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工作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巴府办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巴府办发〔2014〕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8日巴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4〕39号)、《中共巴中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决定》(巴委发〔2014〕6号)、《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巴委发〔2013〕11号),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现就全市2014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一)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出台《巴中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启动实施综合改革,要在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人事分配、法人治理、用人自主权等配套改革,着力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余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下同) (二)促进公立医院科学发展。
编制《巴中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完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优化结构布局。
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鼓励院外基层延伸发展和以托管、联办等方式支持社会办医发展。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7]22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3【实施日期】2017.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年03月23日巴府办发〔2017〕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2日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工作方案(市民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和《中共巴中市委关于全力以赴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政策深度衔接融合为目标,以精准识别、精准兜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抓手,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资源统筹、动态管理的原则,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决胜脱贫攻坚、同步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逐年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加快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扶。
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出台■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0%■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出台。
2013年,我市人均筹资标准为34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每人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0%,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
费用怎么缴?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按全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筹资,2013年,我市人均筹资标准为34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每人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
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剩余部分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费用怎样报?最高报销比例达90%参保居民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按医院等级确定报销比例。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元;一级民营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700元。
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90%;一级民营医疗机构80%;二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参保居民因病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
参保居民(7至65周岁)因外伤、中毒及后续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
2022年巴中国家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赔偿详细天数的计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设为时间点A),羁押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分为两种情况对羁押天数进行计算。
1.若判决为缓刑,则送达判决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设为时间点B),此时间点之后,没有进行羁押,则当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A 到时间点B 的时间。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2•【字号】巴府办函〔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巴府办函〔2023〕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以及市委五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低保范围(一)统筹城乡低保准入。
取消城乡户籍限制,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二)破除身份限制。
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拒绝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保障。
(三)加大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力度。
对成年无业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
(四)严格落实“应保尽保”。
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应将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严禁以“按人保”代替“按户保”。
二、加大临时救助力度(一)持续推进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对临时遇困人员不具有急难发生地户籍和居住证,但实际在急难发生地居住或稳定就业、缴纳社保、在校就读等,由急难发生地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完成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助开展调查核实,不得拒绝受理或设置附加条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5〕58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5〕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8日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医疗救助行为,及时有效保障救助对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现金救助方式,帮助困难居民缓解医疗压力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相互衔接配合,共同抓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坚持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城乡统筹、标准一致,先保险支付,再医疗救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当地户口的下列困难人员:(一)特困供养人员;(二)低保对象;(三)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人员。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一)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的;(二)因打架斗殴、吸毒、酗酒、赌博等发生医疗费用的;(三)因整容矫形、镶牙配镜、安装假肢、保健等发生医疗费用的;(四)发生医疗费用后的下个年度4月底前仍未申请救助的;(五)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第三章救助标准第七条医疗救助以资助参保和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一)资助参保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巴府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府发[200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坚持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门诊医疗为辅,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参保当期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居民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四)坚持参保自愿,实行属地管理;(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市统一政策,分级实施,自求平衡,逐步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川人社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7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我省自2014年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以来,制度逐步完善,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极大地缓解了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大病保险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筹资机制各地要按照川办发〔2014〕22号文件规定,以基本医疗保险已有的历史数据为基础,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保(合)人员规模、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原筹资水平偏低的地区,可适度提高筹资标准。
各地要积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各地在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时,应以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为导向,避免因起付标准偏低,导致享受面过大,使大病保险成为变相的医疗费用“二次报销”。
各地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水平和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合理制定本地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具体政策。
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在合同中约定。
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正文:----------------------------------------------------------------------------------------------------------------------------------------------------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1月8日三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何平2016年11月24日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困难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政府《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巴中市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民政局负责本区域内低保管理、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本地低保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审核公示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开展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计生、扶贫、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及时提供低保申请家庭相关比对核查信息。
第四条低保制度遵循法定赡养、抚(扶)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与社会帮扶相结合,与劳动自救相结合,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衔接。
巴中: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 广 泛 深 入 调 研 的基 础 上 .市 人 社 部 门 研 究 出 台 了 推 进 统 筹 城 乡就 业 和社 会 保 障工 作 的一 系 列 规 范 性 文 件 .建 立 了
全 市 统 一 的城 乡居 民社 会 养 老 、基 本 医疗 保 险 制 度 和 城 乡 统
移. 保 留原 参 保 记 录 和 缴 费 年 限 . 待 全 国全 省 出 台统 一 政 策 后
蜀风・ 巴中专页
1 3 / 1 O / 总第 3 3 9期
巴中 :
加快构建城 乡一体 的社会保 障体 系
去年 1 2月 以来 . 巴 中市 以 完 善 政 策 制 度 、 健 全 体 制 机 制 为抓手 . 以切 实 保 障和 改 善 民生 , 促 进 城 乡 同 发展 共 繁 荣 为 要 务. 深 入 推进 社 会 保 障制 度 改 革 , 加 快 构 建 城 乡一 体 的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目前 . 全 市 社 会 保 险 已实 现 了政 策 制度 由城 乡 分 割 向
注重 制 度 衔接 。 社 保 关 系转 接 畅 通 。为 有 效 促进 农 业 转 移 人 口市 民化 . 巴 中市 对 转 移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 个 人 账 户 全 额 转
差 别 向城 乡均 等 、 保 障水 平 由基 本 保 障 向 多层 次 保 障 、 医 保 经
办 由两 个 部 门 负 责 向一 个 部 门 统筹 的历 史 性 转 变 。 系统 规 划 设 计 . 城 乡 一体 的社 会 保 险 制 度基 本 建 成 。
二是 城 乡 居 民医 疗保 险坚 持 “ 六统一 ” 。即统 一 参保 范 围 , 将 未 参 加 职 工 医 保 的 城 镇 和 农村 居 民 全部 纳入 城 乡 居 民 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