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一、项目概况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是指对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权属确认和管理划界的工作。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利资源,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水利工程的具体实际,全面评估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源价值,从而确保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实施目标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实施目标主要包括:明确水利工程的权属、划定水利工程范围、优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加强水利工程维护和管理、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目标。
三、实施内容1. 水利工程权属确认针对水利工程的权属问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水利工程进行权属确认。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搜集水利工程的建设、扩建、改建、维护、管理等相关资料,查实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梳理水利工程权属情况,确定权属主体。
2. 水利工程范围划定对于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范围划定工作,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实际,结合现场踏勘,绘制水利工程范围图,确保水利工程范围划定准确、科学、合理。
3. 优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对于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性质、用途等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优化。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健全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确保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4. 加强水利工程维护和管理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效益,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巡查、维护、保养等制度,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加固,确保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5. 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水利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水利资源,加强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工作,保障水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属于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和护堤地应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护渠地、护堤地和水库库区内滩地已有单位使用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意见》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兴建水库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之后,所余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利用,水利部门需要使用的,可优先考虑。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时,应根据水利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
四、凡土地权属界线明确,与原批准范围相符,但界线内实际面积与原征用或划拨文件批准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原批准征用或划拨的界线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面积误差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超出或不足部分不再另办手续。
五、凡在同一县(市、区)境内的各河道工程、干渠、支渠、专用防汛公路、水库及其他独立的水利工程用地,均可分别作为一宗地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六、位于城乡居民点及独立工矿区以外的水利工程用地的图件比例尺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规定要求执行。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一、确权划界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
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8•【字号】曲政办发[2001]63号•【施行日期】200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曲靖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曲靖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明确和界定水利国有资产,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利发展机制,加强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分级投资、分级产权管理的制度,建立符合水利基础产业特点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良性运行机制,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以实现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鼓励农村集体、农户以多种方式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设施”的有关精神,根据《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参照《云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各级国有投资产权界定实施暂行办法》和《曲靖市小(二)型水利工程各级国有投资产权界定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动力,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资产为纽带,以盘活存量,明确产权,搞活经营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为重点,以资本运营为手段,立足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效益。
第二条彻底改变小型水利工程传统的公益型观念,统一认识,调整治水思路,明确治水方略,树立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水是商品的意识,改变由国家投资,政府包揽一切的做法。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方案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
而小型水利工程具有造价低、效益高、投资回收期短等特点,成为了农村地区解决用水难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际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管理不善、权属不清等问题,很多小型水利工程存在着权属不明确、流转困难、开发利用不充分等情况,严重制约了其发挥作用。
因此,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确权,明确权属关系,是促进小型水利工程发展的关键一步。
二、确权目标1. 确定水资源的权属关系,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归属。
2. 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和管理权。
3. 保障小型水利工程的长期稳定利用。
三、确权方法1. 调查核实首先,对待确权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核实,包括工程规模、位置、水源情况、土地使用情况等资料的搜集和整理,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
2. 权属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法进行水权确权,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关系。
3. 确定权属形式根据小型水利工程的特点和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形式,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等形式。
4. 确定使用和管理权在明确权属形式后,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和管理权,包括对工程水源的开发利用、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等内容。
5. 公示对完成确权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确权程序1. 立项审批: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项目,编制确权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
2. 调查核实:对待确权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 权属确认:依法进行水权确权,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关系。
4. 确定权属形式: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形式。
5. 确定使用和管理权: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和管理权。
6. 公示审查:对完成确权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 完成确权手续: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手续,形成确权文件。
水利工程确权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实施方案一、前言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对水利设施、水源地、水权进行权属确认和界定的过程。
确权工作是我国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改造和再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确权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效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并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水利工程确权的定义和原则1. 确权范围: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包括各类水利设施、水源地、水权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权、管理权、处置权,确定水利工程的边界、功能区和保护区。
2. 确权原则:确权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公正、合理、统一的原则进行,确权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水利工程确权的任务1. 水利工程所有权的确认。
确定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属,确定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 水源地的界定。
确定水源地的范围、分布、状态和质量,确保水源地的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3. 水权的确认。
对水权的分配、利用、管理和保护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4. 水利工程管护责任的确认。
确定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明确其管理职责和权利。
5.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的管理法规,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水利工程确权的程序1. 预审阶段:确定确权项目范围、目标、内容、方法、时间表和工作计划。
组建确权工作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2. 勘察阶段:对水利工程进行全面勘察,掌握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用途、功能、条件等。
3. 资料整理阶段:整理水利工程的相关资料,包括权属证书、建设图纸、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等。
4. 调查研究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对水利工程的权属关系、使用情况、管理方式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5. 确权评审阶段: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对水利工程的确权方案进行评审,确保确权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
6. 确权结果公示阶段:对确权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意见。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方案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和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进行权属确认和界址划定,旨在明确水利工程的权属和界址,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本文将针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方案进行详细探讨,以期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有所帮助。
一、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
2. 公平公正:确权划界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尊重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3. 依据规划:确权划界工作应依据水利工程规划进行,确保确权划界结果与规划相一致。
4. 科学合理:确权划界工作应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水利工程的权属和界址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工作程序1. 资料准备:准备与水利工程相关的地籍资料、规划图纸、土地证、水权证等相关资料。
2. 现场勘查:组织相关人员对水利工程及其周边地域进行现场勘查,并进行实地测量。
3. 数据处理:将勘查获取的数据进行处理,绘制水利工程的界址图和确权划界报告。
4. 相关手续:提交确权划界报告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手续。
5. 公示公告:对确权划界结果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相关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和意见。
6. 完成确权划界:在公示公告期结束后,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办理相关手续。
三、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实施方法1. 应用现代技术:在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中,应充分应用现代技术,如卫星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等,确保界址划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严格依法依规:确权划界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加强沟通协调:在确权划界工作中,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各方的利益纠纷和意见分歧。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2014年9月)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以及《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水规计〔2014〕11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以下简称“划界确权”),全面了解各地各单位划界确权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及时限调查范围为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河道、湖泊及各类水利工程,水利工程需完成竣工验收,调查时限截至2014年8月31日。
其中:部直属有关单位调查范围为直管的河道以及堤防、水库、水闸工程。
二、组织形式全国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财务司等有关司局统一组织。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调查工作技术指导、成果汇总和政策研究等。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中央直管河道和水利工程、地方管理的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调查工作。
三、调查成果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情况认真填报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形成调查报告。
其中:部直属有关单位需填报附表1及附表1-1、1-2、1-3(即汇总表及单项调查表),单项调查表由河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填写报所属部直属有关单位汇总;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填报附表2,填报的水利工程为调查的各类水利工程中的堤防、水库、水闸工程。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农[2009]457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发布日期】2009.12.28【实施日期】2009.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为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水利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对重点县建设的投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绩效情况。
(二)分级负责。
采取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中央对省考评、省对县考评,省级和县级考评采用不同的考评指标。
(三)突出重点。
重点对资金投入与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二章考评依据和内容第五条绩效考评的依据:(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二)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三)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四)县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五)其他相关资料。
水利设施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XX县水利设施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文件要求,我县被确定为全国100个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县之一。
2015年省水利厅印发《XX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X水发〔2015〕)X号),要求全省农村水利设施确权颁证工作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步完成。
为加快推进全县水利设施确权颁证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以“明晰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二)目的意义通过本次确权颁证,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重建轻管”、产权不明晰和管护经费严重不足等问题,彻底扭转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损坏严重,小型水利资产闲置、效益衰减的局面,为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撑和保障。
(三)工作原则1.权责一致原则确定所有权,明晰使用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2.政府主导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力量,综合推进改革。
3.突出重点原则重点解决产权不明晰,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不落实等问题。
4.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各项工程的实际,积极探索专管、共管、代管、托管、自用自管等多种有效的工程管护模式。
5.鼓励创新原则充分发挥当地政府和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尊重并保护农民和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改革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大胆创新、先行先试。
6.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水利工程运行现状及效益发挥情况,通过召开群众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合理界定工程权属,明确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林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晰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进一步规范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115号)和《上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林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政办发〔2016〕258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确定过程。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确权发证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发证
- 1 -
范围包括:
(一)小型水库。
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工程。
(二)小型堤防。
即三级以下河道堤防工程及护岸工程(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三)小型水闸。
指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包括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秒—100立方米/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秒(不含)的小(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
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或设计引水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以下的独立引水工程,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农村饮水工程。
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确权发证范围。
第三章基本原则
- 6 -
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保障小型水利工程受益群众和社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坚持“利于生产、便于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尊重事实、分类指导、有序发放、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章权属主体
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水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精神,小型水利工程权属性质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且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工程,权属归国家所有,现由农村集体管理的工程,权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二)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兴建的工程,权属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四)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权属归属。
- 1 -
第五章确权程序
第七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发证,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当地镇人民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服务指导,严格实行申请、调查、审查、复核、登记制。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审查机关。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复核机关。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发证机关。
确权调查
第八条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确权,应先调查摸底,再明晰工程权属。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本镇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上林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
第九条对权属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负责理顺权属关系,协调处理争议纠纷后,逐步明确权属,再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权属证书。
第十条对今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权属,明确权属后进行权属登记核- 6 -
发权属证书。
确权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需要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参数准确;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三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审查机关应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提出的异议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对不予登记的申请,审查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确权登记
第十四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在本工程所在镇进行造册登记并加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方可报复核机关复核。
- 1 -
第十六条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小型水利工程登记申请;
(二)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
(三)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确权复核和发证
第十九条经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核对签名、审查机关审查、公示时间到期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应填写《上林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审批表》报送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登记、发证机关。
登记、发证机关经核准具备发证条件的,应及时核发《上林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
对核准未达到发证条件要求的,应退回给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资料或重新审查登记。
第二十条《上林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
组合编码形式为:上水证字(××××)第××××号(括号中4位数为发证年度编码,如2017,后面4位数为发证机关自编连续序列编码,从0001—9999,中间不留空号)。
第二十一条《上林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效期确立,按照小农水设施和农田相配套及定为从取得《上林县小型- 6 -
水利工程权属证书》之日起20年。
第二十二条发现《上林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采取县、镇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办法,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
第二十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