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附件许可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建质安[2006]1341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6]134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进行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管理1、市、区(县)两级备案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办理备案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满足与我委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要求,确保备案数据及时上传。
2、市、区(县)两级备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市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分级管理的通知》([2006] 104号)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受理备案。
对超越权限范围受理备案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行政责任。
3、各区、县备案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备案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并于每月月底前准时向市建委报送备案月报,电子邮箱:。
二、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凡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建设单位除按原规定报送移交的文字备案文件、档案资料外,还应按本通知要求报送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表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电子文件目录:(1)工程各责任主体的工程验收意见;(2)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3)第三方检测试验报告的结论性意见;(4)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电子文件目录及备案报件程序可从天津建设网()下载。
三、备案书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统一启用对折式新版备案书,现行单页式备案书同时废止。
1、新版备案书将《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和《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合并,统称为《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建筑安装和市政基础设施备案分类在备案书的编号和备案内容中体现。
DB12_T837-2018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审批类

ICS03.106A 00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837—2018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审批类Tianji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matter operation procedures Joint project approval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 approval2018- 11 -07发布2018- 12-01 实施目次前言 (ii)i范围 (i)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项目前期阶段 (1)5项目审批及用地许可阶段 (2)6项肛程规划许可阶段 (3)7项目开工许可阶段 (4)刖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 设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 局、天津市水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宏伟、吴爱民、吕卓、朱彤、冯斌、滕人瑶、封振栋、缑琳、刘向辉、田禹、史鹏、姜文洁。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审批类i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一审批许可操作的术语和定义、项目前期阶段、项目审批及用地许 可阶段、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项目开工许可阶段、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市级、区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一审批类许可操作,也是行政审批部门在“天津 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操作的依据。
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
本标准应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T 629-2016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总则3术语和定义DB12/T 629-2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30•【字号】建筑[2007]589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筑[2007]589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二○○七年五月三十日附件: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范围内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作为本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一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县建委”)作为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初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管施工企业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申报第四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十个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六个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关于《〈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一、将第六条删除。
修订说明:原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资格的行政许可,故应予取消。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备案。
”修订说明:原条行政许可属于创设,无上位法依据,可以用改变管理方式的方法实施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修订说明:按照《行政许可法》中关于申请与受理的规定,规范法律用语,明确行政许可受理的起始时间。
四、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外省市和境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来本市承接工程,应当持资质文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修订说明:原条行政许可属于地方实施上位法增设的行政许可,应予取消,但为加强对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管理,外来企业的资质文件应办理备案,以便加强事后监管。
五、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外省市和境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说明:与原第二十五条相衔接。
六、条例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津政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0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30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22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消,今后不再进行审批。
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创造活力。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缺位。
二、对于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委做好工作衔接,将审批职能和事权交由内设的行政审批处承担,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认真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依法确定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
三、凡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事项,都要落实“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办理制度。
有关部门要向行政审批处处长或首席代表充分授予具体审批权,以确保在现场完成每件申请的受理、审核、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和审批的全过程,明确各环节的具体审批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出现“体外循环”和让申请人“两头跑”现象。
四、市和区县企业注册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简化企业准入审批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衔接落实。
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前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证照等要件。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津城管法〔2022〕216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津城管法〔2022〕216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推进市城市管理委法治建设,提升依法治理水平,建设法治城管,现将《市城市管理委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28日市城市管理委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目标任务,结合《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年)》、《天津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及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指出的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力争到2025年初步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城管”。
二、主要任务(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1.完善政府组织结构。
深化机构改革成果,结合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整合内设机构和职责,优化人员配备。
2.优化行政职能。
完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
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津城管法〔2020〕141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业经委第1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城市管理委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城市管理委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意见”、“通知”、“公告”、“通告”等,不得使用“法”、“条例”。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需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并以委名义制定和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委办局和区政府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报请市政府或办公厅转发;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城市管理委作为牵头部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起草、审核、决定、公XXX备案等。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2•【字号】建施[2007]13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建施[2007]133号)各区、县建委,各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行为,加强施工许可前现场踏勘行为,进一步作好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经研究,市建委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对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施行现场踏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基本具备施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
但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改造工程、装饰工程和非城市主干道的市政管线工程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
二、按照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分级管理的权限,市建委负责由其受理的申报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各区、县建委及其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由其受理的申报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
三、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
并提前将踏勘安排和所需查验的相关资料告知建设单位。
四、踏勘人员需要对工程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
(一)工程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二)工程现场供水和排水、电力以及施工道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并平整了施工场地。
(三)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五、踏勘人员应认真填写《建筑工程开工前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如实记录施工现场情况,记录内容应由建设单位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宜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不应少于两张并能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红线内地貌现状。
六、自完成踏勘工作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工程现场施工条件与申领施工许可提供材料一致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经踏勘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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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