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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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船舶碰撞⼀般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意外发⽣的⾮正常事件,它会直接对海上运输安全性造成严重威胁。

海上碰撞往往会引起⼀系列的法律问题,也就是说海上碰撞案件的审理都是要依据《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进⾏的。

那么,具体来讲,船舶碰撞的法律适⽤到底是什么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家讲解。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什么是海上碰撞船舶碰撞的概念有⼴义和狭义之分。

⼴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部位同时占据同⼀空间,指使⼀⽅或⼏⽅发⽣损害的物理状态。

这是空间上的,抽象的船舶碰撞的概念。

狭义上的船舶碰撞,即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只是⼴义上船舶碰撞的⼀部分。

从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规定来看,概念很不统⼀,主要表现在对发⽣碰撞的船舶的特别限定上。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给船舶碰撞下了这样的定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域发⽣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的任何其他⾮⽤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海商法》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员、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本章的规定。

”据此可知,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如下:(1)碰撞必须发⽣在船舶之间。

船舶碰撞码头栈桥或其他不属于船舶的物体,不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

碰撞的船舶,⼀⽅必须是除⽤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位以下的⼩型船艇以外的海船和其他移动式装置,他⽅必须是除⽤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艇,包括海船、内河船、20总吨位以下的⼩型船艇。

(2)碰撞必须发⽣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域。

“与海相通的可航⽔域”是指事实上可供船舶航⾏的任何⽔域,不论在该处是否有潮汐或在该处是否有航⾏的公共权利。

在我国与海相通的可航⽔域有长江鸭绿江等。

发⽣在与海不相通的或者不能⽤语于舶航⾏的内河湖泊上的碰撞不构成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

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

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船舶的碰撞不同于车辆的碰撞,它的复杂程度远⼤于⼀般的交通事故。

⾸先它本⾝的价值就很⾼,⽽且它的构成也是⼗分复杂,⼀旦发⽣事故,它的船体、舱中的船员、仓库⾥的货物都有可能受到损坏。

⽽且各个国家的法律并不⼀样,对于如何赔偿更是有着它的争议。

所以许多⼈都对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有所疑问。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遵循民事侵权赔偿的⼀般原则,但⼜有其⾃⾝的特点。

具体⽽⾔,包括以下⼏⽅⾯:1、恢复原状原则恢复原状,本意是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是指加害⼈通过赔偿使受害⼈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尽可能恢复到如果他没有遭受损害⽽本应具有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它是各国处理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相关国际公约中。

2、全⾯赔偿原则全⾯赔偿原则是指对致害⼈的侵权⾏为,不论⾏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为⼈是否受刑事、⾏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

法律规定全⾯赔偿的⽬的,⼀⽅⾯是为了补偿受害⼈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损害,另⼀⽅⾯也是为了教育和制裁违法⾏为⼈。

全⾯赔偿原则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是现代侵权理论的基本原则之⼀,它同样适⽤于船舶碰撞侵权⾏为。

但各国就全⾯赔偿原则所确定的具体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致。

⼀般⽽⾔,船舶碰撞全⾯赔偿⼀般包括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伤亡的损害赔偿和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等。

但是全⾯赔偿原则在海商法中受到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对物诉讼制度、过失责任制度等的限制。

3、受害⽅应尽⼒避免损失扩⼤的原则在船舶侵权损害发⽣后,⽆论是财产的受害⼈,还是⼈⾝伤亡的受害⼈,时常存在故意扩⼤损害的现象,以借机向加害⽅索取更多的赔偿。

为平等地保护加害⼈和受害⼈的利益,在各国长期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受害⼈减轻损失的相应义务",并以此作为确定船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之⼀。

海商法 第三章 船舶碰撞

海商法 第三章 船舶碰撞
第三章 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述
一、船舶碰撞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是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 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致使有关 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失的事 故。
一、船舶碰撞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二、船舶碰撞的分类
(一)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 (二)过错碰撞和非过错碰撞 过错碰撞:故意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
赔偿范围一般包括财产损失、被 扶养人的扶养利益、家庭成员服务 的丧失和精神损害。
负有过失一方负赔偿责任,若 为互有过失碰撞,过失方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互有 过失,甲船过失比例3/5,乙船过失比 例2/5。甲船船舶损失5万元,船舶修 理期间的停滞损失1万元,船上货物损 失1万元;乙船船舶损失11万元,船舶 修理期间的停滞损失4万元,第三者人 身损害3万元。 请计算两船碰撞后各方的损失以及 损失总额(分步计算)。
第三节
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一、《1910年碰撞公约》
(一)适用范围 (二)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 与确定
(三)诉讼时效
(四)碰撞后的救助责任
二、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
碰规则》)
(一)适用范围
(二)驾驶和航行规则 (三)号灯和号型
(四)声号和灯号
航行灯示意图 (一)
船在夜间应悬亮航行灯(白、红、绿)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民事责任
一、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
1.合理的技术与谨慎原则
2.法律推定过错原则 3.双方疏忽等效原则
4.最后机会原则
二、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1.恢复原状原则
2.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3.受损方应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若船载货物发生全部损失,过失方应按货物处 于完好状态下到达目的港的市价赔偿货方的损失。 若货物为部分损失,则按目的地的完好价格减 去受损后的价格余额作为过失方的赔偿额。

国际海事法律案例(3篇)

国际海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运业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建造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涉及马士基航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与韩国某船厂(以下简称“船厂”)之间的索赔纠纷,涉及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案情简介2010年,马士基与船厂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约定船厂为马士基建造一艘集装箱船。

合同约定船厂承担船舶的建造责任,并保证船舶在交付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范要求。

合同中还规定了详细的违约责任条款。

2012年,船舶交付时,马士基发现船舶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船体结构强度不足、电气系统设计不合理等。

马士基认为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营效率,遂要求船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船厂则辩称,船舶的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

此外,船厂还提出,马士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2. 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3. 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

四、法律分析1. 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船舶建造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船舶的设计、建造、检验和交付等要求。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船厂承担船舶的建造责任,并保证船舶在交付时符合IMO的规范要求。

因此,船厂应承担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

2. 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设计变更通常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或其他原因对原设计进行的修改。

根据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通常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因此,船厂应承担设计变更引起的责任。

3. 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根据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损失扩大,另一方应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在本案中,马士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通知船厂,导致损失扩大。

商法(第四版)第七编海商法第四十章船舶碰撞

商法(第四版)第七编海商法第四十章船舶碰撞
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人员 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 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人员的,按其 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伤亡者为未成年人的, 可以18岁为起点计算。 (五)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人民币。
14
第四节
船舶碰撞的管辖权和 国际公约
2. 互有过失的碰撞
11
第三节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12
一、财产损害的赔偿
(一)船舶损害的赔偿 1. 船舶碰撞中的船舶损害 2. 船舶全损赔偿 3. 船舶部分损害赔偿 4. 船舶损害赔偿
(二)船上财产损害的赔偿 (三)设施损害的赔偿 (四)利息损失的赔偿
13二Biblioteka 人身损害的赔偿(一)伤残赔偿范围 (二)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三)受伤者的收入损失 (四)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时的损失计算
18
2
章节目录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述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责任 第三节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第四节 船舶碰撞的管辖权和国际公约
3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 述
4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根据《碰撞公约》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海船与 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 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如下规定: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 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6
三、碰撞船舶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发生碰撞后,当事 船舶的船长负有以下两项义务: 1. 尽力施救义务,即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 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 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2. 通知义务,即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 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 对方。

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八章)

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八章)

第八章船舶碰撞198、什么是船舶碰撞?船舶碰撞(Collision at Sea)是直接威胁海上安全的海损事故之一。

各海运国家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均采用了种种措施,以避免船舶碰撞,确保海上安全。

因此,船舶碰撞是《海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一。

传统的船舶碰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

船舶碰撞需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必须要有接触。

没有接触,不能构成碰撞。

因此,间接碰撞或浪损,都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

对此,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都予以明确规定,使之适用船舶碰撞方面的法律。

2、必须要有损害。

碰撞的结果,必须是使一方或几方收到损害。

之所以制定碰撞法律,目的是为了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如果任何一方均未发生损害,也就不存在诉因的问题。

可见,只发生碰撞,而未发生损害,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仍然不能成立。

3、必须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接触。

即不包括船舶同非船舶之间的碰撞,如船舶碰撞码头、灯塔或其他固定建筑物。

狭义上的船舶碰撞,又称《海商法》上的船舶碰撞,是指对碰撞的船舶予以限定的碰撞。

对此,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第一款对船舶碰撞的定义规定如下:“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这里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还包括与第3条所指船舶发生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199、海船同军舰或公务船发生碰撞是否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

它应当是:1、广义上船舶的一种;2、海船;3、用于海上运输。

军舰或公务船不具有以海上运输为目的的特点,因此,海船同军舰或公务船之间,军舰同军舰之间,公务船与公务船之间,以及军舰与公务船之间发生的碰撞,不适用《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

但在确定两船碰撞责任时,可以参照《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方面的规定予以处理。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材料
海事报告
海事声明
车钟记录簿
电台日志
雷达等原始记录或文件
航海日志
轮机日志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其他材料
1 标有原航线和船位的原始海图及自动航向记录;
2 船舶相对运动图;
3 船舶损坏检验报告;
4 海事事故发生水域的气象、水文情况等证明材料;
5 引航员和拖轮的报告;
6
船舶碰撞发生后现场察看书面记录和影视资料、 在场证人的证言等;
船舶在碰撞后抵达第一个港口时,船长应尽快向港口当 局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交海事报告,取得签证后,抄送对方。
估计货物因船舶碰撞可能遭受损害 船长在船舶抵达第一港后,应同时向港口 当局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交海事声明,取 得签证后,抄送货方及其他有关方。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8. 准备处理事故的材料
船长应及时准备好有关材料,供船公司事后与 对方处理案件,或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处理货主提出 的货物损害赔偿时使用。
便于事后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及其他有关问题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3. 察看碰撞事故现场并作好记录
本船 被碰位置 被碰角度 船货受损情况 人员受损情况
他船 被碰情况 使用过的海图 车钟记录 航海日志 雷达使用情况
两船被碰情况的书面记录,应要求双方签字认可。 有条件时,对两船的情况进行拍照和摄像。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通报船舶保险公司或船东保赔协会 或采取其他对策
联系
援助
船公司代理
保险公司
船公司
船东保赔协会 代理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6. 与他船约定检验地点
本船船长
约定同去某一港口 聘请验船师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明确船舶受损情况 确定需要修理的项目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责任及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责任及损害赔偿
• 用最后机会代替因果关系,不符合民 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我国的 法律和司法实践不承认这一原则。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1 双方疏忽等效原则,是指碰撞双方均有疏忽,且此种疏忽一直持续到
碰撞时刻,此时,应各承担50%的碰撞责任。 2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承认这一原则。
船舶碰撞责任(二)
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船舶碰撞中的受害方
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与加害方有过错的事实两者之间 的因果关系,即,证明船舶碰撞及因此造成的损害,系加 害方的过错所致。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实行法律推定过失时的举证责任
受害方只要证明
因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 加害方违反航行规章的事实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甲船负有4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乙船损失200*40%=80万 乙船货物损失50*40%=20万
乙船负6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甲船损失100*60%=60万 甲船货物损失 30*60%=18万
实际扣抵之后:甲船应赔与乙船20万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计算
例题 甲、乙两船互有驾驶船舶过失发生碰撞, 经确定,甲船负40%的过失责任,乙船负60% 的过失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 • 甲船损失100万元,甲船上货物损失30万元 • 乙船损失200万元,乙船上货物损失50万元 假设甲、乙两船都不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 制,那么,按照我国海商法,对此次碰撞造成 的损害,甲、乙船应如何进行赔偿?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当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包括国际性的或地方性的 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 必要的,或者违反航行规则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导致舶碰 撞损害的发生。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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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下称简称“规则”)是防止船舶碰撞事故、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海事法规,是一个预防和避免海上船舶碰撞的国际性公约,给判明海上的碰撞事故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保证安全航行最基本的一个规则,船长、驾驶员和所有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应严格遵守,烙尽职责。

那么,船舶碰撞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1、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2、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4、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一)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二)需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
1、碰撞需发生接触
2、碰撞需发生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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