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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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辅导员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管理工作,发挥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辅导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关心学生,勤奋工作,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指导。

第三条高校辅导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注重人性化管理,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四条高校辅导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与服务相结合原则。

辅导员在工作中既要教育引导学生,又要关心服务学生,做到以教育促进服务,以服务体现教育。

(二)严格管理与尊重学生相结合原则。

辅导员在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做到以严促管,以尊育人。

(三)个性化管理原则。

辅导员在工作中应当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四)协同创新原则。

辅导员应当与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共同参与学生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学生成长。

二、辅导员的选拔与配备第五条辅导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和辅导员的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核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辅导员的配备应当根据学生人数、学科专业、校区等因素合理配置,保证辅导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第七条辅导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定的理想信念,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较强的学习、研究能力;(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五)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能够适应辅导员工作的需要。

三、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八条辅导员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或学生工作负责人)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辅导员的选拔、培养、考核和岗位分工。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一、考勤管理1. 辅导员应按照学校的考勤规定进行签到和签退,不得迟到、早退。

2. 辅导员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每周至少在办公室工作4天,每天工作不少于8小时。

3. 辅导员的请假需提前向主管部门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4. 辅导员必须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办公室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学生工作管理1. 辅导员负责指导学生学习、生活和发展,协助学校开展学生活动。

2. 辅导员必须认真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

3. 辅导员应及时了解和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和帮助。

4. 辅导员应积极参与学生组织和社团活动,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发展机会和实践平台。

三、学业辅导1. 辅导员应了解并熟悉学生所在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有针对性地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

2. 辅导员应定期与学生沟通,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和困惑,帮助他们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和方法。

3. 辅导员应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学术竞赛和科研活动,为学生提供学术交流和合作的机会。

四、心理咨询1. 辅导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知识和技能,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 辅导员应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和指导。

3. 辅导员应与学校的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健康教育师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学校的心理健康工作。

五、家长工作1. 辅导员应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

2. 辅导员应及时回复家长咨询和反映的问题,为家长提供专业的教育咨询和建议。

3. 辅导员应定期组织家长会议,介绍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自我提升1. 辅导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

2. 辅导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教育管理水平。

3. 辅导员应适应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需求,积极探索创新的学生工作模式和方法。

2024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2024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____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管理工作,提升高校辅导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咨询、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等工作的专职教职工。

第三条高校辅导员的任务是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关心学生思想动态,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指导学生的生涯规划和就业准备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人格,具备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和敏锐的观察力,严守职业操守,为学生提供真诚、专业、有效的服务。

第二章辅导员的培养和选拔第五条高校辅导员的培养和选拔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充分考虑其专业素养、实践经验和职业发展能力。

第六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具备心理学或相关学科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一定的思政教育、心理咨询、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高校应当设立辅导员岗位进行招聘,择优录用在专业背景、教学经历、思想政治素质、服务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员。

第八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第三章辅导员的职责和权益第九条高校辅导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教育方针政策,推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工作;(二)关心学生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和研究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三)指导学生进行生涯规划和就业准备工作,开展职业指导和就业辅导;(四)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和教育改革工作,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条高校辅导员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益,包括:(一)享受高等学校教职工的各项权益和待遇;(二)得到学校和部门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为学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三)参与学校教学和教育改革的决策和实施,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四)参加学术交流、培训和进修,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职业能力。

第四章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一条高校辅导员的工作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团队合作和交流;(三)注重辅导员的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促进个人与团队的共同发展;(四)加强对辅导员的教育教学和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估,根据工作表现确定相关激励和奖励措施。

高校辅导员管理制度

高校辅导员管理制度

高校辅导员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高校辅导员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辅导员队伍的培训活动,提高辅导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为学生的成长提供优质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明确辅导员培训的目标和任务,确保培训工作有序、高效进行;(2)规范辅导员培训的内容、方式和方法,提高培训质量;(3)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提升辅导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4)保障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满足学生发展需求。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公司人力行政部作为辅导员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辅导员培训的策划、组织、实施和评估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与权限如下:(1)制定辅导员培训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2)制定辅导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时间、方式等;(3)组织辅导员参加各类培训活动,确保培训质量;(4)负责辅导员培训经费的预算、审批和报销;(5)对辅导员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6)对不履行培训职责的辅导员进行督促和整改;(7)协调校内相关部门,为辅导员培训提供支持和保障;(8)其他与辅导员培训相关的工作。

二、培训类别和方式1、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培训(1)第一阶段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将在入职后的前两周内进行第一阶段培训。

此阶段主要目的是让新员工了解学校的基本情况、文化、价值观以及辅导员的基本职责和工作流程。

- 培训内容:学校历史与现状、组织架构、教育理念、辅导员工作职责、职业道德教育等。

-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实地参观、小组讨论等形式。

(2)第二阶段第二阶段培训在第一阶段结束后立即开始,持续时间为1个月。

此阶段侧重于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

- 培训内容:学生心理辅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班级管理、紧急事件处理等。

- 培训方式:案例教学、角色扮演、模拟演练、导师制辅导等。

(3)复训为确保培训效果,新入职毕业生在完成前两阶段培训后,需参加定期的复训,复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高校辅导员队伍,提高辅导员的工作水平和素质,加强高校辅导员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高校学生的思想引导、心理辅导和生活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高校辅导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热爱学生、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高校辅导员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公私分明,严守职业道德,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有效的帮助。

第五条高校辅导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业务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六条学校应加强对辅导员的管理和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学习机会,为辅导员发挥职能提供支持。

第二章辅导员的职责第七条辅导员为学生提供思想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八条辅导员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九条辅导员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和生活,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条辅导员参与学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助学校管理学生,推进学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辅导员参与学生组织的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和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第十二条辅导员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注学生的发展需求,帮助学生解决个人问题。

第三章辅导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辅导员有权向学生提供学生工作的咨询和指导。

第十四条辅导员有权参与学生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学生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辅导员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为辅导员提供职业发展的平台。

第十六条辅导员有义务保守学生的秘密,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十七条辅导员有义务提供良好的学生服务,积极关注学生的发展和问题,及时解决学生的困惑和困难。

第四章辅导员的管理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的选拔和培养机制,选拔具备辅导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担任辅导员。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1. 管理目标高等学校辅导员的管理目标是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和个性发展,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 基本职责辅导员是学校教育教学中的社会化和人文化因素,负责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和个性发展,要以教育为中心,与教师共同育人,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涯规划教育等任务。

3.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制度3.1 人员配备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辅导员工作需求,合理配置足够的辅导员人员,确保学生的全面服务和管理。

3.2 岗位职责明确辅导员的岗位职责,确保每位辅导员都能够清楚工作定位,明确任务职责。

主要岗位职责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涯规划教育等工作。

3.3 专业培训加强辅导员的专业培训,提升辅导员的服务和管理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理论知识、心理学知识和辅导技能等。

3.4 工作考核建立完善的辅导员工作考核制度,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激励的重要依据,激励辅导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3.5 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辅导员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收集、汇总和分析学生信息,为辅导员提供工作参考和支持。

保护学生信息安全,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4. 学生服务4.1 学生咨询与辅导提供学生咨询与辅导服务,积极引导学生解决学业、生活、人际关系等问题,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4.2 活动组织与指导组织和指导学生参与各种校内外活动,如文艺演出、实践活动等,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4.3 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预防心理疾病发生,提升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4.4 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开展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职业观,帮助学生明确职业发展目标,提升就业竞争力。

5. 团队建设5.1 团队合作加强辅导员团队建设,促进团队合作,形成协同效应,提高团队整体工作能力。

高校辅导员考勤管理制度

高校辅导员考勤管理制度

高校辅导员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高校辅导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旨在明确辅导员的工作时间、考勤要求及请假、休假等事宜,强化工作纪律,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辅导员,包括在职辅导员、合同制辅导员及实习辅导员。

三、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按照我国教育部门相关规定,辅导员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各学院自行安排。

2.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学校规定的休息日除外。

3. 工作地点:辅导员应在所属学院办公室开展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其它地点开展工作,应提前向学院领导报备。

4. 工作期间,辅导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辅导员的工作时间,但需保证辅导员的合法权益,并提前通知全体辅导员。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辅导员需每日进行签到,签到方式由学校统一规定,可采用电子签到系统或纸质签到表。

签到应真实反映辅导员到岗情况,严禁代签、伪造签到等行为。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次数:辅导员每日应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下班签到。

(2)签到时间:上午签到时间为8:30-9:00,下午签到时间为17:00-17:30。

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签到,应向学院领导报备。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辅导员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需提前向学院领导请假,并在返回后及时补签。

请假时需提供外出公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4、忘记签到处理若辅导员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第一时间向学院领导说明情况,并尽快完成补签。

连续忘记签到两次及以上,或在一个月内累计忘记签到三次及以上,将按学校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学院领导负责对本院辅导员的考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考勤制度的落实。

(2)辅导员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如实报告自己的考勤情况。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一、任职资格和职责1. 辅导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学业导向理论和心理咨询技术;2. 辅导员负责学生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学业辅导、心理健康辅导、生涯规划指导等;3. 辅导员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支持。

二、学业辅导1. 辅导员应针对学生的学习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学业辅导计划;2. 辅导员应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3. 辅导员应引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提供学习方法和技巧的指导;4. 辅导员应与学生沟通,了解其学习目标和兴趣爱好,提供适当的学科选择建议。

三、心理健康辅导1. 辅导员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心理问题;2. 辅导员应通过个别或群体形式开展心理咨询与辅导活动,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扰;3. 辅导员应培养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培训。

四、生涯规划指导1. 辅导员应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兴趣、特长和价值观,指导其进行职业规划;2. 辅导员应提供职业信息资源,引导学生了解各类职业的要求和前景;3. 辅导员应通过讲座、实践活动等方式,拓宽学生的职业视野;4. 辅导员应与学生一起制定个性化的生涯规划方案,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

五、与家长的沟通1. 辅导员应定期与家长进行沟通,了解学生在家庭环境中的情况;2. 辅导员应与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业、心理健康和生涯发展;3. 辅导员应向家长提供有关学校教育和学生发展的信息。

六、与教师的合作1. 辅导员应与教师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情况;2. 辅导员应与教师合作,共同制定学生学业辅导的措施和方案;3. 辅导员应向教师提供有关学生心理健康和生涯规划方面的建议。

七、职业发展与培训1. 辅导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2. 辅导员应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更新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

八、公正、公平和保密1. 辅导员应遵循职业伦理和行为规范,维护学生的权益;2. 辅导员应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密,严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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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为建立和健全高校辅导员工作制度,使辅导员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并更加具体、规范的开展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校辅导员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琼发〔2005〕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线组织者和实施者,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有德育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

二、编制与职数第三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总数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核定。

高校每个院(系)、每个年级都应配备专职辅导员。

第四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编制管理部门下达高校编制总数时,单独明列专职辅导员编制数,其他人员不得挤占专职辅导员的编制。

三、条件与任用第五条高校专职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洞察力。

要求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二)热爱学生工作,关心爱护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团结,顾大局;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三)综合素质全面,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把握教育管理规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所需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及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处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接受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五)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政治学、法学、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的背景;(六)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七)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六条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招聘和录用。

第七条省教育厅对专职辅导员实行备案管理,各高校在选聘录用专职辅导员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人选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专职辅导员队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高校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必须在录用后半年内通过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经考核其能力素质达到担任专职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并获得省教育厅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未获得证书者不得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四、职责、管理与考核第九条专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心理咨询与辅导,化解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的矛盾,积极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十条专职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一条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与要求,加强对辅导员的考核与管理。

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特色和创新工作等内容,以辅导员年度工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辅导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

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人事考核优秀的比例。

第十四条辅导员的最终考核结果由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院(系)考评、学校评定五部分组成。

自我评议: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年度工作及其成效作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小结。

学生评议:对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随机抽样进行问卷调查、网上评价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满意度测评,形成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整体反馈。

其中有效抽样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20%。

辅导员互评:在院(系)范围内开展本院(系)辅导员间互评。

院(系)考评:结合辅导员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等各方面情况,对本院(系)辅导员个人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评语和考核等次意见,上报学校。

学校评定:对院(系)提出的优秀和不称职辅导员名单进行综合评议,审定院(系)上报的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辅导员的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经辅导员本人确认后直接作为学校年度人事考核结果,并记入其个人档案。

兼职辅导员的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占其年度人事考核的比重不得低于50%。

第十六条专职辅导员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各类奖惩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直接授予校级年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作为参评省级优秀辅导员的必备条件。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者,不得再聘为专职辅导员。

五、职称与职级第十七条高校应结合专职辅导员的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相应的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

第十八条专职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列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评审。

专职辅导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申报相应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参加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

根据专职辅导员申报人数情况,可对专职辅导员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九条根据专职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对《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6号)进行修订,突出专职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可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

专职辅导员的职级晋升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

专职辅导员晋升职级,参照行政管理人员职务晋升系列,可分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四个等级。

专职辅导员晋升应逐级晋升。

第二十一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副科级职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一)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3年(不含见习期),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试用期满合格。

第二十二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科级职级,必须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及以上证书或助理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担任副科级职务满3年(其中担任副科级专职辅导员满1年),考核称职及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试用期满合格。

第二十三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副处级职级,必须担任正科级职务满4年(其中担任正科级专职辅导员满2年),期间累计3年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处级职级,必须担任副处级职务满4年(其中担任副处级专职辅导员满2年),期间累计2年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五条副处级以上的专职辅导员职数不超过专职辅导员编制总数的25%,其中正处级专职辅导员职数不超过专职辅导员编制总数的10%。

六、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委、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队伍。

其他类型高校的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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