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2008127号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docx
天津市建设工程2008计价有关文件汇编

天津市建设工程2008计价有关文件汇编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文件目录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4)关于颁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 (26)关于颁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 (27)关于调整我市施工用水价格的通知 (28)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29)关于调整我市施工用电价格的通知 (31)关于调整我市施工用水价格的通知 (32)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33)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38)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 (39)2008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综合解释 (40)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 总则1.0.1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08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各专业预算基价”)、2008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各专业计价指引”)。
1.0.4 各专业预算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1.0.5 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以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4•【字号】建筑[2008]1226号•【施行日期】200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建筑[2008]1226号)各区县建委、省建设厅驻津建管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施工企业:根据《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08]147号)文件精神,为今年年底和元旦、春节期间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工问题的突发事件,确保这一时期的社会稳定,市建委决定从即日起启动农民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完善应急组织机构(一)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各区县建委以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为基础,完善应急工作机构;各省建设厅驻津建管处、集团(总)公司及本市建筑总承包二级以上和专业一级资质的单位也应组建应急工作机构,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并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保障措施到位,落实各项制度,及时掌握、通报突发事件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2008年12月22日前各区县建委、省建设厅驻津建管处、各集团公司应将应急工作机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和应急预案一并报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
本市建筑总承包二级以上和专业一级资质的企业先报至企业办公所在地区县建委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区县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汇总后于12月22日前报至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
各单位应急工作机构成员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
(二)应急机构保障措施各单位应急工作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值班场所、固定电话、网络和计算机设备,工作人员应配备手机,并保持全天24小时开机状态,有条件的单位配备专用车辆和录音、录像设备以便快速、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留存音像资料。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建质安[2008]796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建质安[2008]796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市建委决定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
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一)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管理机构。
(二)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特级、一级、二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
每个区、县督查4个建设项目,其中建设主管部门推荐2个项目,督查组随即抽查2个项目;每个施工企业督查2个建设项目,其中企业推荐1个项目,督查组随即抽查1个项目。
此次督查采取专家打分评议的方法。
二、督查时间及安排督查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日至15日),对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9月16日至30日),对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督查。
由专家组成四个督查组,其中第一组督查和平区、南开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和华苑科技产业园区;第二组督查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开发区和保税区;第三组督查武清区、宝坻区、大港区、汉沽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第四组督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企业。
三、督查方式(一)听取区、县建委、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和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以及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建设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查阅日常管理的相关内业资料等。
建筑【2008】127号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_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2008]127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现将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机制,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保证担保方式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建设工程提供的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担保等其他担保,以及以非保证方式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企业,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人是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获得相应授权的分支机构。
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设立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
企业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企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建筑[2008]88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建筑[2008]881号)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2007年6月以来,我市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造价结算带来较大影响。
为稳定建筑市场经济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我委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筑[2008]20号)。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市建委建筑[2008]20号文件精神,以及目前建筑市场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和企业在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实施。
各单位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建委建筑业办。
特此通知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
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合同中约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2.08
•【字号】建筑〔2008〕1045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人防工程预算基价》以及与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和计价软件已编制完成。
经审核,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004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同时废止。
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由天津市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建办[2009]251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建办[2009]251号)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2008年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编制。
本年度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表、附注七部分组成。
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后,天津市建委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贯彻落实《条例》,着重抓好机构组建、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履行公开职责等方面的工作,为《条例》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一是成立市建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由委办公室、法制室、人事室、信息处、公用办、市建委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公室组成工作机构,并确定由1名专职干部、2名兼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二是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
印发《天津市建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建法[2008]347号文),规定领导小组工作机构的组成部门按职责负责组织推动,各处室(站、办)按各自职责负责提供政府信息并更新。
其中由法制室负责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推动,组织落实《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有关管理制度。
负责审核我委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上报市政府;负责编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法律指导。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质安[2008]18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3.05【实施日期】2008.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建质安[2008]18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市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市建委起草了《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二○○八年三月五日附件: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狠抓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全面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强化建筑节能质量监管,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高标准抓好文明施工管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奥运会的召开,为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08年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创鲁班奖(国优奖)4项,评选结构海河杯奖150项,海河杯奖130项,其中金奖海河杯30项;评选市级文明工地奖240个,其中市级文明示范工地60个;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减少工程质量通病,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市安委会下达的指标范围之内;建筑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2.0以下,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2008]127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现将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机制,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保证担保方式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建设工程提供的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担保等其他担保,以及以非保证方式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企业,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人是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获得相应授权的分支机构。
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设立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
企业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企业。
第八条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超过前款规定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专业担保公司在本市经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专业担保公司终止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将在本市的各项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全部清理完毕后,凭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清理完毕证明注销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注销保证金账户不影响专业担保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十条采用企业担保的保证人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第十一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交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或企业的担保文件,但不得为债务人指定具体的保证人。
第十二条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企业不得作为保证人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担保文件为当事人订立的书面保证担保合同和保证人出具的保函。
担保文件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有效期、担保文件不可撤销等内容。
当事人可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担保文件范本制作担保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担保文件应当为不可撤销的保证。
在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保证。
第十六条担保文件约定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在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有效期,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
当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者担保文件约定的担保金额已全部用于承担保证责任,或部分用于承担保证责任,导致担保余额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时,若债务人尚未实际履行完毕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则债务人应当重新提交担保文件。
重新提交担保文件的担保金额与原担保文件担保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
第十九条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的,同一担保项目的债权人或其关联企业不得为反担保人。
第三章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承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权人,发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务人。
工程款支付担保包括建设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和分包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发包人应当为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对于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投资资金(含财政拨款、国家各部委拨款、各类政府性基金及以财政资金还贷的贷款等)、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资金以及国外赠款的资金等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在计划、资金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以上述资金投资的部分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前,发包人先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发包人可不对该部分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工程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二十五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担保文件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四章工程履约担保第二十六条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发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权人,承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务人。
工程履约担保包括建设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工程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项目,工程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5%。
第二十八条工程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担保文件约定的履约有效期的截止期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五章保证责任的承担第二十九条债务人由于非因债权人的原因不能按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时,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有效期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债权人、债务人或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有争议时,应依照担保文件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三十一条债权人、债务人或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无争议,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认定书后,保证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认定书后30日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30日内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由债权人携带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存款证明、担保文件原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到在银行开设的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提取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担保文件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有效期届满前,未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不得任意解除担保责任。
但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担保责任:1.建设工程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2.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建设工程合同解除。
第六章担保文件集中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实行建设工程担保的项目,应将保函原件与建设工程合同一并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向保证人出具保函原件收讫证明,并将保函复印件交由该担保文件的债权人保存。
第三十五条债务人提交的保函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担保文件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在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债权人可凭下列文件,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出保证责任:1.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文件副本;2.加盖原件收讫证明的保函复印件;经赔付后,如债务人的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且担保文件尚余部分担保金额,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保函原件交回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提交新保函的,应将新的保函原件送交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债务人的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债务人凭下列材料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证人:1.债权人证明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文件;2.由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
第三十八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解除担保责任后,应当凭下列材料之一,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1.双方中止施工的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2.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备案证明。
在恢复施工前或重新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债务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提交保函原件。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对债务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
保证人对于承保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有效地进行保后风险监控工作,定期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第四十条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实行备案管理。
专业担保公司在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前,应向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保证担保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第四十二条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担保公司进行备案: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在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3.专业资信评估公司出具资信评估报告,评级结果不低于BBB;4.至少与本市两家银行开展授信业务;5.有两名以上经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担保管理人员;6.会计报表中已经提取了符合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7.两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被记入天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