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武劳社[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7〕64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申报表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附件1:武汉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用人单位提高内部劳动保障管理水平,鼓励用人单位树立守法诚信的社会形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的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实施。
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对监察对象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处(科)室和所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参与评价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一)职工招用情况:不得发布虚假用工信息、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和押金、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件、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
(二)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情况:与劳动者及时订立和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其他赔偿的,应按法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等。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1.背景劳动力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可持续经营的基础。
然而,一些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侵害着员工的权益,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推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建立起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需要建立一种科学客观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机制。
2.制定目的为加强对企业守法诚信的评价,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以此推动企业规范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3.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所有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4.评价内容和标准4.1 安全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违规记录的为A级,一般安全违规记录在3次以下的为B级,否则为C级。
4.2 员工工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员工工资,经常性补充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为定级,可根据企业遵从国家法规,在64日内发放员工工资的60%以上的为A级,发放员工工资的50%-60%的为B级,否则为C级。
4.3 员工福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福利保障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如安排休假时间、保障妇女权益、提供合格饮用水等。
为定级,可根据企业提供的福利水平,提供福利保障的为A 级,提供福利不足但仍有保障的为B级,没有福利保障的为C级。
4.4 用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工法规,招用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员工,保障用工过程中员工的合法权益。
未发生重大用工违规记录的为A级,一般违规记录在3次以下的为B级,否则为C级。
4.5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涵盖其他企业在守法诚信方面的行为。
5.评级结果根据上述评价标准,评定企业A级、B级、C级。
结果公示于企业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互联网平台。
不合格企业将受到限制开办新业务、招投标等惩戒措施。
6.评价机构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官方机构或委托评估机构。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2018年3月14日是否有效:有效法规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现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7月25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五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 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2篇)

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以下简称诚信评价)是为了推动企业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良好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保障水平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评价目标、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使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评价目标评价目标是明确诚信评价的根本目的和方向。
2024年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企业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落实劳动者基本工资、劳动时间、休假等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的整体水平。
2.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助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 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二、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进行诚信评价的依据。
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具备履行劳动保障义务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良好的劳动保障意识和法律素养。
2. 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工资、工时、休假等制度,并能够按照规定执行。
3. 企业是否及时缴纳劳动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4. 企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否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等。
5. 企业是否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欺诈、虐待、歧视等违法行为。
6. 企业是否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受到社会评价的程度。
三、评价程序评价程序是实施诚信评价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评价申请: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自主申请或被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选取进行申请。
2. 评价备案:主管部门对评价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确定评价对象。
3. 评价调查:评价机构对备案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核实,评估其劳动保障工作的具体情况。
山东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山东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称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出具委托文书。
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及意见建议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等级。
第三条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对象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满一年的企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应当作为独立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象。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年度,于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五篇)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尊敬的先生/女士:感谢贵公司选择我国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的服务。
我们将根据您的要求,为贵公司提供一份满意的文档,以下是我们准备的实施细则范文: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二)一、目的和原则1. 借助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促进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优化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2. 评价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客观、有效。
二、评价指标和标准1. 法律合规性:企业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是否保障劳动者权益等。
2. 劳动关系和安全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是否遵守和落实劳动关系调解协议;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发生过严重的安全事故等。
3. 人才发展和培训:企业是否重视人才发展和培训,是否提供员工持续学习的机会,是否建立培训制度和评估机制等。
4. 社会责任:企业是否关注社会公益事业,是否参与慈善捐赠,是否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
三、评价程序和结果公示1. 评价程序:由评价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评价指标,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资料核查和员工访谈等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2. 评价结果: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划分评价等级。
3. 结果公示: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公示在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供社会各界查阅。
四、评价的效力和利益1.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相关行政审批和资格认定的参考依据。
2. 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资项目、竞争性招标等活动的参考依据。
3. 评价结果将为消费者选择值得信赖的企业提供参考。
五、评价机构的职责和义务1. 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的公正、公平和真实性。
2. 评价机构应当对企业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及时向企业提供评价反馈和改进建议。
3. 评价机构应当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以上是我公司准备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范文,如有需要,可以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第一条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五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 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怀人社发〔2017〕32号

怀人社发〔〕号关于印发《怀化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怀化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怀化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分表》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主题词: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年年日印发怀化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用人单位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依法采集和掌握的劳动用工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及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诚信等级评价。
第五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六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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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劳动用工分类监管工作,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履行诚信职责,构建全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社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检查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由劳动监察、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基金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和信访等业务机构组成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承办具体日常事务。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根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标准第八条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完整、准确的采集和记录日常工作中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信息,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评价信息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二)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七)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八)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九)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诚信等级评价信息指标参考内容:(一)企业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情况;(二)企业年度内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情况;(三)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四)企业年度内职工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情况。
第十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守法诚信单位)、B(基本守法诚信单位)、C(违法失信单位)三个等级。
(一)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评为A级(守法诚信单位):1.依法制定和完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2.模范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连续3年书面审查合格;3.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合法、规范、完整,劳动合同签订率达l00%,并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4.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6.无招收、使用童工行为,无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行为;7.依法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8.严格遵守劳务派遣规定;9.无劳动者举报投诉查实案件,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无劳动纠纷集体信访案件;10.工会组织健全并积极有效开展工作;11.有专职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胜任本职工作;12.无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基本守法诚信单位)。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违法失信单位):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3.存在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4.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5.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6.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的;7.严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8.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9.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0%以下的;10.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1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2.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评价组织与程序第十一条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作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一个评价周期。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等级评价,并在次年7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照单位自评、初审评定、公开征信、复核评定和公布结果的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评。
每年7月底前,企业按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内容,对上个评价周期内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自查,根据诚信等级评价标准,向管辖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未参加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监察后直接认定诚信等级。
(二)初审评定。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评价标准,根据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及企业诚信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诚信等级初审意见和建议,报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
(三)公开征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评定诚信等级的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四)复核评定。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根据公示结果对初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五)公布结果。
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企业对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重新评定,并及时告知评定结果。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
第四章分类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三年内免予年度书面审察,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除特殊专项检查外,免于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享有优先推荐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建筑企业可降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办理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资金扶持。
(二)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在无举报投诉情况下,下一个评定周期内免于书面审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督促并帮助其不断改进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提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三)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其列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黑名单”,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实行动态监控,严格实施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检查、处理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予以公布;对企业或其负责人参加的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活动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信息纳入相应征信系统、全市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利用门户网站、“信用白城”网站、“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各级诚信等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抽查、复核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发现错误的,应及时提出复审意见,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评定。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评定优秀(先进)个人(班组、集体)、各县(市、区)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招投标证明、上市申请、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各类活动征集信用意见时,应把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