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批准逮捕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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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移交检查院批捕一般要多久的时间?

公安局移交检查院批捕一般要多久的时间?

公安局移交检查院批捕一般要多久的时间?公安局移交检查院批捕一般要二至三个月的时间。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公安局移交检查院批捕一般要多久的时间?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至三个月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这几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阶段:(一)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二)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三)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四)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五)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2010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逮捕的条件第一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二)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五)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六)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八)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九)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第四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是怎样的

⼈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是怎样的在⼀些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逮捕⼀些犯罪嫌疑⼈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那么公安机关是如何确定哪些犯罪嫌疑⼈是需要逮捕,哪些是不需要逮捕的呢?这就涉及到刑事诉讼法批准逮捕的相关法律规定了。

嫌疑⼈是否应该被逮捕都需要经过各部门的批准才能确定,下⾯店铺⼩编给⼤家详细的介绍⼀下逮捕的具体流程。

⼈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是怎样的(⼀)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侦查监督部门指定办案⼈员进⾏审查。

办案⼈员在查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询问证⼈等诉讼参与⼈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法律提出意见;(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四)对于⼈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即执⾏,并且将执⾏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民检察院。

如果未能执⾏,也应当将执⾏回执送达⼈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的原因。

对于⼈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民检察院。

(五)公安机关对⼈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同级⼈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级⼈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民检察院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三)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1、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2、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附条件逮捕的规定有哪些

附条件逮捕的规定有哪些

附条件逮捕的规定有哪些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对《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规定的重大突破,那么附条件逮捕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

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附条件逮捕制度的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据(一)理论依据。

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一切刑事诉讼制度固有的两大任务,这两大任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侧重点的不同反映出国家价值取向的不同,另一方面不可偏废,应追求总体上的价值平衡。

我国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说到底就是要掌握好度,任何绝对化的标准都是不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

附条件逮捕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出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大诉讼价值的兼顾与平衡,能有效促进审查逮捕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是对逮捕制度的科学发展与全新解读。

具体而言,一方面,对于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依据现有证据可基本认定犯罪,但如果因为证据尚有欠缺就对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虽然有效保障了人权,但极有可能放纵重大犯罪,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全,其造成的负面影响远远高于保障人权的正面价值。

因此附条件逮捕制度规定可以对此类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这就是在两大诉讼价值间选择了打击犯罪,这是完全符合正义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正确选择。

另一方面,附条件逮捕制度同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批准和备案程序,尤其规定捕后补证不力及时撤销逮捕。

这是在选择打击犯罪的前提之下,同时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给予最大限度的保障,从而体现出制度设计对保障人权的兼顾,以及对两大诉讼价值的平衡。

(二)政策依据。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起到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作用。

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关键是结合个案区别对待,对于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于轻微犯罪适用轻缓政策,注重防止片面从严和片面从宽两种倾向,切实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发挥震慑作用,又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附条件逮捕的制度设计旨在在逮捕标准上对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区别对待,恰恰充分体现出审查逮捕阶段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核心精神的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一号公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了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第三条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有逮捕必要的,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

应当逮捕的人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四条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五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持有逮捕证,并且向被逮捕人宣布。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于情况紧急,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七)正在进行打、砸、抢、抄和严重破坏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

公安机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公安机关逮捕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妄为。

在执⾏过程中,也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要求。

那么,公安机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呢?为了⼤家了解与此相关的知识,下⾯店铺编辑为您介绍这⽅⾯的内容,在⽂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够给您提供参考,也希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提供帮助。

⼀、逮捕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进⾏逮捕时,必须依据有权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才能进⾏。

这⼀要求,即所谓“令状原则”。

具体⽽⾔,逮捕的形式要件包含三个要点:其⼀是有权机关决定。

为了防⽌⾮法拘禁和以其他⽅法⾮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限制。

⼀般要求是应当具有独⽴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质,⽽且能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的机关或⼈员审批决定。

因此,国外多由法官签发逮捕证。

也有⼀些国家认为检察长因其职责带有侦查监督的性质,也应有签发逮捕证件的权利。

其⼆是须有合法逮捕证件。

有证逮捕是逮捕法的⼀般原则。

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的逮捕⽂件。

⽽这⼀⽂件须经依法请求和审核签发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

在我国,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的时候必须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签署《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经批准后⼈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再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签发《逮捕证》,并执⾏逮捕。

各级⼈民检察院对⾃侦案件认为有必要逮捕⼈犯时应当作出《决定逮捕通知书》;⼈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犯时,应当作出《逮捕⼈犯决定书》,分别交给同级公安机关,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逮捕。

在逮捕证上应当记明:被逮捕⼈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应押送的处所,签发的⽇期,并由签发⼈签名或盖章。

其三是特殊情况下或对特殊对象的逮捕可能采取特殊程序。

在有些国家,遇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可实⾏逮捕后申请逮捕令状的⽆证逮捕,或由检察官员直接决定紧急逮捕。

刑事案件提请批准逮捕书及

刑事案件提请批准逮捕书及一、概念及作用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提请同级人民检查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逮捕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一经逮捕,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失去了人身自由。

所以要求逮捕必须十分准确,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威严,保障无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正因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这是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法律依据。

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还规定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存在社会危害性、有逮捕必要。

这三条是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标准,也是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条件。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4条又规定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原则,即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基础和依据,它的使用可以从诉讼程序上保证逮捕的准确,避免错捕、滥捕,以捕代侦、以捕代拘等弊端的发生。

《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使用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加盖公安机关公章和局长私人章,一式三份。

立案单位存档一份,送检察院两份,其中一份由检察院收存,一份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随同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退回公安机关,由预审部门存入预审卷宗。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提请批准逮捕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机关名称+文书名称”组成。

在标题右下方,如“某公予字(年度)第某号。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简历、过渡语在叙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时,按顺序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职业、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

简历的叙述要另起一行。

从其8岁以后开始写起,简要写明何年何月在何处上学和工作,何年何月何日被拘留。

批准逮捕失火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治失火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所称失火案件,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对涉嫌失火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批准逮捕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重要程序。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失火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批准逮捕。

第二章审查逮捕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失火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四)严格依法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失火案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涉嫌失火犯罪的事实;(三)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四)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失火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三)失火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失火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五)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失火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失火案件,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二)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三)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的;(四)犯罪嫌疑人属于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失火行为轻微的;(五)其他依法不应当逮捕的情形。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失火案件,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失火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四)有逮捕必要。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逮捕属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一般是针对那种人身危险性比较大、有自伤自残行为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而最高检与公安部针对刑事案件当中的逮捕,近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知识吧。

逮捕属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一般是针对那种人身危险性比较大、有自伤自残行为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而最高检与公安部针对刑事案件当中的逮捕,近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知识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予以说明。

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

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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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批准逮捕的标准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
九条规定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一、什么情况下会被逮捕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二、逮捕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
审查批捕部门的干警在审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诉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上。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用证据进行论证、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
明有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注意把握好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两个基本”的原则,刑事证明标准应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每个证据都要查证属实,并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

这是整个案件符
合基本证据确凿的基础和前提。

二是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三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是只有被告人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批捕。

五是全案证据必须形成体系,能够完整地证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实现整个案
件“基本事实清楚”。

六是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证据确凿的,应依证据批捕。

作者:盈科律师事务所周垂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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