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渠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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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销售店面管理制度

渠道销售店面管理制度

渠道销售店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渠道销售店面管理行为,促进销售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客户利益,提高销售绩效,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渠道销售店面,包括实体店、网店等各种销售渠道。

第三条渠道销售店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定,保持店面秩序和形象,维护公司声誉。

第四条渠道销售店面应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第五条渠道销售店面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销售绩效。

第六条渠道销售店面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保障销售工作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店面管理第七条渠道销售店面应定期进行店面清洁、陈列产品,维护店面形象。

第八条渠道销售店面应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确保店面和员工的安全。

第九条渠道销售店面应遵守相关规定,保护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第十条渠道销售店面应建立客户档案,做好客户信息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渠道销售店面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销售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渠道销售店面应按照公司要求,定期报销销售业绩,确保销售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三条渠道销售店面应统一价格,不得私自调整价格,损害客户利益。

第十四条渠道销售店面应加强产品知识和销售技能培训,提高销售业绩。

第十五条渠道销售店面应按照公司要求,定期进行销售计划,确保销售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渠道销售店面应加强对产品库存和销售情况的监控,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第十七条渠道销售店面应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解决客户投诉,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渠道销售店面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责任和权利。

第十九条渠道销售店面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渠道销售店面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渠道销售店面应建立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提高员工销售技能。

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二条渠道销售店面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促进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司销售渠道选择与开发管理制度

公司销售渠道选择与开发管理制度

公司销售渠道选择与开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销售渠道选择与开发管理工作,提高销售绩效,确保公司业务发展的稳定性和长期性,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部销售渠道选择与开发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公司全部职工。

第三条公司销售部门具体负责本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并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章销售渠道选择第四条公司销售渠道选择应依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特性进行,确保与公司整体战略相全都,并能够为客户供应便利和高质量的服务。

第五条销售渠道选择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市场需求规模、产品定位和目标客户群、竞争对手销售渠道情况、渠道本钱和效益、渠道管理本领等。

第六条在选择销售渠道时,应充分调研市场情况,进行资料收集和分析,与市场部门、产品部门等进行充分沟通,确定合适的销售渠道。

第七条销售渠道的选择可以包含但不限于直销、代理商、分销商、电商平台等形式,具体选择应依据市场情况和需求进行酌情决议。

第八条销售渠道选择的决策应经过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公司领导层批准。

第三章销售渠道开发第九条公司应乐观推动销售渠道开发,不绝扩大销售网络,提高市场掩盖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销售渠道开发应遵从市场规律,重视市场细分和定位,确定目标客户群和市场需求,开拓适合的销售渠道。

第十一条销售渠道开发工作应确保与公司销售目标和市场战略相全都,并与市场部门、产品部门等紧密搭配,开展市场调研和推广活动。

第十二条销售渠道开发工作应依照计划进行,订立认真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并依照进度要求进行执行和评估。

第十三条销售渠道开发工作应重视渠道伙伴的培训和支持,供应相关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和市场信息等支持,以提升渠道伙伴的专业本领和销售业绩。

第四章销售渠道管理第十四条公司销售渠道管理应包含渠道合作协议的签订与执行、渠道伙伴的管理与培养、渠道绩效的评估与激励等内容。

第十五条渠道合作协议的签订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包含产品供应、价格政策、市场支持、销售目标、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条款,并依据销售渠道的特点进行合理商定。

公司销售渠道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销售渠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销售渠道的管理,提高销售效率,确保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销售渠道,包括直销渠道、代理商渠道、经销商渠道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销售渠道的运作,明确各方责任,确保销售渠道的稳定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渠道选择与管理第四条渠道选择原则:1. 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产品定位;2. 具有较强的市场覆盖力和品牌影响力;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4. 具有较强的销售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

第五条渠道管理职责:1. 销售部负责销售渠道的规划、选择、谈判、签约和日常管理;2. 财务部负责销售渠道的财务管理,包括应收账款、预付款等;3. 市场部负责销售渠道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宣传;4. 客户服务部负责销售渠道的客户服务和支持。

第三章渠道合作与沟通第六条合作原则:1. 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2. 双方应共同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和产品信誉;3. 双方应相互支持,共同推进销售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沟通要求:1. 定期召开渠道会议,交流市场信息、销售策略和售后服务情况;2. 及时解决渠道合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合作顺利进行;3. 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渠道考核与激励第八条考核原则:1. 以销售业绩为核心,兼顾市场拓展、品牌推广和客户满意度;2. 考核指标应具有可量化、可操作的特点;3. 考核结果与渠道合作方的利益直接挂钩。

第九条激励措施:1. 对达成销售目标的渠道合作方给予一定的奖励;2. 对表现优秀的渠道合作方给予荣誉表彰;3. 对合作期限长、业绩突出的渠道合作方给予长期合作保障。

第五章渠道退出与维护第十条渠道退出原则:1. 合作方违反合同约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2. 市场环境变化,合作方无法满足公司发展需求;3. 合作方连续两年未达成销售目标。

第十一条渠道维护措施:1. 定期对渠道合作方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其销售能力和服务水平;2. 对渠道合作方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符合公司要求;3. 建立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客户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食品企业销售渠道管理规定

食品企业销售渠道管理规定

食品企业销售渠道管理规定一、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食品企业销售渠道管理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食品销售渠道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食品销售渠道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食品企业销售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必要的经营许可证、注册证明和质量认证等。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杜绝销售过期食品及不合格产品。

2.公平竞争原则食品销售渠道应公平竞争,禁止进行价格垄断、操纵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合理定价,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合理价格的优质食品。

3.信息透明原则食品企业应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食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

并积极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4.风险防范原则食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监测、检验和评估。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追溯产品的流向,并主动报告相关部门。

三、食品销售渠道管理的具体要求1.经销商管理(1)择优合作:食品企业应根据经销商的信誉、资质、经验和终端遍布情况等因素,合理筛选、评估经销商,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合同约束:食品企业与经销商应签订明确的合作合同,包括产品供应、价格及结算方式、宣传推广、售后服务等条款。

经销商须按照合同要求销售产品并保证产品的质量。

(3)培训与支持:食品企业应为经销商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其对产品特征和销售技巧的理解,共同推动产品的销售。

2.零售终端管理(1)门店要求:食品企业要积极引导零售终端经营者遵守经营许可证制度,办理相关证照,确保销售环节合法合规。

同时,门店要保持清洁、整齐,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2)码放与陈列:食品企业应提供统一的产品陈列方案,确保产品陈列整齐、明确标价。

对易腐食品应设立专门陈列区域,并按规定监控温度。

(3)质量追溯:食品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质量追溯机制,确保产品的质量及时可追溯。

销售渠道合规管理制度范本

销售渠道合规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销售渠道的合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销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直销、代理商、经销商、电商平台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销售渠道的运营行为,确保销售渠道的合规性,提高公司整体合规管理水平。

第二章合规原则第四条合规经营原则:销售渠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五条诚信经营原则:销售渠道应秉持诚信原则,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维护公司形象。

第六条风险防范原则:销售渠道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报告和化解合规风险。

第三章合规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和组织实施,并对销售渠道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八条销售部门负责本部门销售渠道的合规管理工作,确保销售渠道的合规运营。

第九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协助销售渠道解决合规问题。

第四章合规管理内容第十条合规审查:1. 销售渠道合同审查:销售渠道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并经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2. 产品和服务合规审查:销售渠道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十一条合规培训:1. 定期对销售渠道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合规意识。

2. 组织参加外部合规培训,提升合规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风险监控:1. 定期对销售渠道进行合规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合规风险。

2. 建立合规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合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五章合规责任第十三条销售渠道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销售渠道违反本制度,未及时报告或隐瞒合规风险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销售渠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解除合同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渠道销售管理制度

渠道销售管理制度

渠道销售管理制度一、绪论渠道销售是企业获取市场份额、提升品牌价值的重要环节,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的生命线。

为了规范和管理好渠道销售,提高销售效率和销售业绩,公司制定本渠道销售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1、本渠道销售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渠道的管理工作,包括渠道拓展、合作伙伴管理、渠道合同管理、渠道激励政策等内容。

2、公司全体销售渠道人员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三、渠道拓展1、拓展渠道是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环节,公司要注重开发新的销售渠道,并与各类渠道伙伴进行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2、公司拓展渠道需按照市场和产品特点来确定目标渠道,优先考虑与具有一定实力和资源的渠道伙伴进行合作。

3、公司拓展渠道需要制定具体的拓展计划和目标,完成拓展任务。

4、公司拓展渠道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合作伙伴。

四、合作伙伴管理1、公司合作伙伴是公司渠道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对合作伙伴进行全面的管理。

2、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合作伙伴管理制度,包括合作伙伴的申请、筛选、审核、签约和绩效考核等环节。

3、公司要建立合作伙伴档案,对合作伙伴的资质、经营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合作伙伴的合作资格。

4、公司要建立合作伙伴的合作机制,包括合作伙伴的权责义务、销售政策、价格政策、售后服务等内容。

五、渠道合同管理1、公司与渠道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是明确渠道合作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件,要对渠道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2、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等环节。

3、公司要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公司要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达成合同约定的销售业绩进行跟踪和评价。

六、渠道激励政策1、公司要建立激励政策,对渠道合作伙伴进行激励,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和销售业绩。

2、公司要根据渠道合作伙伴的销售业绩,给予相应的激励奖励,包括奖金、物质奖品和表彰等。

3、公司要建立激励政策档案,记录激励政策的执行情况,确保激励政策的公平和有效。

销售渠道管理规定

销售渠道管理规定

销售渠道管理规定
一、关于经销尚(代理商)的管理规定
1、业务人员每周必须拜访当地经销商(代理商)1次。

2、业务人员必须及时了解经销商(代理商)的进、销、存。

3、业务人员必须要了解产品走向,并对其销量有大概了解,同时建立产品流向档案,上报营销中心。

4、业务人员要及时注意经销商(代理商)动态,了解其思想,把握其心理,为产品的顺利销售解除障碍。

5、业务人员每拜访一次,必须填写『客户拜访记录表』(附三十一)每月集中一次,上报办事处,遇紧急事件或动态,必须以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上报营销中心,事后补登『客户拜访记录表』。

6、根据进销存情况,及时督促经销商(代理商)进行销售行为调整,促进该区域的销售与回款。

二、关于销售终端的管理规定
1、对于重点销售终端(形象店或销量大的店)每周至少拜访两次,一般终端一周拜访1次。

2、拜访终端时,应及时了解其进、销、存。

3、对于终端的包装,每次拜访时必须进行维护。

4、搞好与药店营业员之间的公共关系,保证宣传物料的使用与产品的销售。

5、及时与促销员进行沟通,分析收集市场信息。

6、注意产品陈列位置及排面,尽量保证产品位于醒目位置。

产品陈列的位置标准:
A、若产品陈列在货架,则要求高在1.6M左右的,排面最好在四个排面。

B、若产品陈列在货柜商,则要求在货柜最上层,排面最好在四个排面。

C、整体陈列位置应靠近人流量最大的通道。

7、对于重点终端,可考虑适当做一下终端促销,提高产品知名度,扩大产品销量,并提高终端企业间的关系。

地产公司销售渠道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销售渠道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销售渠道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地产公司的销售渠道管理,确保销售活动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2. 销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直销团队、代理商、合作伙伴、在线平台等。

3. 所有销售渠道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客户权益。

二、销售渠道建立1. 销售渠道的建立应基于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分析,确保渠道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 选择销售渠道时,应考虑渠道的市场覆盖能力、客户服务质量、合作信誉等因素。

3. 建立渠道合作关系时,需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销售渠道管理1. 设立专门的销售渠道管理部门,负责渠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定期对销售渠道进行评估,包括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

3. 对于表现优秀的销售渠道,给予奖励和支持;对于表现不佳的渠道,及时调整或终止合作。

四、销售支持与培训1. 提供必要的销售支持,包括营销资料、销售工具、促销活动等。

2. 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

3. 鼓励销售渠道创新,开发新的销售模式和方法。

五、价格与合同管理1. 制定统一的定价策略,确保各销售渠道的价格一致性。

2. 对于价格变动,应及时通知所有销售渠道,并确保执行。

3. 合同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执行,防范合同风险。

六、客户关系管理1. 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客户的购买历史和服务反馈。

2. 定期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3. 对于重要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关怀。

七、监督与考核1. 建立销售渠道监督机制,确保渠道的规范运作。

2. 定期对销售渠道进行考核,包括销售目标完成情况、客户投诉处理等。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销售渠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销售渠道并做好过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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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渠道管理规定销售渠道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内涵本公司的销售渠道是指产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时所经过的通道,这种转移需要中间商的介入。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的主要对象为销售渠道的中间环节。

(二)代理商第三条企业代理商是受本公司委托.根据协议在一定区域内负责代销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中间商。

产品销售后,本公司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付给其佣金作为报酬。

第四条企业代理商与本公司是委托销售关系,代理商负责推销产品,履行销售业务手续,本身不设仓库,由顾客直接向本公司提货。

第五条本公司可同时委托若干企业代理商,分别在不同地区推销商品,本公司亦可同时参与某些地区的直销活动。

第六条销售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中间商.受托负责代销本公司的全部产品,不受地区限制,并拥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

第七条销售代理商是本公司的全权独家代理商。

本公司在同一时期只能委托一家销售代理商,且本身也不能再进行直销活动。

第八条销售代理商实行佣金制,但其佣金一般低于企业代理商。

第九条寄售商委托进行现货的代销业务。

根据协议,本公司向寄售商交付产品,销售后所得货款扣除佣金及有关费用后再交付本公司。

第十条寄售商一般要自设仓库或铺面,便于顾客及时购到现货.且易于成效。

第十一条经纪商既无商品所有权.又无现货.只为买卖双方提供有关价格、产品及一般市场信息,为买卖双方洽谈销售业务起媒介作用。

第十二条经纪商与本公司不签订合同,不承担义务,与本公司无固定的联系,但在买卖过程中又可代表本方,商品成交后.从中提取一部分佣金,但其比例一般较低。

(三)直销商店第十三条直销商店需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要求每户一卡。

第十四条直销商店业务拜访次数规定为:a、b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5次;c、d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所有直销商店必须执行统一的市场零售价,若经查直销店面的零售价不统一,必须追究该区业务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直销商店根据营业额可采用给扣制。

第十七条商店货物摆放位置必须处于最醒目的位置,商店货架上货物规格必须齐全,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要求商店的货物必须先进先出,业务员随时清点对方库存及出厂日期.以便出现问题能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将公司的要求传达至客户,如对方库存过大时,需协商,清求主管调回公司仓库。

第十九条商品在销售、运输及库存等环节出现破损,必须当日调换,允许拖至下月渊换第二十条客户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业务人员必须当面记录,自己职权范围能予解决的当即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主管,必须在3日内答复客户。

第二十一条业务员必须非常熟悉辖区内每家商店的经理、会计、出纳、仓管、业务采购、柜台组长及营业员的情况,其中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爱好、生日及个别家属情况。

第二十二条每逢元旦或圣诞节前夕,业务员应该自己花钱寄贺卡给客户。

(四)经销商第二十三条经销商业务必须由公司经理经营,或由经理指派的业务代表经营,公司内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经销业务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文本各分公司要求统一。

第二十五条经销商可划分为a、13两种:a代表大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13代表小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视为批发商,不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a级经销商的经营分为淡旺季。

旺季时由于对方需求量大,资金占用量大,必须按合同要求货到付款,否则不予供货;淡季时考虑长期经营,可适当按月铺货,当月铺货当月底必须全数收回货款(例如,1日发货,在31日收回;8日发货,在31日收回;25日发货,在31日收回)。

第二十七条13级经销商的经营不论淡旺季,一律货到付款,否则出现的任何货物损失由经理负责全部损失。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在经销过程中产生的破损、变质、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担;但如有产品质量问题,本公司将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每年需对各经销商制定销售指标,依照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励。

批发商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分公司奖励,20万元以上的由行销部奖励。

金额视为分公司费用。

经销商未附合同正本,一律不享受本条款。

奖励在结算后第60天.由行销部统一销售渠道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内涵本公司的销售渠道是指产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时所经过的通道,这种转移需要中间商的介入。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的主要对象为销售渠道的中间环节。

(二)代理商第三条企业代理商是受本公司委托.根据协议在一定区域内负责代销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中间商。

产品销售后,本公司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付给其佣金作为报酬。

第四条企业代理商与本公司是委托销售关系,代理商负责推销产品,履行销售业务手续,本身不设仓库,由顾客直接向本公司提货。

第五条本公司可同时委托若干企业代理商,分别在不同地区推销商品,本公司亦可同时参与某些地区的直销活动。

第六条销售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中间商.受托负责代销本公司的全部产品,不受地区限制,并拥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

第七条销售代理商是本公司的全权独家代理商。

本公司在同一时期只能委托一家销售代理商,且本身也不能再进行直销活动。

第八条销售代理商实行佣金制,但其佣金一般低于企业代理商。

第九条寄售商委托进行现货的代销业务。

根据协议,本公司向寄售商交付产品,销售后所得货款扣除佣金及有关费用后再交付本公司。

第十条寄售商一般要自设仓库或铺面,便于顾客及时购到现货.且易于成效。

第十一条经纪商既无商品所有权.又无现货.只为买卖双方提供有关价格、产品及一般市场信息,为买卖双方洽谈销售业务起媒介作用。

第十二条经纪商与本公司不签订合同,不承担义务,与本公司无固定的联系,但在买卖过程中又可代表本方,商品成交后.从中提取一部分佣金,但其比例一般较低。

(三)直销商店第十三条直销商店需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要求每户一卡。

第十四条直销商店业务拜访次数规定为:a、b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5次;c、d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所有直销商店必须执行统一的市场零售价,若经查直销店面的零售价不统一,必须追究该区业务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直销商店根据营业额可采用给扣制。

第十七条商店货物摆放位置必须处于最醒目的位置,商店货架上货物规格必须齐全,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要求商店的货物必须先进先出,业务员随时清点对方库存及出厂日期.以便出现问题能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将公司的要求传达至客户,如对方库存过大时,需协商,清求主管调回公司仓库。

第十九条商品在销售、运输及库存等环节出现破损,必须当日调换,允许拖至下月渊换第二十条客户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业务人员必须当面记录,自己职权范围能予解决的当即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主管,必须在3日内答复客户。

第二十一条业务员必须非常熟悉辖区内每家商店的经理、会计、出纳、仓管、业务采购、柜台组长及营业员的情况,其中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爱好、生日及个别家属情况。

第二十二条每逢元旦或圣诞节前夕,业务员应该自己花钱寄贺卡给客户。

(四)经销商第二十三条经销商业务必须由公司经理经营,或由经理指派的业务代表经营,公司内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经销业务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文本各分公司要求统一。

第二十五条经销商可划分为a、13两种:a代表大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13代表小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视为批发商,不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a级经销商的经营分为淡旺季。

旺季时由于对方需求量大,资金占用量大,必须按合同要求货到付款,否则不予供货;淡季时考虑长期经营,可适当按月铺货,当月铺货当月底必须全数收回货款(例如,1日发货,在31日收回;8日发货,在31日收回;25日发货,在31日收回)。

第二十七条13级经销商的经营不论淡旺季,一律货到付款,否则出现的任何货物损失由经理负责全部损失。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在经销过程中产生的破损、变质、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担;但如有产品质量问题,本公司将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每年需对各经销商制定销售指标,依照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励。

批发商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分公司奖励,20万元以上的由行销部奖励。

金额视为分公司费用。

经销商未附合同正本,一律不享受本条款。

奖励在结算后第60天.由行销部统一核对无误后发放。

第三十条几个经销商联合进货则全部不奖励。

第三十一条每年销售指标须按照上年完成情况,在原有基础上递增一定的百分点。

第三十二条公司需协助辅助经销商开拓市场、规划市场,提供良好的经营策略。

原则上要求之经销商按照公司规定价格进行销售.允许上浮5%,但不作具体规定,经销商有责任引导零售商执行区域内统一零售价。

第三十三条经销商不得跨区销售,致使货物流窜,干扰其他地区市场.导致价格混乱.一经发现.第一次停止供货,第二次取消经销商资格,第三次没收销售奖。

第三十四条严禁经销商销售假货,一经发现.立即终止业务往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开拓经销市场时,由分公司派出先遣队与经销商共同打理销售点后,交经销商经营,同时也可由行销部派先遣队,费用由行销部和分公司各承担二分之一,来开发经销市场,完成市场开拓后再交由经销商经营。

销售渠道管理-(五)批发商和零售商第三十六条有关批发商和零售商的管理。

另参见《批发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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