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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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0.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傅全有我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兵役法的必要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新时期军队建设的发展,《兵役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首先,修改兵役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冷战结束以后,世界战略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

许多国家竞相调整军事战略,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积极谋求和争夺21世纪的战略主动权。

为了迎接世界军事革命的挑战,我军正在按照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兵役法》是国家军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

由于《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制度以及民兵、预备役建设等方面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的发展。

因此,应当对《兵役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其次,修改《兵役法》是依法开展兵役工作的需要。

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兵役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节和规范;新形势下开展兵役工作,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予以保障。

但由于《兵役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约束力和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拒绝和逃避兵役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影响了兵役工作的开展。

新兵役法政策解读

新兵役法政策解读

新兵役法政策解读新兵役法政策解读张清查教学目的:1、认识到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让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

2、学习《兵役法》等基本的国防法规,使学生了解公民应履行的国防义务;3、了解新兵役法的修改之处4、通过学习新兵役法使学生认识到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观念,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担负起服兵役,保卫祖国的责任义务。

教学重难点:1、新修改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做了哪些调整?2、调整修稿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导入新课:在之前第一单元我们讲到公民拥有政治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政治义务,而政治义务中就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那么什么是兵役?怎样服兵役?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所要学习的内容。

教学过程:一、兵役法概述1、兵役:是国家的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的形式。

2、兵役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

3、兵役义务,就是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

二、兵役法的形成与发展1、第一部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共9章58条。

2、第二部兵役法于1984年5月31日提交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共12章68条。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对本法作了重要修改。

3、新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三、兵役制度的特点“两个结合”,是我国现行兵役制度最突出、最鲜明的特点。

(1)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2)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四、兵役法对公民兵役义务的有关规定1、我国宪法和兵役法关于公民兵役义务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新兵役法答记者问

新兵役法答记者问

总参动员部部长牟明滨牟明滨详解《兵役法》修改经过人民网北京10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修改兵役法的主要情况,推动兵役法的贯彻落实,记者采访了总参动员部部长牟明滨。

牟明滨介绍了修改《兵役法》的主要经过。

《兵役法》是国家重要的军事基本法。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军事法律就是《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

现行的《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的,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了修正。

《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征集高素质兵员难,难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是军人待遇的法律保障不够明确,影响了部分青年献身国防的积极性,致使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三是现行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不适应新的形势,军人退役安置困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根据胡主席2005年3月14日关于“《兵役法》的修改也要提上日程进行研究”的重要指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总参谋部牵头,成立了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修改工作于2005年8月全面展开。

在全面组织调研、反复沟通协商、认真研究修改的基础上,总参谋部于2006年9月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呈报了“关于送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请示”。

此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法制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

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6月10日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

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

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张永强陈启健人民网记者孝金波2011年10月29日的北京,秋高气爽,丽日风和。

上午 9时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庄严而热烈的气氛中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兵役法,完善了兵员征集、军人待遇和退役军人安置方面的政策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官兵的深情厚爱,必将有力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必将激励广大官兵更好地履职尽责。

兵者,国之大事。

这次兵役法修订,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着力于新形势下我国兵役制度的创新发展,着重解决当前兵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因而引起军内外的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请参与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专家作了介绍。

聚焦:扩渠道、疏源头——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

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

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服役期间保留入学或者复学资格,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继续完善学业;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等优惠;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1984年5月2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杨得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是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提出来的。

1980年8月成立了中央军委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1981年8月拟出了《兵役法修改草案(初稿)》,印发各军区、省军区、军兵种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全国政协部分常委,广泛征求意见。

尔后改出了一个《讨论稿》。

1982年4月,召开了有各军区、省政府、省军区、军兵种领导同志和国家机关、军委三总部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的兵役法修改草案讨论会,对《讨论稿》逐条进行了讨论,又改出了《兵役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去年3月,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送审稿》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又认真地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

这个修改草案,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提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这个修改草案是比较成熟的,考虑到兵役法是个很重要的法律,决定提请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现在,我受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委托,作关于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兵役法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

这部兵役法基本上是好的,对加强我军建设和积蓄后备力量都起了重要作用。

但三十年来,我们国家的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军队建设有了很大发展。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党的十二大和新宪法明确确定了我们今后的根本任务,就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兵役制度存在的不足与解决路径探析

我国兵役制度存在的不足与解决路径探析

我国兵役制度存在的不足与解决路径探析摘要:通过对新中国兵役制度演变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代中国,尽管兵役法制已经初步确立,但是,我国的兵役制度仍然受到了许多外部的挑战和内部的缺陷。

在执政党和国家层面,已经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并提出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目标,启动了新一轮的国防和军队改革。

然而,目前我国的兵役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兵役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公民在兵役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成为了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瓶颈,阻碍了国防和军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为此,必须对新时代的兵役制度进行法制改革。

通过对兵役制度的固有缺陷、国民对公民身份的认同缺乏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对兵役法律体系进行重塑,实现公民兵役权利和义务的真正平等,并强化公民身份认同的建构,这是一种可以完善我国兵役制度的可行方案。

关键词:兵役制度权利义务兵役法律体系一、我国兵役制度的概述兵役制度,是指国家对公民实行的,以公民服兵役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关于兵役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兵役制度的根本。

兵役制度,是人类在军事实践中创制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对兵役工作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兵役制度是我国军队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有着鲜明的时代特点。

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在国防和军事方面所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军事制度也是一个国家立法的主要内容,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民族意识、民主精神、法治特色和军事实力。

兵役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军事基础制度,它对军人的兵役活动起到了很大的指导作用,具有自己的鲜明特征和特殊的规律,它的法制程度直接影响到了军事制度的法制程度,也影响到了军队的法制水平,因此,它的法制变革理所当然地成为了新时代下我国国防和军队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

我国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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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张永强陈启健人民网记者孝金波2011年10月29日的北京,秋高气爽,丽日风和。

上午 9时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庄严而热烈的气氛中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兵役法,完善了兵员征集、军人待遇和退役军人安置方面的政策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官兵的深情厚爱,必将有力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必将激励广大官兵更好地履职尽责。

兵者,国之大事。

这次兵役法修订,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着力于新形势下我国兵役制度的创新发展,着重解决当前兵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因而引起军内外的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请参与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专家作了介绍。

聚焦:扩渠道、疏源头——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

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

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服役期间保留入学或者复学资格,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继续完善学业;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等优惠;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背景观察】:国无防不稳,民无军不安。

“踊跃参军、报效祖国”、“一人当兵,全家光荣”是我国征兵工作的优良传统。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变化,兵员征集出现一些新情况:部分公民的国防观念有所淡化,一些青年当兵尽义务的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参军光荣”的氛围有所减弱,许多适龄青年优先选择升学就业,报名参军数量下降,特别是那些文化程度高的适龄青年参军人数比例较低,造成兵员文化素质持续在低层次上徘徊,影响和制约了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的需求。

这种情况,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兵员征集制度。

【专家解读】: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

为此,新的兵役法增加了一系列完善兵员征集制度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取消在校大学生可以缓征的政策,把大学生纳入征集对象。

同时,将兵员登记时间相应调整到与大学生毕业和大学招生同步的时间,并放宽大学毕业生征集年龄。

青年进入大学的年龄一般在18岁至22岁之间,而毕业时的年龄大多在22岁至24岁,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就可以把当年的大学毕业生纳入兵员征集范围,扩大高素质兵员的来源。

取消在校大学生缓征的规定,也体现了公民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性和公平性。

宪法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依照宪法这项规定,无论是大学生还是其他青年,在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上,都应是同一标准、同一要求,不应有差别和例外。

当然,这样调整并不意味着每个大学生都能服兵役。

我国每年征兵仅几十万人,而每年在校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有上千万,每年征集大学生新兵实际只占其中很小比例。

每年高校学生的征集比例和人数,都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征兵命令进行调控,从而实现高素质兵员资源的合理利用。

加强对大学生兵员征集的意义还在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以带动和影响更多高素质的青年加入到军人的行列,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输送优质的人力资源。

聚焦:筑暖巢,引凤凰——让军队对人才更具吸引力【修改要点】: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规定了现役军人的工资制度、保险制度和休假、疗养、住房等生活福利待遇,充实了现役军人以及伤残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政策;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义务兵和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入伍前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应当保留。

【背景观察】:国防和军事实力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竞争。

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吸引保留高素质人才,已成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

近年来,我军在吸引保留人才方面,虽然出台了不少措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还难以满足军队对人才的实际需求。

在法规制度层面,对军人待遇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和文件中,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些措施滞后,有的制度不够完善,影响和减弱了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使部队在人才竞争的某些方面处于弱势。

形势呼唤通过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能尽快产生“筑巢引凤”的效果。

【专家解读】: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主旨之一,就是要从整体上规范军人应享有的基本待遇,充分体现对军人权益的维护,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

军人是高风险的职业群体,随时准备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流血牺牲。

世界各国对军人待遇都十分重视,尤其注重通过立法保证军人获得与其履行义务相称的待遇。

这次兵役法修订,加强了对军人基本待遇的顶层设计,充分体现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

现行的现役军官法、文职干部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征兵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军人待遇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发布机关、适用范围不尽相同,有些内容前后不一致,其效力等级也不一样。

因此,新的兵役法对军人在工资、福利、保险、住房以及其他方面应享有的待遇统一进行了规范,充实了相关内容。

我国人口众多,每年服现役的公民约占适龄青年总数的1%,在强调军人义务的同时强化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更重要的是激励更多有志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才积极投身到军营中来,砥砺人生,施展才华。

吸引保留人才,还需要完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

新的兵役法在军官来源中增加接受国防生和服役优秀的大学生士兵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士兵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军营不断进取、建功立业,并带动和帮助更多的官兵进步成长,使部队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爱护人才的氛围更加浓厚。

聚焦:强素质,促就业——让军人退役之路更宽广【修改要点】: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军人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背景观察】“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

退役军人安置,是社会和广大官兵普遍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方式的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出现一些新情况:由于每年需要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数量较大,地方就业形势本身已很严峻,许多退役士兵长期无法落实工作;有的虽然明确了工作单位,但却较长时间不能上岗;有的安排工作后时间不长又下岗,难以实现稳定就业。

这些情况对军队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因此,如何破解退役士兵就业难的安置困境,已成为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必须面对的一个突出问题。

【专家解读】妥善安置退役军人,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官兵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历来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

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出调整改革,是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焦点。

根据中央的有关决策意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新要求,在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上,首先,强调政府扶持就业,重点是对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当采取组织其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颁发相应证书并推荐上岗等一系列扶持措施,使退役士兵在经过部队摔打磨炼的基础上,再学习掌握一门适应社会用工需要的技能专长,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充分稳定就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这种制度安排,通过近年来广东等地的实践经验证明,是可行有效的。

其次,给予必要经济补偿,公民服兵役是法定义务,不能用经济手段衡量,但为退役士兵提供应有的经济补偿,是扶持就业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家卫国做出奉献和牺牲的一种肯定。

新的兵役法根据需要和可能,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偿做出了原则安排,一方面明确国家发给退役金,另一方面也对地方政府发给经济补助提出了要求。

第三,做好重点对象安置。

新的兵役法在实行扶持就业为主的政策同时,对那些服役时间长、有突出贡献以及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有工作能力的退役士兵,仍明确由政府安排工作。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这次兵役法修订,针对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乡待遇有别的安置政策已失去运行基础的现实,改变了以往城镇退役士兵与农村退役士兵服役相同但安置方式不尽相同的办法,确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统一进行安置,享受同一待遇。

这是此次退役士兵安置调整改革的重要创新发展。

聚焦:重责任,树权威——让兵役法的执行更有力【修改要点】:一是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将原规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二是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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