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中国完善公务员制度迈出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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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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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海南万 宁, 任务 不达标 领导 即下 岗; 在江 苏涟永 , 暑 行干部末位淘 汰;在江苏洒洪 ,有 1 5毫稃局级干部 引咎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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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

辞退是指公务员所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 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 行为。
公务员制度概论
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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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概论
13.2.2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
1.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类型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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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辞职 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
程序: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 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异地或异职位调动 的,首先要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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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公务员的辞职与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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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公务员辞职与辞退的含义与意义 辞职与辞退的特征、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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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公务员辞职、辞退的含义与意义
13.1.1 公务员辞职与辞退的含义
13.1.2 建立公务员辞职与辞退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双方权利的保障,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有利于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形成“能进能出”的 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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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公务员辞职的内容
13.2.1 公务员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公职
1.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特征 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法定权利 辞去公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辞去公职的主体受法律限制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 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建立引咎辞职制度

建立引咎辞职制度,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施行起,我国公务员制度在设计、实施到完善等方面,都一直致力于通过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以去除以往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铁饭碗”、“铁交椅”等“机关病”。
一方面,除建立退休、升降、交流等制度实现公务员的正常交替更新外,公务员制度还特别设立了辞职辞退制度,使机关人事管理不再死水一潭。
另一方面,公务员制度中的廉政约束机制也逐步发挥“威力”。
这主要体现为有关公务员纪律、处分和回避制度以及对领导和“热点”职位有计划地轮岗,对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实行回避等,加强了对公务员的有效监督。
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更是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除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外,还规定了公务员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进行严格考核,而考核结果则与职务的升降、与涨工资发奖金以及辞退相挂钩;违反纪律的要受处分。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辞职,是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离开公务员队伍,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
既包括辞去公职,又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和自愿辞职以及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针对领导干部辞职,《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但辞去领导职务与辞去公职不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还保留公务员身份,还可能安排别的工作。
在国外,引咎辞职是选举产生的政治官员的一种自责行为。
而在我国,官员的引咎辞职是近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方式。
早在2002年中央颁布实施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就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了明确规定。
“《公务员法》在此基础上,将引咎辞职制度法制化。
最后的稻草——谈公务员的引咎辞职

第9卷增刊 2006年12月上海电机学院学报JOURNAL O F SHAN GHAI DIANJ I UN IV ERSI TYVol.9Sup. Dec.2006 收稿日期:2006209206作者简介刘 妤(82),女,助教,专业方向行政法学。
文章编号 167122730(2006)ZK 20058204最后的稻草———谈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刘 妤(上海电机学院文理学院,上海,200240) 摘 要 公务员监督模式有多种形式,但各有其局限,引咎辞职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模式,被视为公务员监督的最后的稻草。
本文结合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这一新制度探讨各种监督模式的优劣。
关键词 公务员监督;引咎辞职;监察 中图分类号 D 630.3 文献标识码 AThe Last Straw———The Official Resigns for the Blame on theCivil Servants ’Resign for the BlameLiu Yu(Social and Physi cal Scie nce School ,Shanghai Dianji Uni versit y ,Shanghai ,200240) Abstract The superi nt ende nce mode of ci vil se rva nt s contains various form s ,but each ha s i t s limit s 。
Resign for t he blame a s a kind of new superi nt ence mode ,i s seen as t he last st raw of civil servant supe ri nt endence.Thi s text combi nes t he system of ci vil se rva nt s ’resign for t e bl ame and t ry to inqui ry i nto t he adva nta ges a nd di sadvant ages of various superi nt endence models. K ey words ci vil servant superint endence ;resign for t he bl ame ;supervi se 我国古代的文官制度历史悠久,历经春秋以前的世袭制、战国秦汉时期的荐举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直至清末的科举制。
引咎辞职能否承担行政问责的重担?

引咎辞职能否承担行政问责的重担?(天津师范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王涛07224014)引言引咎辞职是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常见现象,然而其在我国的规范化、制度化推行却是近几年的事情。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统分统包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其突出特点是组织的权力大,党政干部的自由小,包括辞职、辞退在内的干部退出机制严重缺失,同时“由于道德观念及其他利益关系原因”,“以致在建国后的几十年里,除了被纪律处理和组织处理的党政干部外,几乎未闻有引咎辞职者。
”1直到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才正式确立了辞职和辞退制度。
2000年中共中央颁布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则提出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此后重庆市、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等纷纷出台了引咎辞职规定。
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则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引咎辞职制度。
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该制度进行了具体化的规定。
各地纷纷出台的行政问责制度对引咎辞职也多有涉及。
2005年《公务员法》的出台,则实现了引咎辞职的法律化。
伴随着中央及各地引咎辞职制度的先后出台,引咎辞职制度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实施。
有关人员引咎辞职的典型案例参见表1。
表1有关人员引咎辞职的典型案例时间责任人辞职前职务引咎辞职的起因事件的后果2002.12 蒋成谷重庆市彭水县副县长两起交通事故38人死亡2004.4 马富才石油天然气集团总经理重庆开县井喷事故243人死亡2004.4 张文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密云灯会踩踏事故37伤37亡2004.4 刚占标吉林市市长吉林中百商厦火灾70伤54亡2004.4 王邦兴四川宜宾高县县委书记退耕还林未落实致矛盾集聚2004.4 吴建华四川宜宾高县县长退耕还林未落实致矛盾集聚2004.4 张仁贵贵浙江省海宁市市长海宁大火40人死亡2004.7 李立明中国疾控制中心主任非典病毒管理不善春季“非典”疫情2005.12 解振华环保总局局长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水体严重污染2005.12 田德荣河北邢台县县长石膏矿区坍塌事故4人失踪33亡2006.6 张明生山西左云县县长新井煤矿透水事故56人遇难2006.6 安顺才贵州威宁县县长煤矿瓦斯燃烧事故15人遇难从表1中我们看出引咎辞职的人员,上至省部级高官,下至县市级官员,既包括行政系统的官员,又包括党务系统的官员,亦有大型国企的负责人,涉及层面非常广泛。
公务员制度(包括选择多选简答论述名词解释本人DIY)

●(复核)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公开)、(公平)、(公正),是考试录用工作的生命力。
●(公务员纪律)是保证机关正常运转,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离休)实质上是退休的一种特殊方式,这是我国的独创。
●(离休)是我国实行的一种特殊的退休制度。
●(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是我国干部培训教育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坚持和倡导的优良传统和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
●(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每年安排职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轮休的一种福利制度。
●(法管理原则)是国家公务员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法制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因违法行为而依法受到的相应制裁。
●法律责任有四种形式:(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违纪责任是属于(行政)法律责任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实行以(职务)和(级别)为主的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福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采取的一些措施。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个人或公务员集体)。
●国家公务员晋升的含义是(职务的升迁和级别的提高)。
●(公务员管理机构) 是根据管理公务员事务的需要,代表国家或政府依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工资、辞退、退休等事项实施管理的组织。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原则源于近代西方国家民主宪政的思想文化基础,也是在公务员制度中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章 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进工作,积极为公务员的成长创造条件,使公务员能全身心地
投入到工作中,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三)辞去公职
1.含义 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申请终止其与所任职机关 的任用关系。
(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法定权利
(2)不完全由公务员决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3)享有法定的辞去公职待遇
(4)主体受到限制
2.辞去公职的条件
1、肯定条件: 不愿意或者不适宜在机关工作
2、限制性条件
我国禁止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情形
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b)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 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c)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d)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 序尚未终结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去领导职务,请问这两种辞职
有什么样的区别 ?
A、二者都取消了公务员身份. B、前者的结果是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归于消灭,后者的结果 使公务员丧失原来担任的领导职务.
C、二者均出于自愿.
D、前者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后者须经任免机关批准.
习
题 2
2、丧失公务员的一切待遇。 3、公务员的再次任职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九章 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

第一节 公务员的辞职
二、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
(二)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意义 1、有助于促进人才正常流动。 2、有助于保障公务员权利的实现。使其可 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自身的爱好和才能, 适当的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有利于人尽 其才,发挥专长。 3、有利于机关人员结构的优化。有利于减 少不胜任或不安于机关工作的人员,使机 关人员结构得到优化。
第一节 公务员的辞职
四、辞去领导职务制度
(三)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辞职的形式
1、因公辞职。即担任领导职务的公 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 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因公辞职是选任制干部工作变动时需要履行的一 个程序,主要适用于选任制干部即由人大、政协 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 务时,通过辞职来达到组织调整的目的。
第二节
公务员辞退
三、被辞退者的物质补偿 《公务员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 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三节 公务员退休
一、公务员退休的涵义和意义
(一)公务员退休的涵义 所谓公务员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 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离开 工作岗位,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由国家给 予生活保障,并给予妥善安置和管理。 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度并颁 布实行的关于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待 遇、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总 称。
第三节 公务员退休
一、公务员退休的涵义和意义
(二)公务员退休的意义 1、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有利于促进人员 更新和队伍结构优化,保护公务员队伍的 生机与活力。 2、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是对公务员实行老 有所养权利的保障。是对公务员付出劳动 与贡献的一种尊重与回报。 3、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是调节公务员领 导职务管理的重要方式,避免出现领导职 务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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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引咎辞职
一、含义不明,难以执行
首先,引咎辞职的标准不明。
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引咎辞职的适用条件是“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这也是判断领导成员是否应当引咎辞职的标准。
但是,何为严重失误、失职?何为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是一种什么样的影响?什么样的事故才是重大事故?对这些引咎辞职的基本问题,《公务员法》都没有予以明确。
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在具体执行这项制度时,就有可能出现两种偏差。
一是把一些不属于“咎”的事项也引以为据。
另一种是把应当承担直接法律责任的罪错,也作为引咎辞职的“咎”来看待,引来作为只承担政治责任的“咎”。
其次,应当引咎辞职的主体不明确。
什么叫应当引咎辞职?由谁来认定应当还是不应当?谁应当引咎辞职?是只限于正职行政领导引咎辞职,还是主管的副职领导也应当一起引咎辞职?如何分清谁是主管领导?党委领导是否要辞职?是仅仅辞去行政职务,还是辞去一切职务包括党内职务?地方发生的事故、事件要”引咎“到哪个级别?到目前为止,我国引咎辞职的官员最高级别为正部级,引咎辞职能否引咎到更高级别的官员?什么情况下高于正部级的官员应该引咎辞职?《公务员法》在这些问题上存在着疏漏。
再次,责令辞职的标准和主体也不明确。
《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怎样判断一个人是否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其判断标准是什么?“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中的“其他原因”究竟包括哪些原因?等等。
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明确,执行起来就可能出现差异性甚至随意性,有违法治的目的。
此外,如果本人认为不应当辞职,不引咎辞职,那么,谁来责令其辞职?此外,如果应当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在被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仍然不愿意辞去领导职务的,该怎么办?是免职还是撤职?依据是什么?如果该官员是选举产生的又该怎么办?
二、制度运行,变形变质
即使国家出台了引咎辞职的明确标准,它在实施过程中也肯定会受到肆意扭曲,发生变形变质,实施效果不容乐观。
引咎辞职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疏通了公务员队伍的出口,但是,如果从这个出口淘汰出来的人比留下的人更有良心和责任意识的话,那么,这种“劣币驱逐良币”式的逆淘汰不仅显失公平,而且完全背离了《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
倘若要宽容点说,引咎辞职运行中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式的逆淘汰现象,还只是使这一制度发生变形的话,那么,“重辞轻处”的现象则使引咎辞职制度发生了变质。
所谓“重辞轻处”就是过错重的领导成员受到的是较轻的处理--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而过错轻的领导成员反而受到较重的处理--行政处分。
从本源意义上说,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者自己是没有“咎”的,所以不可能因“咎”而受到行政处分,只是自己责任意识强,才主动引咎辞职,承担一种比行政处分法律责任要轻微的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
因此,正常的逻辑应该是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比引咎辞职和被责令辞职后果要严重,公务员只有违法违纪了,才有可能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的行政处分,如果没有违法违纪,顶多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
如果允许官员自己选择的话,他们应该选择性质轻微的引咎辞职,而不太可能选择性质严重的行政处分。
换一个角度说,如果行政监察机关要对官员进行追究的话,一定是情节轻微的同意其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情节严重的才给予行政处分,这样才体现了“过罚相适应”的原则,如果情节轻微的反而从重处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反而从轻处理同意其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这种“过罚倒错”的现象,就使引咎辞职这种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异变为比行政处分还重的法律责任!
引咎辞职制度在我国发生的另一种变质现象是“以辞代罚”。
有的官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甚至构成犯罪了,本应被撤职、开除,甚至应负刑事责任,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于是主动引咎辞职,避重就轻,“以辞代罚”。
如果其中有一部分人的企图得到了实现,那么,引咎辞职就从官员严格自律的政治责任形式蜕变为特权者应负刑事责任的替代品。
如果任其发展,我国引咎辞职制度将会成为封建时期“官当”制度之现代变种的危险。
三、消极影响,不容忽视
将引咎辞职制度纳入《公务员法》以后,除了实施该制度时出现的难以操作或执行不能,实施起来容易变形变质等现象令人堪忧以外,实施这一制度后,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同样不容忽视。
在引咎辞职的做法比较成熟的一些西方国家,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
因此,谁会引咎辞职,应由民意所决定,以体现政府向人民负责,官员是人民公仆的民主精神,这也是引咎辞职意义的精髓所在。
然而,我们的引咎辞职却与此相距甚远,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官员引咎辞职似乎不是规范程序和公众舆论作用下的产物,而更像上级组织施压甚至政治力量博弈后的结果,那些决定谁会引咎辞职的主宰力量总是游弋在人们的视线之外。
”
西方国家的引咎辞职,是由人民的呼声决定官员的去留,它弘扬的是官员应该对选民负责的执政理念,而我国的引咎辞职实践中,民众的呼声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地位,不但难以决定一个官员的去留,而且民众的压力还有可能被利用来指向其他目标,它彰显和强化的恰恰是引咎辞职制度所摈弃的权力本位观念。
这种乖离制度本质的消极影响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官员引咎辞职后,如何安置?“引咎”之后能否“东山再起”?这些引咎辞职的后续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同样会产生意想不到的不利后果,严重的有可能使引咎辞职制度脱变为有过错的官员本地下台、异地做官、明辞暗升的合法通道。
由于《公务员法》目前对引咎辞职官员的安置和复出问题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仍然依照中共中央的文件办理。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29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这里的“适当安排”一词极富弹性,可以有多种多样的理解。
从目前实际操作来看,许多地方对引咎辞职者一般采取仍保留原级别,享受待遇基本不变的做法,尽管没有实权了,但是也不用承担任何工作责任,上班来去自由,还能够轻松地享受原职级待遇,显得自在又潇洒。
这难免使其他官员和公务员产生有失公平的感觉,因为他们付出了辛勤劳动,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也只是享受同样的待遇,有的待遇甚至还不如引咎辞职者。
难怪有人不无情绪地调侃引咎辞职者是“因咎得福”,也有人讥讽我国的引咎辞职是“引咎辞责”,辞掉的是责任,保留的是待遇。
按照中共中央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2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这就意味着,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者,只要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后,不仅可以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而且还可以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四、何以解忧,惟有回归
在当今中国,我们的民主显然还没有发展到不实行引咎辞职就无以完善的那种高级程度,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是许多领导干部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都难以得到追究,依然稳坐权力宝座甚至青云直上。
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我们放着现成的比较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不用,而去引进什么只能让官员承担政治和道义责任的引咎辞职制度,以为这样就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监督机制,就能够使那些只讲'政绩',不讲实际,甚至祸害一方的领导干部再异地为官成为历史,实在是与痴人说梦无异。
因此,我认为与其舍本逐末地去打造一件软绵绵的公务员监督武器,不如集中力量,严格执法,加大对领导干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这才是打造责任政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正道和捷径。
引咎辞职起码需要以下三个支撑:一是政务公开透明;二是强有力的外部监督,足以形成巨大的压力;三是公仆意识流行而不是官本位观念盛行。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实施方法
引咎辞职是领导干部由于直接或间接的责任,造成一定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从而主动承担责任的一种自查、自律或自究行为,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必要步骤.它作为对公务员监控机制的思路,在我国现有的人事制度改革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中的问题和潜在的障碍也不容忽视.为此,必须结合实际,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引咎辞职制度.
引咎辞职入法只是引咎辞职制度化的一步,还得有其他规则的细化和措施的配套,否则相关条款也只是纸上空文。
此外,引咎辞职不仅需要内部施压机制,还必须有外部施压机制。
即使在引咎辞职机制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官员辞职也非完全出于自觉,更多是迫于巨大的外部压力。
内部监督的压力容易被官场潜规则消化掉,因此,还必须有强大的外部监督以保持对失职官员的高压,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其中之一。
但眼下舆论监督有时难以对官员进行制约又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地方媒体根本无法监督本地官员。
有鉴于此,公务员引咎辞职除了写进法律,还必须做到:一是认定官员存在严重失职失误,或者在重大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必须有相应的规范和细节规定,要有一个评价认定的标准;二是对贪恋权力的“厚黑”官员,要明确对其启动责令辞职法定程序的责任主体,将责令辞职乃至撤职落到实处;三是须建立一套促使严重失职官员引咎辞职的内外施压机制;四是公众必须具有对官员辞职表达意见的权利,或者由作为代议机构的人大及人大代表代行权利。
多方合力,官员引咎辞职的机制及文化才可望获得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