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二)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五)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六)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包括设备档案、检验记录、事故记录等。
第九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设备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制度,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故障报修制度,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并整改。
第四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违规操作设备。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操作人员考核制度,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发现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报告并开展调查。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当经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对其设计、制造和安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证明文件。
第三章使用和检验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应当对其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分汽包、熬胶锅、储气罐、闪蒸罐、烘缸、氯气瓶、氨气瓶、氧气瓶、乙炔瓶。
特种设备:行车、塔吊、电梯、电吊、汽车吊、装载机、叉车、拖拉机第三条.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如下:1.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采购、订购:设备供应采购部门,订购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或进行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和生产制造单位的合格产品。
a.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制造单位资格证明由公司安监处负责验证。
b.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和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用户需要时还应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为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c.为防止压力容器超寿命运行引起安全问题,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
d.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AR级或B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C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e.压力容器制造完工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①竣工图样,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竣工图样上加盖竣工图章,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②产品质量说明书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③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验证书;④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说明书);⑤压力容器设计强度计算书。
f.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受压元件质量证明书。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版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等。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五条特种设备的购买、销售、安装、使用、维护等环节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进行相应的审核和备案。
第六条特种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格证,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事故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三章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第九条特种作业必须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特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必须确保人身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遵守相关安全作业规范,使用符合要求的防护设备。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必须事先编制作业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确保作业的安全可行性。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四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推动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确保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维护人身财产安全为目标,为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管理提供了具体的规范。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性。
同时,监督部门也需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推动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特种设备管理条例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的工作介质、工作条件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爆炸性环境作业场所等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进行,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特种设备的事故和隐患,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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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规定
附件5
青岛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RDG1.8-2002
安全管理标准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002-08-28发布2008-06-30修改2008-07-01实施青岛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使用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
3.1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3.2 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3.3 常压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3.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1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4.2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4.3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4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4.5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
5 职责
5.1 设计单位应当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5.2 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5.3 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
5.4 安装单位应当对所安装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
5.5 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负责。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设计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设计选型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6.2 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采购管理
6.2.1采购时应当首先对制造单位制造资质进行审查,不得采购不具备制造资质的生产厂家的产品。
6.2.2购进的设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图纸资料及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监检证书等。
无上述资料不得入库或投入安装使用。
6.3 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装管理
6.3.1安装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先对安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得交给无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6.3.2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先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并到市监督检验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安装。
6.3.3安装完毕,经自检合格后,由安装单位报请市监督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安装竣工检验报告。
6.3.4安装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应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纸资料、监督检验报告等到市技术监督部门注册,办理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交使用部门,上述资料归档保存。
6.4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6.4.1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维护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
6.4.2使用部门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定期对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校验,并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6.4.3使用部门应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的培训和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并定期进行复审,司炉工、化学水处理工,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起重行车驾驶员、电工两年复审一次。
6.4.4设备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时,使用部门应对其全面检查,彻底消除存在的缺陷和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使用。
6.4.5使用部门应定期报请市监督检验部门对设备进行周期检验。
锅炉外部检验周期为一年,内部检验周期为二年,水压试验周期为六年,热电厂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压力容器外部检验周期为一年,内部检验周期根据技术监督部门规定执行,水压试验周期为六年;起重机械检验周期为二年;厂内机动车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检验周期为一年。
6.5 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报废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报废应报市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撤销注册登记证。
7 附加说明:
7.1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公司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国家锅容管特法律法规。
7.2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7. 3本标准由生产安全部负责解释
7.4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委员会监督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7.5本标准修订人:陈少美马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