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讼:中国古代法观念中的一个有趣逻辑
中国法制现状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
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
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
但是。
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
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
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
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
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
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
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
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
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
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对平等意识的树立构成极大威胁,也成为了构建现代法治的一大阻力。
法律实用主义歪曲了法治理性精神。
现代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集中反映,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全新的治国理论原则,实现现代法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01)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01)一、名词解释1.嫡长继承制是中国古代最基本的继承方式,商朝末期确立下来。
即所谓的“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2.通行饮食罪是汉代为镇压农民起义而设立的罪名。
禁止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3.重法地法是宋仁宗开始实行的法律制度,即凡在“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最初以京城开封诸县为重法地,后来扩大到河北、京东等地。
4.《大清民律草案》是清廷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共同主持下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共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继承后两编。
5.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6.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副、刖、宫、大辟、流、赎、鞭、扑、7.竹刑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竹刑便于流传和携带。
9. “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因其发布日期,又称“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拉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10.《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的一部综合性法典。
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吸收秦律,即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11.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
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做官。
12.“重法地”法宋仁宗嘉裙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则加重处罚。
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
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安、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13.“五不议”原则这是清政府改革中央管制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14.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刍论中国古代无讼贱讼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于我们认识当今的文化现象 , 也
将推动文学理论和写作 学理 论的 进一步发展 ,对文学教学和写作
鼻息。 看人面孔, 候人词气, 与传窬之心何异?他认为, ” 参与诉讼就像做贼一样耻辱, 所以
有损 阴德 。明人王士晋更为明确地列 出了诉讼之所 以应该被鄙贱 的理由 :讼事有害无 “ 利: 要盘缠 、 要奔走 ; 若造机关 , 又坏心术 ”还被衙役 、 。 讼师欺负 , 在大堂上众 目睽睽被人 瞧不起 。 中国古代典籍记 载了许多官吏 的政绩 , 大多离不 了善于教化 , 于息讼 止讼这一 善 条。 他们最大政绩并不在于审理了多少诉讼案件. 而在于他们是否通过种种努力. 使治下
[] 2毛泽东. 毛泽东选集( 卷) 第1
[] H .北京 : 民出版 社。 人
16 9 9。
从皇帝到各级官员, 无不提倡止讼之善, 宣讲诉讼之害。在这种强大的宣传教化氛围中, “ ” 息讼 成为古代中国全社会 共同努力 的方 向。 社会生活中冲突是不可避免 的, 了尽量 减少乃至消灭纷争 以及在发生纷争后和平 为 地解决纷争以达到无讼的和谐境界, 传统中国社会里诞生了独特的社会控制手段。 首先是利用德主刑辅、 礼法互补的模式 。 将纷争消灭在萌芽之中。中国传统社会中, “ 是儒家学说中的核心范畴, 礼” 它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 也是一项伦理道德原则与规 范。“ 既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的大法和纲纪性质, 礼” 又具有人伦道德属性。 具有整顿、 安定社会秩序, 矫正人性的功用。 其次是利用调解方式和平地解决已发 生的纷争 。无讼浅讼观念支配下 的古代 中国, 无论是普通民众 , 还是清官廉吏, 从观念上都将诉讼看成是一种恶, 一种不道德、 不光彩
意志为转移。必然导致文本 意义
、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法律既是保障人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B.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C.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D.人民根本权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选项C理解错误。
人民不能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只能通过各种途径间接行使。
2、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
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
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
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板块九 学案82 乡土社会、差序格局与礼治秩序——核心概念,理解迁移

学案82乡土社会、差序格局与礼治秩序——核心概念,理解迁移复习任务理解并掌握《乡土中国》中“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礼治秩序”三个核心概念,并能够迁移分析社会现象。
活动一乡土社会(一)理解概念1.阅读《乡土中国》一书,可以深入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
请根据下面的思维导图,概述“乡土本色”的特点。
(不超过150字)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示例)乡土本色的特点:一是土气,人们种地谋生,信仰土地神,人是黏着在土地上的,故而定居是常态,但人口并不固定;二是聚居,人们因小农经营、水利、安全、土地平等继承原则等原因聚居,并具有社区性,即村内人人熟悉,但村间存在隔膜;三是熟悉,人们遵循礼俗和规矩处理事情,信任来源于对规矩的熟悉,在对事物的认识上,只认识个别具体的事物,不追求抽象的普遍原则。
2.解释下列概念。
①乡土社会②礼俗社会③法理社会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①乡土社会:一个稳定的、没有陌生人的熟人社会,是面对面的社群,不存在空间阻隔,可以面对面直接交流。
②礼俗社会: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群体成员之间是“有机的团结”。
③法理社会: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群体成员之间是“机械的团结”。
(二)迁移运用3.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说,中国社会的基层是“那些被称为土头土脑的乡下人”,乡下人是“土气”的。
请结合下面的材料,谈谈你对“土气”的理解,100字左右。
中国第三批赴马里维和部队警卫分队官兵执勤之余在营区荒地开垦的“蔬菜园”大获丰收。
许多国家的维和部队官兵都来参观,有赞扬的,有羡慕的,当然也有吐槽的,说中国士兵是扛着枪的农民。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示例)“土气”来自“泥土”,即乡土社会中人与土地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逻辑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其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律是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
在秦律中,有一则著名的法律逻辑案例——“囚徒自白”,充分体现了古代法律逻辑的运用。
二、案例概述故事发生在秦朝某地,有两位囚徒甲和乙被关押在同一牢房。
一天,甲向乙请教如何逃脱牢房。
乙告诉甲一个办法,甲按照乙的指示行事,成功逃脱。
然而,甲在逃脱过程中被巡逻士兵发现,甲为了自保,便将乙作为同谋告发。
在审讯过程中,甲供认不讳,称乙教唆自己逃脱。
乙则坚称自己并未教唆甲逃脱,而是甲自己想逃跑。
由于没有其他证据,法官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甲的供词可以证明乙的罪行;另一方面,乙的辩解也很有道理。
为了查明真相,法官决定运用法律逻辑进行推理。
三、法律逻辑推理1. 前提:甲供认不讳,称乙教唆自己逃脱。
2. 前提:乙坚称自己并未教唆甲逃脱,而是甲自己想逃跑。
3. 结论:甲和乙中必有一个人在说谎。
4. 推理过程:(1)如果甲说的是真话,那么乙就是教唆者,乙的辩解是假的。
(2)如果乙说的是真话,那么甲就是在撒谎,甲的供词是假的。
5. 结论:由于甲和乙中必有一个人在说谎,那么他们中的一个必定是教唆者。
四、判决根据法律逻辑推理的结果,法官判决乙为教唆者,将其定罪。
甲因自首,从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囚徒自白”这则案例充分体现了古代法律逻辑的运用。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过分析甲和乙的供词,运用法律逻辑推理,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
以下是这则案例的几个特点:1. 法律逻辑推理的严谨性:法官在推理过程中,遵循了逻辑推理的基本原则,如排中律、矛盾律等,确保了推理的严谨性。
2. 法律逻辑推理的实用性:这则案例中,法官运用法律逻辑推理,成功解决了案件中的疑点,体现了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用性。
3. 法律逻辑推理的普遍性:这则案例中的法律逻辑推理方法,可以适用于其他类似的案件,具有普遍性。
总之,“囚徒自白”这则案例充分展示了古代法律逻辑的魅力,为我们研究古代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素材。
中国传统“厌讼”的心理分析

中国传统“厌讼”的心理分析在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厌讼”心理根深蒂固。
民众对诉讼的维权利用率与社会发展的速度显现出一种不合理的比例。
究其根源,这种心理是长期发展的结果,其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乡土社会”的社会背景,“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统治者的“息讼”手段,等等。
这些历史的积淀,久而久之让“厌讼”心理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
虽有时代变迁,但民众的“厌讼”心理始终存在。
诉讼观念“厌讼”心理无讼息讼在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之中,无论是在缺乏司法制度的古代,还是在相对完善的今天,“厌讼”心理一直拥有它的一席之地。
“打官司”,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就像是一场瘟疫一样,惟恐避之不及。
有的人是认为“打官司”就是在“扬家丑”;有的人认为“打官司”就是自找麻烦,宁肯抱着“吃亏是福”的心态,也不愿意和别人对簿公堂。
这种心理的存在并不是某一时期突发形成的,而是历史久而久之的沉淀。
一、中国古代所存在的诉讼观念在中国古代最早关于诉讼的记载是在西周时期,那时人们在观念上已经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特性,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区分。
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
郑玄解释说:“讼,谓以财货相告者。
”《吕氏春秋》的解释更加简洁:“争财曰讼。
”既然早在西周时期已经有了关于争讼的记载,那么民众对待这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积极参与维护权利?还是敬而远之,退避三舍?根据法律史学家对古代中国的法律观念的考察,古代社会之中“厌讼”现象广泛存在,百姓心中也普遍存在着“厌讼”的心理。
有民间谚语为证:“心中忿怒不如休,何须经县又经州,纵然费尽千般计,赢得猫来输去牛。
”这句话的意思很明显,劝诫众人要忍耐,否则得不偿失,不要争讼。
山东曲阜孔庙碑刻“忍颂歌”,生动形象得描述了司法腐败,百姓怨声载道。
谚语、诗歌百姓生活的总结,也真实揭露了古代民众的“厌讼”心理。
百姓如此,身份高贵的士大夫之族如何?元朝学者吴亮汇集历代名人有关“忍”的言论和历史上隐忍谦让宽恕的人物的故事汇编成《忍经》一书。
论中国法制传统中难解的贱讼情结——关于贱讼原因的探究及其历史地位的试评

罚利害。 五刑之 辟 . 之末也 ; 教 礼法 度 数. 刑名 比详 。 之末 治
也 钉 子 把 刑 名 法 度 看 成 是 治 国 和 教 化 最 次 之 的 方 法 。 庄 其 贱 法 、 讼的想法滥于言表 。 贱 其次 , 孟 提 出“ 政 ” 孔 仁 和 德 治 ” 。孔 子 生 活 在 战 乱 纷
ZH N H ia g DON W e A G u- n , f G i
( p rme to ie e& La Ta g h n C l g .Ta g h n 0 3 0 . h n ) De a t n f Ch n s w n s a o l e e n s a 6 0 0 C ia
中 国古 代 民 间 有 着 深 远 的 贱 讼 、 讼 或 者 无 讼 的 传 统 . 厌
用兵 , 以无事取夭下 … … . 我无为 . 民 白化; 而 我好静 。 民 而
自正 ; 无 事 , 民 自 富 I 无 欲 。 民 白朴 。L 老 子 作 为 道 我 而 我 而 ”] 家 的 始 祖 认 为 宇 宙 的 原 初 状 态是 最 美 好 , 和 谐 的 , 种 道 最 各
广大民众往往以“ 息事宁人” 由而 回避诉讼 , 为 长期 以来形成 了“ 字为先 。 忍 委曲求 全的心 理。到 了唐宋 明清 之际 . 随着
社会的变革 。 经济的繁荣 , 曾几度出现过诉 讼膨 胀 , 讼之风 健
兴起 的情况 , 终被封建 正统视 野下 的舆论 打压得 无力生 存 , 尤 疾而终 。可见 。 这种 回避 轻厌诉讼的贱讼情结甚为 难解 , 面我国古代历史总体而 言诉讼不兴 的局 面也因此得 以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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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讼:中国古代法观念中的一个有趣逻辑清人崔述说:“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
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
传曰饮食必有讼”。
“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故不责人之争,而但论其曲直。
”1 这是古代中国人对诉讼现象极为难得的冷静的客观的认识或评价之一例。
绝大多数古代中国人对诉讼的态度并没有这般豁达、公正。
鄙视、厌恶诉讼活动,一直是古代中国文化观念的典型特征之一。
作为社会发言人的士大夫们的言论,典型地反映了这一事实。
对于古代中国士人来说,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
据说在远古圣王的时代,即“王者之世”,人们道德高尚,“耕者皆让畔(田界),民俗皆让长(利益冲突时让利于长者),”2 “天下晏然”、“刑措不用”,简直没有什么争讼。
后来,不知何故,“世道衰微”,“礼崩乐坏”,“朴以(而)厚”的民众变得“巧以伪”3了。
这才有了可恶的愈演愈炽的争讼。
因此,在古代中国人眼中,“讼”特别是打官司就成了不光彩的同义语。
古人在说到诉讼行为及其参与者时,常常要加上明显含有贬义的前缀或后缀词,以示鄙弃。
如“滋讼”、“兴讼”、“聚讼”、“讼棍”等等便是。
特别是“滋讼”之“滋”尤为刺眼:“滋”就是“故意挑起事端”、“惹是生非”之意。
一字之缀,厌恶之情溢于言表。
正因如此,“讼师”、“讼棍”、“好讼之徒”等简直可以译为“道德败坏之徒”:“讼学”、“讼术”、“讼辞”等简直可以译为“卑鄙伎俩”、“害人之术”;而“滋讼”、“兴讼”、“聚讼”、“健讼”、“好讼”、“包揽词讼”等等几乎成了“干坏事”的同义语。
正因如此,古人才一再倡导“止讼”、“息讼”、“贱讼”、“去讼”、“无讼”;官吏们才会把“辨讼”、“决讼”、“断讼”不仅仅看成是日常公务,而且看成是维护道德的大事业。
“贱讼”观念在中国始自何时,不得而知。
春秋时期的邓析事件,大约是迄今所知的最早的贱讼证据之一。
邓析,这位中国最早的“律师”,就是被视为卑鄙可恶的小人而遭杀害的,其主要“罪行”,就是帮助老百姓打官司并收取一定报酬。
据说,邓析“好治怪说,玩奇辞,……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足以欺愚惑众”,4 “民之献衣襦裤(献衣服作学费)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5他被执政者处死了,其实犯的就是“可恶罪”。
他还被视为“讼棍”的祖师爷,被当作“小人之尤”(尽管他出身士大夫阶层)而遭千古唾骂。
东汉人陈宠在一次上疏中列举了当时西州地方的三大腐败现象而要求治理,即:“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6这里明确地把诉讼多视为腐败现象。
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时,为培育司法专门人才,曾设“明法科”(相当于今之法学考试),要求士子们学习了当时的法律知识后前来应试。
此事遭到了当时保守派首领司马光的强烈反对。
他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使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此)非所以长育人才,敦厚风俗也。
”7在司马先生看来,法律知识或司法、诉讼知识,只不过是讲怎样施刑、怎样逼供、怎样陷人于法网或怎样狡辩以逃脱罪责的“学问”,不是好东西,它只会使人道德败坏。
南宋人陆游更以“纷然争讼”为“门户之差”或“门户之辱”。
8宋代大诗人苏东坡声称“读书万卷不读律”,也正是贱讼。
因为“读律”之人(司法官除外)必定是想打官司。
明人吕介儒也说:“两家词讼,……是大损阴(阴德)事”,因为诉讼就不免要“仰人鼻息,看人面孔,候人词气,与穿窬之心何异?”9他认为,参与诉讼就像做贼一样羞耻,所以有损“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阴德。
明人王士晋更为明确地列出了诉讼之所以应该被鄙贱的理由:要奔走;若造机关(绞尽脑汁),又坏心术”,还被衙役、讼师欺负,在大堂众目睽睽被人瞧不起。
10清大诗人袁枚为知县时,有兄弟三人在父死刚满七天(旧礼称“终七”或“满七”,最严重的丧意期)就投状县衙,争夺遗产。
袁枚见状大怒,挥毫批道:“父尸未寒,挥戈涉讼,何颜以对父祖于地下,何颜以对宗族于人间?!”并立即治此三兄弟以“不孝罪”。
11袁知县所为之震怒的,不是此三兄弟中竟有人想独占或多占遗产的不道德或非法行为,而是“涉讼”行为本身。
在他看来,诉讼本来就不光彩,而父丧之际诉讼尤为可耻。
[!--empirenews.page--] 正是在这种“贱讼”观念的影响下,中国古代的家谱才不会像西方人的家族传说那样炫耀本宗族何时曾与别的家族发生诉讼并大获全胜,而是反反复复地炫耀本宗族“十年无讼”乃至“百年无讼”;正是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为民父母行政”的地方官们才不会像西方古代地方司法官们那样以受理案件多、结案率高相标榜以显示自己的“政绩”,而是千方百计地宣扬自己治理的地方“囹圄空虚”、“历久无讼”、“刑措不用”。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显示自己的“道德教化之功”,这才被视为真正的“政绩”。
清朝的《钦颁州县事宜》(即朝廷给地方官的训令)就明确指出息讼止讼是官吏的根本职责:“州县官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德化,以移风易俗;次之奉朝廷法令,以劝善惩恶。
……由听讼以驯至无讼,法令行而德化亦与之俱行矣。
”可见,在古时政治哲学里,听狱断讼只有作为德教的手段之一时才有意义。
是为了息讼、无讼方才听讼断讼;如为断狱而听讼(即仅为了解决眼下问题),则是末流“父母官”之所为,为人不耻。
所以,清人刘礼松总结说:“听讼而使民惕然内讼(使人道德内省)以至于无讼,此守土者(地方官吏)之责也。
”12古代典籍记载了许多许多官吏的政绩,大多离不了善于教化、善于息讼止讼这一条。
如东汉人吴祜为胶东相时,凡“民有争讼者,必先闭合自责,然后断讼,以道譬(训喻)之,或亲到闾里重相和解。
自是争讼省息,吏人怀而不欺”。
13又如西汉人韩延寿“为东郡太守,以德为治”,民间有讼,他自己就“闭阁思过”,弄得争讼双方都“深自责让”,“郡内二十四县莫复以辞讼自言者”。
14就是说老百姓都以谈论诉讼为耻了。
北宋人赵清献为监察御史时,就“以狱囚之多少定有司之贤否”,15以狱囚多为官吏不贤的标志而予以罢免。
这的确是一种很有意思的考绩。
明人王阳明为地方官时,以息讼著名。
他推行《十家牌法》的“乡约制度”:“十家之内有争讼等事,同甲即时劝解和释”,劝解无效才许见官。
“自今各家务要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随长惠幼顺,……谦和以处乡里。
心要平恕,毋得轻意忿争;事要含忍,毋得辄兴词讼。
”16清人裕谦任巡抚时曾专作《戒颂说》文告晓谕百姓。
在该文告中,他列举了诉讼的十大坏处,如“坏心地”、“耗资财”、“伤天伦”、“结怨毒”、“损品望”、“招侮辱”、“失家教”等等,以此劝民止讼。
该文告认为讼违背了“五常”:“人既好讼,则居心刻薄,非仁也;事理失宜,非义也;挟怨忿争,非礼也;倾资破产,非智也;欺诈百出,非信也。
”这算是从封建道德的根本理论上说明了讼之所以应被轻贱的理由,算是“上纲上线”了。
地方官以息讼无讼为责,这是古代中国的明显特征之一。
因为“讼”之可轻可贱,所以才要动员一切力量千方百计地息讼、止讼,力求无讼。
这与西方自古希腊罗马以来的“健讼”(好讼)传统有着明显的区别。
这一巨大差别是怎么缘起的,至今还没有比较令人信服的解释。
我以为这跟各个民族的早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有关。
在一个成员经常流动的工商业发达的社会里,贸易或商品交换的平等属性也势必影响到人际关系,使得人们在别的任何场合都能像在交换场合一样,理直气壮地为自己的权益而斗争,包括诉诸制度化的争议程序(即诉讼)。
商品交换的平等性与诉讼程序上的平等性息息相关:只要上了法庭,这就至少从名义上平等了,不管你在法庭之外是什么身分什么地位。
也许,这种社会里的成员们把在法庭上的争辩、对质、攻讦只当成交易场合讨价还价的延伸吧。
既然在交易场合他们都只相互把对方看成是纯粹的买主或卖主(而不管对方是什么身分、地位),那么当然也不必要担心打官司会得罪什么不该得罪的人物了(即不必注意对方的职衔、地位了)。
因为社会是流动的,所以也不必担心“低头不见抬头见”,官司打完后各奔东西。
所以,出于上述两方面原因,古希腊罗马社会的成员不必担心诉讼会给自己带来多大麻烦,故不害怕诉讼,当然就不必轻之贱之。
相反,在成员极难流动的农业社会里,所有成员在所有场合都不能不带上等级高低、身分优劣的影子。
哪怕在偶尔的商品交换场合,诸侯、领主、族长、豪门还是那么气粗如牛、强贾强买,经常可以花很少的钱买到常人花很多钱都买不到的东西。
固态的社会里的身分不平等强烈地影响到了市场上,当然也影响到了法庭上。
所以,中国古代“命夫命妇(贵族)不躬坐狱讼”的传统比其他许多民族都要强烈。
贵族如与平民对质公堂,势必被认为是自贬了身价。
因此,法庭在中国不过是家族的延伸。
法庭的作用有如族长家长教训不孝子孙,因而审理民事诉讼不是法庭的主要任务(因为民事诉讼有至少名义上地位平等的原被告双方,而刑事审判没有原告,只有“权威”在惩治“小人”)。
正因为社会是固态的,在所有成员的心目中,尊贵者有权势者永远是尊贵者,卑贱者永远是卑贱者,“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尊贵控诉卑贱,就是自轻自贱,把自己等同于卑贱者了,自伤颜面,丧失尊严,当然不成体统;卑贱者控诉尊贵,就是“犯上作乱”,“心存不敬”,更是“大逆不道”。
且会引来更大的报复、压迫,大祸临头。
所以,没有起码的名义平等,就不可能有“讼”(《周礼》云:“争财曰讼”,故讼主要指民事诉讼)。
在这种固态的等级格局下,人们才会格外担心“一场官司十年仇”,才会格外担心“低头不见抬头见”。
出于此两方面原因,所以自古迄今,中国人才格外地害怕诉讼,才要轻之贱之,才要止之息之,才格外盼望“无讼”。
[!--empirenews.page--] 由此说来,中国人之“贱讼”,其实并非真正鄙视诉讼,而是害怕诉讼。
故“贱讼”实为“恐讼”。
贱,是一种道德评价;恐,是一种利害反应。
前文所列举的“贱讼”言论,绝大多数正是一种利害反应。
即是说,并非真正地把讼看成是一件不道德的事,而只是因为它不会带来什么好的结果而鄙视之。
甚至可以说人们所真正讨厌的是它的客观后果。
因为后果之不良才“恨乌及屋”地“贱”视“讼”本身了。
如果没有这些不良后果,中国人就不会贱讼。
因为“恐讼”、“恶讼”而“贱讼”,这就是中国古代法观念的一个有趣的逻辑。
这当然不是凭空推测。
明人王士晋手撰的邓诫本族子弟止息诉讼的《宗祠条规》早已把这一心态不自觉地表达得淋漓尽致:“太平百姓,完赋役,无讼事,便是天堂世界。
盖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奔走;若造机关,又坏心术;且无论官府如何廉明,到城市便被歇家(旅店主)摄弄,到衙门便受胥皂(师爷、衙役)呵叱;伺候几朝夕方得见官。
理直犹可,理曲到底吃亏;受笞杖,受罪罚,甚至破家,忘身辱亲(忘记了羞耻,又使父祖蒙羞),冤冤相报害及子孙……。
”这里列举了诉讼应轻应贱的一系列理由,除了“坏心术”一点有些主观自省外,几乎都是讲客观不良后果或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