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密制度
国家涉密工程保密管理制度

国家涉密工程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涉密工程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涉密工程的安全和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涉密工程保密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国家涉密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涉密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国防工程、科研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第三条国家涉密工程保密管理应当遵循“保密必要、适度保密、科学保密”的原则,确保对国家涉密工程的合法、必要的保密要求。
第四条国家涉密工程保密管理应当遵循“确保保密、防范泄密、追究责任”的原则,保障国家涉密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条国家涉密工程保密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高保密工作效率和便捷性。
第六条国家各级保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家涉密工程的保密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确保国家涉密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条国家各级保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家涉密工程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保密管理第八条涉密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工程保密管理机构,明确保密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九条涉密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工程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落实。
第十条涉密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涉密工程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涉密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涉密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涉密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分类、分级、分密等管理,加强对重要信息的保护。
第十二条涉密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对参与涉密工程的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并签订保密协议,保障涉密工程的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涉密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外部威胁的防范和控制,确保涉密工程的安全。
第十四条涉密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设备和技术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保密制度,确保涉密信息和技术的安全。
第十五条涉密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保障涉密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工程项目保密规章制度

工程项目保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保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技术、商业机密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特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工程项目保密工作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的设计、施工、采购、安全、质量等过程中的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保密工作应当坚决贯彻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工程项目的技术和商业机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工程项目保密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程项目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工程项目保密工作。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保密内容第七条工程项目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程设计方案、图纸、技术资料等与工程设计相关的信息;(二)施工工艺、施工计划、施工图纸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信息;(三)工程项目的采购方案、供应商信息、采购合同等与工程采购相关的信息;(四)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与工程安全相关的信息;(五)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测报告等与工程质量相关的信息;(六)其他涉及工程项目的技术、商业秘密。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应当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统一管理,采取加密、限制访问等措施保护,未经授权,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泄密。
第九条工程项目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在传输、存储、处理等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防护,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条工程项目的技术和商业机密的存储介质、文档应当按规定存放和销毁,严禁将其外传或带出工程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对工程项目过程中涉及的技术、商业机密应当及时进行保密检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三章保密责任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绝对保守工程项目的技术、商业机密,严禁私自外传或泄漏。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技术、商业机密负有最终责任,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保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工程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工程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保密工作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保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工程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是本工程项目的专门管理规章,适用于工程项目的所有阶段及所有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程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应具备规范性、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工程项目的保密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第四条工程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主体为工程项目管理者,由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保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工程保密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图纸、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施工进度、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工程保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保密责任及义务、保密措施、保密培训、保密监督等方面。
第七条工程保密工作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保密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第八条工程保密工作的内容需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操作进行具体规定和实施。
第三章保密责任及义务第九条工程项目管理者应明确工程项目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保密责任,确保保密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第十条工程项目管理者应明确保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管理者应配备专门的保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保密工作管理和执行。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管理者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保密措施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管理者应加强对工程图纸、施工方案等重要资料的保密管理,严格控制保密资料的传递和使用。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理者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保密管理,建立安全、稳定、无泄漏的工程现场环境。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管理者应加强对保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管理者应建立保密事件报告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保密事件。
第五章保密培训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管理者应定期组织保密培训,提高工程项目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工程建设保密工作制度

工程建设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保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全面设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保密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建设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保密等级和范围第五条工程建设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工程建设保密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二)工程项目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三)工程项目使用的先进技术和特殊材料;(四)工程项目的重要设备和零部件;(五)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三章保密管理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保密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保密内容、保密措施和保密奖惩等。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涉密文件的收发、传递、存储、销毁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涉密文件的安全。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涉密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值班制度,及时处理保密事件。
第四章保密措施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涉密工程进行标识,明确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涉密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进行重点保护,采取物理隔离、视频监控、安全防护等措施。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和权限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接触涉密工程。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涉密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法侵入和破坏。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涉密工程进行定期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工程项目保密工作制度

工程项目保密工作制度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项目关键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维护企业和客户的利益,制定本工程项目保密工作制度。
一、保密的范围和内容1、所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成本预算等文件资料均属于保密范围。
2、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管理措施、安全措施、质量检验信息、施工现场图片等属于项目机密信息。
3、工程项目的商业机密,包括合同信息、商务合作情况、客户资料等均需要严格保密。
4、禁止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泄露公司内部机密信息,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
二、保密的责任1、公司负责人应明确保密责任人并签署保密责任书,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并遵守保密制度。
2、项目部负责人作为保密责任人,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制定保密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3、员工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拷贝、传播、泄露项目文件信息,不得擅自带离公司资料。
三、保密措施1、限制文件资料的查阅权限,实行“需要知道原则”,确保信息的最小泄霎。
2、对涉密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如设定密码、加密文档等措施,确保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3、禁止员工在公共场所或无保密环境下讨论项目机密信息,避免信息被窃听或泄露。
4、加强对电脑和存储设备的管理,实施严格的网络安全控制和监管,防止机密信息外泄。
四、保密审核1、针对项目启动、设计、施工、验收等关键节点,建立保密审核机制,对项目机密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2、对存在泄密风险的员工进行定期的保密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3、对发现的泄密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保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1、公司领导层应设立保密工作领导组织,负责制定和监督公司的保密工作。
2、定期组织对项目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及时汇报工程项目的保密工作情况,确保公司的保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六、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保密制度的员工,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工程施工企业保密制度

工程施工企业保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程施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保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企业的所有员工,以及与工程施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第三条工程施工企业保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防止泄露、窃取、篡改、破坏或者不正当使用。
第四条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二、保密事项第五条工程施工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市场分析、财务数据等;(二)企业的客户信息、合作伙伴信息、供应商信息等;(三)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等;(四)企业的专利申请、知识产权等。
第六条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的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施工工艺、操作方法等;(二)企业的技术数据、实验数据、测试数据、检验数据等;(三)企业的技术成果、技术改进、技术创新等。
三、保密措施第七条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对保密事项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第八条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事项、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访问控制制度,对涉及保密事项的信息系统进行权限管理。
第十条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对涉及保密事项的场所、设施、设备进行物理保护,防止泄露、窃取、篡改、破坏或者不正当使用。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四、保密责任第十二条工程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保密工作的主体责任,对保密工作负总责。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企业的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涉及的保密事项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企业的员工应当遵守保密制度,对知悉的保密事项承担保密责任。
工程专项保密制度

工程专项保密制度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工程专项保密制度。
一、保密范围1.1 本工程专项保密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部门及员工,在从事工程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1.2 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商业计划、市场策略、商业合同、客户资料、商业合作伙伴信息等。
1.3 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有的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制造工艺、研发数据、产品测试报告等。
二、保密责任2.1 企业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密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本工程专项保密制度。
2.2 所有员工在处理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复制、转移、非法提供给他人。
2.3 员工在离职时应保证不擅自带走或复制任何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应立即交还或销毁所有相关资料。
2.4 企业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员工将依法采取必要的纪律措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保密管理3.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保密工作落实到位。
3.2 企业应定期对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进行加密、备份和存储,确保信息安全。
3.3 企业应建立访问控制、审批流程等制度,严格限制员工对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的访问和使用。
3.4 企业应定期组织对保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保密技术4.1 企业应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投入和应用,采用加密、防泄密、防篡改等技术手段,加强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的保护。
4.2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
4.3 企业应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响应机制,及时处理和处置信息安全威胁和事件。
五、保密审查5.1 在工程项目的进行中,企业应定期对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进行保密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 对于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外部人员,企业应采取必要的保密约定和措施,确保外部人员不得接触和泄露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工程建设保密制度范本

工程建设保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保密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保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安全,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保密责任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明确各自的保密责任,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业主单位是工程建设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项目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确定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项目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章保密内容第九条工程建设保密内容包括:(一)项目前期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文件和数据;(二)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技术文件;(三)项目的投资金额、工程预算、决算和财务报表;(四)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关键环节的技术参数和操作方法;(五)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六)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四章保密措施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保密内容的安全:(一)建立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要求和保密责任;(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三)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四)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实行严格的管理;(五)对关键岗位和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六)对保密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保密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机制,加强对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定期检查和评估项目的保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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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密制度第五条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
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令报告公司总经理。
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六条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
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
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
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
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
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条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司总经理,切不可随意给其他人员。
第十条公司员工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第三章责任第十一条发现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
对失密、泄密者,给予 50-100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服务保密制度2015-12-15 10:10 收藏本页字号:|服务保密制度一、开展网格化服务工作中,各单位和个人获取的相关信息按照保密规定严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宣传和泄密。
二、社区网格服务管-理-员对自己采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南江县网格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手持终端机的使用人员获取操作账号后,必须每月修改一次密码;使用人员岗位调整后,须将账号、密码交由相应管理单位。
因vpdn网络、账号、密码等管理不当泄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应使用人承担。
四、社区网格服务管理工作日志本仅限于本人使用,记载内容不得外泄。
使用完毕或离岗时,必须将日记本交回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站。
五、如发生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楼服务保密制度(第2篇)服务保密制度 | 2015-12-15 12:57市政务服务中心保密工作#e#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省、市委保密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处(包括代办中心、机关党委,下同)和各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保密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心各处、各窗口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涉密文件资料管理第五条一切文件,特别是标有密级的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各相关岗位必须自行建立明确的保密责任制度,防止文件丢失,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六条密级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未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机要人员不得私自扩大传阅范围。
第七条密级文件、密码电报和省军级以上文件,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
如阅文人不在,机要人员不得把文件放在其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确定专人专管专送。
第八条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起草人应按定密的有关规定,标明相应密报,需标注保密期限的应分别标明。
秘书处定密审核员负责中心起草的密级文件的定密审核工作。
第九条未经原发文单位批准,不得转发、翻印或复印密级文件。
第十条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借阅机密文件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借阅绝密文件须经中心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及时清退文件。
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机密、秘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登记清楚传阅情况。
各处和个人不得销毁密级文件,由秘书处统一送交保密销毁中心销毁。
第十二条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送交秘书处。
第十三条查阅密级文件档案、资料及办公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中心档案由专人保管,查阅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档案管-理-员负责查阅。
第十五条打印涉密文件,应按规定的份数印制。
打印完的废页,应按有关保密规定销毁。
未打印完的密件文稿,应锁进铁皮柜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打印、校对人员不得将文件内容私自向外传播、扩散。
第三章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第十六条对中心办公计算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涉密、处理内部信息、上互联网三类分别贴上标识,明确使用和管理责任人。
第十七条涉密计算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必须有显明的密级标识,并按规定设置口令密码。
第十八条严禁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尤其是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九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配备防电磁泄漏设备,不得在涉密机算机上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第二十条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交由无关人员使用和保管,或者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拷贝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硬件。
第二十一条严禁将载有涉密信息的磁介质接入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或在未采取措施情况下将互联网上的资料拷贝到涉密计算机上。
第二十二条维护、检修涉密计算机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有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在场进行监督和记录。
第四章定密工作管理第二十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定密程序是:(一)初定。
承办责任人(拟稿人)根据文件内容和《保密范围》,提出定密意见,初步确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并填写在公文发文稿纸上。
(二)审核。
审核责任人(承办处室、秘书处核稿人、单位领导),对待定密事项产生、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
审核内容包括:待定密事项的名称、定密依据、拟定密级、保密期限、载体类别(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磁带等)以及程序、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审批。
审批责任人(秘书处负责人或中心分管领导)对待定密事项是否定密和定为何种密级负领导责任。
在公文审批过程中一并对公文的密级予以审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决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决定;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单位应当及时解密。
第五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第二十七条中心内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涉及1件以上绝密级、2件以上机密级或3件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处室,由中心保密领导小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第二十八条中心内部集中处理、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独立场所,涉及秘密事项较多的领导干部办公场所,以及涉密会议场所,由中心保密领导小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第二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后,要按要求填写《保密要害部门登记表》、《保密要害部位登记表》、《确定后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情况登记表》,并报市保密局审查确认。
第三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在岗接受保密教育和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与中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保密责任书。
保密责任书主要包括:根据涉密程度所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纪律和其他限制性要求及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奖惩规定等。
第三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岗位的,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同时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由本机关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三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文件粉碎机、电脑密码文件柜等办公设备。
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
第三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要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密计算机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领导干部保密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第三十八条熟悉《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自觉模范地执行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九)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十)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四十条密级文件在收发运转过程中,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不得丢失。
第四十一条不准用上内网的计算机上互联网。
不准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上打印涉密文件。
第四十二条个人不得保存密级文件资料;不准将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第四十三条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论文、稿件、图文声像制品。
第四十四条不准为个人摘抄或保存密级文件,阅办完以后应及时清退。
第四十五条不准隐瞒泄密事件。
发现丢失密级文件,应立即采取措施追查寻找,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四十六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全部文件清理,手续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七条为中心领导服务的司机及其他工作人员听到领导同志谈论的涉密事项,不得向他人传播。
第七章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保密审查第四十八条中心拟公开发布或对外宣传报道的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发布。
第四十九条凡公开或上网发布的信息,须经秘书处审核,重要信息须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网络管理人员公开发布。
第五十条在中心网站公开的信息,由秘书处专职人员负责发布,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上网发布信息。
第五十一条在中心网站上,处理主任信箱和评议建议的投诉,须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网络管理人员公开回复。
第五十二条凡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信息,须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