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涉外投资法
外国投资法_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外国投资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活跃,对各国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为了规范外国投资活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国投资法》)。
本文将对外国投资法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一、法律适用范围1. 适用主体《外国投资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与外国投资相关的主体。
2. 适用范围《外国投资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以下投资活动:(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增资扩股;(3)转让股权;(4)并购;(5)投资收益分配;(6)其他与外国投资相关的活动。
二、法律适用原则1. 公平原则《外国投资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防止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不正当优势。
2. 保护原则《外国投资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 透明原则《外国投资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确保法律适用过程的透明度,使外国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4. 依法原则《外国投资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
三、法律适用程序1. 外国投资者投资前(1)进行可行性研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2)与外商投资企业或相关主体进行洽谈,签订投资协议;(3)向有关部门报送投资项目申请材料。
2. 外国投资者投资中(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产权登记;(3)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 外国投资者投资后(1)依法进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投资活动;(2)依法进行投资收益分配;(3)依法进行并购等投资活动。
四、法律适用争议解决1. 行政争议解决(1)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民事争议解决(1)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五、结语《外国投资法》是我国规范外国投资活动的重要法律,其法律适用涉及诸多方面。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投资和投资环境1、国际投资概念:资本跨国的流动2、国际投资的形式(1)间接投资(indirect investment ):又称证券投资,包括国际贷款、国际援助等。
(2)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 ):外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企业,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国际资本移动。
3、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1)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殖民主义国家上升为帝国主义国家,加紧对外的经济掠夺,国家资本输出。
(2)“一战”以后,资本主义经济进一步发展,为获取高额利润,私人资本开始大量输出。
(3)“二战”以后,国际投资日趋繁荣,各发达国家积极对外投资,德、日对外投资自七十年代始持续上升,美主导地位相对下降,发展中国家也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完善本国法律,积极吸引外资。
4、投资环境足以影响国际资本能否有效运行,基本职能能否发挥,资本能否增值的外部条件和因素的总称。
(1)硬环境(物质环境):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基础设施等(2)软环境(社会环境):政治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经济增长率、劳动生产率、财政货币金融信贷体制及政策、货币稳定性、税收及其优惠政策、外汇管制、市场规模及其开放程度等)、社会条件(社会一般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质水平)、意识条件(民族意识、开放意识)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私人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经批准投资举办的企业,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表现形式。
2、种类(1)合资经营企业(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2)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3)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法1、概念:一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外国私人在中国大陆直接投资举办企业的关系。
(1)直接投资关系(2)外国私人投资关系(private investment)(3)投资方式和经营组织形式的多样性(4)只调整在中国境内举办“三资”企业的关系(5)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投资举办企业参照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国际投资法第四章

2020/11/10
国际投资法第四章
1.关于外国国民资金和收入汇兑 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的规定, 美国现代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一般规定,“为预 防货币储备降到很低的程度或为使处于很低程 度的货币储备能够合理增长”缔约一方可对缔 约另一方国民资金和收入的汇兑实行限制。同 时,条约又禁止缔约一方实行的外汇管制对缔 约另一方国民的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 实行“专横的歧视”。
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 剧增。与此同时,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 赢得独立,并极力恢复和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从 50年代末开始,一场大规模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国 家逐渐展开,至60-70年代达到高潮。
从40年代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建 立旨在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但对于海外 投资者母国投资保险机构国际代位索赔权的实现仍 无法保证。
“揭开公司面纱”目的有三:防止条约滥用、 保护缔约一方公司在国有化或征收方面的利益、确 保外国公司在美国注册成立并控制的公司能享有条 约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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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第四章
(三)关于外国国民及其财产待 遇的规定
对外国国民及其财产,美国友好通商 航海条约通常规定了两类待遇标准,即绝 对待遇标准和相对待遇标准,后者可以再 分为最惠国待遇标准和国民待遇标准。
(四)关于国有化或征收及其 补偿的规定
美国早期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有关“充公”、 “扣押”、“禁运”等规定,是美国近现代此类 条约关于国有化或征收及其补偿条款的“前身”。
早期条约一般规定: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 国民的财产实行充公、扣押以及禁运等,必须给 予补偿;有关补偿的标准包括:公平补偿、充足 补偿、公平和充足的补偿、相应补偿。
境外投资法境外投资项目的法律规范

境外投资法境外投资项目的法律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的法律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境外投资成为了许多企业和个人希望拓展市场、获取发展机会的重要手段。
然而,境外投资涉及的法律规范众多且错综复杂,了解和遵守这些规范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境外投资项目所需遵守的法律规范,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并合规进行境外投资。
1. 法律体系概述在境外投资中,掌握目标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是首要任务。
每个国家/地区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
投资者应详细了解目标国家/地区的法律框架,包括决策机构、法律权威、法律层级等信息。
2. 投资准入和审批程序不同国家/地区对于境外投资的准入和审批程序有着不同的要求。
一些国家/地区实行开放的投资环境,对境外投资提供便利;而另一些国家/地区对投资实行限制,需要投资者遵守一系列的准入条件并逐级审批。
投资者应仔细研究目标国家/地区的投资准入政策,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3. 外汇管理和汇兑规定境外投资通常涉及到跨国资金流动,因此外汇管理和汇兑规定也是投资者需注意的重要方面。
目标国家/地区的外汇管理政策、汇率制度、境外汇款手续等都需要投资者掌握清楚。
另外,投资者还需了解是否存在外汇管制、资本流动限制等特殊情况。
4. 投资合同与知识产权保护在境外投资项目中,投资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关键。
投资者应与合作伙伴充分协商,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公平,并符合目标国家/地区的法律要求。
此外,对于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投资项目,投资者还需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与目标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匹配。
5. 劳动法合规境外投资涉及到的劳动法合规问题也不容忽视。
投资者需了解目标国家/地区的劳动法规定,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并按要求履行雇佣合同、支付工资福利、落实员工劳动保护等义务。
6. 税务规定与税收合规不同国家/地区的税务政策和税收规定也是境外投资中需要重视的方面。
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一般方面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 的概念
•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所谓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得到不确 定的未来收益,将其某种形式的资产投入 一定经济过程的行为。 (趋利性和风险性)
(二)投资资本的形式构成
• 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构成,是指可以作为 资本来进行国际投资的各类形式的财产。 不同国家的法律和不同的国际法律文件, 可能对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有不同的规定。
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主要有下述 几种:
• 1.货币; (1)必须是中国外汇管理部门认可的硬通货;
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主要有下述 几种:
一、投资形式
• (三)两合公司 • (四)无限公司和合伙
一、投资形式
• (五)独资公司 这里的所谓“独资公司”,是指由单 一投资者所成立和拥有的,其全部股本, 资金、利润和风险均由该投资者享有和承 担的公司。
国际经济法
劭景春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第四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一、投资形式 • (一)股份有限公司 • (二)有限责任公司 • (三)两合公司 • (四)无限公司和合伙 • (五)独资公司
•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的国内法规范引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这个定义缩小了国际投资法的范 畴,——它将那些调整国际间接投资、国 际公共投资和灵活方式国际投资的法律规 范全部排除在国际投资法之外。
第二节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 一、投资形式 外国投资者在有了到其他国家投资的 意向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投资形式来实施 其投资。外国投资在东道国须采取什么样 的商业形式,这一般是东道国的商法典、 公司法、企业法或外国投资法上规定的事 项。
国际投资法资料新之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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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兑的 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1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 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 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 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 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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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57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 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 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 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 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 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 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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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 的保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其所得税税率比 本法施行前有所提高或者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征、 免征优惠待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减少的,在批准 的经营期限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 关规定执行;没有经营期限的,在国务院规定的 期间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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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 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 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1.关于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的规定 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兑汇的规定 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 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的保证
投资法外国投资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安排
投资法外国投资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安排国际投资是现代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国家提供了资金和技术,并促进了经济增长。
然而,由于投资涉及跨国界的活动,所以需要建立一套法律安排来指导和保护投资的相关方。
本文将着重讨论投资法中的两个重要方面,即外国投资和投资者保护。
一、外国投资外国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在另一国进行投资活动。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并促进经济发展,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安排。
这些法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准入投资准入是指各国为吸引外国投资者而设置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金额等。
通过灵活的投资准入政策,吸引外国投资可以带来技术和资金的引进,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
2.投资审批在外国投资过程中,各国都会对投资进行审批。
审批的目的是确保投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投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审批也可以对投资进行必要的监管,防止不法投资行为的发生。
3.投资保险和优惠政策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各国通常会提供一系列的投资保险和优惠政策。
投资保险的目的是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障,保证其权益不受侵犯。
而优惠政策则是通过降低税收、提供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加有利的投资环境。
二、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保护是投资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从而增加投资者对经济的投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投资者保护措施:1.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
各国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及相关机构向投资者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
透明度的提高可以使投资者更加了解投资项目,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合同制定和履行合同是投资活动的基本依据,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建立健全的合同法律制度,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同时,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保证投资合同的执行。
3.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环节。
各国应建立高效、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投资者提供快速、有效的解决投资争端的途径。
集团有限公司涉外投资法律事务管理暂行规定(WORD3页)【经典推荐】
集团有限公司涉外投资法律事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涉外投资法律事务管理,规避、控制和化解涉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外投资是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和代管公司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投资成立各种形式公司或代表机构(以下简称驻外公司)的行为。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投资成立公司或代表机构的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和代管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第三条各驻外公司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境外企业审批程序以及当地企业成立审批手续,依照当地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并接受投资公司的管理。
第四条设立驻外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
章程应该详尽完备,既要遵守当地法律规定,又不得违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驻外公司设立后,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公司的各项活动。
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投资公司和鲁能集团的利益,不得违反当地法律法规。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与人员第六条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和代管公司独资设立或参控股的驻外公司应该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
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内和驻外公司当地的法律。
第七条驻外公司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后应报投资公司备案,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名单报集团公司政策研究与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八条法律事务机构是驻外公司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法律事务机构有以下职责:(一)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内、驻外公司当地的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三)管理公司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并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法律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四)参与公司的合并、分立、重大投资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参与公司的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六)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七)负责与投资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的联系;(八)定期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总结,向投资公司汇报;(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3.16•【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4日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法【发布日期】1997-11-19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及活动第三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在银行和第四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其它财产权第五章自由经济区内的外国投资第六章征税、税收和海关优惠第七章对外国投资者的保障第八章解决争议1997年11月19日白俄罗斯部长会议批准修订本法确定外国投资者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法律原则、条件和机制,保障加强外国投资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本法旨在为国家吸引外国投资而创造有利条件,以更有效地发展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社会经济,扩大其国际经济合作和与世界经济一体化。
本法条例适用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所有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
第一章总则第1条外国投资外国投资,指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为获得利润(收入)或达到社会效益对各类项目投入的资金和物资,以及赋予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实体的财产和知识产权。
第2条外国投资对象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对象包括:从事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允许活动的任何企业和组织;白俄罗斯法人和自然人的房屋、建筑和财物;股票、银行储蓄、保险单、其它有价证券和资金;科技产品;知识产权;其它财产和财产权,包括为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共和国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权。
第3条外国投资主体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其它国家、联合公司、国际组织、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在国外有常住地址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
第4条外国投资的组织法律形式及其种类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可以下列形式实施:参股与白俄罗斯法人和自然人合建企业;建立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购买企业、房屋建筑、股票和其它有价证券;购买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其它财产权;其它任何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不违反有效法律的经济及其它活动形式;外国投资企业初期投入的财产和资金或根据再投资规定在形式上产生的变化,并不改变其作为外国投资的地位。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未作另行规定,“再投资”应理解为外国投资者将属于其根据本条第一段确定的形式所获得的收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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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规定
① 中外合作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的管理的一般规定 ③ 对石油作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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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黎年英 2012082Z0104 组员:覃东梨 2012082Z0106 李婕 2012082Z0103 覃碧云 2012082Z0120 宁慧敏 2012082Z0115 周欢欢 2012082Z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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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关法律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的分类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同类别外商投资项目的不同待遇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优惠待遇 2、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待遇 3、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待遇 4、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待遇
第七节
涉外租赁的法律规定
涉外租赁的概念、特征及形式 概念:
涉外租赁是指外商出租人根据与我国承租人之订立的租赁合同, 在一定期限内将商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一定数量租金的投资方式。 它是一种灵活的、直接利用外资的贸易方式。
特征:
①在我国当前经济活动中的租赁贸易较多的是动产租赁。 ②涉外阻力兼有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的两重性。 ③在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而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并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④我国承租人是用运营设备所获得的收入购买设备的使用权,代 替了自筹资金购买设备所有权的做法。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通过生产资本的输出,即通过把资本直接投放到我国进行 生产或者在我国进行商业经营的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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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的区别
直接投资者除了直接承担投资企业的风险,分享投资企业的盈利之外, 还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有不同程度的、直接的控制权力;间 接投资者只能获得信贷的股息、红利等,而对投资企业无控制权无经 营管理权。
外商在我国投资的范围
1、确定投资范围的意义
2、我国利用外资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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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涉外投资的形式
间接投资
间接投资就是通过借贷资本的输出,即通过借款,由外国政府、企业及 个人把资本输进我国。
间接投资的形式:
1、政府信贷 2、国际机构信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 3、银行信贷 4、出口信贷 5、发行国际债券
特征:
①补偿贸易也属于一种贸易方式,带有易货贸易的特点。 ②补偿贸易还包含技术引进的内容。 ③补偿贸易带有信贷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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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合同的基本内容
补偿贸易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 首部:一般写明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注册国家或地区、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双方签订合同的宗旨和 目的。 正文: 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条款。 ②资金安排条款,即支付方式条款。 ③违约责任条款。 ④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⑤仲裁条款。 尾部:一般规定补偿贸易合同的有效期、生效条件和文字效力,由双 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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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A. 关于租赁的期限 B. 关于租金的估算 C. 关于租赁期满设备的归属: ①金融租赁形式属于租购或全部付清租赁合同。 ②金融租赁形式也有在租赁届满时,由承租人以极低的、象征性 的价格完成所有权让渡的程序。 ③期限届满,承租人认为机械设备仍然有使用价值而继续租用。 ④承租人不愿继续使用,出租人收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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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外商投资项目分类的意义
1、突出了行业优惠,促使外商投资项目更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
2、制定了明确、统一、系统的外资导向,避免了引进外资的盲目性
3、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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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涉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
涉外投资管理
涉外投资管理是涉外投资能否沿着有利于我国经济建设的正确轨道发 展的保障,也是涉外投资各方获得利润、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权 益的前提条件之一。
对涉外投资的保护
1、资本输入国国内法提供的保护 2、资本输出国国内提供的保护 3、两国政府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4、多国签订关于保护国际投资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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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法律关系的特征 特征:
①补偿贸易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向的买卖关系。 ②补偿贸易法律关系是一种债券债务关系。
补偿贸易的管理制度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补偿贸易项目合同的审批 补偿贸易的信贷管理 补偿贸易的海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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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中外合作开采矿场资源的法律规定
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规定
① ② ③ ④ ⑤ 中外合作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管理 对石油作业的法律规定 从事合作开采的外国公司的注册管理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海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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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补偿贸易的法律规定
补偿贸易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概念:
补偿贸易是指出口方在信贷的基础上,向进口方提供技术、设备; 进口方在一定期限内以所进口的机器设备制造的产品或其他约定的产 品偿还设备、技术款项的一种投资方式。
分类:
全额补偿贸易、部分补偿贸易和综合补偿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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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①融资租赁 ②借贷式租赁 ③综合租赁
涉外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租赁标的与交货期。 租赁的形式和租赁的期限。 租金。 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和质量保证。 机械设备的交货与验收。 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分权。 保证、担保与保险条款。 租赁期满后机械设备的归宿。
第四章
1 2 3 4 5 6 7 8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涉外投资法概述 涉外投资的形式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关法律规定
涉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
加工贸易的的法律规定 补偿贸易的法律规定 涉外租赁的法律规定 中外合作开采矿场资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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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涉外投资法概述
我国涉外投资立法及其规则 1、涉外投资立法概况 2.我国涉外经济投资法的立法原则 ⑴、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扩大对外开放争取外援的原则。 ⑵、平等互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⑶、注重利用外资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原则。 ⑷、适应我国国情,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 涉外投资法的概念 涉外投资法是指调整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外国公司企业和经济 组织及个人到我国进行投资而产生的一系列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第五节 加工贸易的法律规定
加工贸易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进口料件,包括原辅材 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等,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 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主体涉及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加工贸易的管理制度 管理内容:
对加工贸易加工区域的管理 对加工贸易经营主体的管理 对加工贸易业务(合同)的管理 配额许可证管理 统计监督与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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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的多样性国际投资的特点: ⑴、国际投 ⑵、国际投资主体的多元性 ⑶、国际投资形式的多层性
我国引进外资的必要性
1、利用国际投资发展本国经济是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经验 2、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a) 、可以通过国际投资,解决国内资金不足的困难。 b) 、可以通过利用国际投资,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改 变本国科学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 c) 、利用外国的直接投资举办合营企业,加速本国的技术人 员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训练。 d) 、通过鼓励外国资本在外向型企业的投资,发展本国工业 品和加工生产品的出口,改变产业结构,并可逐步改变原 料或初级产品出口国的现状。 e) 、为本国增加财政税收和外汇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