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法规
股权质押在哪里登记-相关的法规有哪些?

股权质押在哪里登记?相关的法规有哪些?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热门城市:运城律师阜阳律师贺州律师牡丹江律师铁岭律师云南律师阜新律师菏泽律师克拉玛依律师在质权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完股权质押合同时,那份股权质押合同是必须向有关机构进行登记才具有质押效力的,那么你知道▲股权质押是在哪里登记吗?股权质押的作用和风险是什么呢?下面就请跟着的小编来好好了解一下。
▲一、股权质押在哪里登记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二、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
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
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银监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行为日益增多,对银行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有效防控因银行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股权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管层要在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同时,从构建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维护银行健康运行的角度,将规范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范畴,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二、商业银行要抓紧完善本行股权质押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出台本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规范本行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备案要素、风险评估要求和后续跟踪措施。
三、商业银行要通过完善章程等方式,对股东质押银行股权的行为提出规范要求,落实股东的责任与义务。
商业银行应在章程中明确以下内容:(一)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热门城市:百色律师南充律师六盘水律师唐山律师佳木斯律师景德镇律师洛阳律师东莞律师黄石律师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即使股市近些年不是很景气,依旧有大把的人人把钱投进股市因为在高风险的背后可以赚取超过的利润,而且股权也可以用来质押的,那么下文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1)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引言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以获取贷款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资金筹措方式。
然而,由于股权质押涉及多方利益,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流程。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流程。
一、法律依据1. 公司法股权质押作为一种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约束。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股权质押需要获得公司的董事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2.证券法股权质押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质押上市公司股权时,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公告质押情况。
同时,股权质押人应当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质押登记。
二、股权质押流程1. 股东与质权人达成协议首先,股东与质权人(一般为金融机构)达成股权质押协议。
该协议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质押标的、质权范围、质押期限、质押比例等重要事项,并签署法律效力的文件。
2. 质押登记质权人需要将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提交给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的要求可参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相关法规。
质权人还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股权质押情况,并公告质押信息。
3. 公司审议并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董事会需要审议股权质押事项,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决议需确认质押标的、质押比例、质押期限等重要事项。
4. 公告质押情况公司需要及时公告股权质押情况,公告内容应包括质押的股份数额、质押期限、质权人的名称及等信息。
公告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报、上市公司官方网站等媒体发布。
5. 处理质权在股权质押期间,若股东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或履行其他质押合同约定的义务,质权人有权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处置质权。
股东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在本文中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概念、法律依据、股权出质的条件以及股权取得的方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有效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和《XX商业银行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指本行股东作为出质人,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股权质押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第三条股权质押应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履行事前备案、董事会审议(如需)程序。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应建立健全股权质押管理体系,规范股权质押备案办理流程,逐步完善备案要素、风险评估和后续跟踪等管理措施。
第二章股权质押管理第五条本行股权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办理质押:(一)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向本行质押的;(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三)本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四)股份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股权处分权利的;(五)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六)涉及重复质押的;(七)按照监管要求出质前应向本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得质押的情形。
第六条股东办理本行股权质押后,其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
第七条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质押时间、质押股权数、质押期限、质权人、被质押股权涉诉、冻结、抵债、拍卖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应该注意的问题

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应该注意的问题一、背景介绍股权质押是指股权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或者履行其他债权的一种行为。
在股权质押中,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是常见的一种形式。
在签署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之前,作为出质人,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二、相关法律法规在了解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应注意的问题之前,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法:股权质押行为受公司法的规范,相关的债权人权益保护也需要参考公司法的规定。
2.合同法: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是一种合同形式,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合同法的约束。
3.证券法:股权是一种证券,股权质押涉及到证券的交易和抵押,需要关注证券法的规定。
三、问题注意事项1.出质人的自身风险评估在签署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之前,出质人需要对自身的风险进行评估。
主要包括:-出质的股权价值是否可以覆盖债权的金额?-出质的股权是否可以自由流转和转让?-公司盈利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如何?-投资行业的风险状况如何?2.质权人的资质和信誉评估出质人需要对质权人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评估,确保能够选择到合适的质权人,并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主要包括:-质权人的背景和企业实力如何?-质权人是否具有信誉良好的经营记录?-质权人是否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债权的支付?3.合同条款的审慎选择在签署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时,出质人需要审慎选择合同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主要包括:-涉及到质权转移和解除的条款是否明确?-债权的金额和期限是否合理?-对违约责任和违约条款的约定是否合理?4.合同审查和权益保障出质人需要对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需要借助专业人士进行法律意见的审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受损害?四、合同履行及风险应对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质人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合同履行期限的跟踪和督促。
上市后股权可以质押吗

上市后股权可以质押吗上市后股权可以质押吗一、引言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其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资产。
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贷款机构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上市公司中,股权质押是常见的融资手段之一。
本文将就上市后股权能否质押这一问题展开详细探讨。
二、质押股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1. 股权质押的定义和作用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物,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质押股权能够为股东提供资金,其进行经营活动或其他投资。
同时,质押股权也可以提高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信任,降低贷款利率等。
2. 质押股权的法律依据质押股权主要涉及股权的法律性质和质押的法律规定。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其转让、质押等行为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担保法》等。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1.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可以质押。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权享有处分权,包括质押权。
因此,上市公司股权可以作为质押物。
2.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适用条件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股东所质押的股权必须是合法的、有效的。
其次,质押股权不得受到法律限制或约束,如未过市场禁售期等。
此外,质押股权的数额应与贷款金额对应,并符合贷款机构的要求。
四、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注意事项和风险防控1. 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质押时,上市公司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合理选择贷款机构,考虑其信誉和实力。
其次,明确质押股权的权益保护机制,如质权人在质押股权变现时的优先权等。
此外,合同的签订和解除、贷款利率等条款也需要认真考虑。
2. 风险防控股权质押涉及一定的风险,上市公司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首先,及时了解贷款机构的经营状况和信用风险,避免出现贷款机构违约的情况。
其次,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股权质押交易的监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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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的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可以质押的权利】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股权质权的效力】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一条【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担保法
第一百零三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担保法司法解释
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