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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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源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保证工作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

第二章车辆配备

第三条车辆配备

需要配备车辆的各部门和分公司,应书面提出《车辆配备申请单》报经分管领导审批,报董事长批准后,由集体办公室备案登记并指导车辆使用部门管理。

《车辆配备申请单》一式二份,集团办公室一份、财务部各一份,财务部凭此调整固定资产。

第三章车辆使用

第四条车辆管理实行责任制,即每辆车辆均必须有责任人、监督人。有专职驾驶的车辆,专职驾驶为责任人;子公司服务车辆指定使用人员为该车责任人,服务车辆责任人变更时,子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并传于集团办公室备案。子公司的行政部门为所届子公司服务车辆的监督人。为安全起见,原则上有两年以上驾龄的驾驶人员才允许驾驶车辆。驾驶人员不得超速行驶,否则

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五条车辆责任人对车辆的车况、保养、检验等负责,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定期前往指定车辆管理机关年审,车辆监督人对本部门车辆的车况、保养

等情况实施监督。如车辆逾期未检导致的罚款由责任人、监督人各半承担。

第六条车辆责任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对所管车辆的状况进行交接,明确责任。

第七条车辆使用人员因违章罚款,不予报销,因用车不当,造成损失的,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外所产生的损失5000元以下的,须承担该事件损失的15% 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须承担该事件损失的20%其余部分由车辆使用及保管的子公司负责。

第四章车辆调度

第八条由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总部所有车辆管理,用车部门需使用集团总部车辆时,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安排(已分配至各部门的专车由各部门自行安排)。用车人用车前须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并经其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车,否则管理部有权拒借。用车人在用车前核对该车的起始公里数,使用完毕后再统计截止公里数,并在交车钥匙时报集团办公室车辆专管员。集团办公室车辆专管员对用车公里数及使用时段进行审核,对于起止地与实际行驶公

里数严重不符的将报主管分管领导作相应处理。

第九条公司所有车辆上(除公司高管人员车辆以外)必须配一份《车辆行驶记录表》,由用车人即时填写,车辆责任人负责监督,对不按该条规定执行的,用车人每人每次应缴纳50元成长赞助金。

第五章日常停放

第十条总部车辆使用人(除公司高管人员以外)一律不得将车辆带回家。如因工作需要,须带车在公司以外过夜的应在领车时填写《借车单》,并报主管领

导签批,否则不得带车在外过夜。带车在外办公,因特殊情况临时决定不能在下午

下班前回公司的,必须电话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事后补办相应手续。对不按该条

规定而带车在外过夜的,当事人每人每次缴纳200元成长赞助金。

第十一条节日期间,公司总部、子公司的所有车辆(除公司高管人员以上人员外),都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地点,否则除费用自理外,每人每次缴

纳500元成长赞助金

第六章车辆加油

第十二条公司车辆加油统一使用中国石化的IC卡,一车一^,并实行油卡专车专用,由车辆责任人负责保管。

1、加油卡每次充值最多2000元。

2、加油卡丢失应及时报公司进行挂失处理,如造成损失必须按卡内余额进行赔偿。

第七章车辆维修

第十三条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车辆需进行维修、保养的需按集团公司《车辆维修保养与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八章车辆费用

第十四条各子公司使用及保管的车辆费用应在各子公司列支核算。

第十五条车辆费用按每辆车归集核算,车辆费用每月报销一次,每月报销必须附《车辆行驶记录表》由各子公司行政、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报销。

第十六条各子公司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等固定费用由车辆责任人办理,报销时必须列明细活单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章车辆档案

第十七条集团办公室对每辆车都必须建立档案,记录年审、每月行驶公里、责任人员更换情况等。

第十八条所有车辆除行车执照、保险卡、养路费缴讫证、养路费年检合格证、附加购置完税证明由驾驶员携带外,车辆登记证及其余资料均由集团办公室

负责保管

第十二章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车辆发生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后,驾驶员应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集团办公室以及保险公司,严禁隐瞒不报。特别是不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一经发现,造成得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须酌情派人前往协助处理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事故处理完毕后,车管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办公室存档。管理

部门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事宜。

第十三章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车辆责任人必须持照上岗,对车辆的车况、保养、检验等负责,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车辆监督人对本部门车辆的车况、保养等情况实施监督。车辆逾期未检导致的损失由责任人、监督人各半承担。

第二十二条车辆责任人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轮胎、外观等),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车管部门,否则最后使用人须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车辆外借(包括公司内部借用)返还时,车辆责任人应做好交接检查工作,对出借车辆的车况大致检查,明确责任,否则,事后发生的费用由车辆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车辆责任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对所管车辆的状况进行交接,明确责任。

第二十五条车辆使用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绕道办私事,严禁私自为他人或外单位运送货物、接送人员,更不得擅自将车借予他人,否则一经发现,公

司将给予警告处分,并责成缴纳成长赞助金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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