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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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方案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方案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方案1. 引言企业劳动保障守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劳动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自律和诚信经营,本方案旨在建立一个科学、公正、可操作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

本方案旨在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等级划分,有效激励企业加强劳动保障守法建设,提高企业的诚信程度。

2. 评价指标和权重2.1 劳动合同管理(权重:30%)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合理、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管理指标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劳动合同是否规范、合法•劳动合同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和终止2.2 薪酬福利保障(权重:20%)合理的薪酬福利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关键因素。

薪酬福利保障指标包括:•薪酬支付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合理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2.3 工时管理(权重:15%)合理的工时管理对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提高生产效率至关重要。

工时管理指标包括:•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班的原因、时长和报酬•是否设置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2.4 安全生产管理(权重:15%)安全生产是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指标包括:•是否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是否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和培训•是否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事故报告和处理2.5 劳动纠纷处理(权重:20%)合理、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纠纷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劳动纠纷处理指标包括:•是否建立健全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是否及时处理劳动纠纷,保障劳动者权益•是否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协商、调解和仲裁3. 评价方法3.1 数据收集评价过程中需要收集企业的相关数据,包括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薪酬福利保障情况、工时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劳动纠纷处理情况。

数据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企业申报:企业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合同样本、薪酬记录、加班记录等。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发[2017]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1.03【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7]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我市劳动保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守法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依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月3日北京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依法掌握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将企业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将评定等级作为监管的重要参考,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并承办日常案件工作中的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京劳社监发[2005]109号)规定,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实施分类监管。

第四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评价指标
11 行政处罚
12
责令改正、 1 3
行政处理、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行政处罚、 1 4
行政检查、
劳动争议
15
处理指标
16
劳动争议 17
18
评分标准
确认方式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 - 1 0 分/ 次 行政处罚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
- 5 分/ 次 -1 0 分
2 9 发生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 为的
评分标准
确认方式
执法文书或政府部 门的正式文件
生效的仲裁裁决 书或法院裁判文

- 1 0 分/ 次 集体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或诉讼,劳动者的全部权益请求得到支持
1 9 自愿注册信用信息
劳动保障诚
信指标
2 0 劳动保障评比表彰
2 1 无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记录
+1分 + 2 分/ 次
+2分
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四川)”或其他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
平台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
执法文书或政府 部门及工会组织
的正式文件
- 3 分/ 次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理
- 5 分/ 次 - 8 分/ 次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 行政处罚 2 万元以下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 行政处罚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
- 1 0 分/ 次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 1 0 人以上,或涉及金额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
- 5 分/ 次 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017年劳动法新规定有哪些

2017年劳动法新规定有哪些

2017年劳动法新规定有哪些2017年1月1日起,一大批重要的劳动法新规将正式影响我们的生活。

而我们就很有必要去了解了解这些新规定了。

下面店铺就给大家介绍2017年劳动法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劳动法最新规定劳动法新规1、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布人社部发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

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劳动法新规2、企业劳动保障将实行诚信等级评价人社部发布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办法》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级、B级和C级。

具体划分标准为: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办法对于C级,具体列明了几种情形,符合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C级: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办法》对这三类企业分别有规定了相应激励和惩戒措施。

劳动法新规3、《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第一条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五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 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与定级标准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与定级标准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与定级标准
指未在《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责令整改指令书》的要求整改的;
2、劳务派遣单位发生上述行为的,用工单位按同比例扣分;
3、企业在评定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⑴拒不参加书面审查或参加书面审查时存在瞒报、伪造、篡改书面材料的行为;
⑵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不接受询问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打击报复监察员、证人、举报人员;
⑶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怀人社发〔2017〕32号

怀人社发〔2017〕32号

怀人社发〔〕号关于印发《怀化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怀化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怀化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分表》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主题词: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年年日印发怀化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用人单位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依法采集和掌握的劳动用工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及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诚信等级评价。

第五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六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__”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紧紧围绕我盟“四大战略、一个工程”实施的大局,通过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完善源头监控,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的贯彻落实,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引导我盟企业建立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净化我盟劳动用工环境、为繁荣我盟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评价范围和组织机构我盟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属评价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较大规模的用工企业的评价工作。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相关组成的“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报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评价内容㈠制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㈡依法招用劳动者的情况;㈢遵守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㈣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情况;㈤遵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的情况;㈥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㈦遵守职业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情况;㈧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评价标准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级,具体标准如下:㈠劳动保障A级诚信企业评价标准(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⒈连续三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⒉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依法协商、签订劳动和集体劳动;⒊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⒋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⒎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⒏严格遵守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⒐依法落实各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⒑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 __投诉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⒒年度内无劳动争议仲裁败诉案件;⒓年度内无 __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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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
2018年3月14日
是否有效:
有效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25日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五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
(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 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作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告知企业。

第九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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