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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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46 号,2009 年 6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类或多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 上,可选择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的一项或两项进行投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 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 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 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 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 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 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 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 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 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 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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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各对应项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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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然财富保险股份安然交通东西不测伤害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罗:〔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报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报酬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挨次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当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掉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克不及确定死亡先后挨次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动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报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报酬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不测伤害变乱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各对应项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不测伤害变乱,并自变乱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变乱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不测伤害保险金额〞、“火车不测伤害保险金额〞、“轮船不测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不测伤害保险金额〞别离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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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100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十手指缺失的注十一一上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三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十四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十五十足趾缺十六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十七一上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八一下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九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二十一下肢永久缩公分以上的二一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二二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三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四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五两手拇指缺失的二六一足五趾缺失的二七两眼眼睑显著缺损11二八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九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三十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三一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三二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三三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三四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5030201510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002或视野半径小于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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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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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对应的医疗责任(如有多项意外责任则为累计意外医疗),且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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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B 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五)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十)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九)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谢谢观赏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3)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释义【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轮船甲板或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车厢或甲板时止的期间。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X (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X (1-35%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 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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