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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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

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把培养和使用相结合贯穿于博士后工作的始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在学校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含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在湖北省地区的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内,经湖北省人事厅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工作站及产业基地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

学校分管博士后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后勤集团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划,处理我校博士后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办公室设在校人事处,人事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发挥博士后在科技创新与研发中的作用,提高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是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科研机构管理制度,提高科技人才培养质量而设立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组织机构包括:(一)站长:由公司相关部门指派,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工作;(二)导师:由公司专家和学术界专家担任,负责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三)博士后:由公司招聘录用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参与公司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四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博士后项目,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二)开展科研创新活动,提高公司科技创新能力;(三)推动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与公司其他科研机构、高校及研究院所等开展合作,建立科技项目协同创新机制,实现科技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

第三章招聘与管理第六条公司博士后招聘工作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主要包括招聘条件、程序、资助等。

具体细则由公司人事部门制定,并报公司领导层批准。

第七条公司博士后一般聘期为2年,特殊需要可按规定延长。

到期后,公司博士后应当离开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可以选择留用、调往其他部门或离开公司。

第八条公司博士后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认真完成研究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科研水平,为公司科技创新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九条公司博士后享受与公司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奖励等。

公司博士后的离职、调动、晋升等事项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作指导第十条公司博士后的工作指导主要由导师负责。

公司博士后可以选择一名或多名导师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导师是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主要指导者,应当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指导水平。

导师应当与博士后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制定研究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协助解决科研难题。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例文(4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例文(4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博士后人才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依法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是公司用于培养博士后人才、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专门机构。

博士后是指经考核后获得博士学位并在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进行科研工作的研究人员。

第三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组织架构、职责、权力和博士后人员的待遇、薪酬等,以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四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设置主任一名,由公司相关职务任命,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设有科研指导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博士后人才培养、科研计划和项目的指导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设有指导教师,由公司专家、高级科研人员担任,负责博士后的科研指导工作。

第三章招收与管理第七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并公示招收条件、待遇、项目方向等信息。

第八条申请博士后工作的人员需具备符合国家和公司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博士后招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由公司博士后工作站成员组成遴选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面试和考核。

第十条经遴选委员会评审和面试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由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发放录用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入站手续。

第十一条博士后人员需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相关入离站手续,并与指导教师进行科研指导合作。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在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进行科研工作期间,应按照公司工作安排和科研计划,开展科研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博士后期间,博士后人员须参与公司组织的相关学术活动、学术会议和科研论坛,并撰写科研成果报告和学术论文。

第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抵触的活动。

第十五条博士后人员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应办理离站手续,并提交学术成果和结题报告。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设立的流动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招收、培养、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博士后工作。

2. 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注重博士后队伍的结构优化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博士后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3. 开放流动,竞争择优:实行开放流动的博士后制度,通过竞争择优选拔博士后研究人员,确保人才质量。

4. 产学研结合,协同创新:推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

第六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咨询;2. 负责博士后招收、培养、管理和考核等工作;3. 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申报、管理和验收;4. 负责博士后人员的培训、交流和考核;5. 负责博士后工作的信息统计和总结报告。

第三章招收与选拔第七条博士后招收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八条博士后招收对象:1.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2.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3. 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九条博士后招收程序:1. 发布招收公告;2. 筛选申请材料;3. 组织面试和考核;4. 确定拟招收对象;5. 公示招收结果。

第十条博士后招收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收质量。

博士后管理规定

博士后管理规定

博士后管理规定
博士后管理规定是指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般的博士后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博士后录用和管理权限:博士后的录用和管理权限由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雇主单位或者研究机构决定。

这些单位或机构应当有足够的实际招聘和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能力和条件。

2. 博士后津贴和福利待遇: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享受相应的津贴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等。

3. 博士后研究计划和科研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科研项目。

4. 博士后工作报告和评估: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按时向上级单位或者研究机构提交工作报告,并接受相关评估和考核。

5. 博士后职业发展和培训: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有机会参加职业发展和培训,提升专业和科研能力。

6. 博士后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于雇主单位或者研究机构。

7. 博士后离职和终止协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离职和终止协议需要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保护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8. 博士后管理和监督机制:雇主单位或者研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博士后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科研进行的顺利进行。

博士后管理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保护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益,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促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和职业发展。

同时,博士后管理规定也有利于雇主单位或者研究机构提高科研水平和研究成果的产出。

博士后研究人员和雇主单位或者研究机构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并共同努力推动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单位博士后管理制度文件

单位博士后管理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行为,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士后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招收和管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管理工作遵循“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流动与固定相结合、开放与竞争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招收与选拔第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2.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3.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协作精神;4. 符合国家及我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程序:1. 单位发布博士后招聘公告;2.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提交申请材料;3. 单位组织专家评审;4. 确定拟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5. 与拟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协议》。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科研任务;3. 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提升自身学术水平;4. 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5. 维护单位声誉,不得有损单位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中期考核:1. 年度考核由单位组织,主要考核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进展、论文发表情况、参加学术活动情况等;2. 中期考核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一年后进行,主要考核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论文发表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等。

第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有权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及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以下福利:1. 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 享受单位提供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3. 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4. 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学术交流活动。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博士后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博士后个人和团队的发展而订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博士后人员,包含已聘用或待聘用的博士后。

博士后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的目标是在肯定时间内完成科研项目任务,提升专业技能,并积累科研经验,从而为个人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的核心是科研项目的实施和成绩的产出,同时还需参加科研团队的日常管理和学术沟通活动。

第二章博士后的职责和权益第五条博士后应当全身心地投入科研工作,依照科研项目的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成绩。

第六条博士后有权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办公场合、科研设备等资源,并有权参加学术沟通、出国(境)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

第七条博士后在科研项目中享有独立行使学术立场和研究自主权的权益。

博士后有权享受科研成绩的署名权和发表权,但需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

第九条博士后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三年,依据具体情况可延长一次,但总不超出五年。

第三章博士后的工作布置和管理第十条博士后应当依照科研项目要求订立个人工作计划,并及时报告给导师。

第十一条博士后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依照工作计划进行科研试验和数据处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第十二条博士后需每月向导师及科研团队汇报工作进展,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并接受导师和团队成员的引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博士后应当乐观参加学术沟通活动,如学术报告、专题讨论、学术会议等,并向导师及团队共享学术进展和心得体会。

第十四条博士后参加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公司规定,必需依照规定用于科研试验、设备购买、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沟通等活动。

第十五条博士后须定期汇报科研成绩及研究报告,向科研团队和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书面和口头报告,同时按要求整理成文,提交学术论文。

博士后完成研究项目后,应当撰写科研成绩报告,形成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并依照公司规定进行报告评审和鉴定。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一、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博士后工作,保障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提升博士后科研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博士后工作的若干规定》、《博士后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二、工作目标本管理制度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规范博士后的科研工作,提高博士后的科研水平,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三、工作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在站博士后,包括国内与国际博士后。

四、基本原则1. 科研自主性原则。

鼓励博士后在科研工作中展现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不得强迫博士后从事与其研究项目无关的工作。

2. 责任原则。

科研项目的完成以及相关成果均由博士后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安全保障原则。

我单位将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博士后在科研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知识产权原则。

鼓励博士后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的成果申请专利,并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五、管理机构我单位设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我单位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

六、博士后上岗1. 申请条件:本科毕业生须获得博士学位,具有明确科研项目,并经过我单位博士后委员会评审通过。

2. 上岗手续:博士后到岗后应于一周内在我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领取博士后工作证件。

3. 任务分配:我单位将根据博士后的科研项目和实际情况为其分配科研任务和相应的经费支持。

七、管理方式1. 日常管理:我单位将为博士后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和科研计划,并对其进行定期评估。

2. 绩效评价:我单位将对博士后的科研成果、学术交流、科研活动等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相应的奖惩。

3. 工作报告:博士后工作期间,应每半年向我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递交一份半年工作总结报告。

八、待遇保障1. 薪酬待遇:我单位将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薪酬待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2. 住房安排:我单位将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住房安排,满足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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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第八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

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十三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

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第二十条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

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二十一条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

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

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

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

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的;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第三十六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

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四十二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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