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贩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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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理论与途径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理论与途径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理论与途径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我们常常能看到流动商贩的身影。

他们或推着小车售卖小吃,或摆着地摊兜售各类商品。

流动商贩的存在,一方面为市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和多样的选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交通拥堵、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

为了实现城市的有序管理和流动商贩的合法经营,对流动商贩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是一个需要首先明确的问题。

在法律上,流动商贩作为一种经营主体,应当享有合法的经营权利。

然而,由于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往往难以被纳入传统的商业登记和监管体系。

这就导致了流动商贩在法律上处于一种较为模糊的地位,既不是完全合法,也不是完全非法。

这种模糊性给执法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从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来看,对流动商贩进行规制主要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可能会对城市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造成影响。

例如,一些流动商贩在交通要道上摆摊,会导致交通堵塞,影响市民的正常出行;一些售卖食品的流动商贩,如果卫生条件不达标,可能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危害市民的身体健康。

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然而,在对流动商贩进行法律规制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他们的生存权利和社会需求。

流动商贩大多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去租赁固定的商铺进行经营。

通过流动贩卖商品,他们获得了一定的收入,维持了自己和家庭的生计。

如果对他们的规制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他们失去生活来源,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在制定法律规制措施时,应当在公共利益和流动商贩的生存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那么,如何对流动商贩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呢?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流动商贩的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

这些规定往往不够系统和完善,难以满足实际管理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经营条件、监管主体、处罚措施等内容,为流动商贩的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该还是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该还是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该还是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听众:我们认为,在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

我们有以下几个理由:首先,合法化流动商贩将促进经济发展。

流动商贩作为一个庞大的劳动力群体,其经济贡献不可小觑。

合法化可以推动市场活力,增加就业机会,进一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其次,合法化可以提升流动商贩的就业保障和权益保护。

目前,流动商贩常常面临赶摊、处罚等问题。

合法化可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就业环境和保障措施,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

最后,合法化可以规范流动商贩市场秩序。

合法化后,政府可以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防止不法商贩的出现,保证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转。

同时,合法化也给予了流动商贩更多的发展机会,鼓励他们积极提升自身经营水平,推动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当今中国,合法化流动商贩是一种必要的举措,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流动商贩的权益,并规范市场秩序。

因此,我们坚决支持合法化流动商贩的立场。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听众:我们认为,在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

我们将从社会效益、文化传承和政策调整三个方面来论证我们的立场。

首先,流动商贩的合法化对社会效益有积极影响。

合法化可以减少非法经营和黑市交易,使得市场交易透明度提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合法化还可以增加税收收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福利。

其次,合法化对于传承和保护特色文化有重要意义。

许多流动商贩代代相传的手艺和产品具有独特的地方特色和文化价值。

合法化可以为这些手艺和产品提供更好的保护和传承机制,帮助流动商贩更好地发展自己的特色文化,推动文化多样性的繁荣。

最后,政策调整是合法化流动商贩的必要举措。

目前,流动商贩存在法律法规缺失、城市规划不合理等问题。

政府应该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明确的政策,为流动商贩提供合理的经营空间,同时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对我国小商贩合法化的探讨

对我国小商贩合法化的探讨

对我国小商贩合法化的探讨[摘要]不可否认,小商小贩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利益,然而目前其在法律方面却处于身份违法的地位。

城管人员与小商贩的矛盾屡见不鲜,流血事件时有发生。

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关注。

文章将在对小商贩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小商贩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最后,对小商贩合法化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商贩;商事登记;商事主体一、小商贩现状及其存在的必要性(一)小商贩的界定笔者认为,小商贩是指在城市背景下,为了满足自己及其家人生活的需求进行投资少、规模小,无固定经营场所甚至经营范围,无合法摊位证,以摆摊设点甚至走街串巷为主要模式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其特点是:经营人员往往比较贫困,其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需求且经营活动往往也只能够维持本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经营场所具有自发性和流动性,使用的工具也很灵活,有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就够了。

此外,他们的经营范围也很广泛,通常成本低,技术含量低,如水果、蔬菜、日常生活用品等等。

同时,他们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以便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二)小商贩的现状由于就业压力增大以及为子女寻求更好的受教育机会等原因,更多的农民进入城市谋生,但因大多数人文化水平低、缺乏技术无法谋得理想的工作甚至无法谋得工作,以及随着金融危机的发生,城市下岗人员和无业人员数量在增加,同时刑满释放人员难以就业。

对他们来说做小商贩也许是首选。

小商贩由于“无证经营”,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经营权的规定,往往与城管人员存在较深的矛盾。

城管人员没收商贩的经营工具,这些经营工具也许价格很低,但对于商贩来说那是谋生的工具,如果被没收的次数多一些,将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较大的损失。

此外,由于商贩的商品在销售时不经过质量、卫生检验也由于商贩营业往往没有统一的规则进行指导,乱扔垃圾、噪音超标、堵塞交通,引发交通事故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商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以及城市的形象大打折扣。

这样经常会有质检、卫生、市容、交通等部门的检查,各种罚款往往给这些小商贩带来沉重的打击,使他们的生活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

小商人制度下的小商贩合法化进路——以营业权为中心

小商人制度下的小商贩合法化进路——以营业权为中心
等国, 通过 对公 民营业 自由的列举 , 确定 营业 自由

经 营权保 护 : 陆 法 系的小商贩 制度发 展 大
( ) 一 经营 权 的 宪法 化 趋 势 营业 权 是 指 民 事 主体 基于平 等 的营业 机会 和作 为独立 的投 资主 体或 营业主体 资 格 , 自主 地选 择 特定 产业 领域 可
1 德 国 。原 德 国商 法典将 在基 本 营业行 为范 .
第 4期
黄 学 里 , : 商 人 制 度 下 的 小 商 贩 合 法 化 进 路 等 小
‘0 17・
围 内因营业规模 较小 而无 须 以商人 方式行 事 的行 为人 规定 为小 商人 。其制 度 设计 目的正在 于保 护
学者 一般认 为 , 小商 贩 是 指 未 经过 工 商登 记 注册 , 固定 的经 营 场所 , 用 路 边空 地 、 场等 无 利 广 公共 空 间从 事小 规 模 商业 经 营活 动 的经 营者 。 … 从定 义可见 其从 事 的是 固有 商行 为 , 当纳 人 商 应
2 经 济与 财产 自由包含 式 。把 营业 状 态 的财 .
满 足 了相 当一部分 市 民尤其低 收人人 群 的生 活需 要, 同时 亦是 弱势群 体就 业 、 会稳定 等社 会 问题 社
有 的个体工商户 的制度框架下 , 采取类 似于德 国 自由登记商人 的改革措施 , 在商事登记 、 营业能力 、 运营管 制 方 面着手 , 实现小商贩的合法化。 关键字 : 营业权 ; 小商人 ; 小商 贩; 私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9 3 1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8 7 (0 1 0 - 160 10 — 8 2 1 )40 0 - 0 0 4
1 自由权 吸 收方式 。 自由权理 当然包 含营业 .

街边小商贩管理制度

街边小商贩管理制度

街边小商贩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街边小商贩成为了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他们为市民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也带动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监管不力,一些街边小商贩存在着无序经营、乱摆摊、占道经营等问题,给城市的管理和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街边小商贩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城市市容市貌,改善市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制度的内容1. 街边小商贩注册管理为了规范街边小商贩的经营行为,有效防止无证摆摊,必须建立起完善的街边小商贩注册管理制度。

对于有意经营街边小商贩的个体户,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向市政府注册登记并领取相应的许可证,证明其合法经营。

在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从业经历和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同时,各级政府也应当对注册的街边小商贩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 街边小商贩摊位管理为了避免街边小商贩的乱摆乱占,必须对摊位进行统一管理。

市政府应当划定出一定的区域给予街边小商贩摆摊并设置相应的规范,以保障市容市貌和市民的行走秩序。

同时,市政府也可以依据城市的规划和区域的特点,对于摆摊的位置、数量、大小等做出相应的规定。

对于违规占用地盘或者乱摆摊的街边小商贩,市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3. 街边小商贩环境卫生管理街边小商贩的环境卫生管理是保障市民健康和城市卫生的重要一环。

市政府应当对街边小商贩经营的场所、设施和商品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查,确保其卫生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对于发现违规乱倾倒垃圾或者不合格商品销售的街边小商贩,应当及时予以整改和处罚。

4. 街边小商贩价格管理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应当建立起一套街边小商贩的价格管理制度。

对于一些易耗品和日常用品,市政府可以适当进行价格的指导和干预,确保价格合理公正。

同时,对于一些违规高价销售或虚假宣传的街边小商贩,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5. 街边小商贩安全管理街边小商贩的安全管理是维护市民安全和预防风险的重要一环。

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

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

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我方认为: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

当今中国,流动商贩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为我方判定其是否应该合法化的标准。

首先明确流动商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也没有合法摊位且具有较大流动性的自雇职业者。

合法化指给予流动商贩合法的身份认同,把其纳入政府的管理规范之中的过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流动商贩的出现不可避免。

它既带动了下岗人员以非正规方式再就业,也为低文化水平人员,家庭困难,残障人士谋得了一线生机;不仅如此流动商贩的存在使得城市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样与人性化,活跃了城市经济,满足了人们多层次的需求。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超过三千万的流动商贩,它已经实际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显然对于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显然国家无法忽视他更无法消灭他。

合法化成了管理他的必要途径。

流动商贩固然有其积极一面但其消极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比如商品质量无法保证,对公共资源的占用,对市民的影响等。

这让他们更需要法律引导。

尽管中国各个地区对流动商贩的定义不同,但中国各地对其态度基本明确——消灭。

根据近十年的实践以及上文论证,这种消灭的方式是不可行的且收效甚微的,甚至激化城管与商贩双方的矛盾导致不少流血事件。

新的理念新的方法势在必行。

于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9年7月全文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一旦该条例获得通过,那些流动的马路摊贩也可获得合法身份。

如此既缓解城管商贩双方的矛盾,也有助于减轻流动商贩的负面影响。

其实,除此之外市场的调节机制也是不可忽视的。

就好比一个脏乱差的小摊不如一个干净卫生的小摊子竞争力强。

而他们两者的竞争力又不如正规门店。

流动商贩为了生存自然会把自己收拾的干干净净。

因此国家不需要家长式的耗费大量精力整顿流动商贩,只需要评选几个模范摊位,自有大批人争相学习。

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

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对方辩友,你们好。

今天的辩题中,我方的观点是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

开宗明义,流动商贩是指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利用开放性公共空间以流动方式进行低成本小商品销售的小规模商业经营者,通常由失业、待业、无业人群组成。

合法化,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

流动商贩合法化即通过实体法将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纳入工商管理体系。

我们的价值标准是:流动商贩行业的合法化是否能满足相关社会需要。

下面阐述我方观点一、流动商贩合法化能带来诸多方面的益处。

流动商贩的合法化有助于增强流动商贩的安全感和社会认同感,从而扭转了流动商贩依赖城市而又脱离城市的心理,进一步保障流动商贩的生活。

流动商贩缓解失业问题,从而促进国家收入增长,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流动商贩合法化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并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城管与商贩间矛盾,解决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当前社会流动商贩合法化具有一定条件。

一方面,流动商贩合法化在国际上已有范例可循,例如:韩国分区域限时管理的市区三分法;法国巴黎定时定点举办跳蚤市场并提前公布相关信息。

另一方面,流动商贩合法化在我国已有成功试点,我国通州按交通重要性将地区分级做摆摊限制,采取分别情况,疏堵结合,辟出地段,进区经营,集中管理的方式成功管理了流动商贩;怀远县禹王步行街的早点露水市场获得成功;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流动商贩合法化在我国具有的高度可行性。

与此同时,城市快节奏的生活也极其需要灵活性较强的便捷服务,流动商贩能够充分满足这些需要。

三、流动商贩不合法化将在加重现有社会问题的同时带来其他新的社会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流动商贩不合法化的唯二手段是放任和取缔。

若我们选择放任自流,政府将因不作为而公信力下降,流动商贩也会始终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从而带来诸如2014年崔英杰争执中杀害执法人员、流动商贩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将始终无法提高、不受控的随处摆摊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社会问题。

国家对小商小贩的政策

国家对小商小贩的政策

国家对小商小贩的政策
1. 政策背景
-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小商小贩数量不断增加。

- 一些小商小贩存在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等问题,给城市管理带来一
定困难。

- 国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规范小商小贩经营行为,促进城
市管理和经济发展。

2. 政策内容
- 加强管理:对小商小贩进行注册、备案,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市场
监管。

- 改善环境:对小商小贩场所进行整治,提高市容市貌,改善城市环境。

- 保障权益:为小商小贩提供合法合规的经营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

- 支持发展:为小商小贩提供创业扶持、技术培训、贷款等支持,促
进其发展壮大。

3. 政策效果
- 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秩序,改善城市环境。

- 保障小商小贩的合法权益,提高其获得感和幸福感。

- 促进小商小贩的发展壮大,为城市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4. 政策展望
- 针对小商小贩的政策需要与城市管理、经济发展等方面相互协调,
形成有机的政策体系。

- 需要加强对小商小贩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 需要关注小商小贩的社会保障问题,为其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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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贩的合法化—基于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摘要】长期以来,小商贩无论在市民眼中还是在城管、工商部门眼中,嫣然一副“脏、乱、差”、“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的形象,大街小巷虽随处可见推着小车,挑着担子摆摊设点的经营者,但也不乏随时眼见城管、工商局执法人员开着车对这些“不合法”的人进行呵斥、罚款甚至没收。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失业率高的国度,是时候放宽对市场经营主体的限制,给小商贩正名赋权。

【关键词】小商贩,摆摊,非登记主义
小商贩,又称为“小商小贩”,是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属于零售商人的范畴。

在现实生活中,小商贩主要是指从事小商品买卖活动的人,如街头临时设点的“摊贩”以及手工匠人等,他们一般是流动摊贩,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也未经过工商登记。

[1]小商贩散见于各大街小巷中,其经营一方面为广大市民提供了生活便利,市民买东西不用每次都跑到专门的市场去,只在家门口或就近街上就能买到,另一方面,其经营也为自己和家庭带来收入,同时,还能缓解社会就业压力,降低社会失业率。

尽管如此,小商贩还是难以被工商部门、城管甚至一些市民所接受,轻者常遭受驱逐,重者被罚款、没收,更有甚者遇到暴力执法人员免不了被呵斥殴打,使得小商贩的经营活动变得难以维系。

小商贩的生活不用乐观,不仅仅是由于小商贩常给人以“脏、乱、差”、“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等固有的坏印象,究其深层次原因,是小商贩并未取得法律所赋予的合法地位。

因此,为了在社会和谐与小商贩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有必要重新探讨小商贩的合法化问题。

一、各国家和地区关于有关小商贩的定位
各国商法典一般都会对商人概念作出明确界定,譬如,《法国商法典》第一条规定:“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性职业者,为商人。

”[2]《德国商法典》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本法典意义上,商人是指商事经营者。

”[3]《韩国法典》第四条规定:“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4]《日本商法典》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人,指以自己名义,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

”[5]由此可见,在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的商法典中,关于商主体(商人)概念的规定,差异并不是很大。

事实上,由于各国确定商人标准不同,逻辑起点不同,价值取向不同,所以定义不同。

法、德、韩、意对商主体的确定实行“二标准制”,一是行为标准,必须实施商行为,二是职业标准,从事商行为在时间上要有连续性,并以之为业;日本实行”三标准制”,第三个是名义标准,即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另外,日
[1]陈焕焕:《论小商贩的商主体地位》,/p-94057790424.html,访问时间2012年10月13日。

[2]《法国商法典》,金邦贵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国商法典》,范建译,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第6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9页。

[4]《韩国商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5]《日本商法典》,王书记昂,殷建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本特别注重职业标准,并将职业概念扩大到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美国则实行“四标准制”,特别强调知识标准,这是美国认定商人的核心标准,也是美国商法特点之一。

[6]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于这种规模较小,设备简单,资本较少,经营范围较狭窄,无需登记、商号商业账簿等严苛规定的主体,称为“小商人”。

采用小商人这一概念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德国、日本、意大利和我国台湾省。

小商人的规模一般较小,其资金往往在法定标准额以下,如在日本,资金未满50万日元的商人称为小商人。

在我国台湾省,小商人主要是指沿门沿街叫卖者,在市场外摆摊营业者,家庭农、林、渔、牧业者,家庭手工业者和其他小规模经营者。

[1]从各国家和地区对于商主体的定义中可以看到,小商贩并未明确被排除在商主体范围之外。

二、我国对小商贩的商事主体地位的界定
在我国,小商贩是指未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利用路边空地、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小规模商业经营者。

[2]而我国学者认为自然人以经营者身份参与经营活动成为商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其一,自然人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即商行为,而不是生活消费行为;其二,自然人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获得法律授权;其三,自然人成为商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人的条件和资本条件的双重要求。

人的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不能是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资本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有与经营规模相应得物质基础。

[3]
从我国理论界关于商主体内容的争鸣声音中可以了解到,我国未赋予小商贩商事主体地位的原因有:从登记制度角度看,小商贩未经商事登记,不属于法定的商主体;从行为目的看,商主体强调营利性,而小商贩因其规模小,只能维持生活所需,不存在很强的营利性;从主体行为看,要求商主体必须具有一定时间上的连续性,小商贩沿街叫卖,沿路摆摊,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一定连续经营。

然而,之所以对小商贩出现这种认识,是因为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商法典对商主体的内容作严格的确定,而是只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单行法中加以确立,因而也造成学界至今未有一个统一标准。

笔者认为,确立小商贩的合法化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从登记制度来看,对于法人,登记是赋予其经营资格的条件,但对于非法人,登记只是起到确权作用,未登记不影响其从事经营,只要经营主体没有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就应该属于商行为,应受商法调整;其次,小商贩的经营活动是为了营利,虽然收入微薄,但这只是行为的结果,不能同行为的性质相混淆;最后,小商贩在一定时期内主要从事经营的一般为同一类商品,虽然地点可能随人流变化,但却是几乎天天在做,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

三、小商贩合法化的法律设想
小商贩群体既然能在国外受到法律保护,成为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为什么在我国却要长期受到城管的追逐,工商部门的取缔呢?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失业率逐年攀升的国家,小商贩的经营活动不仅能为周边市民带来生活便利,也能为他们自己带来客观的收入,更重要的是,这样大大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何乐而
[6]张民安:《商法总论》,中山大学出版社
[1]雷兴虎著:《商事主体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12页。

[2]苗延波著:《商法总则立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05页。

[3]范键:《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6,第44页
不为呢?
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法律设想:
(一)制定一部专门规定商主体行为规范的《商法通则》,赋予小商贩合法地位;
(二)放宽商主体必须经登记才能取得合法地位的要求,对于小商贩可采取登记主义,也可采取非登记主义,但要降低登记门槛,对于不登记的小商贩,只需要尽到卫生安全注意义务,以及对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义务就应当予以准许摆摊设点经营;
(三)规定一定时间内允许或不允许小商贩经营,如规定卖早餐必须在八点之前收摊,其他商品在下午七点之后允许摆摊,以不占道,不影响市民上下班为准;
(四)规划好城市道路,在一定区域内允许摆摊,严格规定不准占用车道经营,否则可警告或者适当罚款。

总之,长期放任小商贩与城管玩“猫抓老鼠”的游戏不仅不能杜绝小商贩继续“影响市容”,还可能助长执法机关暴力执法,不以人为本的风气,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不利于民生的建设。

不如适当放宽,赋予小商贩一定的法律地位,使之有序参与经营活动,缓解就业压力,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建立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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