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用人单位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申请表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标准:
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2022 年 申报等级 地址
申报理由:
劳资负责人
联系电话 成立日期
用人 单位 工会 意见
劳动 监察 机构 意见
评价 委员 会 意见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工会盖章) 年 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盖章)诚信等级评价标准: A 级:(一)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 (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 (三)遵守招用劳动者各项规定; (四)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国家有关支 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 (七)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八)依法落实各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 规定》; (九)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有举报投诉但经查实 无违法行为;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均未发现劳 动保障违法行为; (十)年度内无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C 级:(一)有 3 项以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 或处罚的; (二)非法招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三)严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五)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六)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或罢工等突发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 决定的; (八)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执行的; (九)发生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十)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 A 级、C 级所述情形外,评定为 B 级。
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定标准

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定标准一、推荐为AAAAA级(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条件:1。
劳动用工规范。
当年度未使用童工,未安排女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岗位,无违法加班加点,技术工种按规定持证上岗,按规定办理招用职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未招收无合法证件人员,未收取职工保证金、押金,无扣押职工身份证、学历证明等;2。
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做到以法定货币形式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支付职工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表制作规范;3。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4.基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100%;5.失业保险参保率达100%;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100%。
二、AAAA级(绍兴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条件:1.劳动用工较为规范;2.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3。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8%以上;4。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5。
失业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1-6。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7.工伤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
三、 AAA级(诸暨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条件:1.劳动用工基本规范;2.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3。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85%以上;5。
失业保险参保率达85%以上;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85%以上;7.工伤保险参保率达85%以上。
四、AA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条件:1.劳动用工基本规范;2。
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3。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3%以上;4。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75%以上;5。
失业保险参保率达75%以上;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75%以上;7.工伤保险参保率达75%以上。
五、A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条件:1。
劳动用工基本规范;2.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3。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2-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60%以上;5。
失业保险参保率达60%以上;6。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60%以上;7。
工伤保险参保率达60%以上.-3-。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的精神,大力发展劳动保障事业,进一步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3]2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用工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用工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建立用工单位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全面规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行为,引导经营者自觉地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用工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由省劳动保障诚信评价领导小组组织、指导,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全省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具体组织指导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系统级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省直用人单位(含部队)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市(行署)、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本级所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对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实施。
第六第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指标包括以下内容:1、招(聘)用劳动者情况;2、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3、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4、支付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5、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申报、缴纳情况;6、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7、遵守职业介绍规定和职业培训的及职业技能鉴定情况;8、残疾人的劳动保障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9、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情况;10、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2017年劳动法新规定有哪些

2017年劳动法新规定有哪些2017年1月1日起,一大批重要的劳动法新规将正式影响我们的生活。
而我们就很有必要去了解了解这些新规定了。
下面店铺就给大家介绍2017年劳动法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劳动法最新规定劳动法新规1、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布人社部发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
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劳动法新规2、企业劳动保障将实行诚信等级评价人社部发布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办法》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级、B级和C级。
具体划分标准为: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办法对于C级,具体列明了几种情形,符合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C级: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办法》对这三类企业分别有规定了相应激励和惩戒措施。
劳动法新规3、《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

芜人社秘〔2018〕513号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家发改委等3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芜湖市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芜政〔2018〕22号)文件精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信息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芜湖传媒集团、市总工会、团感谢你的观看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就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2月26日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感谢你的观看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已经2016年8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4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6年9月1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表

每周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时间
收取职工
不合理费用金额
扣押职工有效
证件件数
残疾人就业
人数
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缴纳金额
社会保险
项目
内容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应缴纳金额
实缴纳金额
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注:此页由用人单位填写,此表内容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依据,各单位务必如实填报,若发现虚报、瞒报情况,将追究用人单位责任。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表(一)
(年度)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填报单位(公章)自行申报等级
单位详细地址
经济类型
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执照(登记证)
注册机构
注册
(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
电话
人事劳资负责人
职务
联系
电话
职工总人数
流动
就业
本省
外省
订立劳动合同
人数
合同签证
人数
工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额(元)
年人均工资(元)
最低工资(元)
年度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表(二)
(年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评定
评定项目
合格
不合格
评定项目
合格
不合格
用人基本情况
劳动用工情况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
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
工资支付情况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
规章制度
缴纳社会保
险费情况
职业培训、
技能鉴定情况
监察员评价结论:
同意该单位为劳动保障诚信级单位。
(盖章或签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5件规章。
现将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4月22日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9.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1.1.1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1.1.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11.5.1(2015.4.30)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2011.5.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7.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2011.7.1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7.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2011.10.15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2012.1.1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2012.9.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7.1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2014.4.1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3.1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2015.2.1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2015.4.30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2015.1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6号2015.11.12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2016.2.16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8号2016.4.1229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3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31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32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33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34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3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36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1.1737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38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39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40人事部、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事部令第4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4.22)(2015.4.30)41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事部令第5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3.11.1(2005.6.24)(2015.4.30)42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43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44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4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46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47劳动部、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8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9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50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51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52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5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56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7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8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9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60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6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6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6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64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5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8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9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70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71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4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1.12.1(2015.4.30)75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6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3.1(2015.4.30)81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2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3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6.10.1(2015.4.30)84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2008.1.1(2015.2.1)(2015.4.30)85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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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稿)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分类监管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根据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将企业分别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
第三条对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其他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每年对其辖区内企业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开展一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负责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等级评价主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书面审查等监察活动情况,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八)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九)中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七条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将企业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三类: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A 级)、劳动保障基本守法诚信单位(B级)和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C级)。
(一)在上一年度,企业同时具备如下情形的,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A级)。
1.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近三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连续合格;
3.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4.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
(二)在上一年度,企业同时具备如下情形的,评为劳动保障基本守法诚信单位(B级)。
1.基本能够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但已及时整改;
3.存在一般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但不属于C级单位所列情形的。
(三)在上一年度,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C级)。
1.三次以上(含三次)发生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且未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期限内整改到位;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存在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4.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等。
5.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评价内容、标准,明确评价程序,并公布评价办法。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评价中要注意听取工会等相关部门、组织意见,规范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企业。
企业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等查询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信息。
企业对其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重新评定,并及时告知评定结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等级评价结果的审查工作。
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部分或全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结果要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诚信档案信息至少保留3年。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辖区企业进行分类监管。
对于A级单位,在无举报投诉的情况下一般不再实施日常巡视检查、年度审查等检查活动。
对于B级单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督促并帮助其不断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提高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对于C级单位,要依法查处其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其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管对象,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检查,加大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完善诚信等级评价奖励和惩戒机制。
对于A级单位中的守法诚信示范单位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参与的评优、评先等活动和优扶政策中,给予优先资格,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
对C级单位要将其列入劳动用工“黑名单”,与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共享有关信息,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在评优、评先等活动及公司资质晋升、上市等诚信评价时,不予通过。
要充分利用媒体对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积极宣传表扬,对违法失信行为要加大曝光力度。
第十三条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约谈制度,对被评为C级单位和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隐患的B级单位,可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敦促其规范用工、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夯实诚信等级评价基础工作,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动态管理。
在评价周期内,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行为的,要及时按照规定标准重新评价,调整其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