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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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梅华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梅华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梅华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我校会计学院优秀校友吴潮华、王永梅夫妇决定自2022年起共同捐资设立“梅华奖学金”,旨在勉励在校学生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报效国家、服务社会。

其具体评定办法如下:一、评定范围:全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二、评定方法:1、成立“梅华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进行管理。

2、“梅华奖学金”分为四个类别评比,分别为学业优秀奖、竞赛优胜奖、科研创新奖、社会服务奖。

3、“梅华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个类别分别奖励5名学生,四个类别共奖励20名学生,奖学金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其中,每个类别会计学院学生占2名。

三、评定程序: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二周内,由学生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相关奖学金申报表,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在全院范围进行公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召集“梅华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评议及投票审定。

2、各个类别奖项当年评审如有空缺,则指标和奖学金留存以后年度继续评审和使用。

四、“梅华奖学金”奖项及评审基本条件(一)学业优秀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各项规章制度;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在上学年获得甲等奖学金,且单科成绩均达到80分以上者。

(二)竞赛优胜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参加学习竞赛(如:数学建模、专业辩论赛、英语大赛、演讲比赛等),获国家级、省级比赛及以上前三名或者校级比赛第一名;2、参加体育运动竞赛,获省级及以上前三名、校级第一名或破校纪录;或被选拔参加国家级运动会;3、参加文艺活动比赛,获省级及以上前三名或校级第一名;或参加国家级文艺表演。

(三)科技创新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2、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国际和全国性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前三名以上奖励,或者获得省级科研竞赛一等奖、或者获得校级科研竞赛特等奖;3、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重庆理工大学文件[001]

重庆理工大学文件[001]

重庆理工大学文件重理工发〔2018〕71号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重庆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已经2018年5月18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理工大学2018年5月18日重庆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各项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各项支出是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任务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部门基本支出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以及自筹经费等支出。

所有支出应当与学校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支出在学校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学校各项支出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没有标准的应通过一定方法或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确认经费支出的依据。

第二章支付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格现金使用范围,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超过1000元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进行结算。

第五条根据《重庆理工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用经费支出,都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持卡人发生公务支出时,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刷卡凭据和相关票据作为财务报销依据,不能取得公务卡刷卡凭据的,应提供公务卡账单作为报销依据。

因使用公务卡结算而发生的刷卡手续费支出,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产生刷卡手续费的可以报销。

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应由收款方出具不具备刷卡条件的说明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同时注明联系方式;不具备办理公务卡条件的教职工,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第六条校内各部门间发生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应通过校内转账进行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除饮食服务中心外,其他部门办理内部转账需要先到预算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财务报销基本规定第七条财务报销应遵循的原则。

重庆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重理工学〔2017〕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新生入学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取得学籍的新生应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n/)查询并确认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学校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经学校认定属实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下列情况下,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有创业意愿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3年。

(三)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四)其它符合国家规定可保留入学资格情形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填写新生入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重庆理工大学学生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重庆理工大学学生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社会实践活动
(3分)
认真组织开展“三下乡”等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成效显著,建立了社会实践活动基地。
附加分项目
(5分)
特色项目
(3分)
在学生工作中有创新的思维和手段,取得良好效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品牌,在全校范围内有影响力并得到认可。
自行申报制,集体评审
优秀典型事迹
(2分)
学生个人或集体在思想品德修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了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考风好,考试违纪作弊率低。(2分)
日常事务管理
(9分)
素质教育学分、德智体总积分评定及优秀评比表彰、奖助贷、研究生“三助”等工作公正、公开、公平,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有序、高效,无疏漏和差错。(4分)
学生处、研究生处提供对各单位的日常工作运行检查及抽查情况、统计数据、实际效果考察情况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到位,无安全隐患,开展寝室文化建设有成效。(3分)
4.学生工作考核在每学年末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进行,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党委组织部、校团委参与,最后由学生处负责统计汇总,在全校年度考核时运用该结果。
党支部建设和
党员教育管理
(3分)
学生党支部设置合理,党务干部业务素质高;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注重学生党员的再教育,党员日常管理规范到位。
党员作用发挥
(1分)
注重发挥学生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对党员作用发挥反映好;无党员违纪。
共青团工作
(25分)
团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6分)
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措施得力,充分发挥学生会的作用,注重培养学生干部,其榜样作用明显。
附件1
学生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观测点

重庆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条为切实提高硕士研究生入学质量,积极鼓励广大考生踊跃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特设立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并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被录取至我校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MBA)及会计硕士(MPAcc)的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另文规定),按时报到并办理完各项入学手续之后,均可参加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条评定结束后,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在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发放。

第四条评定办法(一)特等奖评选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特等奖: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初试成绩高于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30分的非本校考生;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985、211工程高校重点批次招收的毕业生;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初试成绩高于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15分的本校应届毕业生。

(二)一等奖评选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一等奖: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本校应届毕业生;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初试成绩高于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15分的非本校考生;3.调剂入学且初试成绩高于当年国家划定的A类地区分数线30分的考生。

(三)二等奖评选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二等奖:1.调剂入学且为“985”、“211”工程院校重点批次招收的毕业生;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非本校毕业生;3.调剂入学的专业学位考生。

(四)三等奖评选条件:其他未获特等奖及一、二等奖的调剂考生(五)以上奖项均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特等奖学金为10000元,一等奖学金为8000元,二等奖学金6000元,三等奖学金为4000元。

第六条评选程序由有关二级学院在研究生新生录取结束后,根据评选办法评选出获奖候选人,报研究生院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一个月内予以发放奖学金。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我校综合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生奋发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本科学生。

第三条奖学金类别。

(-)校设奖学金,即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包括优秀集体奖、注:同时获得优秀学业奖学金与优秀个人单项奖学金任意一项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二)社会捐赠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旨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其奖励标准及条件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章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第四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申请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2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积极上进;3 .学习勤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满足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规定的相应要求;(三)凡当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1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含)以上处分者;2 .学习态度差,违反学校有关考勤管理规定或严重损坏教学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公共财物者;3 .缺乏集体意识和诚信,无故不参与学校、学院和班级的活动,被学院、班级认定为不适宜参评奖学金者(各学院制定相应细则)。

(四)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公益活动者可做优先考虑。

第五条优秀集体奖具体评选条件:(-)优秀班集体1 .优秀班集体数量各学院推荐优秀班集体不超过3个班。

2 .优秀班集体评选条件(1)班级建设工作突出。

有一个政治坚定、积极肯干、凝聚力强、公正公平、能以身作则带领同学共同进步的团支部委员会和班委会;班级制度健全,有日常工作记录;充分发挥团结学生、组织学生、教育学生的职能;(2)有积极上进、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全班同学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奋发有为;(3)有勤奋、严谨、拼搏向上的优良学风。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的要求,为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巩固我校研究生的优良学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在职的硕士研究生,且在《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1〕27号)要求的学习年限内。

第四条申请人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4.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论文进展顺利,科研成果突出。

5. 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班级活动、实验室建设以及科技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条每名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获得一次本项国家奖学金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人。

第四章名额分配第七条学校根据奖励标准,在国家每年下拨的总经费及奖励名额的基础上进行分配。

第八条学校根据各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

第五章评审组织第九条成立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条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各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各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不同学科方向的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组员。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激励本科生的学习成果和综合素质的提升,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制定本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校就读的本科生,包括文科、理科以及工科。

第三条本办法细则所指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分别是指在学术成就和综合素质方面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事项包括学习成绩、学业竞赛、科研创新、社会实践、学术报告、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

第五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由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学校统一测试和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细则第六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奖学金评定主要以学生的学术成绩为依据,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如下:(一)一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1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可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二)二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较好表现的,可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三)三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3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一定表现的,可评定为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奖学金的金额将根据评定的结果和学校的奖学金经费进行分配。

第三章荣誉称号评定细则第十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荣誉称号包括学业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等。

第十一条荣誉称号的评定主要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表现为依据,包括学术能力、领导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

第十二条荣誉称号的评定标准如下:(一)学业先进个人:学生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评定为学业先进个人。

(二)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在校团队或社团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对团队或社团的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可评定为优秀学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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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等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奖学金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设立新生特别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学金、国防三线定向奖学金、贫困生专项奖学金,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新生特别奖学金
第二条凡高考成绩优异且高中阶段表现优秀,被我校录取的本专科新生,入学后均有资格获得新生特别奖学金。

新生特别奖学金分为四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高出考生所在省市同批次录取分数50分以上的本科生,可获甲等奖1000元;
(二)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在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单学科竞赛一等奖的各类新生可获乙等奖800元;
(三)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在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二等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各类新生可获丙等奖500元;
(四)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为省级招办认可的艺尖、体尖或在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三等奖的各类新生可获丁等奖300元;
(五)凡高考成绩名列我校在该省市招生计划数的前5%名以内者可获丙等奖,在10%名以内者可获丁等奖。

第三条同一位学生满足多项条件时,领取最高额奖金。

第三章综合奖学金和单项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参加综合奖学金和单项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第五条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条件、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综合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敢于向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努力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3.认真上好体育课,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二)综合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l.甲等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5%名以前,单科成绩合格,学校规定的考试课程平均成绩居班级人数的15%名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1200元。

2.乙等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15%名以前,单科成绩合格,学校规定的考试课程平均成绩居班级人数的25%名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800元。

3.丙等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30%名以前,单科成绩合格,每人每学年奖励400元。

第六条单项优秀奖学金评定条件、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社会工作成绩显著,按学生人数2%评定,每人每学年一次性奖励50元。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事迹突出(由学校核定),一次性奖励50元以上。

(三)单学科成绩优秀奖:省级以上统考统测课成绩居学校前10名,每人每学年一次性奖励50元。

(四)文体活动优胜奖:凡参加市级以上文体竞赛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前六名或三等奖以上),个人一次性奖励20-50元,集体一次性奖励50-300元。

(五)特别优秀奖,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一次性奖励100-3000元。

第七条凡被评为全国、部、市的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可直接享受该学年第二学期的甲等奖学金,不再参加评定,但占学生所在系甲等奖学金的比例。

第八条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按五个月的标准发给;单项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一次性表彰奖励。

第九条单项优秀奖学金由学校审批,综合奖学金由各系评定,并报学生处审核通过后备案。

第四章国防三线定向奖学金
第十条定向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立志国防三线建设,品学兼优的定向生。

第十一条国防三线定向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评定办法
(一)定向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国防事业,立志为国防三线建设服务。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合格。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及文艺活动。

5.定向生所在单位已向学校提供了定向奖学金。

(二)定向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1.一学期各科成绩全部及格的定向生均可参加定向奖学金的评定,定向奖学金按德、智、体总积分名次进行评定。

(1)甲等定向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10%名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1000元。

(2)乙等定向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50%名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500元。

(3)丙等定向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51%名以后,每人每学年奖励200元。

2.凡被评为市级以上的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定向生可直接享受该学年第二学期的甲等定向奖学金,不再参加评定。

3.定向奖学金的评比程序:每学期开学后半个月内由定向生本人根据定向奖学金评定办法,提出申请,填报定向奖学金申报表,经班主任、系党总支审核后报校学生处审批。

4.本办法适用于2000年及以后招收的国防三线定向生。

第五章贫困生专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贫困生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的贫困学生。

第十三条贫困生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贫困生专项奖学金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二)一学期的成绩全部及格(包括考试、考查的各门课)的贫困生才有评定资格,贫困生专项奖学金按德、智、体总积分名次进行评定。

1.甲等贫困生专项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25%名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500元。

获甲等贫困生专项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该系贫困生总人数的5%。

2.乙等贫困生专项奖学金:德智体总积分居班级人数50%名以前,每人每学年奖励300元。

获乙等贫困生专项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该系贫困生总人数的10%。

3.享受贫困生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享受其它类型的奖学金。

4.贫困生专项奖学金的评定程序: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开始评定,根据贫困生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由班主任推荐,系党总支审核并报校学生处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任何类别的奖学金评定
(一)凡受到学校党、团和行政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取消该学年各类奖学会的评定资格。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三)留级学生不能参加留级后第一次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四)一学期(或一学年)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学期(或学年)各类奖学全的评定。

第十五条新生特别奖学金在学生人学后评定,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下一学年九月份完成;综合奖学金、国防三线定向奖学金和贫困生专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在下一学期的三月或九月份完成。

第十六条奖学金评定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处全面组织,各系具体实施,并报学生处审核通过后,到财务处签字领取。

第十七条凡获得奖学金的同学,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凡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我校设立能鼓励学生全面发展的各类奖学金,其评选办法作为本条例的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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