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锟宪法
我国第一部宪法叫什么名字

我国第一部宪法叫什么名字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宪法是于1908年8月(光绪34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第二部宪法是辛亥革命后,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部宪法是1914年袁世凯当政时颁发的《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氏约法),待袁世凯完蛋后,1916年恢复了原来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但是到了1923年,曹锟政府时期又颁发了第四部宪法《中华民国约法》(俗称”曹锟约法“),到1925年段祺瑞上台后又将该法废除,再次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31年6月国民政府颁发了第五部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47年1月,国民政府颁发了第六部宪法《中华民国宪法》。
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政协颁布了新中国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随后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先后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的价值在于它的连续性。
一个伟大的古代民族,如果其文明中断,可能就不会再现辉煌了,如同美洲玛雅人,人们谈论的是他们过去的灿烂文明,而现在则什么也不是。
对于现在印第安人受到的忽视是可以理解的——他们没有或无法继续祖先的伟大创造力。
而在他们东方的欧洲,则发生了另外一些事情:可以想象,当中世纪的欧洲人看见从爱琴海中打涝上来的维纳斯神像时,神情会有多么惊讶。
如果没有君士坦丁堡之围,不知今天有没有我们成日在为之唱赞歌的宪法?正是文艺复兴,使中断的欧洲文明从黑暗的中世纪苏醒,继续它的发展,造就了近代宪法这一人类法律文明的最高成就,并使之传播于世界的其他地方。
如果了解这一点,我们就知道了文明的继续多么重要,而宪法的产生就是其开端。
一、宪法问题的提出(一)戊戌变法清朝末年,延续了2000多年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已经腐朽并日趋没落,专制统治像是一座大山沉重地压在中国人民身上,旧的土地关系及残酷的剥削使广大农民日益贫困以至破产,并严重地阻滞了社会各方面的进步。
几乎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同时,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就已出现了较大规模的近代工商业,但都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一步发展下去。
直至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外国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列强接踵而至并迫使腐败的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中国社会由此日渐从一个有着灿烂文化的、强大的东方帝国沦落为政治、经济、文化上都十分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三等国家。
但是,外国炮舰所强行建立的商品经济,却提供了销售商品和取得劳动力的市场,为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发展造成了某些客观条件与可能,促进了中国城乡从传统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随着清政府管理和控制能力的衰退,以及爱国的绅士、商人和地主希望以实业救国的行动,投资建厂,使民族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民族工商业者的发展受到了外国资本和国内专制制度的双重压迫,举步维艰,他们越来越强烈地感到政治变革的必要,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以求变法救亡。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开始施行,于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
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简介: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注:《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二者不矛盾)是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
1912年由宋教仁起草,于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
在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
1917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的号召,再度恢复。
1923年10月10日被人称“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而取代。
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再次被废除 [1] 。
在南方政府部分,则从未正式废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则少谈及这一法律。
南北军阀在袁世凯死后,首先争执的是所谓新旧《约法》。
段祺瑞根据袁世凯生前炮制的所谓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以国务院名义发布了一个由副总统黎元洪“代行”总统职权的通电。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宪法学》填空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6)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宪法学》填空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6)填空题1. 从世界范围而言,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权力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为基础的“三权分立”制度,另一种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 宪法实施监督是指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
3. 宪法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公民权利。
4.平等被法国《人权宣言》视为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人权宣言》把自由作为人权和公民权利的首要原则。
5. 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本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满20年,并且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本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6.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
7. 英国宪法的两个特点是:渐进性;不成文性。
8. 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第1条,即《宪法》第33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其内容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0.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11.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13. 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第一条,即宪法第33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其内容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4. 政党与政党制度与民主宪政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它是近代民主宪政发展的产物,另一方面它又促进了近现代民主宪政的发展。
15.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上宪法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一种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16.按照我国1982年《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有: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17.1923年,旧中国公布的第一部宪法的名称是《中华民国宪法》,又称为《曹锟宪法》或《贿选宪法。
三位领袖与1954年宪法

三位领袖与1954年宪法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
1954年宪法与三位领导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分别是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首部宪法草案。
图为宋庆龄在行使投票权。
斯大林三次建议中国制定宪法1949年,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全国胜利。
这年6月至8月,刘少奇秘密访问苏联。
在访问期间,斯大林建议中国共产党和即将成立的新中国可以暂时制定和使用一部临时的宪法,但是应该准备制定一部正式的宪法。
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49年12月至1950年2月,毛泽东访问苏联。
在此期间,斯大林再次建议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制定正式宪法。
1952年9月至1953年1月,刘少奇再次访问苏联。
访问期间,刘少奇受毛泽东委托,向斯大林提出:中国已有共同纲领,而且它在群众中、在各阶层中均有很高的威信,在当前时期以共同纲领作为国家的临时根本大法是过得去的。
斯大林则认为,为了应对世界上敌对势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攻击,也为了新中国更好地进行建设,新中国应该提前制定正式宪法。
对于斯大林的建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的考虑,决定尽快制定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于是,中共中央向政协第一届全国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开始进行起草宪法草案等工作。
新中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的过程中,参考了不少宪法资料,其中包括:旧中国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法国1946年宪法,苏俄1918宪法、苏联1936年宪法和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以及罗马尼亚、波兰等国的宪法。
在新中国所参考的这些宪法文献中,被称为“斯大林宪法”的苏联1936年宪法无疑是最重要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斯大林在第三次建议新中国尽快制定正式宪法以后不久,就于1953年3月5日逝世了。
总统的誓言之曹锟贿选者与他的《宪法》

总统的誓言之曹锟:贿选者与他的《宪法》宪政曹锟就职宣言“所私幸者,国家之成立,以法治为根基,总统之职务,以守法为要议。
历任总统,皆系一时之彦,以国家根本大法未立,无所依据,未竟其施。
锟就任之时适在大法告成之际,此后庶政举措,一一皆有遵循,私心窃幸遭际远过于前人也。
”曹锟:贿选与秽宪文│王磊石以贿选上位的曹锟,试图以颁布第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而法统重光。
然而,多年之后,毛泽东反问:“宪法,中国已经有过了,曹锟不是颁布过宪法吗?但是民主自由在何处呢?”一位出身寒门做事憨厚的布贩终于在半生戎马之后逼近了权利的顶峰,此时,摆在他面前的有两条路,其一,功成身退安享晚年; 其二,竭尽全力去争抢那张“总统宝座”。
时年61岁的曹锟终于选择了后者,在1923年他挤走了傀儡黎元洪,决定自己往上再挪一步做一次最高元首。
然而来自各方压力是其史料未及的,南下议员的声讨、奉系的威胁以及广东方面的公然反对,让这位号称“曹三傻子”的“厚道人”坐立不安。
他很清楚,为了具有合法性他只能在议员们的选票中走上权力之巅,最终他选择了贿选。
■贿选上位1923年10月10日甫明时分,一列专车缓缓驶入北京正阳门火车站。
原本在此守候了一夜的人们此时甚为兴奋,浑身倦怠顷刻间感到了些许舒缓。
好不容易有了些盼头,可以一睹新任大总统曹锟的真容。
但不久后的一条消息让他们陷入了失望与愤懑。
负责欢迎仪式安保任务的士兵告知他们,“只限定实缺简任以上各官,其余概不准入!”,理由是“夜间接到了保定的电话”。
尽管那些低阶官员心有不甘,但是无奈之下只得黯然离去。
余下的高层官员、政界名流面对着如此厚待表现得志得意满。
七时三刻,军号响起。
负责防卫任务的冯玉祥部官兵纷纷端枪立正,须臾之后,直系首领曹锟在周梦贤、曹士杰两人的搀扶下径直走出车内,向等候在站台内的各界人士频频点头、招手。
中国宪法史
新中国宪法史
背景
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新中国开始自己的立宪工作。早在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搞了一些地方性的宪法。但事实上 这些文件无法实现。例 如: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 纲》、1941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新中国的立宪实际上 从1949年2月已开始。1949年1月14日 毛泽东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 已将“废除伪法统”作为8项和平条件之一。1949年2月,中共中央 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 示》,该指示宣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为新中国立宪 扫清道路。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该会 议于9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 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9月29日通过该共同纲领和《关于选举 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规定》。 该共同纲领实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临时)。上述法律与共同纲领 共同构成新中国立国的宪法基 础。
4、1978年宪法。
1976年,文革终于在全国人民的诅咒声中结束,四人帮被囚 禁。经过两年的“两个凡是”统治以后,1978年5月开始真理标 准问题的讨论,人们普遍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以及75年宪法 的荒唐,于是匆忙通过了第三部宪法,目的在于宣示文革结束。 1978年宪法较它的前身虽 有进步,但仍然保留了人民公社、 革命委员会等制度,阶级斗争为纲的精神仍然贯彻其中,与改 革开放的时代不合拍,随即对它作了两次修改。 (1)1979年7月1日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共8条,实质性内容 有四项:取消革命委员会, 恢复政府;取消地方政权的议行 合一制度,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实行县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 选制;扩大人大权力,主要是赋予人大质询权和罢免权。 (2)1980年宪法修正案,共1条,内容是去掉78年宪法第45 条关于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即所谓“四大自由”的规定。
《曹锟宪法》的再解读
作者: 谢军
作者机构: 南京市雨花台区委党校,江苏南京210012
出版物刊名: 焦作大学学报
页码: 85-87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期
主题词: 曹锟宪法;贿选;历史进步
摘要:�曹锟宪法》在中国历史上的评价历来不高,甚至可以说是臭名昭著。
但事实上它的制定过程符合立宪程序,它的内容符合立宪主义精神,在其基础上建构的北洋政府也较好地履行了政府职能。
它的制定者具有较好的政治品格。
其实,从本质上来说,贿选是一个国家在追求民主、建设宪政社会的过程中不可跨越的阶段,与暴力取得政权相比,贿选也是一种进步。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宪法学》2028-2029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6)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宪法学》2028-2029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6)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宪法的首要功能是( )。
A.保障公民权利
B.规范国家权力
C.维护国家统一
D.促进经济发展
2.下列哪个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 )。
A.普选制
B.分权制
C.代议制
D.法制
3.我国的宪法监督实施制度属于( )。
A.附带性审查制
B.事后审查制
C.事先审查制
D.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结合制
4.亚洲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宪法是( )。
A.德国魏玛宪法
B.大日本帝国宪法
C.中华民国宪法
D.苏俄宪法
5.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
A.少数服从多数
B.集体行使职权
C.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平等原则
6.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 )。
A.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
B.所有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C.全体人民均有选举权。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宪法学》期末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宪法学》期末题库及答案考试说明:本人针对该科精心汇总了历年题库及答案,形成一个完整的题库,并且每年都在更新。
该题库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给您节省大量的时间。
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
本文库还有其他网核及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宪法学》题库及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以下每题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其选出。
每题2分,共10题,共20分)1.下列国家,制宪权和立法权不作区分的是( )。
A.英国 B.美国C.意大利 D.德国2.关于宪法规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B.宪法规范具有概括性C.宪法规范具有包容性D.宪法规范的制裁性与普通法律规范相同3.关于宪法监督实施的方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 )。
A.事后审查制 B.事先审查制C.附带性审查制 D.宪法控诉制度4.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 )。
A.共同纲领 B.1954年宪法C.1975年宪法 D.1982年宪法5.各项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 )oA.平等权 B.政治权利C.人身自由权 D.经济权利6.宪法在本质上是( )。
A. 法律的监督 B.民主制度的法律化C.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D.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7.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
A. 少数服从多数 B.集体行使职权C.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平等原则8.我国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是( )。
A. 委员会制 B.复合制C.共和制 D.单一制9.公民本人或其家属遭到国家机关的不适当的处分或处罚时,或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时,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要求减轻处分或处罚,纠正对自己的不公平待遇的权利称为( )。
A.批评权 B.申诉权C.建议权 D.控告权10.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 )。
A.华侨代表 B.少数民族代表C.军队代表 D.妇女代表二、多项选择题(以下每题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正确的,请将其选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民国宪法会议民国十二年十月十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会议为发扬国光,巩固国圉,增进社会福利,拥护人道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咸遵,垂之无极。
第一章国体第一条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第二章主权第二条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章国土第三条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国土及其区划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第四章国民第四条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
第六条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
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
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八条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九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一条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二条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三条中华民国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
第十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之权。
第十七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从事公职之权。
第十九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纳租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
第五章国权第二十二条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
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规定行使之。
第二十三条左列事项由国家立法并执行之︰一外交。
二国防。
三国籍法。
四刑事、民事及商事之法律。
五监狱制度。
六度量衡。
七币制及国立银行。
八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其他消费税及全国税率应行划一之租税。
九邮政、电报及航空。
十国有铁道及国道。
十一国有财产。
十二国债。
十三专卖及特许。
十四国家文武官吏之铨试、任用、纠察及保障。
十五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属于国家之事项。
第二十四条左列事项由国家立法并执行或令地方执行之︰一农工、矿业及森林。
二学制。
三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四航政及沿海渔业。
五两省以上之水利及河道。
六市制通则。
七公用征收。
八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九移民及垦殖。
十警察制度。
十一公共卫生。
十二救恤及游民管理。
十三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迹之保存。
上列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范围内得制定单行法本条所列第一第四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各款在国家未立法以前省得行使其立法权。
第二十五条左列事项由省立法并执行或令县执行之︰一省教育、实业及交通二省财产之经营处分三省市政。
四省水利及工程。
五田赋契税及其他省税。
六省债。
七省银行。
八省警察及保安事项。
九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十下级自治。
十一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事项。
前项所定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共同办理。
其经费不足时,经国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第二十六条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列举事项外,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性质关系国家者,属之国家。
关系各省者,属之各省。
遇有争议由最高法院裁决之。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于各省课税之种类及其征收方法,为免左列诸弊或因维持公共利益之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
一妨害国家收入或通商。
二二重课税。
三对于公共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之利用,课以过重或妨碍交通之规费。
四各省及各地方间因保护其产物,对于输入商品为不利益之课税。
五各省及各地方间物品通过之课税。
第二十八条省法律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
省法律与国家法律发生抵触之疑义时,由最高法院解释之。
前项解释之规定,于省自治法抵触国家法律时得适用之。
第二十九条国家预算不敷或因财政紧急处分,经国会议决,得比较各省岁收额数,用累进率分配其负担。
第三十条财力不足或遇非常灾变之地方,经国会议决得由国库补助之。
第三十一条省与省争议事件由参议院裁决之。
第三十二条国军之组织,以义务民兵制为基础。
各省除执行兵役法所规定之事项外,平时不负其他军事上之义务。
义务民兵依全国征募区分期召集训练之。
但常备军之驻在地以国防地带为限。
国家军备费不得逾岁出四分之一。
但对外战争时不在此限。
国军之额数由国会议定之。
第三十三条省不得缔结有关政治之盟约。
省不得有妨害他省或其他地方利益之行为。
第三十四条省不得自置常备军,并不得设立军官学校及军械制造厂。
第三十五条省因不履行国法上之义务,经政府告诫仍不服从者,得以国家权力强制之。
前项之处置,经国会否认时,应中止之。
第三十六条省有以武力相侵犯者政府得依前条之规定制止之。
第三十七条国体发生变动或宪法上根本组织被破坏时,省应联合维持宪法上规定之组织至原状回复为止。
第三十八条本章关于省之规定未设省已设县之地方均适用之。
第六章国会第三十九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十条国会以参议院众议院构成之。
第四十一条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第四十二条众议院以各选举区比例人口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第四十三条两院议员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四条无论何人不得同时为两院议员。
第四十五条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
第四十六条两院议员之资格各院得自行审定之。
第四十七条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
第四十八条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议员之职务,应依次届选举完成,依法开会之前一日解除之。
第五十条两院各设议长、副议长一人,由两院议员互选之。
第五十一条国会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但临时会于有左列情事之一时行之︰一两院议员各有三分一以上之联名通告。
二大总统之牒集。
第五十二条国会常会于每年八月一日开会。
第五十三条国会常会会期为四个月,得延长之。
但不得逾常会会期。
第五十四条国会之开会闭会两院同时行之。
一院停会时他院同时休会。
众议院解散时参议院同时休会。
第五十五条国会之议事两院各别行之。
同一议案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
第五十六条两院非各有议员总数过半数之列席不得开议。
第五十七条两院之议事以列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
第五十八条国会之议定以两院之一致成之。
第五十九条两院之议事公开之。
但得依政府之请求或院议秘密之。
第六十条众议院认大总统副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以议员总数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
第六十一条众议院认国务员有违法行为时,得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
第六十二条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之决议。
第六十三条参议院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
前项审判非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判决为有罪或违法。
判决大总统副总统有罪时,应黜其职。
其罪之处刑由最高法院定之。
判决国务员违法时,应黜其职并得夺其公权。
如有余罪,付法院审判之。
第六十四条两院对于官吏违法或失职行为各得咨请政府查办之。
第六十五条两院各得建议于政府。
第六十六条两院各得受理国民之请愿。
第六十七条两院议员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或请求其到院质问之。
第六十八条两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六十九条两院议员在会期中除现行犯外非得各本院许可不得逮捕或监视。
两院议员因现行犯被逮捕时,政府应即将理由报告于各本院。
但各本院得以院议要求于会期内暂行停止诉讼之进行,将被捕议员交回各本院。
第七十条两院议员之岁费及其他公费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大总统第七十一条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总统以国务员之赞襄行之。
第七十二条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
年满四十岁以上,并居住国内满十年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大总统(自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八条业于中华民国二年十月四日宣布)。
第七十三条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
前项选举以选举人总数三分二以上之列席,用无记名投票行之。
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三者为当选。
但两次投票无人当选时,就第二次得票较多者二名决选之。
以得票过投票人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七十四条总统任期五年,如再被选得连任一次。
大总统任满前三个月,国会议员须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七十五条大总统就职时须为左列之宣誓︰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
谨誓。
第七十六条大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本任大总统期满之日止。
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总统代理之。
副总统同时缺位,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
同时国会议员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七十七条大总统应于任满之日解职。
如届期次任大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尚未就职,次任副总统亦不能代理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
第七十八条副总统之选举依选举大总统之规定与大总统之选举同时行之。
但副总统缺位时,应补选之。
第七十九条大总统公布法律并监督确保其执行。
第八十条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依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
第八十一条大总统任免文武官吏。
但宪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大总统为民国陆海军大元帅,统帅陆海军。
陆海军之编制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三条大总统对于外国为民国之代表。
第八十四条大总统经国会之同意,得宣战。
但防御外国攻击时,得于宣战后请求国会追认。
第八十五条大总统缔结条约。
但媾和及关系立法事项之条约,非经国会同意不生效力。
第八十六条大总统依法律得宣告戒严。
但国会认为无戒严之必要时,应即为解严之宣告。
第八十七条大总统经最高法院之同意,得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
但对于弹劾事件之判决,非经参议院同意,不得为复权之宣告。
第八十八条大总统得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之会议,但每一会期停会不得逾二次,每次期间不得逾十日。
第八十九条大总统于国务员受不信任之决议时,非免国务员之职,即解散众议院。
但解散众议院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原国务员在职中或同一会期不得为第二次之解散。
大总统解散众议院时,应即令行选举于五个月内定期继续开会。
第九十条大总统除叛逆罪外,非解职后,不受刑事上之诉究。
第九十一条大总统副总统之岁俸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国务院第九十二条国务院以国务员组织之。
第九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
第九十四条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之同意。
国务总理于国会闭会期内出缺时,大总统得为署理之任命。
但继任之国务总理须于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提出众议院同意。
第九十五条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
大总统所发命令及其他关系国务之文书,非经国务员之副署不生效力。
但任免国务总理不在此限。
第九十六条国务员得于两院列席及发言。
但为说明政府提案时得以委员代理。
第九章法院第九十七条中华民国之司法权由法院行之。
第九十八条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最高法院院长之任命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九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诉讼。
但宪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条法院之审判公开之。
但认为妨害公安或有关风化者,得秘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