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建设光明食品集团2014年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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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沪农委〔2018〕167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8〕167号各区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一步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精神,结合本市农机化发展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2018-2020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6月29日上海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的发展要求,着力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

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农产品供给提供坚实物质保障;大力推广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不断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

严格规范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安排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和崇明区9个区,以及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农业公司、地产农投公司3个市有关单位为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

安排市农科院1个市有关单位为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沪农委〔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农业设施的财政性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推进农业设施资产有效使用和长效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1月11日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和加强农业设施长效管理,保障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农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对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实现农业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上海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升。

(二)工作要求加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以下简称“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落实农业设施完整利用和长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要坚持问题导向,探索有效管理方式,推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按照聚焦重点、分类推进的工作要求,将建后农业财政性资产有序纳入管理范围,做到应管尽管。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齐抓共管原则。

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市、区、镇等各级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2019年光明食品集团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2019年光明食品集团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2019年光明食品集团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15•【字号】沪农委〔2023〕112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2019年光明食品集团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光明食品集团:你司上报的《光明食品集团2019-2020年度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请示》(光明企划〔2023〕309号)收悉。

收悉。

市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完成了对所涉四个项目开展市级验收。

一、项目总体情况根据《关于光明食品集团2019年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沪农委〔2019〕444号),项目完成情况如下:(一)光明食品集团2019年长江农场农田建设项目项目的建设地点为光明食品集团崇明农场基地。

计划完成粮田建设面积7882亩,经竣工测绘,实际建设完成全部批复建设区域面积为7778亩(其中耕地面积为6140.26亩)。

项目计划总投资4383.67万元,项目竣工后,经审计核定项目验收投资总额为4185.56万元。

按照《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20号),市级财政应拨付资金3348.45万元,已拨付资金3506.93万元,多拨付资金158.48万元,通过市对公司的项目清算予以扣回。

(二)光明食品集团2019年跃进农场农田建设项目项目的建设地点为光明食品集团跃进农场基地。

计划完成粮田建设面积14750亩,经竣工测绘,实际建设完成全部批复建设区域面积为14750亩(其中耕地面积为11900.21亩)。

项目计划总投资7988.69万元,项目竣工后,经审计核定项目验收投资总额为7808.41万元。

按照《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20号),市级财政应拨付资金6246.73万元,已拨付资金6390.95万元,多拨付资金144.22万元,通过市对公司的项目清算予以扣回。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同意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度菜田设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同意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度菜田设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同意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度菜田设施项目作适当调整的批复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沪农委[2008]第40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20
【实施日期】200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同意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度菜田设施项目作适当调
整的批复
(沪农委[2008]第406号)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2007年度菜田设施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调整的请示》(光明食品产业[2008] 47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1、2007年,经批准你公司建设露地菜田设施7000亩,其中仓库面积10500平方米,分布在星火19队等10个区域。

同意该项目调整部分仓库建设地点(具体见附表),调整后菜田建设地点不变,仓库建设总面积、建设总投资不变。

2、同意在批准计划的建设资金不变的情况下,将YDB65-30-55型移动式小型喷灌车60
台调整为ZHF5090GSS型罐体移动喷灌车4台。

3、同意你公司在五四农场8队300亩保护地建设中对部分建设地点予以调整。

建设资金、建设内容、建设数量不变。

此复。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度露地设施菜田仓库调整明细
单位:平方米
调整后数量备注
星火19队20152201
星火果林二队96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沪农委〔2015〕155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沪农委〔2015〕155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正文:---------------------------------------------------------------------------------------------------------------------------------------------------- 关于组织申报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沪农委〔2015〕155号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市供销总社:根据《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本市认定了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80家。

为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经研究,今年将再认定一批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现就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协议)、订单、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达到一定规模、经营指标和辐射带动能力的企业。

二、申报要求1. 申报条件、材料和程序,按照《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2. 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须盖会计师事务所的骑缝章)和2013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3. 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篇幅应在1500字左右。

申报材料中填报的2014年度数据将作为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认定依据,申报材料中填报的2013年度数据将作为认定参考依据。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市供销总社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寄送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2楼)。

特此通知。

附件: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情况汇总表及填表说明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5年6月12日——结束——。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沪农委〔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4〕69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为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完善本市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对象是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即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本市生猪养殖场(户)。

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饲养过程中因病死亡的或者其他原因死亡的猪,不包括因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猪。

流产、死胎和木乃伊胎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一)对于已完成初次免疫并佩戴动物免疫标识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标准给予生猪养殖场(户)补助。

(二)对于未完成初次免疫或未佩戴动物免疫标识的仔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40元标准给予生猪养殖场(户)补助。

年出栏生猪1000头(含)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承担,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收集处理本市病死猪由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统一收集,送至本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或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收集人员在收集病死猪过程中,要现场清点病死猪数量,及时填写《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由生猪养殖场(户)、收集人员(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沪农委[2006]20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06]203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不断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农业会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若干意见2004年本市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政策。

政策的实施有力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提高了粮食生产水平和粮食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但是,受补贴标准与方式的限制,政策效应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基本稳定、适当调整、更趋完善的原则,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体现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持与提高本市粮食生产能力。

二、补贴对象(一)在本市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二)在本市从事水稻种植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

三、补贴标准和方式(一)水稻良种补贴对种植优良品种水稻的农户和单位继续实行水稻良种补贴,补贴的标准为常规水稻每亩补贴现金10元,杂交水稻每亩补贴现金20元。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实施良种招标制度,实行统一供种。

根据水稻种植面积和精量播种要求,直接将水稻良种无偿发放到种植农户和单位,满足生产需要。

对经招标确认的种子供应单位供应的常规水稻优良品种每亩补贴15元,杂交水稻优良品种每亩补贴25元。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沪农委〔2023〕202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行动的有关要求,更好发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机制优势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和建设内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是进一步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弱项,解决农民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助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本市开展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村庄道路:包括村内入户道路、道路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临时停车场点、公共空间照明(路灯)建设、维修改造;2.村容村貌改造:包括美丽庭院(小三园)建设、架空线序化、村沟宅河治理、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3.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公厕等维修改造;4.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及改造;5.其他公益性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项目。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不得支持兴建楼堂馆所、政府和村两委办公支出内容以及农民私人房屋修建等与农村公共公益事业无关的内容。

二、规范项目申报流程一事一议项目原则上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都市玫瑰园休闲农业等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都市玫瑰园休闲农业等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沪农委〔2020〕414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都市玫瑰园休闲农业等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光明食品集团上海都市玫瑰园休闲农业项目〉等项目申请竣工验收的请示》(光明企划﹝2020﹞25号)、《关于光明食品集团有机葡萄生产基地设施改造项目申请竣工验收的请示》(光明企划﹝2020﹞321号)和《关于光明食品集团所属海丰米业新增300吨大米加工流水线及配套设施项目申请竣工验收的请示》(光明企划﹝2020﹞359号)收悉。

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实地验收。

目前,5个项目基本完成各项计划任务,同意通过验收。

一、上海都市玫瑰园休闲农业项目(一)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地点为奉贤区海湾镇海兴路888号。

项目建设基本符合批复要求,且已投入使用。

各项建设内容及投资情况详见附件1。

(二)项目资金结算根据《关于同意建设光明(食品)集团2017年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的批复》(沪农委〔2017〕244号),项目建设计划总投资687.72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300万元。

根据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价报告和上海文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项目总投资为651.58万元。

但在验收中发现,项目计划中玫瑰架、观光凉亭工程、休息椅、垃圾箱等建设内容未安装到位,涉及资金19.8万元予以扣除。

由此确认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为631.78万元,与原计划相比减少55.94万元。

减少部分按比例摊分后,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为288.87万元,与原计划相比减少的11.13万元应在验收意见下达后由项目单位按原拨款渠道缴回。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沪农委[2013]367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3〕367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光明食品集团:现将《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10月15日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为推动本市“三品一标”认证工作,完成《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本市“三品一标”工作发展的意见》(沪农委〔2013〕36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目的通过对“三品一标”认证结果进行奖补,有力推动“三品一标”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普及、标准化技术的培训和生产服务的指导,辐射带动更多的农产品进行标准化生产,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的总量规模,实施农产品品牌化销售,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从而实现《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

二、奖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2004年至2010年,连续七年的中央1号文件均提到要大力支持和发展“三品一标”。

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指出: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创造条件,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制定、认定认证、基地建设、市场营销和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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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建设光明食品集团2014年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批复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4]46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2.09
【实施日期】2014.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建设光明食品集团2014年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
资金项目的批复
(沪农委〔2014〕462号)
光明食品集团:
你单位《关于申报2014年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请示》(光明食品农发〔2014〕52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你单位申报的光明米业海丰基地一体式农机库项目、爱森生鲜肉食品物流冷藏配送车辆项目等2个项目列入2014年市级地方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

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单位
光明米业海丰基地一体式农机库项目建设单位为上海海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爱森生
鲜肉食品物流冷藏配送车辆项目建设单位为上海爱森肉食品有限公司。

二、建设地点
光明米业海丰基地一体式农机库项目建设地点在上海农场境内;爱森生鲜肉食品物流冷藏配送车辆项目建设地点在奉贤区五四农场境内。

三、建设内容
光明米业海丰基地一体式农机库项目建设内容为8546平方米一体式钢架结构农机库房1栋,农机库房消防、电器、给排水配套工程建设;爱森生鲜肉食品物流冷藏配送车辆项目建设内容为购置33辆冷藏运输车辆。

(详见附件)
四、项目建设投资和资金来源
光明米业海丰基地一体式农机库项目总投资1271.83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补贴591万元,项目单位自筹资金680.83万元;爱森生鲜肉食品物流冷藏配送车辆项目总投资122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补贴600万元,项目单位自筹资金620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以上项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以批准的决算为准。

请你单位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范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尽快完成项目建设,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报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此复。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9日
附件1
光明米业海丰基地一体式农机库项目建设内容构成及资金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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