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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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委、市政府文件】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承德的决定》

【承德市委、市政府文件】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承德的决定》

【承德市委、市政府文件】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承德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承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承德市委、市政府文件】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承德的决定》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承德的决定(2016年8月26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精神,着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承德,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承德“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国家绿色发展先行区、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带、国际旅游城市”发展定位,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全面创新,以产业创新为重点带动转型升级,以京津冀协同创新为引领带动区域创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注重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驱动力、人才第一原动力”的基础性作用和科技创新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关键性作用,大力实施“十大科技创新工程”,积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稳步构筑人才建设新高地,努力打造区域创新新优势,为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承德提供强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强化目标导向,创新驱动发展原则。

围绕创新型承德建设,立足补齐短板,强化科技支撑,坚持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让创新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驱动力。

坚持突出创新主体,激发内生动力原则。

遵循企业创新发展规律,强化企业创新主导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加快平台建设、开展技术攻关,充分激发企业内在创新动力,真正让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承市政办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深入推进我市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减少科研管理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能创造活力,为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强市、魅力承德”提供强力科技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自主权(一)优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

简化项目预算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合并进行,将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作为确定项目预算的重要条件。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增、调减均不再通过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内部调剂手续。

市级科技局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

市级科技局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

市级科技局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是确保科技投入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规范市级科技局项目资金的使用,提高项目资金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以下是市级科技局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范要求:一、项目资金的申请与审批1. 项目负责人应在市级科技局规定的项目资金申请时限内,向科技局递交正式的项目资金申请书。

2. 项目资金申请书必须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科研目标与内容、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等内容。

具体申报细则将由市级科技局另行明确。

3. 项目资金的审批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市级科技局应建立科学的评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分配符合规定和科研需要。

二、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1.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经费使用计划,合理、规范地使用项目资金,确保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2.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科技局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要求和政策法规,不得违规挪用、浪费或私分项目资金。

3. 项目资金的管理应建立科学的账务制度,健全资金监督和审计机制,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三、项目资金的结算与报账1.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市级科技局规定的结算时限,及时将项目资金的结算报告和相关凭证提交科技局。

2. 结算报告应包括项目实际使用资金的明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相关凭证应真实、完整且符合法规要求。

3. 科技局应按照相关程序审核结算报告和凭证,及时退还未使用的项目资金,或要求项目负责人补缴超支部分的资金。

四、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惩处1. 市级科技局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监督机制,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2. 对于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市级科技局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等。

3. 项目负责人应承担项目资金使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市级科技局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宣传与知识普及1. 市级科技局应积极宣传和普及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范要求,加强科技人员的法规意识和合规意识。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省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围绕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活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全面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全程管理,追踪问效。

建立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追踪问效全过程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积极探索实践后补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第二章专项经费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审查专项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二)批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决算;(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事项;(四)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五)对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及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提出专项经费重点投向和年度预算建议;(二)组织项目预算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三)下达年度科技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四)编制年度专项经费决算;(五)提出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意见,按《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报批;(六)组织项目绩效评价;(七)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八)管理和使用计划管理费。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承市政字〔2019〕47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承市政字〔2019〕47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承市政字〔2019〕47号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19年6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8日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落实,最大限度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科技计划和科研项目管理(一)改进市级科技计划管理。

制定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应聚焦国家、省重大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大幅削减现有科技专项项目数量,建立更加集中统筹、精准高效、公正透明、监管有力的市级科技计划管理新机制。

实行市级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科研人员公示,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

(二)简化项目申报程序。

放宽项目申报前置条件,凡能够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资质、信用等信息,申报单位不再提供证明材料。

除申报指南另有要求外,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省驻承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市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行直接申报,不再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承德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承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承德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承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承德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承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承德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承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6年8月15日市政府第十三届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8月25日承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三类:(一)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三)产业技术创新奖。

第三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授予下列公民:(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新产品开发、重大工艺改进、重大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理地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使用科技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2.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3. 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4. 透明性原则:加强财务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科技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1. 各单位根据年度科技创新计划,编制年度科技资金预算;2. 上级主管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3. 经批准后,预算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五条科技资金预算执行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2. 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3. 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六条科技资金收入包括:1. 国家财政拨款;2.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3. 科研成果转化收益;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科技资金收入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收入来源合法;2. 加强收入核算,确保收入真实、准确;3. 定期对收入进行审计,确保收入合规。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八条科技资金支出包括:1. 人员经费;2. 设备购置;3. 基础设施建设;4. 科研项目经费;5. 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条科技资金支出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支出;2. 加强支出审批,确保支出合规;3. 定期对支出进行审计,确保支出真实、合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条科技资金资产包括:1. 固定资产;2. 流动资产;3. 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科技资金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2. 加强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3. 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承市政办字[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1〕16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承德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承德市预算管理工作,强化市属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的支出责任意识,优化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规范预算资金分配,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办法,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政府财政支出结果的评价,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财政支出绩效信息,增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理念,促进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更加科学有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开展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客观公正。

绩效评价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基本依据,坚持“公开、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

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体现国家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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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承德市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统计在政府科技投入范围内的政府预算支出科目资金,主要用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及重大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和科技创新。

重点支持钒钛新材料产业、尾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中医药产业、现代农业、文化创意产业、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技术创新;支持“”产业平台及园区、基地项目;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以及科技合作、对接活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支持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支持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部门购买服务等活动。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市级财政科技资金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主要支持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开展应用研究、科技支撑与产业化环境建设研究等具有加强我市科技与经济融合、促
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的科技创新型项目以及支持我市市属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主要支持在承德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试制、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带动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

第三条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研发投入机制,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通过资金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级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

由市科技局建立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入库管理,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项目库信息共享。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及年度科技资金限额,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并进行项目排序,商财政局同意后,列入年度科技资金预算。

第六条对全市科技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引入专家
评审和第三方评估机制,逐步建立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科研项目立项及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市级科技资金年度预算,经批复后告知科技部门。

、根据市级科技年度发展计划、确定市级科技经费重点投向、年度绩效计划和绩效预算。

、组织、指导、审查项目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审批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事项。

、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会同科技局对科技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及项目绩效进行审查、评价。

(二)市科技局
、研究确定市级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制定科技计划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市级科技经费的重点投向、年度绩效计划和绩效预算。

、负责组织项目计划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评审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

、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送达市财政局备案,会同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资金及项目任务合同文本。

、组织项目验收,会同财政绩效评价部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组织、审核、推荐部门科技项目。

、落实项目约定的配套经费及其他匹配条件。

、配合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做好部门内部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工作。

、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项目承担单位
、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决算报告。

、落实项目合同约定的自筹经费及其他匹配条件。

、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制定落实项目绩效目标,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接受财政和科技部门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和开支范围
第八条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承担项目类别不同主要采用财政直接拨款补助、财政免息借款补助、奖励性后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和国家、省级项目配套补助等资金管理模式。

(一)财政直接拨款模式。

由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项目资金预算,将科技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非营利性组织等承担的项目,以及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布局的关键技术研究及成果引进、研发、创新活动,主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含初创期、孵化期)项目,农业、节能、环保等行业的科学研究、科技合作项目等,补助单项项目资金一般不高于万元。

(二)财政免息借款模式。

由市财政局根据批复后的项目资金预算,采用“周期内无偿使用、按期收回借款、循环递进累加”的投资方式向项目承担单位借款。

对于具有自主生产经营能力的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企业承担的重大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和科技创新项目等有助于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适用于此模式。

财政免息借款模式单项项目借款一般不低于万元。

(三)奖励性后补助模式。

本办法所称奖励性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
、对解决国家、省、市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项目单位申报奖励性后补助项目批复后,项目资金可用于项目后续研究或从事其他科技项目研发工作,单项项目资金一般不超过万元。

(四)贷款贴息补助模式。

贷款贴息补助是对市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研发经费由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借贷行为和利息支出实际发生后,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单位偿还贷款利息的资助方式。

贷款贴息补助额度不高于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最高不超过万元,项目银行贷款总额根据该项目承担单位与银行签定的科技专项项目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和利息支付凭证进行核定。

(五)国家、省级项目配套补助模式。

对于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或)财政管理部门推荐并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立项的科技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可申请一次性市级配套补助。

其中,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科技部立项后,可以给予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配套资助,单一项目配套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万元,对于获得国家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计划、“”计划等立项的市属单位,可给予最高万元资
助;省级科技项目获得省科技部门立项后,可以给予不超过省级资助额的配套资助,单一项目配套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对于国家和省下达计划有特别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配套,国家、省、市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单位自筹投入部分。

第九条各类别市级财政科技资金适用的管理模式: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财政直接拨款补助、财政免息借款补助、奖励性后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和国家、省级项目配套补助四种资金管理模式均适用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

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项目类别判定适用资金管理模式,每年安排不少于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用于财政免息借款项目,借款期限为一个项目研发周期,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市财政按项目用款计划,根据合同约定按年度拨款,研发周期结束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将借款还回。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财政免息借款模式适用。

全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均应纳入财政免息借款模式,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全部收回滚动累加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条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为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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