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视飞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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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37 条在高空空域内的运行

高空空域是指标准海平面气压6000 米(含)以上的空域。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按本条(d)款批准偏离外,驾驶员在该空域内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航空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只有预先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的许可,方可进入该空域。

(b) 除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进入高空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必须安装必要的通信设备,该设备能在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频率上与空中交通管制建立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系。航空器驾驶员在该空域中必须与空中交通管制保持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系。

(c) 除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进入高空空域运行航空器必须按照第91.413 条的规定安装应答机。

(d) 经空中交通管制批准,运营人可以在一次或一组飞行中偏离本条款。航空器在飞行中如果应答机不工作,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可以在高空空域内继续飞行至目的地的机场或可以进行维修的机场。

第91.153 条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

(a) 航空器驾驶员提交的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 该航空器国籍登记号和无线电呼号(如需要)。

(2) 该航空器的型号,或者如编队飞行,每架航空器的型号及编队的航空器数量。

(3) 机长的姓名和地址,或者如编队飞行,编队指挥员的姓名和地址。

(4) 起飞地点和预计起飞时间。

(5) 计划的航线、巡航高度(或飞行高度层)以及在该高度的航空器真空速。

(6) 第一个预定着陆地点和预计飞抵该点上空的时间。

(7) 装载的燃油量(以时间计)。

(8) 机组和搭载航空器的人数。

(9) 局方和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其他任何资料。

(b) 当批准的飞行计划生效后,航空器机长拟取消该飞行时,必须向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报告。

第91.155 条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a) 本条规定了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按第91.137 条批准在高空空域实施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外,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只允许在中低空空域内实施。

(b) 除第91.157 条规定外,只有气象条件不低于下列标准时,航空器驾驶员方可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1) 除(b)(2)、(3)项规定外,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 千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小于8 千米;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 千米以下,能见度不小于5 千米;距云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500 米,垂直距离不小于300 米。

(2) 除运输机场空域外,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900 米(含)以下或离地高度300 米(含)以下(以高者为准),如果在云体之外,能目视地面,允许航空器驾驶员在飞行能见度不小于1600 米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i) 航空器速度较小,在该能见度条件下,有足够的时间观察和避开其他航空器和障碍物,以避免相撞;

(ii) 在空中活动稀少,发生相撞可能性很小的区域;

(3) 在符合(b)(2)项的条件下,允许直升机在飞行能见度小于1600 米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第91.157 条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a) 在运输机场空域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 千米以下,允许按本条天气最低标准和条件实施特殊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无须满足第91.155 条的规定。

(b) 特殊目视飞行规则天气标准和条件如下:

(1) 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的许可;

(2) 云下能见;

(3) 能见度至少1600 米(直升机可用更低标准),

(4) 除直升机外,驾驶员满足CCAR-61 部仪表飞行资格要求,航空器安装了第91.403(d)款要求的设备,否则只能昼间飞行。

(c) 除直升机外,只有地面能见度(如无地面能见度报告,可使用飞行能见度)至少为1600米,

航空器方可按特殊目视飞行规则起飞或着陆。

第91.159 条目视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

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外,驾驶航空器按目视飞行规则在离地900 米以上做水平巡航飞行时,应当按照第91.179 条规定的飞行高度层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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