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热量表闭合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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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已读)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已读)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都应具备供热条件。

本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应按统一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账、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前将供热方案报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

建设单位应保证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九条利用现有热源(包括工厂等单位的热源)供热的新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与热源单位签订供热协议书,并将供热协议书报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在旧区改造时,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按照以新带旧、就近成片的原则,对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统一建设和实施集中供热。

各用热建设单位应根据供热单位提供的参数进行外网和室内设计。

第十一条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的方式:(一)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供热设施1.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套建设供热设施;2.超前建设热源,可以采取贷款建设、集资还贷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天津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天津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单位和用热户(包括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赁人)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第四条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呢证件。

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第五条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

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挺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法、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六条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供热单位在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时,应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七条供热单位同意用热户申请后,用热户应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和恢复用热措施。

第八条停热处理方式宜采取以下方式:对于串联供热系统,由供热单位采取拆除暖气片的方法;对于单户分环系统,供热单位宜采取截断供回水管的方法,并将系统内水放净。

供热用热双方对停热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应在停热协议书中约定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doc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doc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费,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天津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

天津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

天津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篇一:天津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天津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试行)(2011年9月22日天津市供热办公室颁布并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服务行为,不断提高供热服务和质量水平,更好地为用热户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用热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三条本市供热行业基本职业道德规范是: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心系百姓、无私奉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具有固定的生产和服务场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配置必要的供热设备和工作人员,保证供热服务质量。

供热服务人员应着装统一,佩戴服务卡。

第五条供热单位应设立服务机构,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供热问题,接受社会与用热户的监督。

第二章运行服务第六条供热单位应科学、合理地设置热力生产和输配设施,不得长期超负荷运行。

供热单位运行和维修人员,应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持有合格、有效的上岗证书,做到操作规范、熟练。

在供热期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状况下,保证每天24小时安全、均衡、稳定供热,保证用热户室内温度达到《天津市供用热条例》规定或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室内温度标准。

第七条供热单位检测用热户室内温度时,应严格执行《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入户测温时,供热单位测温人员应做到敲门轻重适度、语气温和,主动出示证件和说明来意,穿戴鞋套并使用统一配置的测温器具。

测温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

测温结束后,要准确记录测温结果,主动诶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离开时礼貌道别。

第三章维修服务第八条供热单位应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制定维修制度,保证安全运行。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安排维修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事故维修及时。

供热单位接用热户报修后,应及时派维修人员赶到现场,有效处理用热户反映的问题。

因用热户原因导致供热设施损坏时,维修人员应耐心向用热户做好解释工作并要求其及时修复。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 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米。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热条例对于天津市供热⽤热条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规范供热⽤热⾏为,维护⽤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本市⾏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热活动的单位和个⼈,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热实⾏统⼀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热管理⼯作。

发展改⾰、规划、国⼟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商等⾏政管理部门按照各⾃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先进供热⽤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平。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严格控制新建⾼能耗、⾼污染的供热项⽬,对在供热节能减排⼯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供热质量和服务⽔平。

第⼆章规划与建设第⼋条市供热⾏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清洁能源、可再⽣能源供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程以及其他建设项⽬涉及供热⼯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市和区、县建设项⽬审批部门在进⾏项⽬审查时,应当书⾯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

第⼗条规划、⼟地⾏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地时,应当保证热源⼚、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地。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一条 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 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 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 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 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 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 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 米(含 米)的按 计算,不足 米的按 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 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 米(含 米)的按 计算,不足 米的按 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 米。

(七)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

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

2020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天津市最新供暖条例。

下文是橙子为大家收集的信息,仅供参考!20xx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

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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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热量表闭合服务管理办法
(2010年9月6日天津市供热办公室颁布并实施)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供热用热条例》和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精神,推行供热行业能源服务,提高供热计量工作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销售热量表厂家和能源计量服务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热量表厂家须捆绑一家在津的能源计量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商)。

服务商负责户用热量表的销售(含检定)、安装、调试及使用寿命内的维护、送检、抄表、维修、更换等服务。

第四条经市供热协会审查合格后,热量表厂家与服务商应共同在市供热办备案登记。

具体审查标准由市供热协会制定。

第五条国产热量表应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进口热量表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第六条供热单位选用的热量表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文件要求。

热量表的热量计量单位应统一为吉焦(GJ),采用内置可更换电池或外接电源。

第七条新建房屋的供热计量装置必须同步安装数据远传通讯设备,配置抄表数据库和数据分析应用软件,与收费管理系统实现联网。

第八条新建热源和热力站必须安装热量表,既有热源和热力站应逐步安装热量表。

热量表必须同步实现数据远传通讯。

第九条新建房屋的热量表及数据远传通讯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建设成本。

建设单位应向市供热办交纳热量表费用,DN20以下(含DN20)的热量表收费标准为1800元/块(含表具、强检、安装、远传通讯费用),DN20以上的热量表按实际发生费用交纳。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对新建房屋使用的热量表进行招标,投标方为热量表生产厂家或热量表生产厂家与服务商的联合体。

第十一条中标服务商应负责热量表销售、安装、调试、维护、送检、抄表、维修、更换等服务,投标方为热量表生产厂家授权的服务商,服务期限为8年。

第十二条中标厂家或服务商向市供热办交纳热量表质保金,DN20以下(含DN20)的热量表按150元/块标准交纳,DN20以上的热量表按中标价格的10%交纳。

自热量表安装之日起8年内,如未出现产品质量和服务问题,市供热办将退还质保金。

质保金累计500万元封顶。

第十三条如热量表在8年服务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而中标厂家或中标服务商维修、更换等服务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市供热办将从热量表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市供热办委托市供热协会对热量表使用情况和服务商服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定期颁布热量表厂家和服务商的推荐、限制和禁止目录
第十五条外环线外5公里以外区域,相关区县供热办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天津市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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