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资料
危废鉴别流程

危废鉴别流程
危险废物鉴别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 鉴别申请:由鉴别申请人或申请机构向列入《全国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推荐名单》中的固体废物所在省份的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提出对特定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申请。
2. 鉴别委托:鉴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委托鉴别机构开展鉴别工作,并同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鉴别方案的编制和论证:鉴别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废物的特性,制定鉴别方案,并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4. 采样和监测:按照方案确定的采样点和采样方法,对固体废物进行采样和监测,以获取准确的数据。
5. 出具鉴别报告:根据采样的结果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等,鉴别机构出具鉴别报告,对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作出判断。
危险废物的鉴别需要遵循《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新2018年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转移。
第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受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七)(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及环境应急预案;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环节出现扩散、流失、泄漏等情况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许可的危险废物类别范围包括:废矿物油、废鎳镉电池、废铅蓄电池,以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工商、资源综合利用、卫生计生、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完善价格和收费机制,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并对外提供经营服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使用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以及对新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的活动,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
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关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分类标准和国家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与地方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及带贮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管理行为,保障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所有管理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其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危险废物鉴别活动。
第四条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落实责任,确保危险废物鉴别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并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
第七条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鉴别档案,记录危险废物鉴别的各项数据和结果,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八条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危险废物鉴别活动按照规定进行。
第九条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危险废物鉴别活动的内部审查和外部检查,确保危险废物鉴别活动的合规性。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条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废物鉴别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鉴别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台账,对危险废物鉴别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流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处置,确保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废物鉴别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六条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措施减少废水、废气和废渣的排放,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9.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便函〔2024〕313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推动分级分类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
()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3日。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刘婷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电话:(010)65645768
传真:(010)65645771
邮箱:************.cn
邮编:100006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刘宏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电话:173****0060
邮箱:********************.cn
邮编:100012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3.《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9月23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0修订稿)》(二次稿)全文及编制说明
附件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五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七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八条本名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7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试行规定》)印发实施以来,各地已经发布并更新2018年至2021年四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陆续制修订,《试行规定》存在较多不适应性,亟需修订。
根据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对《试行规定》进行修订,多次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形成《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管理规定》)。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考虑(一)落实有关法律要求,准确界定名录管理对象,并对文件名称进行修订。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其中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细化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分别对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规定了实施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对其环境保护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
按照依法依规原则,《名录管理规定》将管理对象划分为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两大类,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大气、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包括大气、水、土壤和其他四类。
通过一个名录,实行差别化的筛选条件,针对性解决法律法规中对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的不同筛选和监管要求。
综上对文件名称进行修改,同时对筛选条件进行调整,不再保留有关法律未作要求、明显的短期属性特征、存在冲突或不合时宜的要求。
(二)提高《名录管理规定》发布规格,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的衔接。
充分协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文件要求,《名录管理规定》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定位为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的名录管理,明确筛选原则、确定主体和程序,以及名录社会公开要求,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管要求提出原则规定。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执行流程说明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执行流程说明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XX公司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含油污泥(包括罐底泥、隔油池淤泥、被原油或成品油污染的土壤、废弃油基泥浆及油基钻屑等)、废润滑油、天然气除汞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含汞废物、炼油化工废催化剂、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医疗废物、废弃的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等。
第四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全程监督;(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合理利用、就近处置。
第五条 XX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部门,产生危险废物的XX公司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是危险废物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一)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
(二)建立危险废物日常管理、管线刺漏环境事件等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规范记录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情况。
(三)按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四)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环保部门要求的时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管理计划应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根据自治区环保厅下发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指南(暂行)》及国家环保部下发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指南》编制。
25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实用标准》修订GB18484-2001-二次征求意见稿子编制说明书-20151008-L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GB 18484-2001)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编制组二〇一五年十月目次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编制过程 (1)2 国内外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 (2)2.1国际社会对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要求 (2)2.2国外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 (4)2.3国内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 (7)2.4国内外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总体评估 (9)3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12)3.1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2)3.2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14)3.3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15)3.4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最新进展 (16)3.5现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存在问题分析 (17)4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8)4.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分类 (18)4.2我国危险废物焚烧设备应用状况 (22)4.3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3)5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排放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 (26)5.1焚烧工艺与产物分析 (26)5.2行业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7)5.3行业污染物排放数据 (28)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9)6.1标准适用范围 (29)6.2标准结构框架 (31)6.3术语和定义 (32)6.4选址要求 (33)6.5技术要求 (33)6.6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4)6.7运行要求 (39)6.8监测要求 (40)6.9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43)7修订前后的标准比较 (43)8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46)8.1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 (46)8.2本标准与主要国家、地区危险废物焚烧烟气排放标准对比分析 (49)9 我国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技术可行性分析 (53)9.1危险废物焚烧配伍技术 (53)9.2危险废物焚烧运行工况控制技术 (53)9.3颗粒物污染物的控制技术 (54)9.4酸性气体污染物的控制技术 (55)9.5二噁英污染物的控制技术 (56)9.6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控制技术 (70)10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71)1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环境效益分析 (71)10.2二噁英达标排放的技术经济分析 (72)《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编制说明1 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下达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修订)的编制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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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目的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关于“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鉴定机制和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固体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和管理方面的要求,特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
本规定有助于规范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水平。
二、重要意义(一)有助于摸清危险废物底数《“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开展危险废物调查,到2015年,基本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的目标和任务。
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普遍存在将危险废物按照一般废物管理或将一般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现象,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危险废物的底数不清。
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产生源的危险废物属性判定,有助于提高危险废物调查和摸底工作的准确性。
(二)有助于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使用效能《规划》提出持证单位危险废物年利用处臵量比2010年增加75%以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负荷率达到75%以上的目标。
但是,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危险废物“无出路”和处理设施“吃不饱”的矛盾现象,即:一方面存在危险废物找不到妥善的利用处臵措施,大量堆积;另一方面又存在危险废物利用处臵设施“吃不饱”,处理能力大量闲臵。
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有助于在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地区危险废物产生和分布情况,科学规划与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臵设施,充分发挥危险废物利用处臵设施使用效能。
(三)有助于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频发,非法利用处臵危险废物活动猖獗,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
此类事件的一方面原因是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守法意识薄弱,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危险废物判定不清,相关企业没有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准确判定废物的危险特性,有助于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危险废物法律制度,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四)有助于保障司法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后,危险废物鉴别结果已经成为部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重要评判依据。
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是保障司法执行力的必然要求。
三、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危险废物鉴别缺少统一管理。
目前,全国普遍没有明确负责组织危险废物鉴别的机构以及鉴别程序等事宜,导致废物产生单位不知道去哪里进行危险废物鉴别,鉴别的程序是什么,哪些实验室可以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测试,什么样的鉴别结果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开展。
(二)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秩序混乱。
随着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需求的增加,部分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别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主要表现为:一是非正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采样和分析等专业水平不高、分析测试设备简易,出具的鉴别结果可信度低;二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少数检测机构为迎合部分企业减小废物处臵成本的需求,将危险废物定性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三)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检测能力不强。
一是危险废物特性鉴别专业性较强,目前我国无专门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实验的机构和分析技术人员,在实践中缺乏采样和分析测试经验,尤其难以保证采样时的代表性。
二是危险特性检测工作量大、耗时长,现有的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已难以承担所有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工作。
四、部分省份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开展情况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管理体系。
但是,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江苏、浙江、重庆、甘肃等省份已试行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一)江苏省江苏省环保厅明确以江苏省固管中心作为鉴定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各级环保部门及企业委托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定和突发固体废物倾倒案件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定。
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特性检测资质的机构作为检测机构,负责采样和检测工作。
具体流程如下:一般鉴别申请方鉴定机构编制方案方案论证采样、分析突发固废倾倒已知产废单位且环评明确为危废的未知产废单位或环评未明确为危废的地方环保部门地方环保部门检测机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检测结果鉴定机构检测机构江苏省的鉴定范围广,鉴定流程完善,但对于鉴定结果存在争议的未作说明。
(二)浙江省浙江省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主要以“第三方鉴别和评估为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原则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其主要流程为:鉴别委托方鉴别方案编制鉴别方案论证采样、检测鉴别报告编制鉴别报告备案鉴别机构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申请浙江省的鉴别流程充分体现了社会化鉴别的原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仅对过程实施监管,便于推动鉴别工作的快速开展。
但由于整个过程环保部门未参与,可能会导致鉴别委托方同时找多家鉴别单位进行鉴别,选取最合适的鉴别结果备案。
(三)重庆市重庆市固管中心负责组织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鉴别机构负责编制鉴别方案、开展采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等工作。
具体流程如下:委托方向市固管中心提出危险废物鉴别申请市固管中心受理申请并确定鉴别机构委托方与鉴别机构签订委托鉴别工作合同鉴别机构确定鉴别方案并经市固管中心确认鉴别机构赴现场采集样品鉴别机构对样品进行危险特性检测并编写鉴别报告市固管中心依据鉴别技术报告进行结果判定重庆市基本流程与江苏省的一般鉴别流程类似,固管中心作为鉴别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对危险特性的检测结果进行判定,但该流程中缺乏对鉴别机构监督管理。
(四)甘肃省甘肃省在制定危险废物鉴别程序之前,先在省内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的申报工作,并最终确定了四家符合条件的鉴别机构,其主要鉴别流程与浙江省类似,环保部门对鉴别机构发挥监督管理和指导的作用。
但甘肃省未在鉴别机构编制的鉴别方案论证方面作规定,有可能会导致鉴别结果产生误差。
五、编制原则编制《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下列原则:(一)公正客观科学。
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和检测机构应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为依据,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鉴别和检测工作,并对鉴别报告和检测报告负责。
(二)危险废物鉴别以省为主。
各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应主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承担。
(三)危险废物检测社会化。
充分发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力量,开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特性检测工作。
六、编制过程受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承担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通过调研全国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情况,了解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现状及各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经验,总结归纳了我国现行危险废物鉴定体系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我中心多年管理经验,起草完成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
七、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本规定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就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实际情况,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三个方面:1.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2.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3.对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危险废物鉴别的定义本规定给出了危险废物鉴别的定义:是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进行采样和检测,给出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结论的过程。
(三)省级环保部门对于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职责明确了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四方面主要职责:1.组织、管理和监督辖区内危险废物鉴别工作;2.登记和发布危险废物鉴别结论;3.定期将辖区内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上报环保部备案;4.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鉴别结论经省级环保部门核准后,提交鉴别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四)环境保护部对于危险废物鉴别的主要工作明确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危险废物鉴别的三方面主要工作内容:1.定期分析和总结全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并发布有关情况公告。
2.对经鉴别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部列入《名录》增补名单,并实时公布。
3. 当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别机构无法完成鉴别工作时,应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部对待鉴别固体废物予以认定或提出进一步工作要求。
(五)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的确定及其职责为了保障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提出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至少指定1家专门机构作为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并于本规定施行2个月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
(六)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1.提出了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根据《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组织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明确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对鉴别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鉴别机构出具鉴别报告的三种常规情形:(1)明确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则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属性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2)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属性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3)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但经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其危险特性,应按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鉴别程序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后出具鉴别报告。
3.明确了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要求:(1)能确定产生单位、产生环节、固体废物名称等固体废物来源的,可参照上述鉴别程序。
(2)无法确定固体废物来源的:•首先根据固体废物性状、成分等基本理化性质,对其进行溯源分析,确定固体废物来源后可参照上述鉴别程序;•溯源分析无法确定来源时,需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进行采样和危险特性检测,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七)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机构确定及其职责1.明确了选择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机构的要求:经CMA认证的且具备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能力的科研机构、分析测试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或实验室。
2.明确了检测机构的职责,即: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开展固体废物采样和危险特性检测工作,提交危险特性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八)危险废物鉴别程序本规定确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步骤:1.鉴别申请;2.鉴别委托;3.鉴别方案的编制和论证;4.采样和监测;5.出具鉴别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