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具体标准如下:
1.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闸、泵站、渠道、堤坝等各类水利设施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
2. 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根据工程类型和水利设施的重要性,划定相应的保护范围。
一般来说,大型水库、水闸等重要水利设施的保护范围通常设置在水库、水闸底面的一定面积范围内,以及周围一定半径范围内。
3.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依法划定,科学合理,综合考虑水利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运营管理等因素,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可能因不同的水利工程类型、工程规模以及地理环境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时,需按照当地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规划和划定。
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

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
(试行)
目录
1 总则 ......................................................................................................................... 1
4.4.1 划界程序.............................................................................................................14 4.4.2 确权程序.............................................................................................................14 4.5 成果验收及归档..........................................................................................................15 4.5.1 划界成果.............................................................................................................15 4.5.2 确权成果.............................................................................................................15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意见各市水利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号)中关于“进一步搞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重要意义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是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通过确权划界,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为依法行政、依法管好水利工程奠定基础,有利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
我省自1989年开展国有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共有851项工程完成确权划界任务,申请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目前仍有部分工程未完成确权划界工作,给依法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做好确权划界工作。
二、依法依规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各类水利工程应依法开展并完成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对工程用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确权划界工作要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积极协商,合理解决”的原则,避免矛盾激化。
确权划界范围应严格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既要满足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又不损害农村集体利益。
土地确权登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不同时期有关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全面查清,分类处理。
今后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利工程,必须在工程可研、设计中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在工程建设前征地等外部条件应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工程竣工验收后尽快完成征用土地的确权工作。
水利工程 划界 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划界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水利工程划界是指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需要,明确工程建设范围和用地范围的过程。
水利工程划界是水利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的工作,是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障水利工程用地合理利用的重要环节。
水利工程划界包括工程范围划定、土地征收范围划定、流域保护区划定等内容。
二、划界目的1.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合理的用地保障;2.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范围,防止未经允许的土地占用;3.根据水利工程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合理的流域保护措施。
三、划界范围1.工程范围划定工程范围划定是指水利工程的具体区域界定,包括工程建设用地、设施用地、施工用地等。
在划定工程范围时,要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的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尽量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农田资源的影响。
2.土地征收范围划定土地征收范围划定是指为水利工程建设所需而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
在划定土地征收范围时,要考虑到农田、居民用地、生态环境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征收方案,确保被征收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补偿。
3.流域保护区划定流域保护区划定是指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对流域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在划定流域保护区时,要根据流域特点和工程影响,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和措施,保障流域生态环境的稳定和保护。
四、划界程序1.调研分析对水利工程建设区域进行综合调研,分析土地利用状况、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为划界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制定方案根据调研分析结果,制定水利工程划界方案,明确划界范围、划界依据、划界原则和具体划界措施。
3.征求意见将划界方案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和听取意见,征求相关部门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4.确定方案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优化完善划界方案,最终确定水利工程划界实施方案。
五、划界原则1.科学合理划界应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的实际需求,依据科学数据和技术分析确定划界范围。
2.合法合规划界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划界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04•【字号】辽政办发[1994]33号•【施行日期】199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33号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的意见建国以来,我省共修建各类水利工程11万余处,这些水利工程在防洪、除涝、灌溉、发电及解决工业用水、人畜饮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许多水利工程没有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致使一些地方侵占、抢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水利工程的安全,影响了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
为进一步加强对已建成水利工程的管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建设用地以及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观测设施用地的总面积。
管理范围内有合法权属依据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保护范围是指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进行正常维护及水资源保护所必需的范围(含管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管理范围外边线至保护范围边线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二、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对象、原则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对象是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国有水库、河道、堤防工程、灌排渠系、闸坝、电站、排灌站、水文站、乡镇供水井等。
对集体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各方自行安排。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一、调查背景河湖是国家重要的水资源,也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河湖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需要对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界确权工作调查。
本文提出了一种技术方案,旨在指导调查工作的进行。
二、调查目的1.确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边界位置和范围;2.为制定河湖综合管理和水利工程保护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3.提供基础数据和图件,为相关部门的决策和规划提供支持。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1.调查内容(1)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根据国家和区域的规划、政策和法律,确定各级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
此外,还需要考虑环境因素、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具体位置和边界。
(2)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根据已有的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情况,对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进行目视检查和实地调查,了解工程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和功能。
同时,还要分析工程所处的地理和自然条件,确定工程的管理边界和保护范围。
2.调查方法(1)调查资料收集:收集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资料,包括地形图、规划图、设计图纸、工程文件等。
(2)实地调查: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对河湖和水利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和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绘制河湖和水利工程的位置、范围和边界图,并进行测量和拍照记录。
(3)调查数据处理和分析:对收集的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和处理,包括图件绘制、数据清洗、计算等,最终得到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准确位置和范围。
四、调查步骤1.调查准备:确定调查范围和内容,收集相关资料,并组织人员和装备。
2.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根据调查资料和实地调查结果,确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和边界。
3.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对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进行实地调查和勘察,并根据工程的使用情况和地理条件确定工程的管理边界和保护范围。
水利工程划界方案

水利工程划界方案一、前言水利工程划界是指对水利工程的范围和边界进行界定和规划的过程,包括确定水利工程的用地范围、土地利用方式和开发利用规划。
水利工程划界是水利工程规划和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它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建设、利用和维护。
因此,水利工程划界方案的编制至关重要。
水利工程划界方案应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土资源、水资源、环境、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有关规划、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以及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本方案主要是针对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安排,确保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能够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地进行,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利用提供保障。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水利工程划界方案的目标是合理确定水利工程的范围和边界,保障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利用,保护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2. 任务(1)对水利工程的用地范围进行确定和划定,明确水利工程的边界和范围。
(2)根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意义,对水利工程的土地利用方式进行规划和配置。
(3)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保护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4)促进水利工程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三、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本方案的制定,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尤其是土地管理法、水法、环境保护法、国土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保护优先本方案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保护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综合规划本方案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和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地理、水文、水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综合考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利用需求,制定详细的划界方案。
4. 灵活性和可行性本方案应当坚持灵活性和可行性的原则,适应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需要,兼顾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确保方案的实施前景。
5. 公众参与本方案应当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方案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水利工程划界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划界实施方案一、前言。
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划定水利工程的界限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制定水利工程划界实施方案,对于规范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水利设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划界原则。
1. 法定原则,水利工程划界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划界。
2. 安全原则,划界应以保障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为前提,确保划界范围内不受外部因素影响。
3. 合理利用原则,划界应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划界范围内的水资源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
4. 生态环境原则,划界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三、划界实施步骤。
1. 调研勘察,对水利工程所在地区进行全面的调研勘察,了解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相关情况。
2. 制定划界方案,根据调研勘察结果,制定水利工程划界方案,明确划界的范围和标准。
3. 征求意见,向相关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完善划界方案。
4. 划界标志设置,根据划界方案,在水利工程周边设置划界标志,明确划界范围。
5. 划界公告,对划界范围进行公告,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确保划界工作的公开透明。
6.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划界范围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划界实施保障。
1. 法律法规保障,依法制定水利工程划界方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划界,确保划界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技术保障,采用先进的测绘技术和设备,确保划界范围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人员保障,配备专业的水利工程划界人员,进行划界工作,保障划界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宣传保障,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水利工程划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总结。
水利工程划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划界,充分考虑安全、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原则,配合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加强宣传教育,才能确保水利工程划界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
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
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
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的规定,划定保护围。
(二)《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
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
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
定。
(三)《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
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
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
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根据历史
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
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
理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 大中型河道管理围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
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
修组织使用。
(四)《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
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
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围。
管理围分为水库管理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
筑物管理围五种:
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
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
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
地;
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
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
管理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保护围分为水库保护围、大坝保护围、堤防保护围和建
筑物保护围四种:
1、大中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保护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五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
三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二百米,为大坝保护围;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保护围执行五十至二百米
的规定;
4、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
保护围,一般为三百米。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围的土地及附着物属
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有关土地权属的历史遗留
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工程保护围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第十三条 管理围与保护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公布,并树立标志。
(五)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
万立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
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
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库容一百万立米以下,十
万立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
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实行。
第二章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
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保护围。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
以上法规,条例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围的具体要求都做
了明确的规定。
二、确权划界标准:
根据以上法规、条例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
我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如下:
(一)大中型水库工程
1、大中型水库(王屋大型水库、北邢家水库和迟家沟
中型水库)
(1)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围,兴利水位
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围。
(2)坝区:大型水库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
下同)外二百米为管理围,二百至五百米为保护围;中型水
库坝坡脚线外一百米为管理围,一百至三百米为保护围。
(3)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
物边线外十至五十米为管理围,三百米为保护围。
(4)灌溉干渠的渠坡脚(含沿渠路)外二至四米为渠
道管理围,三十米为渠道保护围。
(5)黄水河干流管理围: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
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米的保护地;五米外
至五十米为堤防保护围。
(二)小型水利工程:
1、小(一)型水库(元外家、安家、家沟三座小(一)
型水库属于迟家沟水库管理)
(1)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围,兴利水位
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围。
(2)坝区:原则上坝坡脚(含坝端)外原属于水库管
理的土地为大坝管理围,一百五十米为大坝保护围,有关建
筑设施划归大坝。
2、小(二)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围,
坝坡脚(含坝端)外一百米为大坝保护围。
3、河道: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
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三米为护
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根据历史最高水位或原设计洪
水位设定。在河道管理围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为堤防保护
围。
4、35瓩(或50马力)以上扬水站(含水源设施)边线
的外十米为扬水站管理围,十至一百米为保护围。
5、三座大中型水库灌区的支渠:渠坡脚(含沿渠路)
外一至两米为渠道管理围,三十米为保护围。
(三)关于权属,权属系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所属。
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中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
围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
工程保护围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乡镇管理的小型
水利工程管理围的土地属乡镇集体所有,并负责管理使用,
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属村集体所有。
三、确权划界需完成的资料
(一)工程边界协议书: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工程
边界协议书。
(二)工程边界地形图:大中型水库及灌区干渠边界地
形图已完成绘制工作。河道及小(一)型水库、大中型水库
灌区支渠利用各乡镇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小(二)型
水库及35瓩以上扬水站由各乡镇绘制1:1000~1:5000边界
示意图,所有图件要标明管理围和保护围,界标位置。
(三)关于界桩制作与埋设:除三座大中型水库及灌区
的干渠工程界桩,由水库管理单位自己制作与埋设外,其它
所有水利工程界桩规格为20×20×90厘米的混凝土桩或石桩,
地面以上外露30~40厘米,界桩制作与埋设由乡镇政府自
行解决。
(四)占地清册:填写工程管理围各类土地面积,占地
清册利用土地部门“土地申请登记表”。
(五)土地使用证:大中型水利工程和乡镇管理的小型
水利工程,已经发证的要核对面积,没有发证的,请土地管
理部门颁发工程土地使用证;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用地已
包括在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故不再发证。
大中型水利、河道及小(一)型水库工程的划界资料交
市水利局一份备案,其它水利工程的划界资料由乡镇存档备
查。
一九九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