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市和区、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天津计量供热计算方法

天津计量供热计算方法详解天津,作为中国的直辖市之一,其冬季供热系统对于居民的生活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市民能够温暖过冬,同时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天津采取了一种先进的计量供热计算方法。
以下将详细解读这种方法,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使用。
一、基本概念计量供热,顾名思义,是指通过一定的计量手段对供热进行量化和计费。
这种方法旨在实现供热的按需分配和合理收费,既保证用户的供暖需求得到满足,又能有效避免能源的浪费。
在天津,计量供热主要以热量表为计量工具,通过测量热量表的读数来计算用户的实际用热量。
二、计量工具与安装热量表是计量供热的核心工具,用于测量用户用热量。
在天津,热量表的安装和使用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热量表一般安装在用户的供热入口处,能够实时监测并记录用户的热量消耗情况。
热量表的选择和安装需由专业的供热单位或服务机构进行,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计算方法初始读数记录:在每个供暖季开始前,供热单位会记录热量表的初始读数。
这是计算用户用热量的基础数据。
末次读数记录:在供暖季结束时,供热单位会再次记录热量表的读数。
这个读数与初始读数的差值即为用户在供暖季的总用热量。
费用计算:根据用户的总用热量和当地的供热价格标准,供热单位可以计算出用户应支付的供暖费用。
费用计算公式为:费用 = 总用热量×供热单价。
四、优势与意义公平性:计量供热实现了按需分配和按量计费,保证了供热的公平性。
用户只需支付自己实际使用的热量费用,避免了传统按面积计费方式中可能出现的费用不合理问题。
节能性:通过热量表的实时监测和反馈,用户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自己的用热情况,从而有意识地调整自己的用热行为,实现节能降耗。
环保性:计量供热有助于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和减少碳排放。
当用户意识到自己的用热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时,他们可能会更倾向于选择环保、清洁的供暖方式。
提高供热效率:通过精确的计量和数据分析,供热单位可以更加准确地了解用户的用热需求和习惯,从而优化供热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提高供热效率和服务质量。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津政办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5日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本市绿色低碳发展目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和社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和自觉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天津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气候〔2011〕32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制定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为主攻方向,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内容,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动以较低成本实现全市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树立碳排放付费的发展理念,尽快形成开放、兼容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努力成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提升服务区域绿色低碳发展的能力,促进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协调、政府指导的原则;二是坚持科学设计、市场运作的原则;三是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doc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费,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年1月7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修改为:“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对申请新建10T/h以下(不含10T/h)供热锅炉房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暂不能按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又确需建设小锅炉房供热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核准后,在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缴纳供热配套费后,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组织实施临时供热,待条件具备时,改为集中供热。
”四、在第十三条第(二)项增加第3目:“为加快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速度,可以采取引进外资、合资、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成立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对供热经营单位不按期供热或提前停止供热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程度,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四十四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发布《关于加大地热资源利用专项实施方案》
、
指导 思想
包括 l 处 大型 地热 田和 2至 3处 中型地 热 田 ,为 加 大 开 发利 用 提供 资 源保 障 。 ( 牵 头单 位 :市 国 土房 管局 ,配合 单位 :市财政 局 、市地 矿局 )
( 二 )编 制“ 十三 五” 天津 市地 热资 源规划
以科学 发 展 观 为指 导 ,围绕 落 实美 丽 天 津 建 设 纲要 ,坚 持“ 在 保 护 中开发 ,在 开 发 中保 护 ” 的 方针 ,创新 地热 管 理 ,加 大 地热 资 源 利用 ,全 面 提 升地 热 资 源开 发 利用 水 平 ,把 我 市 建成 集 地 热
出具体的 工作 目标和要 求 ,制 定 出专 项 实施 方案 的 负责单 位和具体 实施的保 障措 施 。在 此 特别转发如 下 :
为贯彻 《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
1 . 按 照 国家对 地 热 评 价 工作 总体 部署 和我 市
天津建设纲要 》 ( 津党发 [ 2 0 1 3 ] 1 9号 ),落实 《 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 》 ( 津政发 [ 2 0 1 3 ]
个 地 热矿 业 权 ( 其 中用 于供 热 的矿 业权 1 5个 以
用 地 热 最终 实 现 年替 代 标 准煤 约 3 9万 吨 ( 扣 除 电能 消 耗 ),减 少二 氧 化 碳排 放 量 约 9 3万吨 , 较 2 0 1 2年分 别 增加 l 3万 吨和 3项 目: 在滨海新 区龙 达温 泉 生态 城 、静 海 县 团泊 新城 、宝坻 区京
津 新 城 、东 丽 区 东 丽 湖 等 已有 的温 泉 旅 游 项 目 区 ,建设 体 验式 温 泉 主题 公 园 。继续 组 织 中 国温 泉之城 ( 乡 )申报 工 作 ,到 2 0 1 6年 ,争 取 再 申 报 1至 2个 中国温泉 城 ,打造 1 至 2个 天津温 泉 旅 游 知名 品牌 。 ( 牵 头单 位 :市 国土房 管局 ,配 合 单位 :市 旅游局 、市地矿 局 ) ( 六 )加大技 术攻 关研 究 1 . 在 浅 层地 热 能 开 发利 用 中 ,做好 浅 层 地 热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供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条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和其他建筑工程,都要实行集中供热。
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津政发〔2011〕6号)20110201
津政发〔2011〕6号批转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计计〔1978〕23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具体包括:(一)财政预算建设资金、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国债和中央专项补贴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融资,利用政府资源贷款、政策性贷款等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特定目的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和赠款安排的建设项目。
(如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第三条建设成本包括:(一)工程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二)工程建设其他费,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招标代理等标准取费及征地拆迁、配套迁改、环评等费用;(三)预备费;(四)建设期贷款利息。
第四条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现行管理职能,对项目建设成本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审计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成本控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拆迁等单位负责各自环节的建设成本控制。
各相关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津政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16日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有力有序推动本市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紧密对接、高效匹配供给侧与需求侧,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大规模消费品以旧换新、大规模回收循环利用,促进消费升级,拉动有效投资,催生更多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新模式新业态。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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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05月19日 17时07分 123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供热计量”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设节约型社会,降低供热能耗,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在供热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供热计量工作。
质监、价格、财政、国土房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供热计量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供热计量工作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按周期检定供热计量装置,依法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工作。
第六条本市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实行供热计量方式收费。
供热计量包括直接计量和间接分摊计量两种方式。
第七条本市新建建筑和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
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装置应当同步安装数据远传通讯设备。
第八条本市新建热源和热力站必须安装热量表,既有热源和热力站应逐步安装热量表。
热量表必须同步实现数据远传通讯。
第九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计划,制定具体改造方案。
第十条用于供热计量的热量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安装前必须通过首次强制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行间接分摊方式供热计量的,计量分摊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且须经过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估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装置及数据远传通讯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建设成本,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采购、安装。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均有权对热量表的计量准确度提出检定要求。
经检定不合格的,其检定、维修或更换热量表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四条供热计量装置的折旧、周期检定和维修费用应当计入供热成本和热价。
供热计量装置超过正常使用年限需更换时,其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装、拆卸、迁移、损坏供热计量装置或干扰供热计量装置正常计量。
第十六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市供热计量收费办法。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用热户签订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30日废止。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