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7年度职称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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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洪人社发〔2017〕140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洪人社发〔2017〕140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1〕37号)、《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27号)要求,为做好2017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2、档案挂编在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等人事代理机构,且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所在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

3、暂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新区)职称部门或经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申报。

4、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资格条件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

卫生高级、会计高级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

农业系列中级资格执行《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社发〔2015〕1号)。

建设工程中级资格条件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西省建设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发〔2005〕10号)。

2017年职称评审工作指南(正式)

2017年职称评审工作指南(正式)

职称评审工作指南(2017年)为调动广大专业术人员学技术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指南,请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认真阅读,遵照执行,其它评审系列申报职称可参照本指南。

一、申报范围1、重庆市工程技术仪器仪表系列的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2、高经、高会、高统等系列。

二、时间安排重庆市工程技术仪器仪表系列材料申报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9月30日;评审时间为 11月中旬。

其它的正高、高经、高会、高统等系列按渝职改办【2017】117 号文件规定申报。

三、申报材料1、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填写并提供《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2份(附件5);《重庆市___系列___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14份(附件6);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个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论文、论著,学术、技术报告;学历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奖、成果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如破格的请填《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批表》(附件8);上报时可送复印件,并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上写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有问题本机构负责)盖章确认。

2、单位人事部门需报送《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附件7)。

四、申报程序严格按照《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和《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的要求开展申报和评审工作:(一)本人申报。

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按《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附件5),严格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二)单位核查、择优推荐。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有效证件原件、学历学位材料、学术论文(著作)材料、科技成果获奖材料等进行认真核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在哈且执行属地化职称评审的各有关单位:根据《黑龙江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34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从2018年4月中旬开始。

4月24日至5月9日为个人申报、学校考核推荐和区、县(市)资格审查阶段。

市级接收申报材料和评审时间待定。

二、工作程序(一)个人申报。

符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黑人社发〔2016〕34号)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依据人社部门核定的学校中、高级职务岗位数额,结合学校要求,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聘用学校提出竞聘相应岗位申请。

(二)学校考核推荐。

各中小学校要在人社部门核定批复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

各中小学校要按规模大小成立由7-13人组成的推荐领导小组(推荐委员会),负责本校的教师职务评议和推荐工作,考核推荐委员会成员中一线教师不能低于三分之二。

要完善学校教师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办法,并经学校教代会通过。

考核推荐要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要认真贯彻“五公开”(政策规定、岗位数额、推荐程序、任职条件和推荐结果公开)、“一展示”(业绩成果展示:包括教师自我叙事为主要内容的述职和成果展示)、“一测试”(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及答辩)制度。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综合工程和经济系列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综合工程和经济系列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综合工程和经济系列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综合工程和经济系列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各出资企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7〕567号),为做好2017年度全省综合工程(不含水利、交通、建筑、地矿、电力、计算机)、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现就2017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结合青海实际,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统筹兼顾、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科学评价原则,认真组织开展职称评审申报工作。

二、政策规定(一)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确保质量,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工作业绩、执业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申报推荐人选,做到优中选优。

(二)综合工程和经济系列的评审条件分别按《青海省工程系列(综合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经人〔2006〕255号)和《青海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经人〔2006〕256号)执行。

(三)综合工程和经济系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的,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自主确定评价条件。

关于2017年度河南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7年度河南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7年度河南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做好2017年度河南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规定(一)2017年度全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6号)进行。

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或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职称评审。

自2017年起,取消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2009年及以后经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河南省乡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聘任满6年以上者,经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原证书上加盖“全省适用”印章,并将考核通过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人社厅备案。

考核办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行制定。

(三)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简化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程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高评会承办部门负责申报资格的复核,省职改办进行抽查监督。

依据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条件参评的人员、委托评审人员、中央驻豫单位人员、在河南省工商局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人员,以及正常申报、转评、学历破格申报以外的人员,仍须按程序报省职改办资格审查合格后参评。

国家档案局关于报送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材料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报送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材料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报送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7.06.14•【文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关于报送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材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改部门)、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公司)人事(职改)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一)本次申报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范围包括各单位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号)任职条件的人员。

(二)不包括《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需报送的申报材料(一)资格证书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1)。

2.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系委托单位,需出具委托评审函1份。

函中应写明申报者的姓名、是否破格申报、拟申报职务及委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3.省级档案部门系牵头单位,中央(国家)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既是委托单位,也是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负责统一填写《申报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1份,需加盖牵头单位及委托单位公章。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贴小2寸近期免冠照片)。

5.《推荐评审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见附件3)一式3份(一律用A4纸正反两面复印),加盖申报者所在单位公章。

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说明

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说明

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说明一、申报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并经单位同意推荐参评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详细、准确地提交下列材料,申报人评审所需各种表格可直接从人事处网页下载。

(一)《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申报高、中、初级人员均须填写。

申报教师、思政系列的填写《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图书、编辑、艺术等其他系列的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申报人提交一份,各评议组审核无误后根据评委人数后通知本人复印或统一复印,评委人手一份。

(三)《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按照目录内容填写后装订在申报材料和的首页和档案袋的封皮。

(五)申报人须向各审核组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提供)、继续教育近3年培训档案、进修证明等原件材料。

(六)对照申报条件,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能力、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所提供的所有业绩成果及相关业绩材料如在科研与研究生处审核备案(科研系统可查)可不提供原件,没有备案的业绩成果材料须提供材料原件),由各单位成立的审核组对其专业学术成果进行审核,要对没有在科研系统备案的期刊、论著、论文进行网上检索。

包括业绩成果及奖励证书、证明、鉴定书、代表本人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作品等,提交的论文、著作、作品等需复印期刊封面、目录(用笔着重标出自己的论文题目或章节)、版权页、本人撰写的内容(专著可附原件)、封底,被收录的论文还须提交收录证明。

(七)近三年年度教职工考核汇总表本人填写考核结果(近3年考核结果可以在人事处网站查询),各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

(八)任现职以来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单独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A4纸打印。

二、有关要求(一)《评审表》只允许打印。

打印时,不能随意调整《评审表》的页码、位置、内容和结构。

所填内容要真实、准确,若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附页不编页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青人社厅函〔2017〕567号•【施行日期】201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作用,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进一步扩大职称管理服务范围在非公经济组织人员、中央驻青单位人员、援青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纳入职称评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鼓励企事业单位临聘专业技术人员、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来青投资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

以考代评的专业,须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参加考试。

民办机构、非公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临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我省公立机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拓宽职称申报绿色通道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我省引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其在站单位推荐申报职称,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限制,并享受关于在青工作高学历人才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其在站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论文、研究成果等均可作为职称认定、评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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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7年度职称
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申报、呈报的程序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
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
所在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
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
(三)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四)单位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评议推荐结果;
(五)单位组织整理填报有关申报材料;
(六)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七)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

将填好的《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在单位明显位置张贴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申报人签字、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方可推荐上报;
(八)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
(九)报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十)申报材料经呈报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按规定时限报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二、呈报的有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人须提供的评审材料类别、数量
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4份(高级有其他要求从其要求)(系统A3纸正反面打印。

今年三表合一,不再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及《一览表》);
2、专家(或学术)委员会推荐表(可网上下载电子表填写);
3、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

其中:“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及受奖情况”(以下简称
“成果及受奖”)栏填报数量不超过3项;“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以下简称“论文、著作、作品”)栏填报数量不超过3件;
4、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如学历证书丢失,须提交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5、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
书(原件);
6、高评委对职称英语、计算机有要求的需提供相应证书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六公开”监督卡》1份(可网上下载电子表填写);
9、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
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复印件)1份,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
10、呈报人员在评审档案袋上注明本人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应履行的手续及要求
1、单位推荐人选公示情况及排序报告一份(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2、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实无异议的,在申报材料的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印鉴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由呈报部门按规定时间报送;
3、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和《关于印发德州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由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报告。

说明申报人的破格申报理由、业内专家评价意见、单位推荐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情况;
4、需委托评审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
5、呈报部门《2017年度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上报材料情况统计表》1份;
6、申报材料须按要求装入统一印制的材料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材料目录必须相符;
7、呈报的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一般打印上报,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

三、填表说明
(一)申报表格中的项目不能漏填,无需填写或没有的填“无”, 不能置空。

签署意见部分及年月日必须填写,不得空缺。

(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属个人档案材料,使用系统直接反正面打印,不得涂改。

(三)填写从事专业应统一规范。

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填写“从事专业”。

(四)所在单位必须填写法定全称,如:XX市、县(市、区)XX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单位全称“XX市、县(市、区)XX单位”,不得填写“ XX市、县(市、区)XX局”。

以“局”和“办公室”命名的单位工作人员申报时,须提供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不是列入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证明。

(五)“学历”应填报国家承认的学历。

应填报与申报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历,其他学历仅作参考。

获得国民教育学历的,分
别填写为“研究生、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及以下”,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填写“大学普通班”;党校学历填写“中央(省、市委)党校研究生、大学、大
专” ;1993—1997年入学并取得“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 验印的学业证书,填写“省业余大学、大专”。

(六)“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填写:X年X月,X
校X专业。

(七)“聘任时间及年限”中“聘任时间”填写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限”则填写聘任累计年限,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的年底。

采取时间/年限的填法,例:2012年10月连续聘任至今,累计聘任5年,填2012.10/5。

(八)“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栏应按实际考核确定的等次填写。

(九)近五年学习培训及继续教育经历,要与继续教育登记证
书一致。

(十)“成果及受奖”栏的填写:
1、要填写受聘现职以来的成果和奖项;
2、同一成果的不同奖项只填写最高奖项,属于集体奖的要写
明自己所起的作用;
3、“时间”填写证书落款时间,x年x月;
4、“位次”填写:成果、受奖等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 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为第2位的,填:2/3 (申报表格中的“位次”栏均依此法填写)。

(十一)“论文、著作、作品”栏的填写:
1、要填写受聘现职以来的论文、著作、作品;
2、要填写发表在省级以上具有全国统一刊号(CN ISSN)的
报刊上的论文、作品,公开出版的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
3、“时间”填写报刊或著作的出版时间:x年x月;
4、“题目”的填写,先注明“论文”、“著作”,然后写作品名称。

如“论文:《X药物治疗x病的临床效果分析》”;
5、“报刊或出版社”填写报刊或出版社的法定全称。

(十二)“成果及受奖”和“论文、著作、作品”栏,要有选择性地提供任现职以来最能反映其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代表作。

要按代表水平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的顺序填写,并在报刊封面上依此顺序编号排列。

一项内容不得在以上两栏中重复填写。

上述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呈报的截止时间,超期的不予认可,不予受理。

(十三)诚信承诺书和单位意见栏的填写。

申报人要在诚信承
诺书处签名,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呈报部门负责人要在相应位置签名,单位盖章。

公开电话:
市专技处:
德城区:
陵城区:
经济开发区:
运河开发区:
宁津:
庆云:
临邑:
齐河:
平原:
夏津:
武城:乐陵:禹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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