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沪府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信息共享,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集约精简、协同共享、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体制第五条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相关部门支撑,业务单位配合。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同时,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区(县)、各部门应当加强本区(县)、本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保障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发展规划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信息化要求,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4•【字号】沪府办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4日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是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巩固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关键之举。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1.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全国领先。
建成全国“双千兆第一城”,实现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化地区5G网络全覆盖。
截至2020年底,本市基本实现千兆固定宽带家庭全覆盖,平均可用下载速率超过50Mbps,累计建设5G室外基站3.2万个,室内小站5.2万个。
国际信息通信枢纽地位增强,通信海光缆容量达到22Tbps。
推进绿色高端数据中心建设,建成面向公众服务的互联网数据中心103个,机柜总量近14万架。
发布《新型城域物联专网建设导则》,建设30余种智能传感终端近60万个。
2.数据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
着力探索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发布《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截至2020年底,累计开放数据集超过4000项,推动普惠金融、商业服务、智能交通等多个产业共11个公共数据开放应用试点项目建设。
启动国际数据港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进程提速。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01
•【字号】沪经信推〔2019〕1002号
•【施行日期】2019.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
沪经信推〔2019〕10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沪府令21号)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分级分类开放制度,保障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现将《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本行业、本区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订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细则,并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11月1日。
上海数据开放计划2015.

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2015年度工作计划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社会治理能力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37号)以及《2015年市委重点调研课题、重点推进和督查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的具体部署,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坚持“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确保安全”推进原则,以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深化完善“人口、法人、空间地理”三大数据库为基础,以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为支撑,以推进一批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信息化应用为抓手,以制定出台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保障,积极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机构,共享和开放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获取的数据资源,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撑本市政府职能转变,建设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深化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是政务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和有序开放的基础。
各市级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实施规范—第1部分:目录元数据》(DB31/T745-2013),通过基于政务外网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目录- 1 -管理系统)”做好数据资源梳理和编目,初步建立起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推动各部门间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交换。
1.九家试点单位需完成已建成的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的数据资源编目和注册。
(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2.其他市级部门继续按照4:3:3的工作步骤,在年底前累计完成70%以上市级部门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信息化运维项目的数据资源编目和注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公共数据治理与应用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公共数据治理与应用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沪府办〔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公共数据治理与应用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2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上海市公共数据治理与应用重点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5日2021年上海市公共数据治理与应用重点工作计划2021年,本市公共数据治理与应用重点工作总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全面支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主要工作如下:一、全面深化数据治理,助力城市数字化转型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数据治理体系,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形成全市数据治理一体化格局;做深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3大综合库以及公共信用、经济社会发展等主题库,做强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做活数据开放市场化服务机制,深化全市公共数据资产化管理,推动数据资源要素化转型;围绕应用场景需求,开展“一数一源”治理、创新聚数方式、打造亮数工程,加强市、区两级协同治理,充分释放数据在“一件事”业务流程再造、政务服务“四减”、智能化审批办理中的要素作用。
(一)着力打造四大重点工程1.实施“数源工程”。
以“一数一源”为治理原则,围绕高频数据需求,逐项确定数据责任部门、数据源头、更新机制、质量标准、使用方法等基本属性,编制面向使用方的数据应用指南,形成统一权威的“数源”目录,向各区、各部门公开。
结合“数源”目录,开展数据治理,不断提升数据组织的有序度,原则上列入“数源目录”的数据不再重复采集和归集,使用方不再从其他来源获取。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闵府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20〕1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闵行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20年9月23日闵行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数据目录第四章数据清单第五章数据归集和采集第六章数据质量治理第七章数据共享第八章开放应用第九章安全保障第十章监督考核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公共数据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更好服务“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城市管理、城市服务、城市发展需要,为全区经济工作统筹发展提供数据支撑和数据赋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与归集、共享与开放、建设与运营,安全与保障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区各街镇、工业区、委办局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区内各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公共数据包括但不仅限于结构化数据、图像视频数据、空间传感数据和流式数据等。
第四条本区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应归尽归、一口进出、共享开放、有效应用、精准服务、安全可控、监督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区大数据中心是本区公共数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大数据资源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治理、共享及安全等工作。
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现状及对策研究

第25期2021年9月No.25September ,2021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现状及对策研究王新明1,桓德铭2,邹敏1,朱效民1*(1.山东省齐鲁大数据研究院,山东济南250000;2.山东省大数据中心,山东济南250000)摘要:公共数据开放有助于增强政府透明度、公信力,提升公众获得感、参与度,激发社会化力量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通过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有助于释放和提升公共数据资源价值。
文章从实践和研究的视角,论述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的基本情况和现存问题,并从制度保障、数据质量、数据利用等方面提出公共数据开放发展建议,对推进我国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和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公共数据;政府数据;数据开放;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志码:A 江苏科技信息Jiangsu 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项目名称:山东省政务数据开放评估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CSDJ54。
作者简介:王新明(1993—),男,山东济宁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数据开放,大数据应用。
*通信作者:朱效民(1982—),男,山东济南人,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大数据,战略咨询规划。
引言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将数据纳入除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以外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要求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1]。
2021年6月10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对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提出明确要求,提出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2]。
同时,公共数据开放被写入我国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规划和纲要,要求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安全有序开放[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沪府办〔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20〕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14日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项管理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四章数据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确保“一网通办”平台规范、高效、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接入单位(包括各区、各市级部门、管委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市大数据中心等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服务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遵循“集约高效、规范有序、安全可控”的原则,以促进本市政务服务更高效、更便捷、更精准。
第四条(平台定位)“一网通办”平台是本市政务服务的在线办事服务平台,向企业市民等提供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多渠道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分别是电脑端和移动端的总入口。
第五条(平台构成)“一网通办”平台由统一受理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总客服、统一公共支付、统一物流快递、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市民主页、企业专属网页等基础模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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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一、背景介绍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拥有庞大的公共数据资源。
为了促
进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众参预的便利性,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二、目标与原则
1. 目标: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推动上海市的数字化转型和智慧城市建设,提升
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原则:
a. 公开透明原则:公共数据应当尽可能以开放的方式提供给公众,确保数据
的透明度和可访问性。
b. 利用价值原则:公共数据应当有助于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满足公众的需求。
c. 便利性原则:公共数据的获取和使用应当简便、便捷,减少使用者的门坎。
d. 安全保护原则:在数据开放过程中,要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保护。
三、数据开放的范围和方式
1. 数据开放的范围:
a. 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
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
b. 具备开放条件的其他数据资源。
2. 数据开放的方式:
a. 主动公开: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公共数据,提供在线查询和
下载服务。
b. 响应申请:公众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获取特定的公共数据,政府部门应当及
时回应并提供数据。
四、数据开放的管理与服务
1. 数据开放管理:
a. 数据开放责任部门:上海市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数据开放部门,负责数据
开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b. 数据开放清单:政府部门应当编制数据开放清单,明确需要开放的数据和
开放的时间表。
c. 数据开放标准: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数据开放标准,确保数据的格式、质量和安全性。
2. 数据开放服务:
a. 数据门户网站:上海市应当建设统一的数据门户网站,提供数据查询、下
载和使用的服务。
b. 数据开放培训:政府部门应当组织相关的培训活动,提高公众和企业的数
据开放和利用能力。
c. 数据开放监督:建立数据开放监督机制,接受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五、数据开放的激励和保障措施
1. 激励措施:
a. 奖励机制:对于数据开放工作出色的政府部门和个人,赋予表彰和奖励。
b. 利益分享:对于公共数据的商业利用,政府可以与相关企业进行合作,分
享利益。
2. 保障措施:
a. 法律保护:依法保护数据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数据开放和使用的行为。
b. 隐私保护:对于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六、数据开放的效果评估与调整
1. 效果评估: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对数据开放工作进行评估,了解数据开放的效
果和问题。
2. 调整改进:根据评估结果,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和改进数据开放的政策和
措施,提高数据开放的质量和效果。
七、其他条款
1.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数据开放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
细则。
以上是对《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的详细描述,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
于推动上海市的数字化转型和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了更多的数据资源,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相关的数据开放机制和服务体系,确保数据的透明度、可访问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