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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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一、项目概况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是指对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权属确认和管理划界的工作。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利资源,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水利工程的具体实际,全面评估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源价值,从而确保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实施目标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实施目标主要包括:明确水利工程的权属、划定水利工程范围、优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加强水利工程维护和管理、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目标。

三、实施内容1. 水利工程权属确认针对水利工程的权属问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水利工程进行权属确认。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搜集水利工程的建设、扩建、改建、维护、管理等相关资料,查实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梳理水利工程权属情况,确定权属主体。

2. 水利工程范围划定对于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范围划定工作,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实际,结合现场踏勘,绘制水利工程范围图,确保水利工程范围划定准确、科学、合理。

3. 优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对于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性质、用途等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优化。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健全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确保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4. 加强水利工程维护和管理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效益,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巡查、维护、保养等制度,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加固,确保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5. 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水利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水利资源,加强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工作,保障水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 62/446-1995 甘肃省水利厅制定,甘肃省技术监督局批准,1995年12月28日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基本原则、要求、划界方法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土地划界。

2 总则2.1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是指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土地的划定,明确土地权属和管护责任。

2.1.1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建设占地,以及有关生产、维护、管理和观测设施占地的范围。

2.1.2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是指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在设计条件下安全运行和进行维护工作的需要,不允许单位和个人进行有损水利工程设施和运行安全的范围。

2.2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对象是所有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河道及堤防、渠道及建筑物、泵站、机电井及供水工程、水电站、农电设施及线路等,以及附属的生产管理设施。

2.3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基本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和运行安全,便于实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有利于水利工程周围的水土保持,并考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实现目我维持和发展的需要。

2.4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国家水利管理单位;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归集体水利管理组织。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原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其使用者应与水利管理单位签定管护协议(见附录B ),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不允许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排污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3 水库3.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由校核洪水位线向外计:两侧5~50m;上游:大型100~200m;中型80~150m;小(一)型30~100m;小(二)型10~50m。

保护范围,以有利于防止库区淤积、塌岸和水土流失为原则,按水库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

见图1。

图1 水库划界示意图3.2水库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确定:大型800~1000m;中型600~800m;小(一)型100~600m;小(二)型50~200m。

全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213 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1.工作原则。

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

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明确权利归属关系和责任。

坚持依法调查登记的原则。

按照“制定方案、查清现状、划界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等确权登记程序,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资源情况和范围边界,依法明晰各类权属。

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依照规范统一确权登记。

坚持成果共享部门衔接的原则。

充分利用既有水利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河道流域整治、湿地确权登记等确权资料,实现各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2.工作目标。

查清全县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落实水生态空间产权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全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确定全县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流产权制度。

X年底,完成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40%;X年完成50%, X年5月全面完成调查确权任务。

X年9 月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等工作,为县辖区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及标准1.工作范围。

本次划界确权统一时点为X年12月31日。

划界确权范围涉及全县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及重要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干(支干)渠道、排水沟道、行洪道、堤防、水库、蓄滞洪区、塘坝、机井、水窖、灌排站、湖泊、供用水等水工程及其通讯、供电、防护林、交通、水文监测、管理房等附属设施。

2.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河湖及水利工程实际利用状况确定。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一、确权划界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

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测绘项目数学基础和技术指标及要求

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测绘项目数学基础和技术指标及要求

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测绘项目数学基础和技术指标及要求1.1数学基础平面坐标系:1980国家坐标系;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程系统为正常高;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2控制测量技术指标及要求1.测区采用GPS RTK布设五(二)等平面控制点,沿河各岸和湖泊周边每隔500m左右布设1个控制点,引用的起始平面控制点不低于五等GPS(GNSS)点,起始高程控制点不低于四等水准点。

2.所有引用的控制点需有可追溯的来源并符合相应技术规定;3.采用GPS-RTK测量控制点时,应采用能控制整个测区范围且分布均匀的不少于3个控制点进行参数转换,平面坐标转换残差应小于±2CM。

RTK控制点测量转换参数的求解,不能采用现场点校正的方法进行;1.每次作业开始前或重新架设基准站后,均应进行至少一个同等级已知点的检核,平面坐标较差不应大于±7CM;5.RTK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CH/T2009—2010 RTK技术规范5.3节的要求。

表4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RTK五等控制点测量主要技术要求1.3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1.根据地形图的比例尺和时效性,实测、修测管理范围划界基准线。

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地形图与实地已明显变化的,必须实测管理范围划界基准线。

大于等于1:2000比例尺的地形图,宜修测管理范围划界基准线。

2.界桩点应尽量设置在田块的交界处、田埂边、河塘边、道路边等不影响耕作和通行的位置。

界线拐点处应设置界桩,圆弧段应适当加密以反映出界线走向为原则。

3.界桩理论位置在实地因故无法埋设,必须进行横向移位时,应测量并标绘出理论位置点和移位点。

1.管理范围界桩点布设一般为100至200米,不宜超过250米,弯曲段加密,湖泊管理范围界桩可适当加大。

5.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JSCORS、RTK进行界桩点放样,也可采用全站仪用极坐标法进行放样。

当采用全站仪在基本控制点上不能直接放样时,也可采用在图根导线点或增设支线点上放样,增设支线点不能超出2站;使用全站仪放样时边长不宜超过300米。

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 62/446-1995 甘肃省水利厅制定,甘肃省技术监督局批准,1995年12月28日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基本原则、要求、划界方法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土地划界。

2 总则2.1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是指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土地的划定,明确土地权属和管护责任。

2.1.1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建设占地,以及有关生产、维护、管理和观测设施占地的范围。

2.1.2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是指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在设计条件下安全运行和进行维护工作的需要,不允许单位和个人进行有损水利工程设施和运行安全的范围。

2.2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对象是所有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河道及堤防、渠道及建筑物、泵站、机电井及供水工程、水电站、农电设施及线路等,以及附属的生产管理设施。

2.3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基本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和运行安全,便于实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有利于水利工程周围的水土保持,并考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实现目我维持和发展的需要。

2.4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国家水利管理单位;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归集体水利管理组织。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原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其使用者应与水利管理单位签定管护协议(见附录B ),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不允许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排污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3 水库3.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由校核洪水位线向外计:两侧5~50m;上游:大型100~200m;中型80~150m;小(一)型30~100m;小(二)型10~50m。

保护范围,以有利于防止库区淤积、塌岸和水土流失为原则,按水库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

见图1。

图1 水库划界示意图3.2水库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确定:大型800~1000m;中型600~800m;小(一)型100~600m;小(二)型50~200m。

水利工程确权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实施方案一、前言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对水利设施、水源地、水权进行权属确认和界定的过程。

确权工作是我国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改造和再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确权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效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并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水利工程确权的定义和原则1. 确权范围: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包括各类水利设施、水源地、水权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权、管理权、处置权,确定水利工程的边界、功能区和保护区。

2. 确权原则:确权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公正、合理、统一的原则进行,确权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水利工程确权的任务1. 水利工程所有权的确认。

确定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属,确定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 水源地的界定。

确定水源地的范围、分布、状态和质量,确保水源地的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3. 水权的确认。

对水权的分配、利用、管理和保护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4. 水利工程管护责任的确认。

确定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明确其管理职责和权利。

5.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的管理法规,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水利工程确权的程序1. 预审阶段:确定确权项目范围、目标、内容、方法、时间表和工作计划。

组建确权工作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2. 勘察阶段:对水利工程进行全面勘察,掌握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用途、功能、条件等。

3. 资料整理阶段:整理水利工程的相关资料,包括权属证书、建设图纸、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等。

4. 调查研究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对水利工程的权属关系、使用情况、管理方式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5. 确权评审阶段: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对水利工程的确权方案进行评审,确保确权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

6. 确权结果公示阶段:对确权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意见。

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促进河长制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河道和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通过划界确权,明确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好河道和水利工程,有利于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河道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二、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

XX年12月底前,完成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编制,报市水利局审查后,由区政府批复实施;XX年底完成市、区重要河道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发布政府公告,埋设界碑界桩;XX年底,完成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XX年6月底前组织区级验收,年底前迎接省市验收。

(二)主要任务。

完成市管和区级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完成镇、街道管理的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具备条件的进行登记发证;对其他水利工程进行划界登记。

已确权登记和划界登记的所有河道和水利工程要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设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确保河道和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

三、范围和标准(一)划界确权范围:河道、堤防、水库、沟渠。

(二)划界确权标准:1.河道管理范围(1)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管理范围线:距背水侧堤角5m;保护范围线:管理范围线外距离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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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

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
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
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
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保护范围分为水库保护范围、大坝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和建筑物保护范围四种:
1、大中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保护范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五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
三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二百米,为大坝保护范围;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保护范围执行五十至二百米的规定;
4、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保护范围,一般为三百米。

第十二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
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

有关土地权属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第十三条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树立标志。

(五)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
容一百万立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库容一百万立米以下,十万立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实行。

第二章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

以上法规,条例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具体要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确权划界标准:
根据以上法规、条例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我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如下:
(一)大中型水库工程
1、大中型水库(王屋大型水库、北邢家水库和迟家沟中型水库)
(1)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兴利水位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范围。

(2)坝区:大型水库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下同)外二百米为管理范围,二百至五百米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坝坡脚线外一百米为管理范围,一百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3)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边线外十至五十米为管理范围,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4)灌溉干渠的渠坡脚(含沿渠路)外二至四米为渠道管理范围,三十米为渠道保护范围。

(5)黄水河干流管理范围: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米的保护地;五米外至五十米为堤防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利工程:
1、小(一)型水库(元外刘家、安家、苏家沟三座小
(一)型水库属于迟家沟水库管理)
(1)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兴利水位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范围。

(2)坝区:原则上坝坡脚(含坝端)外原属于水库管理的土地为大坝管理范围,一百五十米为大坝保护范围,有关建筑设施划归大坝。

2、小(二)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坝坡脚(含坝端)外一百米为大坝保护范围。

3、河道: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三米为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水位或原设计洪水位设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为堤防保护范围。

4、35瓩(或50马力)以上扬水站(含水源设施)边线的外十米为扬水站管理范围,十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5、三座大中型水库灌区内的支渠:渠坡脚(含沿渠路)外一至两米为渠道管理范围,三十米为保护范围。

(三)关于权属,权属系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所属。

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中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乡镇集体所有,并负责管理使用,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属村集体所有。

三、确权划界需完成的资料
(一)工程边界协议书: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工程边界协议书。

(二)工程边界地形图:大中型水库及灌区内干渠边界地形图已完成绘制工作。

河道及小(一)型水库、大中型水库灌区内支渠利用各乡镇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小(二)型水库及35瓩以上扬水站由各乡镇绘制1:1000~1:5000边界示意图,所有图件要标明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界标位置。

(三)关于界桩制作与埋设:除三座大中型水库及灌区内的干渠工程界桩,由水库管理单位自己制作与埋设外,其它所有水利工程界桩规格为20×20×90厘米的混凝土桩或石桩,地面以上外露30~40厘米,界桩制作与埋设由乡镇政府自行解决。

(四)占地清册:填写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占地清册利用土地部门“土地申请登记表”。

(五)土地使用证:大中型水利工程和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已经发证的要核对面积,没有发证的,请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工程土地使用证;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用地已包括在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故不再发证。

大中型水利、河道及小(一)型水库工程的划界资料交市水利局一份备案,其它水利工程的划界资料由乡镇存档备查。

一九九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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