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可以成为劳动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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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

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

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摘要:在校学生在基本完成学业后提前就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许多用人单位甚至劳动仲裁委认为在校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者,这也阻碍了在校学生在劳动关系中获得《劳动法》的保护。

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体界定标准和劳动者概念内涵出发,结合案例对在校学生能否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关系;主体界定标准一、案件小王是徐州某学校的应届毕业生,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小王持该校“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应聘至一公司,此时小王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小王将此情况告知该公司。

经公司审核和面试,一个星期后,小王进入该公司上班,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王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王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等确定月薪。

两个月后,小王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

小王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8月,伤愈后的小王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

2006年11月8日,小王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而小王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二、争议与分歧意见就小王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来看,在校学生是否是劳动者这一问题是关键,决定了小王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有效。

而就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能否成为劳动者这一问题,我国劳动法并无明确规定,而学界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小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于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学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关学历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其在校期间到企业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者。

劳动合同主体判定条件

劳动合同主体判定条件

劳动合同主体判定条件一、前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资格和条件是判定劳动合同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关键。

本文旨在分析劳动合同主体的判定条件,以帮助双方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确保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劳动者主体判定条件1. 年龄条件: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

2. 劳动能力条件: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即具备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如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

3. 身份条件:劳动者应为具有公民资格的个体,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4. 职业资格条件: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劳动者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技能要求。

如医生、教师等特定职业需具备相关执业资格。

三、用人单位主体判定条件1. 法人资格条件:用人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即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 用工权条件:用人单位应具有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备招聘、录用、管理、辞退劳动者的权利和能力。

3. 登记条件:用人单位应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劳动合同主体的特殊情形1. 未成年工人的劳动合同主体判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签订劳动合同;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有效,但不得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和对未成年人身体成长有害的高强度工种。

2.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的劳动合同主体判定: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应当依法办理就业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他们与内地(大陆)劳动者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五、结论劳动合同主体的判定条件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条件进行判断,以确保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保障。

在校生可否签订劳务合同

在校生可否签订劳务合同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等用工形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就业市场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在校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选择参与社会实践和兼职工作,以积累工作经验,增加收入。

那么,在校生可否签订劳务合同呢?一、在校生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校生作为劳动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指出,在校生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1)年满16周岁,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满18周岁,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2)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

(3)具有劳动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校生签订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1. 明确合同内容:在校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2. 遵守法律法规:在校生签订劳务合同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用工活动。

3. 注意合同期限:在校生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一般不宜过长,以免影响学业。

同时,合同期限应与实际工作内容相匹配。

4. 保留合同证据:在校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时,应保留合同原件,以便日后维权。

5. 注意保险问题:在校生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关注用人单位是否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确保自身权益。

三、总结综上所述,在校生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注重合同内容、遵守法律法规、注意合同期限、保留合同证据以及关注保险问题,以确保自身权益。

同时,在校生应合理安排时间,平衡学业与兼职工作,为未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基础。

大学生兼职中劳动法主体资格的认定

大学生兼职中劳动法主体资格的认定

大学生兼职中劳动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大学生兼职工作中,劳动法也适用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大学生作为兼职工作者,在兼职工作中享有主体资格的认定,即享有与正式雇佣劳动者相同的权益和保护。

本文将从劳动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原则和实践案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原则劳动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原则主要包括工作目的一致性原则、劳动合同约定原则、劳动报酬原则和职业安全健康原则。

1. 工作目的一致性原则根据工作目的一致性原则,只要兼职工作与该大学生的学习目的相一致,并没有侵犯其学习权益,该大学生就被认定为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

2. 劳动合同约定原则劳动合同约定原则指兼职工作与大学生之间存在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方面的约定,即双方达成劳动合同。

有明确的劳动合同作为依据,大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得到认定。

3. 劳动报酬原则根据劳动报酬原则,大学生兼职工作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

只要存在劳动报酬,并符合劳动法关于报酬的规定,该大学生就被视为劳动法主体。

4. 职业安全健康原则根据职业安全健康原则,兼职工作应当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范,对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没有明显威胁。

只要兼职工作符合职业安全健康原则,大学生就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

二、劳动法主体资格的实践案例1. 劳动报酬未达到最低标准小明是一名大学生,他兼职在某快餐店工作,每个月的劳动报酬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兼职工作则无法认定为劳动法主体资格。

2. 兼职工作拖欠工资小红是一名大学生,她在某公司兼职工作,但公司多次拖欠她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兼职工作虽然存在,但由于公司拖欠工资,该兼职工作无法认定为劳动法主体资格。

3. 兼职工作违反职业安全规定小李是一名大学生,他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兼职工作,但这个工地违反了职业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兼职工作存在职业安全隐患,该工作无法认定为劳动法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主体在校大学生

劳动合同主体在校大学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开始关注和重视劳动合同主体的问题。

劳动合同主体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双方,即雇主和劳动者。

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在参加社会实践和实习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劳动合同主体不明确、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因此,了解劳动合同主体在校大学生的意义和作用,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和促进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劳动合同主体有助于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校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实习,往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由于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他们在劳动合同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明确劳动合同主体,有助于在校大学生了解自身的权益,避免在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受到侵害。

例如,在校大学生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获得休息和休假等。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

其次,明确劳动合同主体有助于规范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行为。

在校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实习,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明确劳动合同主体,有助于在校大学生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

例如,在校大学生应当按时上下班、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再次,明确劳动合同主体有助于促进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和职业发展。

在校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实习,有助于积累工作经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明确劳动合同主体,有助于在校大学生更好地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和期望,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做好准备。

例如,在校大学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主体明确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了解行业现状等。

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主体,更好地了解在校大学生的能力和潜力,选拔优秀人才。

最后,明确劳动合同主体有助于提高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吗

大学生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吗

大学生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吗?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在就业过程中,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关于大学生是否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以期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大学生与劳动合同的关系1.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主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从这两部法律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主体应当具备合法就业年龄和符合就业岗位要求的条件。

2. 大学生的就业身份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通常处于学习阶段,尚未取得毕业证书。

因此,他们的就业身份既不属于正式毕业生,也不属于非正式毕业生。

这种特殊身份使得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一定争议。

二、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1. 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是指在用人单位的组织下,从事劳动取得报酬的自然人。

从这个角度来看,大学生在用人单位的组织下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符合劳动者的定义。

2. 实际就业情况在实际就业过程中,许多大学生在未毕业前就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实习或正式工作。

这种现象说明,在实际就业市场中,大学生已经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之一。

而且,这类劳动合同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 司法实践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案例支持大学生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观点。

例如,在2006年的一起案例中,季某某在未毕业前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尽管季某某在合同期间尚未完成毕业论文和答辩,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被认定为有效。

三、大学生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限制条件虽然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仍需注意以下限制条件:1. 遵守法律法规。

在校大学生能签劳务合同

在校大学生能签劳务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开始寻找兼职工作,以增加实践经验、减轻家庭负担或充实自己的业余生活。

在这个过程中,许多大学生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在校大学生能否签订劳务合同?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劳务合同的定义。

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达成的协议。

在校大学生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在校大学生具备签订劳务合同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具有就业资格。

在校大学生已满16周岁,具备签订劳务合同的资格。

此外,《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或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因此在校大学生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校大学生签订的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一定区别。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

而劳务合同则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双方就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期限等达成的协议。

1. 适用范围不同:劳动合同适用于全日制用工,而劳务合同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2. 保险福利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权益,而劳务合同的劳动者通常不享有这些权益。

三、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1. 明确工作内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避免产生纠纷。

2. 确定报酬标准:劳务合同的报酬标准应当合理,并明确支付方式和时间。

3. 保密条款:如涉及商业秘密,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保护双方的权益。

4. 合同解除: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双方权益。

5. 法律法规遵守:双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总之,在校大学生具备签订劳务合同的资格。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HR误区之“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定稿)

HR误区之“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定稿)

HR误区之“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陈自强律师经常有HR伙伴咨询提述问题,而该问题也一直是劳动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实践中主流观点一般认为在校学生因具有学生身份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习、勤工俭学等原因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很多企业在实践操作中均认为与尚未毕业的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均系无效行为,或待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下文将通过对三种常见的在校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形式来逐一分析和论证提述问题:【在校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常见用工形式】一、勤工助学1、定义勤工助学一般是指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为目的,通过在用人单位劳动获取报酬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2、用工关系性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认为该规定应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之余的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

从该规定可知,在校生以勤工助学形式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二、实习1、定义实习一般是指在校学生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实习是一种实践性活动,学生并不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

2、用工关系性质我们认为,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以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

因实习不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中以获取报酬为目的,提供有报酬劳动的条件,故一般不应将其界定为劳动关系。

三、准毕业生就业1、定义此处准毕业生特指基本完成学校的学习任务且达到相关要求,但并未获得学校发放的毕业证书的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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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可以成为劳动合同关系主体
房博士律师团
大学生主要是全日制学校的大学生,除极个别例外情况,基本上已经年满16周岁,特别是大三大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由于社会需求、个人发展、就业压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离校之前就已经入职用人单位的情况屡见不鲜。

我们国家对劳动者具有特殊的保护,此类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都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这些身份特殊(全日制在校生、未取得毕业证书、身份仍然是学生)的大学生是否能够成为《劳动合同》主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是否能够成为真正的劳动者呢?
此前一个时期,一度有这样以讹传讹的说法:根据《劳动法》规定,未毕业的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其不是劳动者。

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其与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劳动局是不处理的等等。

之所以说这是一个错误的说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认识:
其一,2008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或者“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诸如此类的条款。

其二,根据《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不必然就是《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

其三,即便是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309号)的规定,也并未否认在校生成为劳动者,该规定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显而易见,此规定仅仅适用于“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特殊条件,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固定劳动关系的在校生而言,不应适用这一规定。

正确适用《劳动法》规定,依法认定在校大学生属于《劳动合同》主体,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因劳动者在校生的身份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屡有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便是一例。

认定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在校生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年满16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他们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纵观目前我国所有法律法规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在校
生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法无禁止便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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