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教学大纲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教学大纲一,学习目的和要求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它主要通过对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的介绍,使学生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有一个大概地了解,加深对人类优秀法律思想的来龙去脉及其演变的历史过程的较全面理解。
为深入学习法学提供理论基础。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专业限选课程,总课时为34学时,主要讲授古希腊开始到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和学说观点。
重点讲授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主要法学流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二,课程体系第一章导论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范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律学科的一门历史学科,同时它也是法律学科的一门理论学科。
它所研究的是从西方古希腊古罗马社会到20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观点,法学思潮以及各法学学派发展的规律。
二,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主要阶段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西方奴隶制社会阶段。
2,西欧中世纪3,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4,十九世纪的西方法学流派⒌,20世纪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三,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主要特点西方法律思想在其发展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⒈,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理性和正义一直是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主线,各个时期的西方法学家都围绕这一基本问题来论述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他们认为,理性的命令或理性的规则就是法,而法的最终目的就是要维护全人类的正义和幸福。
所不同的是不同的法学家对理性和正义的理解各不相同。
⒉,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法学家论述的主要观点从古到今一支绵延不断,除在19世纪一度衰落外,它一直是西方法学家们论述的重点。
所不同的是不同的法学家对自然法的描述各不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们不同的法制主张。
⒊,在国家和社会的起源问题上,西方法学家普遍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人定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和社会均产生于契约。
在西方,法学一直是同国家理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西方的法学理论与国家学说具有紧密的不可分离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教学大纲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教学大纲一,学习目的和要求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它主要通过对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的介绍,使学生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有一个大概地了解,加深对人类优秀法律思想的来龙去脉及其演变的历史过程的较全面理解。
为深入学习法学提供理论基础。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专业限选课程,总课时为34学时,主要讲授古希腊开始到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和学说观点。
重点讲授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主要法学流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二,课程体系第一章导论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范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律学科的一门历史学科,同时它也是法律学科的一门理论学科。
它所研究的是从西方古希腊古罗马社会到20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观点,法学思潮以及各法学学派发展的规律。
二,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主要阶段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西方奴隶制社会阶段。
2,西欧中世纪3,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4,十九世纪的西方法学流派⒌,20世纪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二,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主要特点西方法律思想在其发展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⒈,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理性和正义一直是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主线,各个时期的西方法学家都围绕这一基本问题来论述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他们认为,理性的命令或理性的规则就是法,而法的最终目的就是要维护全人类的正义和幸福。
所不同的是不同的法学家对理性和正义的理解各不相同。
⒉,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法学家论述的主要观点从古到今一支绵延不断,除在19世纪一度衰落外,它一直是西方法学家们论述的重点。
所不同的是不同的法学家对自然法的描述各不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们不同的法制主张。
⒊,在国家和社会的起源问题上,西方法学家普遍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人定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和社会均产生于契约。
在西方,法学一直是同国家理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西方的法学理论与国家学说具有紧密的不可分离性。
西方法律的历史演变

一、罗马法的形成以及历史地位
“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 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是商品生产 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纯粹 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 突的十分经典的表现。”
——恩格斯
二、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十二铜表法》时期
公 元 前 451 年 - 前 450 年 制 定 欧 洲 历 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罗马社会从 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调整。
罗马法的古典时期
公元前27年,罗马实行帝制,进入帝 国时期。 罗马法的渊源: (1)具有立法权的会议制定的法律 (2)元老院的决议 (3)皇帝的敕令 (4)高级长官的告示 (5)罗马法学家的解答
12 34
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时期
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万民法——适用于罗马非公民、罗马公
民与非公民之间的法律 公元前212年,占领区居民经过斗争取得 公民权。
古罗马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的 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 的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革命 时期的法律思想
资本主义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律思想的特点
“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 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 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 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 和教条所制造的,而现在这 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 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但并不意味着古希腊不存在法学思想
西方法学发展的基础期——古罗马
古罗马法律文明发展的影响直接来源于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 学观念。它成了连接古希腊文化与古罗马文化的桥梁。
此观念对西塞罗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西塞罗的学说使自然法 理论发生了根本的变革。
这一革命为罗马法哲学以及整个法律科学奠定了思想基础。 也正是在吸收了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罗马法学家建 立起了一座法学大厦。
《西方法律思想史》思考题

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导论1、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分为哪几个阶段?古希腊罗马——中世纪的神学法律思想——资本主义革命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现代资本主义时期(1)古希腊罗马: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西塞罗、“五大法学家”。
(2)中世纪:奥古斯丁、阿奎拉、马基雅弗利、布丹、加尔文。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荷兰的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美国的杰斐逊、潘恩和汉密尔顿,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德国的普芬道夫、康德和黑格尔,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
(4)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开始形成流派,边沁、约翰·密尔、奥斯丁、梅因、萨维尼、施塔姆勒。
(5)现当代:① 20世纪60年代前:新自然法学:马里坦、富勒、罗尔斯、德沃金;新分析法学:凯尔森、哈特等;社会法学:狄骥、庞德、弗兰克等② 20世60年代后:综合法学:霍尔、博登海默、伯尔曼;经济分析法学:科斯、波斯那、马劳伊等;行为法学:舒伯特、布莱克;新自由主义法学:哈耶克、诺锡克“左派”法学:批判法学(肯尼迪、昂格尔)、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哈贝马斯、阿尔都赛、享特、霍维茨等)、女权主义法学(麦金侬)。
2、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法制史的关系。
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最明显的区别是研究对象的不同,一个研究的是西方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制度,另一个研究的是西方历史上的法学著作。
这是因为,法律观念作为一种精神存在于人的内心,它要为别人所感知并作为一种历史资料保留下来,就必须变为有声或有形的语言文字,就必须变为法学著作。
因此,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最主要的直接对象是法学著作,不是法律制度,虽然法律制度是在的指导下产生的,但并不是法律观念表现的直接形式。
更不要说,存在的法律制度只是在一种法律观念的指导下制定的,不可能表达形形色色的法律观念。
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重点章)1、古希腊法律思想有哪些特点?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较大的依附性2、苏格拉底的法律观。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

第三节 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
一、联邦主义理论 二、分权与制衡理论 三、法律理论
第十二章 法国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法 律思想
第一节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一、法学方法论
比较方法、历史方法
二、一般的法、自然法、人为法与法的精神 三、法律与政体 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五、自由与法律和三权分立的关系 六、立法技术与立法原则 七、刑法与民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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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法理论
(一)国家的权利和宪法 (二)民族权利和国际法 (三)人类的普遍权利即世界权
第二节 费希特的法哲学思想
一、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二、法和法律的概念 三、实在法理论
第三节 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
一、法的概念和法哲学体系 二、抽象法
(一)所有权;(二)契约;(三)不法
三、道德
(一)故意和责任;买的VIP时长期间,下载特权不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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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卢梭的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框架

西方法律思想史框架《西方法律思想史》徐爱国版绪论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1、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2、中世纪的法律思想3、近代的法律思想4、19世纪的法学流派5、20世纪的法律思想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1、在正义理论方面2、在人治与法治方面3、在国家起源理论方面四、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1、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加知识,开阔视野,启发思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2、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理论人才的需要。
3、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
第一编西方古代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法律思想第一节概述一、古希腊法律思想该说二、古希腊历史背景知识三、古希腊城邦的特点第一,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希腊城邦始终处于“小国寡民”的局面。
第二,在古希腊诸城邦中,由于民主政治的实践,在一些希腊城邦中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
第三,希腊城邦以手工业和商业为中心,也与环地中海区域保持着密切的贸易往来。
第四,民族的认同感。
四、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第一,论证国家的起源与组织形式第二,国家和法律的道德基础第三,哲学上的自然主义倾向与法哲学上的自然法思想第四,民主与自由思想第二节前期智者与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一、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一)“认识你自己”(二)“美德即知识”(三)“守法即正义”第三节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一、伊壁鸠鲁学派(一)原子论(二)快乐主义(三)社会契约论二、斯多葛学派(一)“按照自然而生活”(二)“人人平等”(三)“世界城邦”与“世界公民”第二章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一、生平与著作二、柏拉图的正义观三、政体理论与哲学王统治四、立法思想五、人治与法治思想第二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一、生平与著作二、国家理论(一)国家的起源与目的(二)政体分类和最优良的政体(三)政体变更三、法律思想(一)正义观(二)法律的定义与性质(三)立法、执法和守法思想四、法治理论(一)“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二)法治的含义第三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第一节罗马法的形成以及历史地位一、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一)王政时期的习惯调整(二)《十二铜表法》时期(三)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时期(四)罗马法的古典时期(五)罗马法的法典编纂时期二、罗马法发达的原因(一)商品经济的发达(二)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三)罗马法学家的贡献第二节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一、生平与著作二、国家的定义、起源和目的三、政体理论四、理想政体的机构设置(一)元老院(二)最高执政官(三)人民大会(四)平民保民官(五)监察官(六)审判官五、自然法理论(一)自然法的定义与性质(二)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六、实在法理论第三节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一、法律与法学的定义二、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律分类的理论(一)公法与私法(二)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三)成文法和习惯法三、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的特点(一)理论研究的实践目的(二)对外扩张的世界主义(三)政治上的专制主义第四章中世纪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圣经》中的法律思想一、《圣经》里的法律思想(一)契约理论(二)摩西十诫和古以色列法(三)自然法思想(四)原罪、赎罪和末日审判第二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一、生平与著作二、原罪与救赎三、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四、神法与人法第三节教皇革命及其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一、教皇革命概况二、教会与教会法第一、教会法体系的宪法性基础第二、教会婚姻法第三、教会继承法第四、教会财产法第五、教会契约法第六、诉讼程序三、世俗国家及其法律体系的形成(一)理论基础(二)世俗国家与世俗法律体系四、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第四节阿奎那的法律思想一、生平与著作二、政治社会的起源与政治统治的形式三、法律的性质四、各种类型的法(一)永恒法(二)自然法(三)人法(四)神法五、自然法思想(一)阿奎那自然法思想的独创性(二)自然法的箴规(三)自然法的性质六、实在法思想(一)法律的定义与特点(二)人法的必要性(三)人法的效力范围与强制力(四)法律解释应有灵活性(五)人法的易变性与稳定性七、法律的正义性第五节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法律思想一、宗教改革运动的背景(一)新生产关系的成长(二)民族国家的发展(三)教会的腐败(四)文艺复兴运动二、马丁·路德的神学法律思想(一)生平与著作(二)神学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三、托马斯·闵采尔的神学法律思想四、加尔文的神学法律思想(一)生平与著作(二)神学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第二编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第一章概述第一节从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到布丹的主权论一、历史背景二、马基雅维里的贡献第一,赞扬与责难第二,慷慨与吝啬第三,仁慈和残酷第四,受人爱戴和受人畏惧第五,守信和无信三、布丹的主权论四、宗教改革的遗产第一,宗教改革促进了宗教自由第二,宗教改革发展了自由和民主的思想第三,宗教改革促进了民众教育第四,宗教改革限制了世俗统治者的权利第五,宗教改革鼓动了个人主义和谋求财产第二节古典自然法学总述一、自然法理论二、社会契约论三、分权原则四、法治原则第二章从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到霍布斯的《利维坦》第一节格老秀斯的自然法一、自然法、实在法和国家法二、社会契约论第二节霍布斯的《利维坦》一、自然法理论特点:1、摆脱了宗教神学的影响,扩大了自然法理论范畴。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图文稿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历史背景:欧洲的历史时期1、古希腊时期 (前20世纪—前3世纪)2、古罗马时期(前3世纪—5世纪)3、中世纪(前、中,5世纪—15世纪)4、文艺复兴时期(后,16世纪)5、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640—英国工业革命完成)6、资本主义时期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一、古希腊历史及法律发展简介古希腊历史,经历了四个不同时期。
1、荷马时代(前14世纪——前8世纪)2、立法者时代(前8世纪——前6世纪)3、鼎盛时代(前5世纪)4、希腊化时代(前334年——前300年)整个古希腊时期法学及法律思想没有独立诞生的原因:1、古希腊城邦的繁盛阶段时间太短2、古希腊城邦缺少安定,法学发展缺少必要的条件3、古希腊城邦的成文立法还比较原始和分散,法学的诞生困难4、古希腊尚未出现职业的法学家阶层,法学教育也没能开展古希腊早期的法观念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里特(Heraclitus)的法观念赫拉克里特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法的分类——神法和人法;人法依赖于神法。
(一种朦胧的自然法观念,与我国庄子的法观念不同)二、智者学派(Sophistes)的法律思想:1、智者学派倾向于认为所有的法律都不过是约定的、随意的、偶然的、多变的。
2、侧重于对自然的观察和分析(1)希比亚的观点:主张把自然同法律对立起来,认为事物的本性、自然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
事物的本性和自然的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与错误的、人造的世俗法律是对立的,因为根据自然同胞是相互亲近的,而法律则统治人们,强迫许多人反对自然。
——希比亚(2)安提丰的观点:提出一种朴素的人人平等观点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无论是蛮族人,还是希腊人,都是如此。
人的本性是持强凌弱,追寻自我利益,因此,法律是对自然的违反,因为法律禁止对未经审查的自我利益的追求。
西方法律思想史

八、潘恩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
托马斯·潘恩 (Thomas Paine,1737-1809)
北美独立战争时期的思想家
八、潘恩的法律思想
代表作
《常识》《人权论》
八、潘恩的法律思想
(二)法律思想
1、民族独立思想
八、潘恩的法律思想
(二)法律思想
2、宪法思想
(1)宪法的含义。
潘恩认为:“宪法不仅是一种名义上的东西, 而且是实际上的东西。它的存在不是理想的而 是现实的;如果不能以具体的方式产生宪法, 就无宪法之可言。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 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 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
三、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
代表作:
《论海上自由》 《战争与和平法》
三自然法思想 (1)概念 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 示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 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三、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
(二)法律思想
1、古典自然法思想 (2)特征
(3)自然法——与自然状 态、自然权利对立
七、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二)法律思想
1、自然法理论 社会契约是人 类摆脱自然状 态的必经之路。
(4)社会契约
七、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二)法律思想
2、实在法理论
(1)法的定义 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
第一,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第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第三,法律的内容是人们关于行为正义与否 的准则。
六、康德的法律思想
(二)法律思想
3、法与道德的关系 (1)法与道德的联系
第一,在法和道德的关系上,道德是第一位 的。 第二,道德与法相辅相成,互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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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权主义 洛克和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 都容易滥用权力,都容易把权力运用到极 限,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无限制 的权力必然导致政府腐败,必然摧毁人民 的自由和权力。 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必须将权力依其 职能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各个部分,以权力 制约权力。
(五)法的概念及特点
霍布斯的法律命令说。法律,普遍说来都不是建议,而是命令, 也不是任何一个人对任何另一个人的命令,而是专门对原先有义务服 从的人民发布的那种人的命令。 它的特点有: 1、法律是主权者制定的,主权者是唯一的立法者; 2、国家的主权者有权制定和废除法律,但其本身不受任何法律 的约束; 3、习惯必须得到主权者的默许才能成为法律; 4、自然法和民约法互相包容而范围相同; 5、原先的成文法被战胜国所用并继承,此时它就是战胜国的法。 强调法律不在于谁来制定而在于谁有权力执行; 6、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效力都是来自国家的意志和主权代表者 的意志; 7、法不能违反理性,要符合立法者的意向意图; 8、法律既然是命令,而命令须通过语言、文字及其他方式来表 达和宣布,而且要有明显的证据说明这一法律来源于主权者的意志。
二、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荷兰人, 11岁入大学,攻读 数学、哲学和法学, 15岁获法学博士学位。 16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 1622至1624年完成巨著《战争与和平法》。
格老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 第一,开创了国际公法学,被誉为“国际 法之父”; 第二,把自然法学推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 段,成为古典自然法学的创始人,被誉为 “自然法之父”。
三、霍布斯
霍布斯,出生于英国威尔特郡一个乡村牧 师家庭,自幼聪颖好学, 15岁进著名的牛津大学 学习。曾经做过培根的 秘书,深受培根思想的 影响。英国资产阶级革 命期间,一度移居法国,克伦威尔执政时, 返回英国。
(一)自然法思想
1.自然状态 霍布斯从人性本恶的理念出发,认为在自然 状态下人人都是利己主义者,自然状态实际上是 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 人性有三类 互相竞争——为利益而侵略 彼此猜疑——为安全而侵略 追求荣耀——为名誉而侵略
2.定义 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各国共 同签定和公认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 国际法可分为两类:一是以人类理性为 渊源的国际法,即自然国际法;二是根据 各国共同的意志所制定的国际法,即意志 国际法。自然国际法是制定意志国际法的 依据。
3.关于战争 (1)批判战时无法律的观点。 (2)战争可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正义 战争是指为了防御和保卫财产而进行的战争。包 括自卫、恢复被人掠夺的财产和对侵略者的惩罚。 反之,都是不正义的战争。 (3)战争所要遵循的国际法原则:第一、要坚 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战的狡猾行为;第二、 战争中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对非参战人员应采 取保护措施;第三、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 第四、要保护交战国双方外交代表的安全。
(二)国际法
1.国际法的产生 (1)格老秀斯的国际法理论是在古代万民法的基础上发 展起来的。 古罗马时代,法学家们认为人类理性是自然法的来源, 社会契约是万民法的来源。 中世纪时期,万民法不再是一种私法,而是指运用于 社会关系,特别是政治社会关系的法律,由于中世纪时期 各国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大多是战争关系,因此,万民法便 成了调整战时国际关系的重要原则。 (2)17世纪初,为了发展资本主义,荷兰开始与西班牙、 英国争夺海上霸权,许多国家卷入战争,在这种历史条件 下,格老秀斯根据荷兰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对传统的 万民法作了新的解释。他明确指出,万民法就是处理国际 关系的法律。
(四)政体论
霍布斯主张按照掌握统治权人数的多少来划 分政体:君主国、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和贵族国 家。 他竭力推崇君主制,认为其优点: 1.是君主即国家,国家即君主,君主的私利与 国家公利是一致的; 2.是政策是一贯的,不会出现经常的变更; 3.君主使建议统一并得出一个最后的决断,减 少意见的纷争。
(2)自然法的“清单” 寻求和平,信守和平 对等地放弃自然权利 要履行契约 要知道感恩 和顺 宽宥 实行以怨报怨的报复中,不要注意旧恶,要注意引导向善,否则 就叫残忍 不可用行动、语言、相貌或姿态来表示仇视或藐视,违反的就叫 侮辱 承认别人在本性上同自己平等,否则就叫自傲 对待别人应当谦慎 应秉公办事 调和矛盾,应以调解手段达到和平之目的 发生争执,由公断人判定
自然法的总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3)自然法的特征 ——自然法从严格意义上而言并不是一种 法律,而只是道德律,因而只对人们的内 心产生约束力 ——自然法永恒不变 ——自然法所要求的只是努力,努力履行 就是实现正义
(二)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霍布斯从人性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在经过长期的相互 残害的苦难之后,人们在畏死之情和安业乐生的自然感情 的驱使下,在理性的启示下,并受自然法的支配,认识到 人类在谋求和平与安全的自然法同时,还要具备道德上的 约束力,才能达到自我保存的可能,为此人们就需要强有 力的公共权力。 国家是在人们转让权利、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的, 目的是对外相互帮助抗御外敌,对内谋求和平。 国家的本质,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 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平等与 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这就 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
2.什么是自然法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 自然法就是人类理性和本性的本性的体现。 “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 的指示,也是判断社会是非曲直的标准。” 3.自然法的渊源 (1)人类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 (2)上帝的自由意志也是自然法的渊源(第二源 泉) 但是,“自然法具有永久性和绝对性,上帝也 不能改变自然法,就像上帝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 四。“
2.个人主义 以个人为中心,以个人主义为其价值观 念。 这种观念认为,集体和社会是由个体组 成,个体是集体和社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也是组成集体和社会的目的和发展目标, 因而个人对集体、社会及其政治代表拥有 优先权。
3.激进主义 为个人的诸种权利辩护,为革命制造舆论。 沃尔夫:“无论什么时候,当我们说到自然 法时,我们从来不曾指自然的法律而言,而毋宁 是指凭借自然法之力量而自然地属于人的权利。” 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生而 有之、不可或缺、不容剥夺的。这些权利具有超 越政治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本性,不是政治权威或 立法机关所赋予,但却必须为他们所承认与宣告。
3.自然法 (1)自然法的含义 人类在自然状态下,都有自然权利和自 由,人们在自然律的支配下生活。 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 它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 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 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
(一)自然法 1. 自然法之母即为人性 格老总结了“人性——自然法——市 民法——法律”的法律形成脉络。 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它奠定了社会交 往的基础;而自然法的信守又源于契约必 须信守的理念,因此自然法又是市民法之 祖。
自然状态的特点: (1)无是非区别,动机出自内心的感情 (2)无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别,无人人服从 的权力、无作为正义表现的法律 (3)无私人财产的存在
2.自然权利 “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 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 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1)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即自我保全, 也就是用自己的智力和体力去取得和保护 自己所需用的东西。 (2)自然权利围绕着生命和安全来进 行。
第四讲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
一、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古典自然法学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并非一个统一的学派,而是 指西方自然法在17~19世纪时的一个发展阶段。 其理论的批判矛头指向中世纪神学,而其立足点 则在于为人的权利,特别是资产阶级权利进行理 论上的论证。这种理论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 性或本性,是最高的法律,按照人类的普遍理性, 人们可以推演出详尽的、普遍适用于人类的法律 或法典。
(三)古典自然法理论的特征
1.理性主义 古典自然法论者把自然法归于理性,或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理性,在他们那里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 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评判善 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的建构,意味着自然 法是绝对有效地、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 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5.社会契约论 (1)人生而是自由的和平等,但在自然状态下难以维护, 惟有通过协议组成社会或国家。 (2)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的是保 障每个缔约人的自然权利。 (3)法律是基于每个社会成员的协商而制定的契约,而 不是依靠权力强加于人的命令。 (4)合法的政府和权力源自法律(契约),政府权力职 能在法律(契约)预设的范围内行使。 (5)公民守法的道德基础在于公民是契约的当事人,有 履行诺言的道德义务。 (6)人是带着自然权利加入社会和国家的,他们让渡了 自己的权力,但始终保留收回让渡出去的权利的权利。 (7)公民进入社会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8)作为契约的产物,政府是为公众的幸福而存在的, 当政府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时,对它革命是正当的。
(三)君主主权论
国家主权虽然是人们协议授予的,君权是人授的,但是主权者不 是订立契约的一方,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主权者不可被推翻。不 论主权者是昏君、暴君,都应承认自己的选择,不能采取任何违背契 约的行为。因此主权者不受契约的约束,他们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 1.不得反对君主的意志和行为; 2.臣民对主权者的意志应该绝对服从; 3.由于主权者是由社会大多数承认的,少数人必须服从,否则遭 到惩罚也是应该的; 4.主权者的行为在任何时候任何事情上都不会侵害臣民的利益; 5.主权者为全国利益计,有权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 哪些有利于和平; 6.立法权; 7.司法权也属于主权的范围; 8.宣战和媾和的权利; 9.官员的甄选权; 10.主权者有权对臣民颁赐爵禄和施行体罚、罚金的权利; 11.臣民无权处死或处罚主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