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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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

备案凭证说明

1. 备案有效期五年,自同意备案之日始。

2.“涉及病原微生物及实验活动*”的填写方法:病原微生物名称+检验检测/实验研究方法,如甲型H1NI病毒核酸检测、甲型H1NI病毒分离与鉴定等。

3.实验室备案编号由“年度(4位)+设区市代码(1位)+单位代码(2位)+单位所属实验室备案登记表编号(2位)+实验室等级代码(1位)”组成。各设区市代码与福建省电话区号尾号一致:福州市1、厦门市2、宁德市3、莆田市4、泉州市5、漳州市6、龙岩市7、三明市8、南平9。单位代码由设区市卫生局编定;单位所属实验室备案登记表编号由单位编定;实验室等级代码为:2为BSL-2,1为BSL-1。

如2010年福州市单位代码01、所属实验室备案登记表编号01备案登记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编号为: 2010 1 01 01 2。

4.需要在期满后继续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备案。当新增实验活动或实验室主要条件如人员、布局、配置和位置变化时应报告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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