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津科协〔2020〕15号天津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财务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财务行为,提升市级学会的财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等规章制度,结合市级学会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针对市级学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具有一—1—定的规范性、指导性、可操作性。
市级学会应依照本工作指引确定的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内控工作水平,防范财务风险。
学会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工作指引规范业务行为,落实岗位职责,严格自律,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第三条学会工作人员,包括与学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在学会工作的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
依法依规是市级学会财务管理工作的生命线,要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市级学会财务管理全过程,自觉增强遵规守法意识。
二是标准规范原则。
标准规范是市级学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要建立完善市级学会财务管理工作标准体系,全面提高学会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是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是市级学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要主动定期公开真实准确完整的学会财务信息,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市级学会公信力。
四是赋能发展原则。
赋能发展是市级学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根本目标,要着力打造适应学会治理能力提升需求的财务保障能力,不断促进学会改革创新发展。
—2—第二章规范化管理第一节财务决策管理第五条财务决策管理是指市级学会各级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就财务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并做出决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津劳社局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促进社会更加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和补贴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需求程度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岗位)和培训成本开展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十三五”培训纲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十三五”培训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津政办发〔2017〕52 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人力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十三五”培训纲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十三五”培训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5日天津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十三五”培训纲要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6〕92号),提升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公务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履职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全过程,打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为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快实现中央对天津的定位,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不断开创美丽天津建设新局面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旗帜鲜明,突出重点。
坚持把讲政治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首要任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定理想信念,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增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的坚定性、自觉性、主动性。
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2]4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关: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工作的开展,财政部、中组部联合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政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专项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的培训。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逐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
(一)根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合理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
培训任务应逐项进行核算。
该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日常经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
第四条中组部、财政部组成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领导。
中组部干部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及标准第五条根据“十五”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中组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使用专项经费。
其具体范围是:(一)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班(正部级);(二)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副部级);(三)省部级后备干部研讨班(厅局级);(四)重点项目人才培训;(五)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六)135个边境县领导干部培训;(七)西部农业、科技、扶贫领导干部培训;(八)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培训;(九)科技管理专家培训;(十)科技副县长培训;(十一)“博士服务团”培训;(十二)党员专家政治理论研究班;(十三)青年专家国情考察;(十四)院士专家国情和政策调研;(十五)企业领导人国内培训;(十六)省部级领导干部出国考察;(十七)省部级后备干部出国培训;(十八)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出国培训;(十九)科技管理型专家出国培训;(二十)企业领导人出国培训;(二十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写;(二十二)其他必要的特定培训项目;对于中央财政已经安排经费的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其经常性办班支出,不属于此专项经费的补助范围。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我市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6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召开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津财行政〔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待审批和开支标准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费用核销第四章公开和报告制度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是指党政机关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细化支出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培训费管理办法

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的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培训部门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学院财务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培训费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房间费用。
(二)伙食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合计18010010060450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各单位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9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项目开发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3日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培训包”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开发、应用,保证项目开发质量和推广,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2〕6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开发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快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创新职业培训模式,整合和优化培训资源,开发培训标准、培训指南、培训资源为一体的“职业培训包”,使职业培训由结果管理转变为过程管理,不断适应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应用和生产岗位的要求,形成规范、标准、科学的职业培训体系。
第三条组建专家委员会。
市“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培训包办公室”)根据项目开发工作需要,组建市“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评审与指导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培训包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指导书、开发模板等技术文件;制定“职业培训包”项目评估细则;负责项目开发的评审、评估等工作;开展项目开发的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等。
第四条开发项目的确定。
市培训包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开发项目建议,报市培训包办公室审核确定。
开发项目优先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优势支柱产业中的技术技能复杂、从业人员多的职业(工种)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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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及我市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将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预算管理和开支范围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培训费的预算管理,培训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九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组织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实行定点培训。
根据培训项目实际需要,选择在党校、行政院校或部门、行业培训机构以及我市确定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及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地举办。
减少异地教学,能在本市举办的不得在外地举办。
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举办培训班。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采取多种培训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费用核销管理
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区县转嫁或摊派。
第六章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建立培训活动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汇总后(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培训效果、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市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及市商务委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