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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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Q/ NSU 002 GZ 2.2 -2002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1范围和宗旨
本工作规则规定了战略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职责范围。

旨在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各种战略决策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避免决策风险;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运作。

本规则只使用于股份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3 战略委员会工作原则
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委员,战略委员会必须秉承诚信、公正、勤勉的原则开展工作。

4战略委员会成员
4.1 战略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召集人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另4名成员分别为公司董事2名、独立董事2名;
4.2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任命,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4.3 战略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认定;4.4 战略委员会不设专门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战略委员会责成公司职能部门或聘请专门机构负责。

5战略委员会职责
5.1 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5.2 检查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落实情况;
5.3 审查公司重大投资计划;
5.4 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及落实情况;
5.5 就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实施情况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方案;
5.6 战略委员会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查决定;
5.7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Q/ NSU 002 GZ 2.2 -2002
附加说明: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战略委员会提出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战略委员会起草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战略委员会负责解释。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战略管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高效的原则,确保公司战略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研究并提出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拓展、产品创新、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二)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就项目的可行性、预期收益和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的战略规划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公司战略与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相适应;(四)关注公司内外部风险,提出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五)对公司在战略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一)战略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委员;(二)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提出,经委员会讨论确定;(三)会议决策采用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委员会成员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四)会议决议记录应详细记载会议内容、讨论意见和决策结果,并由专人负责保存;(五)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战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工作保障第九条公司应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包括人员、经费、信息等。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

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企业发展战略得到有效实施,健全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团公司设立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省国资委要求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事关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重大项目投资等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内部委员和外部委员组成,由董事会确定;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为召集人;第六条委员任职期间如因工作变动等情况不再适应担任委员职务,由董事会按程序增补委员;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五年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等涉及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集团公司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开发、项目建设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1500万元及以上技术开发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集团公司及二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上市、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变更,投资参股其他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买短期债权,国有产权转让或长期债券发行等重大资本运营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集团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各类意见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委员会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议案和背景资料;会后,办事机构将讨论结果形成结论性书面材料,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第十条投资项目具体工作程序一项目建议;子分公司或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项目投资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出依据、产品内容、项目规模、主要建设条件和生产协作条件的初步分析、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建设周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预案、效益估算等;二项目初步评估及立项;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有关专业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经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进行项目立项;三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子分公司、项目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咨询等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研报告;四项目咨询论证;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依据编制的可研报告,结合宏观政策、微观信息和企业实际,进行充分论证,重点是项目风险分析,揭示项目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预案;五项目投资决策;经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论证后,出具书面意见,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审批;投资项目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要求上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每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根据专业分工和研究事项需要,由主任委员指定7-15名有关委员出席;委员会执行机构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有关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二条参会的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论证意见,必须经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办事机构有关人员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集团公司内部管技人员或外部专家列席会议;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集团公司支付;第十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必须遵循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七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交由集团公司档案室保存;第十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对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组织制定,解释权归属集团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成员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公司领导等;“员工”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人员。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委员会由3-5人组成,成员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成员中外部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第六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委员会决策事项第七条决策事项;(一)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业务,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业务,需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批。

(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八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现场会议、书面传签等。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九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并将相关资料送达委员。

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并将相关资料送达委员。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会议资料。

会议通知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全部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如遇特殊情况,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公司战略规划和决策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董事会成立发展战略委员会,拟定本规则。

第二章委员会职责
1.制定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明确公司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2.统筹公司整体战略发展并制定战略计划,确保战略的一致性。

3.研究国内外市场环境,掌握行业发展趋势,为公司战略调整提供依据。

4.研究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积极探索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化公司组织架构。

5.探讨和制定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6.研究和决策涉及公司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三章委员会成员
1.发展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决定委派。

2.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具备深厚的行业经验和战略管理经验。

(2)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能够有效把握公司业务发展的风险和机遇。

(3)秉持公司战略思路,忠实于公司长远利益,不偏听偏信。

(4)能够有效地协作工作,能够理性讨论问题。

(5)负责对外汇报工作和组织内部交流。

3.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和罢免由董事会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委员会制度
1. 发展战略委员会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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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解析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解析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战略与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医药行业和管理及投资等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为委员会提供有关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联系和筹备会议,协助委员会跟踪有关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组织开展研究公司的战略问题,就发展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公司发展战略和有关战略规划、重大投资项目方案或战略性建议等进行研究论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提供书面参考意见;(三)跟踪审查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经营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建议;(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主要包括:(一)协助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收集整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国内同行业发展动向等资料;(二)协助联络、组织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或专项业务发展战略的研究、编制和论证;(三)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调研,组织审核、评估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收集项目相关信息,起草拟审议文件,并协助督导项目的实施;(四)完成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投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公司的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议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公司董事会授予的权力,通过“专业审查、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的议事原则,提高公司对外投资效率。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至少1名。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兼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投资管理部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相关议案的起草。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在本工作细则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除非获得正式授权,委员会无权取代董事会行使决策管理的职能。

第九条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委托理财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二)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及产业发展方向;(三)制定并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四)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五)审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及退出事项;(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国有企业(投资类)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投资类)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投资类)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一、前言国有企业是参与国民经济发展、推动国家富强的骨干力量,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则是国有企业稳健发展的重要抓手。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有序、高效,制定本规则。

二、工作目标国有企业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工作目标是:1. 研究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并负责绩效评估;2. 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投资审批;3. 决策企业境内外并购的政策和方案;4. 进行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和决策;5. 组织重大业务决策案件的讨论、决策和联络各部门协作工作。

三、职责分工1. 主席:负责组织和召开委员会会议、决策重大事项,并监督指导委员会工作。

同时加强与上级单位和其他相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发挥更好的作用。

2. 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负责委员会的具体阐述。

3. 委员:负责主持本领域的相关业务、提出建议并提供专业性意见。

委员由董事长提名、派遣,执行期一般为两年。

四、工作流程1. 会议召开前人员将收到与会议相关的所有材料,有关人员在会议前应对材料仔细研究,确保做到精益求精,依法依规。

2. 召开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主席或副主席或秘书为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人员,出席人员两人以上委员和主席和副主席等。

3. 大会审议会议所讨论的各项议案,对于与会者提出的问题一一做出解答,明确各自职责,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开展工作。

4. 根据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对相关议题进行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对于重大投资项目需开展尽职调查并提出相应的投资建议。

5. 对投资决策进行认真审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商讨决策意见,形成决策文件并报董事会批准。

五、绩效考核1.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属于企业层面,因此工作绩效考核要进行全面、公正、重点考核。

2. 考核结果不仅考虑委员会每个委员的绩效表现,也要考虑委员会整体的工作表现,取得成效的委员会成员应加强表扬,未取得成效的委员会成员应加强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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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加强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和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议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组成,也可吸收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委员。

第四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所有委员均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由总经理机构拟订、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及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或资产经营项目、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宜;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形成提交给董事会的报告。

第七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审议是在董事会决策前的预审,预审后形成的提案或审核意见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九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提前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并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事项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会议的表决以充分讨论为前提,每一名委员都应充分、明确地表示意见,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归档。

第十三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的正式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上海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一届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任何修订都应由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审议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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