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
水利工程级别划分标准及建筑物级别

水利工程级别划分标准及建筑物级别水利工程级别划分标准及建筑物级别摘要:水利工程是人类利用水资源开展灌溉、供水、排水、发电等活动的重要工程,是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的基础设施。
水利工程的级别划分和建筑物级别是评估工程的重要指标,本文将从水利工程级别划分标准和建筑物级别两个方面展开讨论,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水利工程的分类和建设。
1. 水利工程级别划分标准水利工程的级别划分是根据工程规模、功能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根据我国《水利工程分级评定准则》,水利工程可划分为以下几个级别:1.1 一类水利工程:一类水利工程属于国家重点工程,是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的大型水利工程,如大坝、水电站、航道等。
这些工程通常涉及跨流域调水、大型水库建设和重要航运通道开辟等,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影响。
1.2 二类水利工程:二类水利工程是地方重点工程,占据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地位,例如中型水库、灌溉工程和城市供水工程等。
这些工程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工业供水和城市生活用水,是地方经济和农村发展的关键支撑。
1.3 三类水利工程:三类水利工程是一般性水利工程,包括小型水库、小型灌溉工程和农村自来水工程等。
这些工程规模相对较小,主要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和农田的灌溉需求。
2. 建筑物级别水利工程中的建筑物级别是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和划分。
在大型水利工程中,不同建筑物的级别决定了其在工程中的角色和作用。
2.1 一类建筑物:一类建筑物是水利工程中最重要的建筑物,其功能和安全性对整个工程至关重要。
大坝是一类建筑物的代表,它承担着防洪、蓄水和发电等重要任务,需要具备高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2 二类建筑物:二类建筑物在水利工程中扮演着支持和辅助作用。
这些建筑物的重要性相对较低,但仍对工程的运行和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闸门、水轮机等都属于二类建筑物,它们的正常运行保证了水利工程的功能实现。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一、项目概况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是指对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权属确认和管理划界的工作。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利资源,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水利工程的具体实际,全面评估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源价值,从而确保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实施目标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实施目标主要包括:明确水利工程的权属、划定水利工程范围、优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加强水利工程维护和管理、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目标。
三、实施内容1. 水利工程权属确认针对水利工程的权属问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水利工程进行权属确认。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搜集水利工程的建设、扩建、改建、维护、管理等相关资料,查实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梳理水利工程权属情况,确定权属主体。
2. 水利工程范围划定对于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范围划定工作,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实际,结合现场踏勘,绘制水利工程范围图,确保水利工程范围划定准确、科学、合理。
3. 优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对于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性质、用途等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优化。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健全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确保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4. 加强水利工程维护和管理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效益,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巡查、维护、保养等制度,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加固,确保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5. 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水利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水利资源,加强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工作,保障水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的管理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我县决定开展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登记工作。
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确保确权划界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流程设计1、组织准备:成立确权划界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2、宣传动员: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确权划界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3、现场勘查:组织专业人员对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实际情况,为后续的确权划界工作提供依据。
4、权籍调查:对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的权属、面积、位置等进行详细调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登记发证:根据权籍调查结果,对符合登记要求的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的产权证书。
6、资料归档:对确权划界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登记信息的可追溯性。
7、监督检查:对确权划界登记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标准依据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应遵循以下标准和依据:1、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法规,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湖管理条例》等;2、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如《水利工程测量规范》、《水利工程制图规范》等;3、我县实际情况和需求,如《XX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管理办法》等。
四、权籍调查权籍调查是确权划界登记工作的关键环节,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收集相关资料: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资料、产权证明等;2、现场核实:对水利工程的地理位置、范围、特征等进行实地核实,确保与相关资料一致;3、调查登记:对符合登记要求的水利工程进行权属、面积、位置等信息的调查登记;4、审核确认:对调查登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 62/446-1995 甘肃省水利厅制定,甘肃省技术监督局批准,1995年12月28日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基本原则、要求、划界方法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土地划界。
2 总则2.1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是指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土地的划定,明确土地权属和管护责任。
2.1.1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建设占地,以及有关生产、维护、管理和观测设施占地的范围。
2.1.2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是指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在设计条件下安全运行和进行维护工作的需要,不允许单位和个人进行有损水利工程设施和运行安全的范围。
2.2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对象是所有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河道及堤防、渠道及建筑物、泵站、机电井及供水工程、水电站、农电设施及线路等,以及附属的生产管理设施。
2.3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基本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和运行安全,便于实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有利于水利工程周围的水土保持,并考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实现目我维持和发展的需要。
2.4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国家水利管理单位;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归集体水利管理组织。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原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其使用者应与水利管理单位签定管护协议(见附录B ),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不允许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排污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3 水库3.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由校核洪水位线向外计:两侧5~50m;上游:大型100~200m;中型80~150m;小(一)型30~100m;小(二)型10~50m。
保护范围,以有利于防止库区淤积、塌岸和水土流失为原则,按水库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
见图1。
图1 水库划界示意图3.2水库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确定:大型800~1000m;中型600~800m;小(一)型100~600m;小(二)型50~200m。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如何划定?1、根据水库工程管理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当地情况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2、工程管理范围应包括:工程区和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输水道、溢洪道、电站厂房、开关站、输变电、船闸、码头、渔道、输水渠道、供水设施、水文站观测设施、专用通信及交通设施等各类建筑物周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
3、山丘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大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150米(于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200米,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二)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三)枢纽工程保护范围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10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200米,大型取值趋向上限中型取值趋向下限;其他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不少于20~50米,规模大的取值趋向上限规模小的取值趋向下限。
(四)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管理范围:包括办公室防汛调度室值班室仓库车库油库机修厂加工厂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其占地面积按不少于3倍的房屋建筑面积,有条件设置渔场林场畜牧场的按其规划确定占地面积。
(五)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应与工程占地和库区征地一并征用并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六)工程保护范围与水库保护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1)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主要建筑物不少于200米,一般不少于50米。
(2)水库保护范围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3)工程和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征用应根据工程管理的要求和有关法规制订保护范围的管理办法。
全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213 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1.工作原则。
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
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明确权利归属关系和责任。
坚持依法调查登记的原则。
按照“制定方案、查清现状、划界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等确权登记程序,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资源情况和范围边界,依法明晰各类权属。
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依照规范统一确权登记。
坚持成果共享部门衔接的原则。
充分利用既有水利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河道流域整治、湿地确权登记等确权资料,实现各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2.工作目标。
查清全县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落实水生态空间产权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全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确定全县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流产权制度。
X年底,完成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40%;X年完成50%, X年5月全面完成调查确权任务。
X年9 月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等工作,为县辖区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及标准1.工作范围。
本次划界确权统一时点为X年12月31日。
划界确权范围涉及全县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及重要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干(支干)渠道、排水沟道、行洪道、堤防、水库、蓄滞洪区、塘坝、机井、水窖、灌排站、湖泊、供用水等水工程及其通讯、供电、防护林、交通、水文监测、管理房等附属设施。
2.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河湖及水利工程实际利用状况确定。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一、确权划界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
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水利工程地区划分标准

水利工程地区划分标准
水利工程地区划分标准通常基于水资源、地形地貌、气候条件以及水文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特征。
这些标准可以根据具体的工程需求和地区特点进行调整和细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水利工程地区划分标准:
水文水资源特征:
水量丰富地区:年降水量、河流径流量等水文指标较高的地区,通常适合开展水资源利用较为广泛的水利工程。
水量稀缺地区:年降水量少、河流径流量较低的地区,需要精细管理和有效利用水资源,可采取节水措施和水资源调配方案。
地形地貌特征:
平原地区:地势平坦、水系发达的地区,适宜进行灌溉和水利设施建设。
山区地区:地势起伏、河流多、水资源丰富的地区,适合开展水电站、山洪灾害防治等水利工程。
气候条件:
气候湿润地区:年降水量较高、湿度大的地区,适宜进行水库蓄水、灌溉等水利工程。
气候干旱地区:年降水量较少、蒸发量大的地区,需要注重节水灌溉技术和水资源调配。
水文气象条件:
洪水频发地区:水文气象条件导致河流容易发生洪水的地区,需要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
旱涝频发地区:水文气象条件变化较大、易发生旱涝灾害的地区,需要综合考虑水资源调度和防灾减灾工作。
水资源利用状况:
水资源丰富地区:水资源利用率低、水资源丰富的地区,适宜进行水资源调配和综合利用。
水资源紧缺地区:水资源利用率高、水资源紧缺的地区,需要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将水利工程地区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并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措施,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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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黄底部分为参照其它省份的,只用作参考如各县或本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水库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4)《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管理范围
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库区: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
坝区: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小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l00米;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
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不少于20米。
3、保护范围
水库工程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100米,一般建筑物不少于30米。
库区: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校核洪水淹没线以上(包括干、支流)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4、填报范围
国有水库逐一填报。
二、河道及堤防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其中关于护堤地、护岸地的规定,护堤地临河侧不少于二十米,背河侧不少于十米;护岸地不少于五米)。
*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
*河道堤防的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不少于三十米。
(黄河、渭河按《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不少于五十米米的区域划为河道保护区。
*
4、填报范围
水利普查中50km2以上的河段逐一填表。
三、水闸
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管理范围
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
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
为保证工程安全,加固维修、美化环境等需要,在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划出的一定范围,其值参照下表划定。
注: 1. 若1、2、3级水闸,其规模为中型,则管理范围标准相应降低一级;若为小型则相应降低两级。
2. 堤防上的水闸,管理范围应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
3. 特别重要的水闸工程,经过设计论证,可适当扩大管理范围。
3、保护范围
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的宽度,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4、填报范围
国有水闸逐一填报。
四、泵站与渠系
1、划定参考
《浙江省各类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法定标准和指导标
准》《湖北省湖库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2、管理范围
大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50米,降压站泵房四周50米地带,中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25米,降压站泵房四周25米地带。
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2、保护范围
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
泵站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的宽度,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3、填报范围
国有泵站(分级)、渠系(干、支),逐一填报。
五、费用
1、依据《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及各县市区政府出台的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国有土地(与其他集体或个人不存在权属纠纷,已成事实的非国有土地)只计算勘测费、界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