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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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乌力吉1997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企业、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村庄,是指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实施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

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管理工作,委托苏木乡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1994年11月8日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10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闻世震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邮电、土地、卫生、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邮电、土地、卫生、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前段时间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

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不得进行建设。

第七条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二)村庄和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三)村庄和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四)村庄和集镇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八条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必须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等公用设施安排;(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五)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景观的建设要求;(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要求,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特定控制区内村庄规划建设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特定控制区是指城镇规划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军事管理区、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沿海重点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成片建设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保持村庄和民居景观特色。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在村庄张贴、网络发布等多种方式公开规划成果。

村民委员会应当全套留存规划成果供村民查阅。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设项目审批等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研究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村庄居民住房设计图集及相关规划实施管理细则。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履行村庄规划管理相关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审批、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场地管理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育才生态区违法建设行为立案查处工作。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正文:----------------------------------------------------------------------------------------------------------------------------------------------------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一二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3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范围内因村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村镇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在县(市、区)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办理村镇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村镇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三)具体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实施;(四)负责指导与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以及集镇基础设施。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贯彻“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方针,依靠地方财力、集体和农民的力量,按规划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村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汕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汕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汕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0]汕府第44号一九九○年七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村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包括各建制镇(不含县城镇)、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国营农(林)场场部和各村村庄的建设规划,下同‟,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必须认真执行《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各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市、县(区)和镇(乡)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镇(乡)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五条村镇规划是指导和管理村镇建设的依据。

镇(乡)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规划法,和《村镇规划原则》以及《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镇(乡)总体规划及所在地集镇建设规划,并由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属本市区各镇(乡)和各县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及所在地集镇建设规划,应经县或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各镇(乡)的总体规划及其集镇建设规划统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各县的重要建制镇由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确定。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上报县(区)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营农(林)场场部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由各场组织编制,报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属国营农(林)场建设规划,应征求该场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公布…其中国营农(林)场部和各村村庄的建设规划由该场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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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洋乡村庄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村,保留自然村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规划编制类型
编制村庄规划分为村庄建设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两类。

四、规划编制要求
1.承担编制村庄规划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2.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五、规划编制资金管理
1.村庄规划编制费用按照编制合同执行。

2.列入建设规划的村庄编制费用由乡财政先行拨付,之后在创建特色村、
小康示范村创建经费中扣除,列入整治规划的村庄编制费用由乡财政全额拨付。

3.乡财政在各村村庄规划评审稿出台后凭合同拨付。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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