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一、项目概况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是指对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权属确认和管理划界的工作。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利资源,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水利工程的具体实际,全面评估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源价值,从而确保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实施目标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实施目标主要包括:明确水利工程的权属、划定水利工程范围、优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加强水利工程维护和管理、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目标。
三、实施内容1. 水利工程权属确认针对水利工程的权属问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水利工程进行权属确认。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搜集水利工程的建设、扩建、改建、维护、管理等相关资料,查实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梳理水利工程权属情况,确定权属主体。
2. 水利工程范围划定对于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范围划定工作,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实际,结合现场踏勘,绘制水利工程范围图,确保水利工程范围划定准确、科学、合理。
3. 优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对于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性质、用途等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优化。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健全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确保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4. 加强水利工程维护和管理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效益,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巡查、维护、保养等制度,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加固,确保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5. 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水利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水利资源,加强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工作,保障水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的管理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我县决定开展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登记工作。
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确保确权划界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流程设计1、组织准备:成立确权划界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2、宣传动员: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确权划界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3、现场勘查:组织专业人员对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实际情况,为后续的确权划界工作提供依据。
4、权籍调查:对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的权属、面积、位置等进行详细调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登记发证:根据权籍调查结果,对符合登记要求的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的产权证书。
6、资料归档:对确权划界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登记信息的可追溯性。
7、监督检查:对确权划界登记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标准依据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应遵循以下标准和依据:1、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法规,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湖管理条例》等;2、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如《水利工程测量规范》、《水利工程制图规范》等;3、我县实际情况和需求,如《XX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管理办法》等。
四、权籍调查权籍调查是确权划界登记工作的关键环节,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收集相关资料: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资料、产权证明等;2、现场核实:对水利工程的地理位置、范围、特征等进行实地核实,确保与相关资料一致;3、调查登记:对符合登记要求的水利工程进行权属、面积、位置等信息的调查登记;4、审核确认:对调查登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 62/446-1995 甘肃省水利厅制定,甘肃省技术监督局批准,1995年12月28日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基本原则、要求、划界方法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土地划界。
2 总则2.1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是指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土地的划定,明确土地权属和管护责任。
2.1.1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建设占地,以及有关生产、维护、管理和观测设施占地的范围。
2.1.2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是指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在设计条件下安全运行和进行维护工作的需要,不允许单位和个人进行有损水利工程设施和运行安全的范围。
2.2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对象是所有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河道及堤防、渠道及建筑物、泵站、机电井及供水工程、水电站、农电设施及线路等,以及附属的生产管理设施。
2.3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基本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和运行安全,便于实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有利于水利工程周围的水土保持,并考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实现目我维持和发展的需要。
2.4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国家水利管理单位;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归集体水利管理组织。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原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其使用者应与水利管理单位签定管护协议(见附录B ),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不允许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排污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3 水库3.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由校核洪水位线向外计:两侧5~50m;上游:大型100~200m;中型80~150m;小(一)型30~100m;小(二)型10~50m。
保护范围,以有利于防止库区淤积、塌岸和水土流失为原则,按水库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
见图1。
图1 水库划界示意图3.2水库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确定:大型800~1000m;中型600~800m;小(一)型100~600m;小(二)型50~200m。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

附件3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大纲一、任务由来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水生态环境、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重要措施,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加强水利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管理。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水土资源产权不明,由此导致一些开发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随意侵占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违法建设、违法耕种、违法设障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影响了水利工程安全,也破坏了河湖水生态环境,导致水事矛盾纠纷多发.因此,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实际情况,为下阶段依法进行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打好基础,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以及《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水规计〔2014〕113号),切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全面了解各地划界确权情况,2014年9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启动全国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根据水利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大纲》。
二、调查范围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范围为第一次水利普查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湖泊,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其中,水利工程需完成竣工验收,调查时限截止2014年8月31日。
三、工作组织形式按照全国统一部署,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
北京市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实施办法

北京市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3.16•【字号】京房地权字[1998]第180号•【施行日期】199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实施办法(京房地权字[1998]第180号1998年3月16日)为全面开展北京市水利工程用地划界确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实现依法、统一、科学管理好水利工程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土地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划界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水利工程用地申请登记的范围1.市属及区县国家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2.市属及区县国家水利部门直接使用的生产、生活用地及其附属林地。
3.市属及区县国家水利部门使用的其它土地。
二、申请登记1.区县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由各区县水利管理部门向本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2.市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由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土地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3.永定河、北运河(含温榆河、运潮减河)、潮白河三条分级管理的河道,属区县管理的河道、堤防及附属用地由区县水利(水资源)局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市属三河管理处直接管理的建筑物及河道,由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三、宗地划分1.凡在同一区县境内各河道工程、干渠、支渠、专用防汛公路、水库及其它独立的水利工程用地均可分别作为一宗地登记,相应的水利工程配套附属设施不另分宗。
2.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已经改变其土地用途的土地应独立分宗。
3.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之外水利部门使用的生产生活用地应独立分宗。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一、确权划界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
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测绘项目数学基础和技术指标及要求

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测绘项目数学基础和技术指标及要求1.1数学基础平面坐标系:1980国家坐标系;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程系统为正常高;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2控制测量技术指标及要求1.测区采用GPS RTK布设五(二)等平面控制点,沿河各岸和湖泊周边每隔500m左右布设1个控制点,引用的起始平面控制点不低于五等GPS(GNSS)点,起始高程控制点不低于四等水准点。
2.所有引用的控制点需有可追溯的来源并符合相应技术规定;3.采用GPS-RTK测量控制点时,应采用能控制整个测区范围且分布均匀的不少于3个控制点进行参数转换,平面坐标转换残差应小于±2CM。
RTK控制点测量转换参数的求解,不能采用现场点校正的方法进行;1.每次作业开始前或重新架设基准站后,均应进行至少一个同等级已知点的检核,平面坐标较差不应大于±7CM;5.RTK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CH/T2009—2010 RTK技术规范5.3节的要求。
表4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RTK五等控制点测量主要技术要求1.3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1.根据地形图的比例尺和时效性,实测、修测管理范围划界基准线。
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地形图与实地已明显变化的,必须实测管理范围划界基准线。
大于等于1:2000比例尺的地形图,宜修测管理范围划界基准线。
2.界桩点应尽量设置在田块的交界处、田埂边、河塘边、道路边等不影响耕作和通行的位置。
界线拐点处应设置界桩,圆弧段应适当加密以反映出界线走向为原则。
3.界桩理论位置在实地因故无法埋设,必须进行横向移位时,应测量并标绘出理论位置点和移位点。
1.管理范围界桩点布设一般为100至200米,不宜超过250米,弯曲段加密,湖泊管理范围界桩可适当加大。
5.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JSCORS、RTK进行界桩点放样,也可采用全站仪用极坐标法进行放样。
当采用全站仪在基本控制点上不能直接放样时,也可采用在图根导线点或增设支线点上放样,增设支线点不能超出2站;使用全站仪放样时边长不宜超过300米。
(完整版)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一、确权划界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
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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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黄底部分为参照其它省份的,只用作参考如各县或本单位有明
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水库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4)《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管理范围
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库区: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
坝区: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小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l00米;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
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不少于20米。
3、保护范围
水库工程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100米,一般建筑物不少于30米。
库区: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校核洪水淹没线以上(包括干、支流)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4、填报范围
国有水库逐一填报。
二、河道及堤防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其中关于
护堤地、护岸地的规定,护堤地临河侧不少于二十米,背河侧不少于十米;护岸地不少于五米)。
*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
*河道堤防的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不少于三十米。
(黄河、渭河按《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不少于五十米米的区域划为河道保护区。
*
4、填报范围
水利普查中50km2以上的河段逐一填表。
三、水闸
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管理范围
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
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
为保证工程安全,加固维修、美化环境等需要,在水闸工程建筑物覆
注:1. 若1、2、3级水闸,其规模为中型,则管理范围标准相应降低一级;若为小型
则相应降低两级。
2. 堤防上的水闸,管理范围应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
3. 特别重
要的水闸工程,经过设计论证,可适当扩大管理范围。
3、保护范围
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的宽度,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4、填报范围
国有水闸逐一填报。
四、泵站与渠系
1、划定参考
《浙江省各类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法定标准和指导标准》《湖北省湖库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2、管理范围
大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50米,降压站泵房四周50米地带,中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25米,降压站泵房四周25米地带。
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2、保护范围
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
泵站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的宽度,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3、填报范围
国有泵站(分级)、渠系(干、支),逐一填报。
五、费用
1、依据《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及各县市区政府出台的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国有土地(与其他集体或个人不存在权属纠纷,已成事实的非国有土地)只计算勘测费、界桩费。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