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3265
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篇)

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1目的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1.2适用范围1.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室1.2.2下列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后方可作业:1.2.2.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锤击(产生火花)物件,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以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2.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罐、仓、池、槽车、管道、烟道等)和城市(包括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等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1.2.2.3高处作业:凡在离坠落基准面两米(含两米)以上的高处设备上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1.2.2.4交叉作业1.2.2.5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1.2.2.6临时用电作业。
1.2.2.7其他危险作业1.3职责及许可要求1.3.1责任部室1.3.1.1生产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的安全监督工作及危险作业工作票的批准工作。
1.3.1.2搅拌站负责各项许可作业的审核工作及作业完成后的消票确认工作。
负责协助安全管理部室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1.3.1.3生产部负责危险作业前及工作期间气体分析工作,以及临时用电的审核工作。
1.3.1.4各危险作业实施部室负责在危险作业许可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1.3.1.5危险作业区域所在部室负责协助安全主管部室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人员1.3.1.6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负责人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高危区域安全管理制度(4篇)

高危区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对高危区域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和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条高危区域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高危作业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作业区、高处作业区、封闭空间作业区、爆破作业区等。
第三条高危区域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责任由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执行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
第五条对于不服从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第二章高危区域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六条高危区域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高危区域的划定根据工作的特点和相关的安全要求,划定高危区域,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二)高危区域的许可制度对于进入高危区域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高危区域。
(三)高危区域的安全培训对于进入高危区域的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高危区域的安全防护措施针对高危区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告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等。
(五)高危区域的作业指导制定高危区域的作业指导,确保作业人员能正确操作,做到事前准备、事中控制、事后总结,防止事故发生。
(六)高危区域的管理及监督建立高危区域的管理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高危区域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第七条高危区域的划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保划定的范围准确合理,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进入高危区域的人员须提前申请许可,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未经批准不得强行进入。
第九条进入高危区域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能够合理应对突发事故。
第十条高危区域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告牌,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进入高危区域的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并按照要求正确使用,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服等。
高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高危险作业的项目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电气作业等。
第三条高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四条作业前,相关部门应进行作业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作业前,作业单位应组织召开安全交底会议,向作业人员传达安全措施、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项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三章作业过程管理第八条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第九条作业负责人应全程监督作业过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操作,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条作业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十一条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进行现场清理,确保作业现场无安全隐患。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高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公司将进一步强化高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生产安全稳定运行。
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7篇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精选篇1一、总则1.1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2.1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2.1.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审批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
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
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4.1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危险作业行为,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外包人员。
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在作业中存在较高风险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高温作业、气体作业、化学品作业和机械作业等。
第四条公司对危险作业进行全面管理,充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禁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危险作业管理第五条危险作业在开始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评估内容包括危险点分析、风险等级判定、安全措施建议等。
第六条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承担起危险作业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危险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由专业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应对方法。
第九条危险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条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一条高空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配备安全网,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高温作业必须提供充足的防暑设备,包括防暑服、防暑帽等。
第十三条气体作业必须在通风设备良好的条件下进行,同时配备好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四条化学品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禁止直接接触有害化学品。
第十五条机械作业必须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对于特定的危险作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七条在危险作业过程中,如有紧急情况发生,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危险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九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条危险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应急处理的技能和知识,能够迅速判断和处理突发情况。
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所有高风险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电力设备设施检修(清扫)作业等。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条成立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确保高风险作业安全。
第四条各部门、车间应指定专人负责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1. 作业前的安全评估;2. 作业中的安全监控;3. 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4. 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三章作业前的准备第五条作业前,作业单位应进行以下工作:1. 对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作业工具进行全面评估,确定作业风险等级;2. 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包括作业步骤、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3.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4. 审批作业方案,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确保作业现场安全,消除安全隐患;2. 准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3. 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四章作业中的监控第七条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第八条监护人员应全程监护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第九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查作业现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二条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司的财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高风险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化学危险品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等。
第三条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高风险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高风险作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监督各部门执行本制度,协调解决高风险作业中的重大安全问题。
第五条各部门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1. 负责本部门高风险作业的审批和监管;2. 组织开展高风险作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3. 制定并落实高风险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4. 定期对高风险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5. 及时处理高风险作业中的安全事故。
第三章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高风险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进行以下准备工作:1. 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编制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安全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2. 作业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作业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方案合理、可行;3. 作业单位应向作业人员发放作业方案,并进行安全交底;4. 作业单位应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高风险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2. 熟悉作业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3. 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八条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作业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流程;2. 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注意事项;3. 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4. 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
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风险作业的安全,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高风险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石油化工、矿山开采等行业。
第三条高风险作业是指有可能对人身安全和生命造成严重危害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
第四条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对高风险作业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的规范化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高风险作业的管理机构、管理责任、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二章高风险作业的管理机构第六条每个高风险作业都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该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包括责任人、安全员、作业人员代表等,具体人员配置根据作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高风险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组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会议,总结经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高风险作业的管理责任第十条高风险作业的管理责任由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承担。
第十一条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制定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目标和安全规划,并将其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定期检查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定期组织高风险作业的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四条所有从事高风险作业的人员都应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操作证书。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高风险作业的危害、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课程应定期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最新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由专业的安全培训机构或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五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八条高风险作业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备的配置、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安全信号的设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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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本安体系作业安全管理子系统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GHDJ-10-27/ZD2013-10-10发布2013-10-10实施神华国华舟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细则控制表注:控制表中的初审人为所在部门经理,复审人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人为公司总经理。
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国华电力基建高危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高危作业项目的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高危作业项目的风险控制、事故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神华国华舟山电厂基本建设工程高危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引用的主要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09]第 129 号)(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7 号 2009 年 5 月 1 日实施)(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七)《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 1—2010)(八)《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2011)(九)《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十)《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GB 26861—2011)(十一)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第四条名词术语解释本制度所称的“高危作业项目”是指作业环境条件差、作业人员集中、交叉作业多、作业风险高、劳动强度大、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设备重大损坏、重大环境污染等较大事故的作业项目,如: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特殊高处脚手架工程、受限空间内、酸碱容器内、脱硫吸收塔及烟道内部防腐、易燃、易爆区域、(进油、进氨、进氢后的明火作业等)、使用有毒危险化学品、水上作业、爆破工程等施工的项目;根据本安体系(《安全风险分级控制管理制度》GHDJ-10-15/ZD)辨识出的重大风险等级的作业属高危作业。
第五条职责与权限(一)GHZD的职责1、负责执行国华公司高危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本项目高危作业管理制度,规范施工现场高危作业的安全管理;2、参加高危作业项目的辨识,审核专项方案,参加专家方案论证会;3、负责向国华电力公司项目管理部上报本项目的高危作业项目清单及每月上报高危作业控制计划表和评价表。
(二)监理单位的职责1、组织各参建单位确定本项目高危作业,建立高危作业监理工作实施细则;2、进行高危作业的危害辨识与控制,审核专项方案,参加专家方案论证会;3、对高危作业项目实施监理、旁站,对承包商执行高危作业程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三)设计单位的职责参加专家方案论证会,提供技术支持。
(四)承包商的职责1、建立高危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2、提出涉及本单位的高危作业项目清单,参加讨论。
进行高危作业的危害辨识与控制,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3、按专项方案组织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应急演练及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高危作业项目的确定(一) 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 1 、2)和本安体系《安全风险分级控制管理制度》(GHDJ-10-15/ZD)对作业危险源进行辨识,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并编制本项目的高危作业项目。
(二) 高危作业项目经监理单位、GHZD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国华电力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高危作业专项方案管理(一) GHZD、监理单位、承包商应明确高危作业项目专项责任人,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和责任。
(二) 承包商应当在高危作业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 2),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三)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概况:高危作业项目的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3. 实施计划:包括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 工艺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 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 高危作业应急预案;8.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四) 专项方案由承包商组织编写,编写完成后由承包商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由承包商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 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报GHZD工程部批准。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承包商组织GHZD、监理、设计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 5名以上的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
(六) 承包商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承包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GHZD工程技术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七)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承包商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八) 承包商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九) 承包商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承包商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十) 监理单位应当将本项目高危作业项目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十一)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
(十二) 高危作业项目应对每一名作业人员进行专项方案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十三) 根据现场实际,应建立逃生通道并保持畅通。
(十四) 高危作业项目在开工前组织现场应急演习和演练。
第八条高危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一) 高危作业项目开工前由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办理《高危作业项目开工申请单》(见附件3)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监理核准,由GHZD主管领导签发。
开工报告不得替代《高危作业项目开工申请单》。
(二) 高危作业项目开工前应根据影响范围对作业区域进行隔离,并设有警示标识。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区域进行作业的高危项目,有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各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报GHZD审核并备案。
(三) 每日开工前,应结合当日工作内容进行单独的风险和安全措施交底,作业人员确认签字并保存记录。
(四) 每日开工前,应结合项目内容做好安全设施、工器具、安全措施的检查、气体检测等工作。
(五) 承包商均应选派满足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督,人员的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督需要。
(六) 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项目进行重点监督管控,进行旁站并做好监理旁站记录。
(七) 高危作业项目应严格执行“六不开工”的要求:1. 危险源辨识不清,不开工。
2. 未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不开工。
3. 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准备执行不到位,不开工。
4. 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不清,不开工。
5. 应到位人员未到位,不开工。
6. 未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演练,不开工。
(八) 对高危作业项目作业中检查发现的违章问题,应及时通报并考核。
对于重复违章人员应清退出高危作业项目。
(九) GHZD应加强收集高危作业项目作业相关资料,针对作业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不断完善安全防范和控制措施,编制高危作业项目作业标准。
第九条本制度由神华国华舟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编制并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3、高危作业项目开工申请单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