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进工伤保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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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杭政办函[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永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有关单位:《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6日永州市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统一规范。

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民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实现服务均等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

职责明晰。

建立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边界清晰的分级管理责任制,强化市、县两级政府对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属地责任。

缺口分担。

贯彻落实省级调剂金制度,我市基金出现缺口时及时申请使用调剂金,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同时建立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强化考核。

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推进各地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工伤待遇支付、基金监管等各项工作责任落实。

优化服务。

全面提升我市工伤保险行政工作和经办服务的质量、水平,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便利化程度,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信息的查询、共享,进一步提升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9.24•【文号】•【施行日期】2018.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当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化建设滞后、便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部党组关于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部署,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正行风、树新风,打造群众满意的人社服务”总体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远近结合,深化标本兼治,切实提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便利化、信息化,切实提升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下放省级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

目前仍在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2019年开始,全面下放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

(二)全面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事项进驻大厅。

目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事项还未进驻大厅的,要按照服务事项集中办理、“一窗通办”的要求,从2019年开始全面进驻大厅,实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事项“只进一扇门”和“一窗受理”。

(三)切实清理取消重复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各地要按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业务协同办理的要求,全面梳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事项所需证明和材料,切实减证便民,取消不必要或重复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6月28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称《条例》),解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推进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对于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的高度重视,是工伤保险对各类职业人群实现全覆盖、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大举措。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

二、明确参保范围,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工作按照《条例》的规定,我省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7]148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13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
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1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甬政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甬政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职工基本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

我市自1993年开始探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逐步增加。

至今,全市参保单位已超过3.5万家,参保人数超过118万人。

但是,目前仍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合法的工伤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的未参保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各地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宁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范围对象和目标任务凡我市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市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为:通过2-3年的努力,到2008年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达到182万,力争突破200万,实现我市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

我市自1993年开始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8年实施《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来,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缺陷。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政策、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它对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执行《条例》列入重要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贯彻实施中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一)关于统筹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分级统筹。

自2004年5月1日起,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本级统筹;各县(市)分别实行统筹;鄞州区暂单独实行统筹。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冀劳社[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8]63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使工伤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信心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根本需要。

从2004年全省实施工伤保险统筹以来,我省各地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

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目前参保人数已达到500多万人,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受益人群不断增多,保障作用日渐明显。

但是,各地扩面进展很不平衡,仍有部分单位没有参保,工伤职工医疗和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工伤问题引起的职工上访、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等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把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当作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今年工伤保险的各项任务。

二、以农民工参保为重点,全面推动扩面工作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煤炭生产、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化工等高风险行业必须依法在年内参加工伤保险,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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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进工伤保险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范围对象和目标任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含雇工及临时聘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是。

从现在到xx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力争达到106万人,基本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全覆盖。

二、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潍坊市工伤保险覆盖计划表》(附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逐级分解指标,责任明确到人,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煤炭、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要认
真履行社会职责,积极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在xx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执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贯彻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确保在xx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在xx年3月份前完成全部工伤保险参保工作。

劳动保障、安监、建设、煤矿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和政策,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时,应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必备条件之一。

凡不能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给予行政处罚。

(三)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制定,年内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确保全市建筑行业农民工xx年前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积极探索完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体系,切实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四)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断完善工伤保险费率与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紧密联系的浮动机制,积极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引导和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减小或化解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进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最大限度地降
低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帮助他们尽可能恢复工作生活能力。

三、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工作长效机制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必须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参与、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伤保险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安监、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工伤保险联合监察执法工作机制,把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作为联合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建设、安监、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每季度互相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以及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展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督促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民政部门要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年检范围。

各部门要从以人为本、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权益的高度,把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作为到本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条件之一,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参保。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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