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3.22•【字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1996.03.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五十四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3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3月22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3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建设、房屋修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从事建筑材料和构件配件生产、商品混凝土加工、设备供应、工程检测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实行政府监督、建设监理与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工程等级认证制度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市和区、县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二)对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以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实行工作指导和监督;(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认证的管理工作;(四)负责从事工程建设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工作;(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进行登记注册;(六)受理用户提出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解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查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七)对建设工程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质量进行认证和管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市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一、材料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调整系数为0.90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21%计取。
二、机械费中机械台班单价、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调整系数为0.908。
三、各专业利润调整系数为:建筑工程、人防工程1.0345,市政工程1.0516,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1.0506。
四、税金中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五、各专业按系数计取的项目,按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系数乘以K值计算,各项费用K值分别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08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0.9974,夜间施工增加费1.0020,非夜间施工增加费1.0044,二次搬运费1.0013,建筑垃圾运输费1.0136,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1.0106,半幅施工措施费1.0074,脚手架搭拆费、采暖工程和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1.0221。
六、其他未涉及费用不做调整,按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七、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019年4月1日——结束——。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30•【字号】建筑[2007]589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筑[2007]589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二○○七年五月三十日附件: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范围内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作为本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一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县建委”)作为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初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管施工企业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申报第四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十个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六个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最新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9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前言本规程是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4]439号文件的要求,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与国家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本市颁布的地方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为依据,由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专家对原地方标准《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分11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施工准备阶段监理;4、施工实施阶段监理;5、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6、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7、合同管理的几项工作;8、工程监理信息管理;9、设备采购与监造;10、监理资料与监理档案管理;11、相关服务。
附录包括:附录ABC津监理表格,附录D监理日志,附录E监理月报,附录F监理工作总结。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增加了相关服务和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2、删除了不适应监理行业发展的个别章节;3、调整了部分章节的编排,强化了可操作性。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对近十年来规程的实施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高等院校、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吸收总结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实践经验与政策研究的成果,增加了相关服务章节、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强化了监理管理工作的操作性,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随时反馈给协会。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9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5)3.1 一般规定 (5)3.2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3.3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6)3.4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7)3.5 第一次工地会议 (8)3.6 监理交底会议 (9)3.7 设计交底会议 (9)3.8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 (10)3.9 工程分包单位资格审查 (10)3.10 施工测量基础性成果核查 (11)3.11 开工条件审查 (11)4 施工实施阶段监理 (12)4.1 一般规定 (12)4.2 工程质量控制 (12)4.3 工程进度控制 (15)4.4 工程造价控制 (15)4.5 监理例会与专题会议 (16)5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 (18)5.1 一般规定 (18)5.2 工程竣工预验收 (18)5.3 工程竣工验收 (19)6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0)6.1 一般规定 (20)6.2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0)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9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6.3 施工实施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1)6.4 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2)6.5 安全事故的处理 (23)7 合同管理的几项工作 (24)7.1 一般规定 (24)7.2 工程暂停及复工 (24)7.3 工程变更报审 (25)7.4 费用索赔 (26)7.5 工期索赔及工期延误 (26)7.6 合同争议调解 (27)7.7 施工合同解除 (28)8 工程监理信息管理 (29)8.1 一般规定 (29)8.2 工程监理信息的内容与管理 (29)9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31)9.1 一般规定 (31)9.2 设备采购 (31)9.3 设备监造 (34)10 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管理 (38)10.1 一般规定 (38)10.2 监理资料管理 (38)10.3 监理档案管理 (39)11 相关服务 (41)11.1 一般规定 (41)11.2 勘察阶段服务 (41)11.3 设计阶段服务 (42)11.4 保修阶段服务 (43)附录A 津监理表监理单位用表 (44)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9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附录B 津监理表承包单位用表 (58)附录C 津监理表各单位通用表 (76)附录D 监理日志 (80)附录E 监理月报 (83)附录F 监理工作总结 (86)本规程用词说明 (88)条文说明 (89)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9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Content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eparation stage (5)3.1 General Requirement (5)3.2 Personnal arrangement in Project Supervision agency (5)3.3 Post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ors (6)3.4 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and detailed rules (7)3.5 The first site Meeting (8)3.6 Supervision of Clarificaiton Meeting (9)3.7 Design Disclosure Meeting (9)3.8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Scheme Censorship (10)3.9 Engineering Qualification of Subcontractors (10)3.10 Construction Survey basic results for verification (11)3.11 Censor for Construction Conditions (11)4 The Implementation Phase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12)4.1 General Requirement (12)4.2 Controlling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12)4.3 Controlling for Construction Schedule (15)4.4 Controlling for Construction Cost (15)4.5 Supervision Meeting and Project Meeting (16)5 Supervision of Project Completion Acceptance Phases (18)5.1 General Requirement (18)5.2 Pre-acceptanceed of Project Completion (18)5.3 Project Completion Acceptanceed (19)6 Supervision of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20)6.1 General Requirement (20)6.2 Supervision of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Preparation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9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Phases (20)6.3 Supervision of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Implementation PhaseForconstruction (21)6.4 Supervision of Large-scale Construction Machinery's Safety ProductionManagement (22)6.5 Safety Measures to Accidents (23)7 Several Projects of Contract Management (24)7.1 General Requirement (24)7.2 Suspension and Resump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24)7.3 Submit for Approval in Project Changes (25)7.4 Cost Claims (26)7.5 Claim and Delay of Project (26)7.6 Mediation in Contract Disputes (27)7.7 Termination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28)8 Projects Supervis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29)8.1 General Requirement (29)8.2 The Details and Management of Project Information Supervision (29)9 Procurenment and Manufacturing Supervision for Equipments (31)9.1 General Requirement (31)9.2 Equipments procurenment (31)9.3 Equipments manufacturing Supervision (34)10 Supervision of Construction Document&data Managements (38)10.1 General Requirement (38)10.2 Supervision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38)10.3 Supervision of Archives Management (39)11 Related Services (41)11.1 General Requirement (41)11.2 Survey Services (41)11.3 Design Services (42)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9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11.4 Mantainance Services (43)AppendixA Tianjin Project Supervision Form The Table Types Used by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44)AppendixB Tianjin Project Supervision Form The Table Types Used by Construction E nterprises (58)AppendixC Tianjin Project Supervision Form The Table Typesin Common Use (76)AppendixD Supervision of The log (80)AppendixE Supervision of Monthly Report (83)AppendixF Supervision of Summary (86)Addition: Explanation of Terms in the Regulations (88)The provisions of note (89)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9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1 总则1.0.1 为提高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制订本规程。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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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0日津政发〔199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优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20〕68号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优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优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20〕68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住建政务〔2020〕16号),优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但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轨道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项目除外。
不聘用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选派具备同类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得到落实。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二、实行监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任职条件,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市、区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单位人员配备、履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结束——。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津住建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津住建发〔2023〕7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建法规〔20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具体种类和幅度的处置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市住房建设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空间的罚款行政处罚,通过制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明确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第四条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额;(三)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四)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七)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天津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
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0.20
•【字号】津建科〔2016〕523号
•【施行日期】2016.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天津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行为,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5〕286号)要求,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程》。
经市建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程》(DB/T29-241-2016)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
原《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科教〔2008〕615号)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2016年10月20日。