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暂定级资质转正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津建筑函【2015】220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津建筑函【2015】220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建筑市场资源配合作用,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现就调整部分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通知如下:一、取消市建委《关于资质换证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第11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相应工程范围的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的规定。
二、取消市建委《关于资质换证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第11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承担”的规定。
按照住建部要求,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限制”的规定。
三、按照住建部要求,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建筑业企业其他承揽范围不变。
上述规定从2015年10月9日执行。
特此通知2015年10月14日——结束——。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建质安[2006]682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6]682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委于6月1日起开展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目前资质就位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在《管理办法》实施前取得的检测资质(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除外)证书一律废止。
届时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承担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二、按照《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要求,凡从事建筑节能、建筑门窗、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可靠性检测、鉴定等专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专项检测资质;从事防水材料和用于承重结构的墙体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方可承担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三、本市实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标识制度。
凡取得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包括外埠进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应使用统一的资质许可标识,未加盖资质许可标识的检测(鉴定)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证明材料。
四、新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其仪器、设备应满足检测数据自动采集要求;已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仪器、设备在2006年12月31日前更换、检定完毕。
天津市建委关于精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精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津建筑〔2018〕377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建委关于精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滨海新区审批局、建交局,各区审批局、建委,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推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1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20号)的有关要求,经市建委研究,决定精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件,并在全市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件凡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称“申请人”),申请由市建委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报要件为以下5项:(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注册建造师预注册表》(仅首次申请需提供);(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证明;(四)《现场管理人员信息表》;(五)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二、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市建委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申请人可自愿选择采取此种方式申请许可。
申请人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的,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首次申请的,一并提交《注册建造师预注册表》;对于《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证明、《现场管理人员信息表》,以及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证明,申请人可选择部分或者全部,以书面形式做出在承诺期满前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经审核无误,市建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3.10.16
•【文号】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
•【施行日期】2023.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收
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3年10月16日。
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06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第二批合格企业的通知

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06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第二批合格企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9.30
•【字号】建筑[2006]988号
•【施行日期】2006.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06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年
检第二批合格企业的通知
(建筑[2006]988号)
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关于开展2006年度天津市建筑业企业年检的通知》(建筑[2006]674号),经审核,确定第二批符合资质年检标准的企业906家。
其中:市管施工企业25家(二级和二级以上的总承包企业13家,一级专业承包企业12家);中央驻津企业33家;根据各区、县上报的区(县)管企业年检结论备案情况,符合资质年检标准的企业848家。
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2006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第二批合格企业名单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天津市2006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第二批合格企业名单。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津建设〔2018〕84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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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
津建设〔2018〕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为落实国家“放管服”决策部署,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要求,现对取消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取消“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事项。
鼓励企业根据市场和创新需求制定企业标准,放开企业制定标准的资格,推动企业成为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供给主体。
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不需行政备案。
二、采用工程建设规范之外且无相应国家、行业及本市地方标准的创新性技术措施工程项目,该创新性技术措施需进行合规性判定。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项目采用合规性判定的主体责任,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以及相关专家,对是否满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性能要求进行论证判定,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合规性判定推广应用。
判定结论应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验收备案机构。
三、已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继续有效,到期不再进行续期。
特此通知。
2018年3月8日
——结束——。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建筑[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建筑[2006]109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近两年,随着我市全面开放建筑市场政策的实施,吸引了大批优秀的中央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市参与工程建设,为本市建筑市场带来了新鲜和充足的活力。
但同时也有部分利用借照、挂靠的队伍流入本市,导致经济和工程质量责任无法落实,引发工程债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频繁发生。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严格落实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和经济责任,有效遏制转包、挂靠和借照等违法行为,鼓励优秀建筑业企业参与天津建设,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75号),经研究决定,调整外地进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制度)外地进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中央管理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名称)外地总承包企业登记设立天津公司,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应当与总公司的字号保持一致,其中,外地总承包企业是企业集团的,应当注册为《**集团天津公司》的名称,明确与母公司的隶属关系。
三、(注册条件)外地总承包企业设立天津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具备注册资金,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中所要求注册资本金的20%,三年内逐步增至35%;(二)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其中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二级以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150平方米;(三)必须具有在津相对固定的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体比例不得低于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20%;四、(资质备案)外地总承包企业设立天津公司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备案,提交下列资料:(一)外地总承包企业天津公司资质备案申请表(可从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下载);(二)外地总承包企业及天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天津公司的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四)外地总承包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五)外地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天津公司经营委托书;(六)天津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七)天津公司的项目经理名单、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外地总承包企业派驻天津公司的项目经理须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换证);(八)天津公司在津固定经营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九)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2•【字号】建设[2006]29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设[2006]29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简化资质证书变更、增补的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和《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加副本和遗失补办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06]11号)要求,现将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或证书编号变更(一)申报材料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校验原件);2、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4、企业章程;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1,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填写);《天津市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2,天津市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填写)。
(二)申报程序1、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以上材料报天津市建委审核合格后,上报建设部批准。
2、天津市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以上材料报天津市建委审查批准后,上报建设部备案。
(三)受理部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87号窗口。
二、资质证书中除企业名称、证书编号外,其他事项变更(一)申报材料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校验原件);2、企业所有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4、《天津市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2);5、变更企业注册资金的,应提供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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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暂定级资质转正有关
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建筑[2005]137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2.06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
建筑业企业暂定级资质转正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筑[2005]1379号)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
目前,我市建筑业企业暂定级资质转正工作,均在企业资质年检过程中进行审核,尚未随时受理企业的转正申请。
现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暂定级资质转正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暂定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暂定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申办程序提出转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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