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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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心得体会(通用3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心得体会(通用3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心得体会(通用3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心得体会篇1通过前一点时间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

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

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

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司法为民论坛发言材料

司法为民论坛发言材料

司法为民论坛发言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参加这次司法为民论坛,与大家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为民服务,如何让司法更加贴近民生。

在此,我要向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司法为民的思考。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

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司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关注民生,倾听民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这是我们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衡量我们司法工作成败的关键。

司法为民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最基本的期待。

司法为民,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每一个司法判决都能体现民心、民意、民情。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也有助于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比如,一些司法案件处理不公,导致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作风不正,导致群众对司法工作产生不满;一些司法程序不透明,导致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为民的落实,也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呢?我们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司法队伍是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力量。

我们要选拔任用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人员,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为民服务意识。

同时,我们要严肃查处司法腐败现象,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我们要完善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保障司法为民的重要保障。

我们要完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我们要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准确;我们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司法救助的及时、有效、公正。

我们要推进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

我们要推进审判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到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我们要推进执行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到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我们要推进司法数据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到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

司法理念新实践心得体会

司法理念新实践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理念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实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司法理念新实践的各项工作,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司法理念新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司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1. 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严格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通过加强诉讼服务、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等措施,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 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我们积极推行阳光司法,通过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文书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动态,参与司法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监督司法权力运行。

3. 提高司法为民服务水平。

我们深入开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司法理念新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1.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们坚决贯彻党的领导,确保司法权力在党的领导下独立公正行使。

同时,强化对司法权力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2. 严格依法办案。

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办案,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我们要严肃查处,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三、坚持改革创新司法改革是司法理念新实践的重要内容。

在司法理念新实践中,我们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努力提高司法效能。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伴随着大学生活的开始,我也开始了对这一门课程的学习。

随手翻了一下课桌上的黄色课本,这才发现这门课的与众不同。

再上网查一下,更是确定了我心中的疑虑:高校的必修课通常由教育部独立确定,而这门课程则除了教育部外,还由其他三个核心机关即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决定。

这足以说明这一门课的重要之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中国是一个制造大国。

所以在人力雇用方面有很大的规模,从而也决定了中国劳动纠纷案频发的情况。

行政司法部门只有充分保障优势群体的利益,做到尽可能的公平,才能使结果令民众信服,增强政府的威信。

【案例】制衣厂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付,还不服劳动仲裁双倍支付工资的裁决。

6月1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制衣厂的诉讼请求。

王新平于2008年2月6日应聘到制衣厂从事机械修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王新平工资为每月1200元。

同年8月25日王新平辞职离开,并要求制衣厂结清在厂工作期间的工资时遭制衣厂拒绝。

王新平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制衣厂支付王新平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元。

制衣厂不服认为仲裁裁决要求支付王新平双倍工资的裁决有错,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制衣厂支付王新平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制衣厂与王新平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制衣厂应向王新平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应向王新平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该劳动仲裁裁决正确合法。

法院遂依照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法理学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就是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是合法合理,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合理就是合乎理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这“五大”理念,其实质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它不仅涵盖了政法工作全部工作内容,而且是政法工作的规范和标准。

这五个理念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性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二、执法为民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法为民,对我们执法机关和执法者来说,最根本的就是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把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脚点,坚持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这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护正确政法方向的思想保证。

我们政法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具体说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切为了人民。

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优解难。

二是一切依靠人民群众。

政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

法院司法为民心得体会

法院司法为民心得体会

法院司法为民心得体会司法为民,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凝聚工作合力,形成公益诉讼的良性互动局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院司法为民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参阅。

第一篇:法院司法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用最朴素的话语,展示了人民法官一切司法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好人民权益是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法官为人民”应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部过程,体现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

实践,只要真正做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各种各样的政策、方法、方式都会奏效;一旦背离了“人民法官为人民”,政策、方法、方式一定处处碰壁。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做好法院工作的系统方法论。

只有从“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高度,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群众路线,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坚持狠抓队伍提素质,开展“练兵比武”为人民。

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针对审判执行、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方面的工作侧重点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

今年全年进行网上办公知识培训、档案管理培训、法官心理健康讲座、调研宣传写作培训、安全驾驶技能培训、办案热点难点问题交流点评、法警技能比武、书记员业务竞赛、调解能手评比、执行能手评比等十项业务,以“赛”促学,“逼”着干警向内挖潜,引导干警岗位成才,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廉洁高效,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为服务人民、服务当事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坚持完善管理抓审判,实施“三案”工程为人民。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人民法官为人民”最终体现在公正高效司法上。

履行审判职能抓精品、落实司法为民抓精细、强化规范管理抓精准,进一步完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动态化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确保始终沿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道路前进。

实施“三零三案”工程,即办好“铁案、精品案、和谐案”,实现“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高、快、好、省”地审判执行案件,全面维护群众合法权利,及时兑现群众胜诉权益。

法治理念论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法治理念论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法治理念论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和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

它的科学内涵包括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方面。

现代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有着独特的属性和优势,突出表现在“五性”上。

一是方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理念,它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法治理念。

现实中,确有人受西方国家价值观念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鼓吹“三权分立”,质疑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张全盘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我们认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是没有国界或地域的,有其自身的共性,如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民主制度;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公民的民主权利制度等等。

这些共性是人类法治进步的共同成果,可以借鉴和吸取,不能妄加否认或批判。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法治理念的树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法治理念之树在中国土地扎根、发育、开花、结果的内在要求,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东方大国和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是无法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模式的,例如“三权分立”、“大陪审团制度”等等,而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经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模式和途径。

当前要注意那些以西方标准来改造我们的审判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思潮,要注意一些不顾实际的进行一些诉讼制度改革和宣扬西方诉讼观念的倾向,防止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迷失方向。

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涵:1.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2.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

3.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及时。

4.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重要使命,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是法治工作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包括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

5.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是人民的历史选择,是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

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包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

检察机关的中层干部,应当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工作中坚持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做到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

严格司法公正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检察机关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载体和支撑,是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

(2)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坚持这一原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

(3)程序正当是建设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目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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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坚持司法为民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内容广泛,内涵深刻,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增强自觉性和坚定性。

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的行动指南,力求认识上有新高度,行动上有新举措,实践中有新成果。

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观;以实体正义为根本价值、以程序正义为基本保障的司法公正观;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及时实现为根本要求的办案效率观;以保障尊重当事人权利为主要内容、以维护司法公信力为主要目标的审判公开观;以平等保护和不偏不倚为基本要求,以适当行使职权促进诉讼能力平衡为实现途径的司法中立观;以不利用职权谋取任何非法利益为基本准则的职业廉洁观。

2、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思想正是在现代法治理念的支配下,结合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情况形成的。

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它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对于进一步做好法院的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从以下几个方面细解了司法为民:一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二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三是检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新尺度;四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五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六是对人民司法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七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的新实践。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就是司法为民,实现人民的意志。

人民法院及法官的职责就是司法,司法的终极目标或本质要求,就是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全部执法活动公正。

因而,公正司法就是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和裁判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司法为民的第一要务,就是公正司法。

坚持执政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它揭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总归宿,就是要求党的全部工作,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为最高标准,始终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不从根本上解决执政为民的问题,就会影响民心向背、影响政权性质,危及党的执政地位。

坚持司法为民,是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部分,司法为民就是把人民赋予我们的审判权用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长期以来的审判实践表明,作为审判人员,没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固然不可能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也难以为人民谋利益,这两方面是紧密结合的,立场观点的问题必须解决好,工作水平和审判能力的问题也要解决好,即既要有司法为民的观念,也要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司法为民的水平。

不改变那种:“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的状况,司法为民就变成空话。

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与司法为民的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准了,法院的改革工作才能有的放矢、有成效。

3、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

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问题,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必然要求。

同时司法为民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执政为民”的理念,提出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及时制定下发了司法便民、利民、护民的23项措施,2005年,又确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司法为民”已然成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不仅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而且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

公正、高效、文明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司法为民活动的开展不能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二)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为民的要求,目前一些仍不足的做法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为民的要求,结合我们目前一些法院的做法,笔者认为主要还存在以下不足:1、庭审形式化。

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是保证审判公正的重要程序,然而,在实践中,公开开庭成为一种形式。

开庭前,主办人在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未得到充分质证的情况下已形成基本的处理思路,并确定庭审调查焦点,调查范围。

在开庭审理中完全按照预定的固定的程式和内容进行审理,审判人员已经形成的固有思路很难在庭审中被改变,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的激烈辩论无动于衷,有些主要事实没有进行庭上质证,使当事人颇有微词。

2、法院偏重庭审公开和宣判的公开,而对一些审判环节的公开却受到漠视。

3、对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保障不力。

主要表现在案件审理中对当事人各方在举证时限内提供的证据不及时将证据副本送达另一方,导致当事人各方在庭审前无法充分了解对方的诉讼证据及理由,在开庭审理中匆匆忙答辩,致陈述不充分,使当事人一方有产生诉讼“偷袭”的感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证人作证的有关问题,完善了证人作证制度,庭审中宣读证人证词的情况比比皆是,但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极其少见,剥夺了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在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个别案件,甚至允许证人旁听法庭审理或者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证词等,相关法律确定的法官认证规则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全凭法官自由心证,有的法官是重在法庭上不作认证;一些判决书说理部分过于简单,对当事人各方意见自始至终不作明确表态。

即使判决结果俭公正,当事人在感觉上也会对判决结果持不定态度,内心矛盾并未排除。

4、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该制度在增加司法的民主性、公开性,有利于廉洁执法和发挥司法的教育功能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法院只是空设,没有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没能真正落实。

5、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地方国家机关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因此,审判人员的任职、待遇,法院的建设等等无不依赖于地方,当地方利益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审判人员较难公正地处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单位组织的非法干预的原则无从贯彻,司法公正与正义难于实现。

还有一些法院提出“当好企业的好参谋”、“全力为区域经济保驾护航”则必然大大加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双重“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对实现司法中立、当事人地位平等造成了阻碍,使司法中立、公正和平等原则大打折扣。

6、实现社会公正与正义,需以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审判案件为保障,由于管理体制上尚未完全统一,导致审判人员素质提高不快,钻研业务缺乏动力和压力。

7、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量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以及法官断层的矛盾更为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换位,进一步扩大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高比例,及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相比较,难免会给人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嫌。

(三)以司法为民为切入点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何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相结合?针对上述所列之不足,结合当前法院改革的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要树立司法公正理念。

党的十六大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证。

现代司法理念中最核心的理念是司法公正,其他理念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每一名法官都要牢记司法必须公正这一宗旨,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无论任何压力,任何干扰,都要以不偏不倚的主观态度处理各种纠纷,不能以任何理由偏袒诉讼一方,做到对所有当事人都一视同仁,要保持司法廉洁。

在办案过程中要彻底摒弃钱情义观念,不得介入任何个人利益,更不得故意运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好处。

还要树立起司法效率观念。

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一切审判活动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努力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投入,千方百计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和纠正案件久拖不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要完善司法便民举措、强化司法护民方略。

我们要借鉴外地法院的先进经验为我所用,改“管理型”为“服务型”;要采取过硬措施,真正做到便民。

畅通信访渠道,对于群众来访的,即时解答;抓好立案“窗口”形象工程,优化服务功能,体现人文关怀,对受案范围、当事人须知、诉讼、执行风险提示等内容进行公示;设立优先窗口,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救助对象设立专门立案窗口或其他办法,优先立案;方便检察官、律师诉讼,设置专门的阅卷场所,为检察官和律师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等。

坚持“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扎扎实实做好每一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为此,在审判和执行中,我们要平等保护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既要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依法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都要公平对待、平等保护,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和执行案件,决不因司法不公损害投资环境和法制形象。

3、要树立中立裁判理念。

裁判的中立性是司法职能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没有裁判的中立,司法公正将得不到保障。

每一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都要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出现,保持审判活动中立,给予每一个诉讼主体以公平公正的关注,谨言慎行,避免因言行不当而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

并依据法律规定和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以及审判活动本身应遵守的程序规则进行裁判。

同时,还要摒弃职权主义做法,将应当由其他诉讼参与者所做的工作交还出去,真正回到“坐堂办案”上来,避免对诉讼事务大包大揽。

4、司法行为要进一步规范。

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结合起来,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针对我院在专项整改教育活动中司法行为存在八个方面不规范的问题,重点规范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加强司法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建设,做到司法行为延伸到哪里,规范化建设就跟踪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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