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临时公告格
关于《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等规则的修订说明

关于《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等规则的修订说明为规范深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相关事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部于近期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以下简称《1号备忘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以下简称《13号备忘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中小板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对上市公司及时向市场公开经营业绩、提高透明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结合资本市场新形势及上市公司发展新变化,为进一步加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减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减少资本市场信息冗余,我部对《1号备忘录》和《13号备忘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应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1号备忘录》中原关于应披露业绩预告的公司范围的规定不尽清晰,实际操作中要求全部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
此次修订明确仅当公司预计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等情形之一时,才需要及时披露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或全年度业绩预告。
修订后应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再要求全部公司披露业绩预告。
此外,《上市规则》中已明确规定豁免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修订后《1号备忘录》不再重复规定。
(二)优化业绩预告披露时限为促进上市公司提升业绩预告的准确性,不再要求公司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将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和年度业绩预告的最迟披露时间分别改为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次年1月31日,与主板的现行规定保持一致。
(三)明确业绩变动幅度的计算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对业绩变动幅度的计算存在疑问,特别是当上一报告期的基数较小、本报告期数额较大时,变动幅度的范围难以精确、合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发文字号】上证公字[2012]34号【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07.07【实施日期】2012.07.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3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
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
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规则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规则业绩预告:主要是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情况的预计,一般出的最快最早,但是内容也最简略,提供的信息只限于业绩的同比变化行业信息等,而且可靠性较低。
业绩快报:出的慢一些,但是内容更加详细,会披露主要的财务数据,也更加可靠。
正式报告:则是分析公司财务分析的核心,内容最详实,要求最严格,只是慢工出细活,制作正式报告也最花时间,所以披露时间最晚。
一、上交所A.业绩预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解读:如果不存在上述三类情况,可以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也没有作强制要求。
B.业绩快报按要求,公司如果已经汇总完成当期财务数据,但因为年报尚没有编制完成,可以先行对外披露业绩快报解读:上交所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二、深交所(一)主板A.业绩预告预计报告期内(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和年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进行业绩预告:①净利润为负、②扭亏为盈、③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④期末净资产为负、⑤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千万元。
需要披露业绩修正公告的情形:1.最新预计的业绩或财务状况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的变动方向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 1)原预计亏损、最新预计盈利;2)原预计扭亏为盈、最新预计继续亏损;3)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4)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5)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值;6)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 万元、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前4条与中小板同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业绩变动幅度超出已预告变动范围,且与原预告变动范围的上限或下限相比差异达到±50%以上(预告为比例范围)或盈亏金额与原先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最新预计盈亏金额比此前预告盈亏金额同向变动达到50%以上(预告为金额范围)。
上交所年报披露规则

上交所年报披露规则
摘要:
1.上交所年报披露规则概述
2.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要求
3.业绩预告披露规定
4.业绩快报披露规定
5.总结
正文:
上交所年报披露规则概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有一套严格的规则体系。
这些规则旨在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以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要求
根据上交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公司是在1 月1 日结束会计年度,那么它必须在5 月31 日之前披露年度报告。
如果公司需要延长披露时间,必须向交易所申请并获得批准。
业绩预告披露规定
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业绩预告:
1.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
2.预计全年扭亏为盈;
3.预计全年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 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上交所没有作强制要求。
业绩快报披露规定
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披露业绩快报,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总结
总的来说,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和内容要求。
对于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披露,但是没有强制性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20120131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2年1月31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1、公司应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
2、公司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在年度报告摘要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即上一年第一季度基本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2元人民币)预计出现本款第(2)项情形的情况除外。
3、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进行预告,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1)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预计出现本款第(2)项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4、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3月31日,在3月底前披露年报的公司,最迟应与年报同时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1月31日。
5、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或者盈亏金额预计范围:(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情形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公司能够明确预计业绩变动方向的,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50%,本所鼓励公司以不超过30%的幅度披露,如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30-60%、50-7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为方便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定期报告相关业务规则等,整理汇编,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归纳了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业务要求,涵盖了与定期报告密切相关的重要业务,包括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定期报告相关重要事项、定期报告的编写格式和报送文件等,供上市公司在办理定期报告业务中参考使用,以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本指南旨在为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的一般做法提供指引。
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如果对本业务指南相关事项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进行咨询。
第一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更正业绩情况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
每年有不少上市公司未能在定期报告前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仅影响投资者及时获取公司业绩信息,甚至可能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
本节总结上市公司披露实践的一般做法,为上市公司及时、准确、规范地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有效地提示相关风险等提供指南。
一、业绩预告的披露1.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限。
《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即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按照《上市规则》第11.3.2条规定属于豁免情形的除外。
上述规定的预告期限届满后,公司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也需要在第一时间作出预告。
2.可能被实施风险警示公司的风险提示。
《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了股票可能被实施风险警示的4种情形,包括连续两年亏损、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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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7.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事项,本所修订了原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2015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2015年1月修订)》《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2015年1月修订)》《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并将《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2015年1月修订)》《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2015年1月修订)》予以合并。
上述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应的原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文档可至本所网站(http://)“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一: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附件二: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预亏公告附件三:第三十号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附件四:第三十一号业绩快报公告附件五:第三十二号业绩快报更正公告附件六:关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修订说明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情形。
前期定期报告对本期业绩进行过预告的,仍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1.3.1条的规定,再次发布业绩预告;如需对前期预告进行更正的,则需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2、预计年度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比例虽不到50%,但公司认为需要或本所要求发布业绩预告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3、公司对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发布预增或预减公告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年年度业绩预增/预减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1. 公司业绩预计增加(或减少)XXXX万元(或XXXX万元到XXXX万元),同比增加(或减少)XX %左右(或XX %到XX %)。
2. 公司本次业绩预增(或预减)主要是由于XX非经常性损益事项所致,影响金额为XX 万元。
(如适用)3.扣除上述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业绩预计增加(或减少)XXXX万元(或XXXX万元到XXXX万元),同比增加(或减少)XX %左右(或XX %到XX %)。
(如适用)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一)业绩预告期间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XXXX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或减少)XXXX万元(或XXXX万元到XXXX万元),同比增加(或减少)XX %左右(或XX %到XX %)。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或减少)XX万元(或XX万元到XX万元),同比增加(或减少)XX %左右(或XX %到XX %)。
3.如果上年同期财务报表经过重述,应同时披露与重述后的财务数据的增减幅度。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本期业绩预告是否适当和审慎的专项说明。
(如适用)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XXXX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XXXX万元(二)每股收益:XXXX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或预减)的主要原因(一)主营业务影响。
例如,国家或行业政策变化,主要客户的变化、大额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或冲回,大额汇兑损益等。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
例如上期或本期收到大额政府补助,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大额投资收益等。
(三)会计处理的影响。
例如,本期或上期合并报表范围变化,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等。
(四)上年比较基数较小。
(五)其他影响。
四、风险提示(一)公司应当说明可能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例如不确定的重大交易、会计处理存在争议等。
(二)公司是否就上述不确定因素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及沟通情况。
(三)对上述不确定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合理、量化分析,同时披露剔除不确定因素后的业绩变动情况。
(四)其他风险提示。
五、其他说明事项(一)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XXXX 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业绩预告的有关决策程序。
(如适用)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61548;报备文件(一)董事会关于本期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二)董事长、审计委员会负责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关于本期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本期业绩预告是否适当和审慎的专项说明(如适用)(四)其他文件(如有)&61548;注意事项(一)如有董事明确提出对本公告有关内容持反对或保留意见的,应在特别提示中简单说明相关情况,并在公告的“其他说明事项”里予以详细说明。
(二)业绩预告变动幅度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谨慎、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应准确披露预增或预减比例。
如确有原因无法预告准确比例的,可披露预增或预减的比例区间(XX%到XX%),还应说明无法预告准确比例的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用数值或者比例区间进行业绩预告的,预测的区间不宜过大,较高数值(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较低数值(比例)的20%为宜,且最大区间不得超过50%。
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预亏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预计年度净利润将实现扭亏为盈/出现负值的情形。
前期定期报告对本期业绩进行过预告的,仍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1.3.1条的规定,再次发布业绩预告;如需对前期预告进行更正的,则需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2、公司对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进行预盈/预亏公告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年年度业绩预盈/预亏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1. 公司业绩预计盈利(或亏损)XXXX万元(或XXXX万元到XXXX万元)。
(如适用)2.公司本次业绩预盈(或预亏)主要是由于XX非经常性损益事项所致,影响金额为XX 万元。
(如适用)3. 扣除上述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业绩预计盈利(或亏损)XXXX万元。
(如适用)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一)业绩预告期间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XXXX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或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XXXX万元(或XXXX万元到XXXX万元)。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XXXX万元(或XXXX万元到XXXX万元)。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本期业绩预告是否适当和审慎的专项说明(如适用)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XXXX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XXXX万元(二)每股收益:XXXX元。
三、本期业绩预盈(预亏)的主要原因(一)主营业务影响。
例如,国家或行业政策变化,主要客户的变化、大额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或冲回,大额汇兑损益等。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
例如上期或本期收到大额政府补助,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大额投资收益等。
(三)会计处理的影响。
例如,本期或上期合并报表范围变化,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等。
(四)上年比较基数较小。
(五)其他影响。
四、风险提示(一)公司应当说明可能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例如不确定的重大交易、会计处理存在争议等。
(二)公司是否就上述不确定因素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及沟通情况。
(三)对上述不确定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合理、量化分析,同时披露剔除不确定因素后的业绩变动情况(四)其他风险提示。
五、其他说明事项(一)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XXXX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业绩预告的有关决策程序。
(如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