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调整职务(岗位)津贴标准审批表,确定工资审批表
苏人通[2007]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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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通[2007]18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7】186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办法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处理办法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任职务(岗位)的工资标准。
(一)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变动1、晋升职务(技术等级)人员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亠个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改任低职务(技术等级)人员ˉ公务员由高职务改任低职务(非处分因素,下同)后,其职务工资按改任后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级别工资在原执行的级别工资额度基础上逐职就近就低套入到低一级别的相应档次。
降低以后的级别高于新任职务最高级别的,按最高级别执行。
技术工人由高技术等级(职务)改任低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改任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3、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在同一单位内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1、在相同岗位序列内变动岗位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9.01.07•【字号】沪人[1999]5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号)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劳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7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规定,现对安置到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待遇的处理办法作适当修订,通知如下:一、安置到本市国家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1、职务工资按照本人转业时原军队职务(含技术等级,下同)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转业时机关同等条件人员职务工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
2、级别工资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及沪人[1994]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其本人转业时原军队职务、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年限,下同)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级别,并享受相应的级别工资。
3、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到本市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1、工资构成的固定部分即职务工资部分,按照安置到机关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或对应的职员职务工资档次。
工资构成的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机构、编制,应按照精干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配备,明确职责权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本市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的机构、编制,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区别轻重缓急,合理设置、配备,逐步发展。
第四条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编制委员会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
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编制的划分第六条政府机关编制分为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国家机关事业编制和国家机关企业编制。
第七条政府机关原则上配备行政编制,其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由行政费开支;少数政府机关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配备国家机关事业编制或者国家机关企业编制,其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由事业费或者企业费开支。
第八条政府机关不论配备何种编制,由何种经费开支,其人员均包括在政府机关编制总数之内。
第九条各类事业单位均配备事业编制,其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由各类事业费开支。
第十条政府机关的编制同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编制,必须严格划分清楚。
上海市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表

20-24年
25-29年
30-34年
35年及
以上
技工一级
1580
1680
1780
1880
1980
2080
2180
2280
技工二级
1450
1550
1650
1750
1850
1950
2050
2150
技工三级
1330
1430
1530
1630
1730
1830
1930
2030
技工四级
1215
1315
2250
2350
2450
2550
2650
2750
四级
1890
1990
2090
2190
2290
2390
2490
2590
五级
1740
1840
1940
2040
2140
2240
2340
2440
六级
1600
1700
1800
1900
2000
2100
2200
2300
七级
1470
1570
1670
1770
1870
1970
2070
2170
八级
1345
1445
1545
1645
1745
1845
1945
2045
九级
1225
1325
1425
1525
1625
1725
1825
1925
十级
1110
121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3.03.10•【字号】沪人[1993]32号•【施行日期】199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1993]32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促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经区、县和主管部、委、办、局审核批准的高、中、初级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均可实行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单位内所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的高、中、初级各档次开展。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取得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
聘任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除学历、外语条件外,基本参照各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相应任职条件。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对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平聘或低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单位内部自主聘任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经费自筹解决,单位内部有效。
二、关于提高高级专家、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待遇审批手续问题(-)关于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干部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审批手续问题。
按市政府沪府发[1981]66号文件规定、原由市人事局审批的获得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干部符合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手续问题,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条件和幅度认真审查,填写《英雄模范人物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表》,报区、县和主管局审批,并由区、县和主管局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上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2x〕40号,202x年12月25日发布)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2x〕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2x〕8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原则(一)按需设岗。
事业单位应按单位职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名称、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
(二)科学高效。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要体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三)动态调整。
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根据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的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单位发展相适应。
(四)依法管理。
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约束力。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人社部2014年工资调整方案最新2014工资调整方案解读(样例5)

人社部2014年工资调整方案最新2014工资调整方案解读(样例5)第一篇:人社部2014年工资调整方案最新2014工资调整方案解读人社部2014年工资调整方案最新2014工资调整方案解读【人社部2014年工资调整方案最新2014工资调整方案解读】最新2014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上海白领平均月薪最高北上广深仍是求职热门地。
据调查,中国各城市薪酬水平总体仍然呈现东部领先的趋势,中部城市的薪酬水平呈现渐趋落后于西部重点城市,如重庆、成都、昆明等态势。
从各城市的薪酬水平来看,上海以7214元的月薪高居中国各城市薪酬排行榜榜首,超出位居第二位的北京(6947元)约300元,深圳以6819元的月薪位居第三位。
其后均为东部沿海城市,如宁波、杭州、苏州等,均位于长三角经济圈辐射范围内。
广州以5694元仅居第六位,低于深圳1000余元。
太原、石家庄、哈尔滨位居榜单最末位。
10省份公布2014年工资指导线北京市人社局近日发布了该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般水平(即基准线)为12%,最高水平(即上线或预警线)为16%,最低水平(即下线)为4.5%。
据悉,企业工资指导线由基准线、上线(又称为预警线)和下线构成。
它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其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可作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企业自身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的参考依据。
(2014全国平均工资表)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17日,全国共有北京、天津、湖北、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新疆、四川、辽宁等共10个省(区、市)发布了2014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
在这14个地区中,河南和新疆的基准线最高,均为15%;湖北的基准线最低,为10%。
中新网北京6月18日电(记者李金磊)北京近日公布了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17日,今年全国已有10个省(区、市)发布了2014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河南和新疆的基准线最高,均为1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0.12•【字号】沪财库〔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06〕33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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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学 历 聘任时间 岗位 岗位工资 原 工 资 金额 薪级 薪级工资 金额 合 计 增 确 定 工 资 理 由 单 位 或 部 门 意 见 批 准 单 位 意 见 备 注
上海市人事局制 经办人: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及部门 参加工作年月 现聘任岗位 级
原聘任岗位
岗位 元 新 确 定 工 元 资 元 岗位工资 金额 薪级 薪级工资 金额 合 元 计
级 元
元 元
资 额
从
年
月起聘为
。
根据上海市人事局沪人[2007]6号文的规定,新确定的工资从 .
年 月 日起执行。
单位或部门盖章:
年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