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2008】127号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_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建质安[2008]1025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建质安[2008]1025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整体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市建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作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2008年10月)1总则1.0.1 为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能力,促进其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以下简称指导书)。
1.0.2 本指导书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1.0.3 本指导书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检测机构管理的监督、检查、评价的依据。
1.0.4 质量检测活动除应执行本指导书外,尚应满足国家、行业、天津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术语2.0.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建设用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的活动。
2.0.2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资质(格)证书,向工程建设领域提供检测、鉴证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2.0.3 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材料组合的物理及化学性能进行测试,并判定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过程。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单位和个人表彰的决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单位和个人表彰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3.24
•【字号】建设[2008]233号
•【施行日期】2008.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
设计奖单位和个人表彰的决定
(建设[2008]233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了鼓励我市勘察设计单位和广大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不断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经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中华剧院、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海河综合开发起步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大沽桥工程、天津市勘察院完成的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万顺国际公寓工程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天津电力公司供用电综合楼等115项工程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其中一等奖20项,二等奖37项,三等奖58项。
为了鼓励更多的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创优活动,市建委决定对获奖单位及勘察设计人员予以表彰。
希望获奖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精心设计、勇于创新,创作出更多的技术先进、充分展示天津城市文化底蕴的优秀作品,为天津的城市建设
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名单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
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名单(市政类)。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建质安[2008]796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建质安[2008]796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市建委决定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
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一)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管理机构。
(二)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特级、一级、二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
每个区、县督查4个建设项目,其中建设主管部门推荐2个项目,督查组随即抽查2个项目;每个施工企业督查2个建设项目,其中企业推荐1个项目,督查组随即抽查1个项目。
此次督查采取专家打分评议的方法。
二、督查时间及安排督查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日至15日),对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9月16日至30日),对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督查。
由专家组成四个督查组,其中第一组督查和平区、南开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和华苑科技产业园区;第二组督查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开发区和保税区;第三组督查武清区、宝坻区、大港区、汉沽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第四组督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企业。
三、督查方式(一)听取区、县建委、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和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以及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建设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查阅日常管理的相关内业资料等。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图技术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图技术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建设[2008]1075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图技术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2008]10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措施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实现审批环节更少、流程更短、效率更高,促进全市建设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见效。
经我委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图技术审查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图技术审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按照“区管项目区县审,市管项目集中审”的原则,将区县批准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市批准立项(含核准、备案)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下、基坑深度6米以内、建筑跨度30米以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包括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区管项目由各区县组织施工图审查并备案。
市管项目实行施工图审查集中办理,各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进驻市行政许可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所有建设项目均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机构。
二、进一步放开市场,增加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凡符合条件的区县均可申请设立。
到2008年底,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从目前的12家发展到26家,覆盖全市所有区县。
对暂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区县可设立分支机构。
三、实行施工图审查先备案后修改。
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后即可办理备案,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向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建设单位出具修改承诺书。
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管,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单位实施项目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开工前落实施工图审查意见。
四、减少施工图审查前置要件,压缩审图时限。
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即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建筑[2008]88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建筑[2008]881号)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2007年6月以来,我市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造价结算带来较大影响。
为稳定建筑市场经济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我委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筑[2008]20号)。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市建委建筑[2008]20号文件精神,以及目前建筑市场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和企业在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实施。
各单位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建委建筑业办。
特此通知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
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合同中约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建质安[2008]277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8]277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干净、整洁、美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以良好的环境迎接奥运会的召开,依据有关规定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工程土运输实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措施备案时应提交工程土方施工及工程土(含工程渣土)清运计划。
土方施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持工程土承发包合同、渣土处置许可证及预防运输洒漏方案到项目所在区县建委备案,不经备案不得进行土方施工。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土方运输时,必须使用具有运输散体物料《道路运输证》的密闭车辆,与运输单位签定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防止运输洒漏措施、合同价款的20%作为防止洒漏污染保证金及相关违约罚款的条款。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运输单位的管理,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洒陋污染环境的,进行经济处罚。
市、区安全站要加强巡查,发现洒漏污染环境的行为,对建设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限制其下一工程项目的开发;对总承包企业停止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同时取消该工程评选市级文明工地的资格。
四、各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设混凝土循环路面,不得有裸露地面,散体物料必须苫盖;大门处应硬化并设置冲洗车设施,出土车辆必须经过冲洗,不得带泥上路。
五、市内主干道路及繁华地区的建设工地,建筑物外檐脚手架应使用密目网全封闭,密目网应连接紧密、无破损、干净整洁;禁止悬挂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广告性宣传标语。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质安[2008]18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3.05【实施日期】2008.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建质安[2008]18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市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市建委起草了《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二○○八年三月五日附件: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狠抓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全面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强化建筑节能质量监管,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高标准抓好文明施工管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奥运会的召开,为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08年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创鲁班奖(国优奖)4项,评选结构海河杯奖150项,海河杯奖130项,其中金奖海河杯30项;评选市级文明工地奖240个,其中市级文明示范工地60个;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减少工程质量通病,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市安委会下达的指标范围之内;建筑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2.0以下,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建质安[2008]677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8]677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确保建设施工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对进入我市建设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实行行业确认和使用备案管理。
1.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单位应到天津市建材行业协会办理行业确认后,方可从事钢管、扣件的销售、租赁活动。
办理行业确认手续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2)商标注册证明;(3)扣件生产许可证;(4)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5)产品型式检测报告;(6)产品质量承诺书等。
2.施工单位应从取得行业确认的生产、销售、租赁单位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并到天津市建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投入使用。
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应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钢管、扣件生产、销售、租赁单位取得的行业确认证书;(2)钢管、扣件采购、租赁合同或协议;(3)产品质量抽检报告;(4)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二、施工单位要强化钢管、扣件使用的内部管理。
1.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时,必须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型式检测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资料,并严格进场验收,凡质量合格资料不全的产品和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扣件不得验收进场。
2.对进入施工现场第一次使用前的以及各施工单位目前库存的钢管、扣件,要按照《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和《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检验方法,进行壁厚等外观质量检验(对旧钢管、扣件应逐件检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检扣件力学性能指标,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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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2008]127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现将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机制,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保证担保方式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建设工程提供的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担保等其他担保,以及以非保证方式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企业,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人是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获得相应授权的分支机构。
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设立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
企业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企业。
第八条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超过前款规定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专业担保公司在本市经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专业担保公司终止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将在本市的各项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全部清理完毕后,凭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清理完毕证明注销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注销保证金账户不影响专业担保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十条采用企业担保的保证人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第十一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交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或企业的担保文件,但不得为债务人指定具体的保证人。
第十二条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企业不得作为保证人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担保文件为当事人订立的书面保证担保合同和保证人出具的保函。
担保文件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有效期、担保文件不可撤销等内容。
当事人可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担保文件范本制作担保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担保文件应当为不可撤销的保证。
在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保证。
第十六条担保文件约定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在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有效期,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
当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者担保文件约定的担保金额已全部用于承担保证责任,或部分用于承担保证责任,导致担保余额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时,若债务人尚未实际履行完毕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则债务人应当重新提交担保文件。
重新提交担保文件的担保金额与原担保文件担保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
第十九条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的,同一担保项目的债权人或其关联企业不得为反担保人。
第三章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承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权人,发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务人。
工程款支付担保包括建设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和分包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发包人应当为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对于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投资资金(含财政拨款、国家各部委拨款、各类政府性基金及以财政资金还贷的贷款等)、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资金以及国外赠款的资金等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在计划、资金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以上述资金投资的部分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前,发包人先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发包人可不对该部分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工程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二十五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担保文件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四章工程履约担保第二十六条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发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权人,承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务人。
工程履约担保包括建设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工程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项目,工程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5%。
第二十八条工程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担保文件约定的履约有效期的截止期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五章保证责任的承担第二十九条债务人由于非因债权人的原因不能按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时,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有效期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债权人、债务人或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有争议时,应依照担保文件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三十一条债权人、债务人或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无争议,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认定书后,保证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认定书后30日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30日内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由债权人携带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存款证明、担保文件原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到在银行开设的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提取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担保文件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有效期届满前,未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不得任意解除担保责任。
但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担保责任:1.建设工程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2.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建设工程合同解除。
第六章担保文件集中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实行建设工程担保的项目,应将保函原件与建设工程合同一并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向保证人出具保函原件收讫证明,并将保函复印件交由该担保文件的债权人保存。
第三十五条债务人提交的保函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担保文件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在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债权人可凭下列文件,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出保证责任:1.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文件副本;2.加盖原件收讫证明的保函复印件;经赔付后,如债务人的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且担保文件尚余部分担保金额,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保函原件交回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提交新保函的,应将新的保函原件送交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债务人的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债务人凭下列材料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证人:1.债权人证明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文件;2.由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
第三十八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解除担保责任后,应当凭下列材料之一,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1.双方中止施工的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2.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备案证明。
在恢复施工前或重新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债务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提交保函原件。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对债务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
保证人对于承保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有效地进行保后风险监控工作,定期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第四十条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实行备案管理。
专业担保公司在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前,应向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保证担保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第四十二条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担保公司进行备案: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在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3.专业资信评估公司出具资信评估报告,评级结果不低于BBB;4.至少与本市两家银行开展授信业务;5.有两名以上经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担保管理人员;6.会计报表中已经提取了符合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7.两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被记入天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